-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部分地方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典型做法》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经总结梳理各地在深化整合、优化服务、创新监管等方面的探索实践,形成《部分地方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典型做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相互交流借鉴,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委将密切跟踪各地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附件:部分地方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典型做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12月9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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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4 16:10:02
- 吉林省加快省级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标准化、电子化建设步伐
年初以来,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紧盯国家明确的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的目标任务,积极主动组织协调省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和农业农村厅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了以省级平台为引领,带动全省实现招投标电子化的发展思路。依照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研究确定电子交易标准。目前,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电子招投标已正式上线运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和省级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电子化正在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将全面实现标准化、电子化。
来源: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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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4 16:09:07
- 天津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正式上线
12月14日上午,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系统对接上线会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召开,这标志着天津市政府采购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征平台”)正式对接,天津成为全国首个实现政府采购平台与中征平台完成系统对接的直辖市。
天津市政府采购平台“一点接入”中征平台后,拉开了财政部门与人行天津分行、中征融资平台三方合作的序幕,实现了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在天津市辖内的全覆盖,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合同线上融资架起一座“金桥”。一方面,能够帮助商业银行全面判断业务风险、快速做出信贷决策,简化审批手续,大幅缩短放款时间。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可直接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商业银行申请在线融资,可以享受商业银行优惠利率、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政策等,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下一步,天津市财政部门将与人行天津分行、中征融资平台建立互相协作、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协同联动机制,多渠道、全方位对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工作做好宣传推广,帮助更多企业享受到实惠,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在新发展阶段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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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2 18:19:01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即日起印发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反映,及时提出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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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8 16:09:01
- 北京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档阶
本报讯记者杨文君报道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出台《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其附表《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划分处罚裁量档阶,列明公示期限,其中包括92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
在具体内容方面,《目录》所列92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涉及开标、投标(响应)、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息发布、质疑投诉等政府采购环节,包含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全部政府采购当事人。
《目录》按照不同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及其严重程度,划分了不同的处罚裁量档阶,以及处罚公示期限、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等。其中部分违法行为无裁量情形,按统一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此外,还有部分违法行为,视严重程度,裁量情形可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种。另外,处罚公示期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5个期限档阶,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为3-12个月不等,但处罚公示期限为3个月和36个月的违法情形不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期,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此类处罚的公示期限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相同,且不可缩短。
北京市财政局强调,被处罚主体发现行政处罚信息不应当公示的,有权要求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财政部门更正。被处罚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采取适当措施,履行特定行为等方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处罚公示期内,可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缩短公示期。关于具体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措施,《目录》均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而制定,包括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令)。
据了解,该目录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而制定,旨在持续做好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除包括政府采购类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外、还涉及注会监管类、资产评估类、会计财务类、彩票及财政票据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类、财政违法行为类、其他财政监督类七大类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该目录已于12月4日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2-18 14:13:20
- 财政部答网民关于“建议中小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的留言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2-18 13:16:11
-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长任珑到招标中心交流座谈
12月15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中招协)会长任珑一行到访招标中心,与招标中心主任白会宜一起座谈,当面听取白会宜作为中招协副会长,对中招协第十二届会长会议相关议题内容的意见建议,并就当前招标投标行业发展的趋势和面临的问题进行交流。
座谈会上任珑介绍了中招协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以及下一阶段工作的考虑。白会宜表示中招协的工作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引领作用,非常重要,将继续全力支持中招协工作。同时,白会宜就当前行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问题提出建议,并希望中招协继续支持招标中心及所属企业的工作。
中招协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及招标中心所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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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6 17:56:00
- 习近平向人类减贫经验国际论坛致贺信
