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30:指定货物品牌行不行
要点提示:招标文件中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
【案情概述】
20××年10月,T师范学校委托H招标公司,就该学校“教学设备购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由于此次采购的教学设备是配合T师范学校争创“省级优秀学校”而准备的,因此校方要求采购的设备必须体现优质性和先进性,要高标准。为此,H招标公司对此次招标工作高度重视,协助采购人T师范学校一起了解外省市及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师范学校同类产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并对本校既有同类教学设备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找,听取多方意见后,编制完成了招标文件。10月25日,H招标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共有A、B、C、D四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
10月28日,H招标公司收到B公司提交的质疑函,质疑函称:招标文件中指明了某些设备的品牌,存在不合理条款,例如,第五章第二条品目六中指定了多媒体教学大屏幕为“三星”品牌,规定了投影仪为“夏普”品牌。要求H招标公司和T师范学校修改招标文件。H招标公司回复质疑称:招标文件表格中所列产品品牌并不是指定品牌,只是表示列出的品牌在之前的使用中效果