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 人类减贫经验国际论坛12月14日在北京开幕。国家主席习近平向论坛致贺信。
习近平指出,消除贫困是人类共同理想。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把让人民过上好日子作为奋斗目标,为此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努力。2012年以来,中国在之前扶贫攻坚的基础上,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经过8年持续努力,今年中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已经全部脱贫,贫困县已经全部摘帽,近1亿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重大贡献。中国将继续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不断提升民生福祉水平。
习近平强调,当前,疫情仍在全球肆虐,减贫事业面临严峻挑战。中国愿同世界各国一道,携手推进国际减贫进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希望论坛与会人士深化减贫经验交流,广泛凝聚共识,提振减贫信心,为加速全球减贫进程贡献智慧和力量。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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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5 19:11:13
- 案例32:“★”条款之争
要点提示:非实质性条款不满足不能因此取消中标成交资格。
【案情概述】
20××年3月,S招标公司接受采购人某局的委托,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就其“办公楼业务大平面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组织竞争性谈判工作。4月初,采购人成立了谈判小组,S招标公司根据采购人的技术需求书编制了谈判文件,4月7日,采购人最终审核确认了谈判文件。4月8日,S招标公司邀请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参加谈判,并向该三家公司提供了谈判文件。4月28日, 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均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文件的密封情况完好。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中发现,A公司响应文件中显示设备的外观尺寸为:“1215.3mm(长)×686.1mm(宽)×130mm(厚)”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单个液晶显示单元厚度为98.5mm的规定。谈判中A公司作出承诺,如果其能够成为成交供应商,其产品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最终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确定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发出后,A公司与采购人沟通,告知采购人其屏体尺寸为1215.3 mm(长)×686.1mm(宽)×116mm(厚),即不能满足谈判文件及其谈判过程中所做的承诺。虽然此项参数未设置“★”,但采购人表示不能接受该偏离,因此征得评审专家及监督人意见后,于5月20日,组织评审专家出具了新的评审结果,取消A公司的成交资格,推荐第二顺序成交人为成交供应商。
A公司知道成交结果变更后,向S招标公司提出质疑,认为其产品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且为评审价格最低,取消其成交资格不合理。A公司认为自己提出的屏体尺寸以及其所需安装空间完全可以满足采购人400mm的空间要求,且该项参数未设置“★”,不能作为废标条件。S招标公司在质疑回复中称,A公司在谈判响应文件技术偏离表中,将谈判文件规格要求的98.5mm改为120mm,使其与响应文件相一致,干扰了谈判小组的评审,导致在评审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此问题。A公司谈判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单元厚度为120mm,而实际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彩页外形尺寸为130mm,其响应参数严重偏离谈判文件要求,自相矛盾。且无论是120mm、130mm还是后提出的116mm都偏离谈判文件98.5mm规定,不能满足项目要求。A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没有满足非“★”条款的偏离是否能够成为取消成交的理由。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采购过程的相关文件,调查发现:谈判文件中规定“下文标示‘★’的条款为不可偏离项目,要求完全满足要求,部分满足视同不满足,将被视为实质性不响应要求”。而谈判文件中“单个液晶显示单元对角线尺寸为55英寸,边框尺寸为1215.3 mm(长)×686.1mm(宽)×98.5mm(厚),显示尺寸为1209.6mm×680.4mm”,此项条款并未标注“★”,并没有在谈判文件中列为实质性条款。谈判报告的记录显示,A公司在谈判过程中作出承诺,如果其能够成为成交供应商,其产品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5月20日的评审结果记录中显示,评审专家以A公司未能完全响应采购人要求为理由,推荐4月28日的评审结果中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采购人对采购产品关键性指标标注“★”不准确而导致的问题。在采购文件的编制过程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该对采购内容进行准确详细的描述和规定,对于关键性指标的技术规格参数,可以通过标注“★”的方式着重提示供应商需要完全响应,而对于允许存在偏差的参数内容,则可以允许供应商根据自己产品的情况进行变动调整。本项目中,采购人和S招标公司如果认为显示设备的边框尺寸受客观原因限制,必须完全满足才行的话,就应该在采购文件中将边框尺寸标注“★”,列为实质性条款。但是本案中,采购文件中没有对此标注“★”,而且A公司的产品也是符合采购人提供的实际安装空间的,在此情况下,评审专家以A公司不满足显示设备的边框尺寸的要求为由取消其成交结果的行为完全没有道理。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中A公司虽然提供的液晶屏显示单元的技术要求参数不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但由于此要求并未标注“★”,不属于谈判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故上述技术参数不满足不属于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采购人和S招标公司不能因此取消A公司成交资格。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A公司投诉事项成立,此次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14 16:18:39
- 案例31:被歧视的“外地人”
要点提示:
1、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
【案情概述】
20××年10月,某学院委托Z招标公司,就该学院“修理厂设备购置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10月22日,Z招标公司发布招标公告;11月12日开标、评标,同日Z招标公司得到采购人的确认后,发布中标公告。
11月19日,投标人M公司提出质疑称,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五条第六款规定:投标人注册登记地不在C市的,则在C市应有工商注册登记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机构证件复印件)和固定的专业维修人员(固定专业维修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此招标要求作为废标条款之一,具有明显的地域歧视和排挤其他地区投标方的嫌疑。当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称:本项目采购内容涉及维修的专业设备,在维修、维护、培训方面均需要提供长期、优质的本地化服务,以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及时性,且需要设备供应商提供及时的上门调试服务和提供备件,因此投标人在本地有正式的售后服务机构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投标人M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有正式的售后服务机构的要求是合法合理,还是不正当的歧视性、排他性的要求。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调查发现: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投标人注册登记地不在C市的,则在C市应有工商注册登记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机构证件复印件)和固定的专业维修人员(固定专业维修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此要求是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之一,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4.5条规定:“如果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对投标人的服务机构和维修人员进行要求时,应注意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作为一个货物采购项目,同时涉及货物的培训使用及维修服务等问题。按照通常惯例,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所售商品的本地化售后服务提出承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培训维修服务以保证售后服务质量。但是,在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注册登记地不在C市的,则在C市应有工商注册登记的服务机构”,这就导致了在招标之前没有在C市工商局注册的供应商都不能参加此次招标。然而,经工商注册的办事机构,并非提供有效售后服务的必要条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制定的招标文件中要求售后服务机构是在本地进行过注册登记的机构,实际上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本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经工商注册的办事机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同时,《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本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36条、第77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第68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的规定,决定该项目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14 16: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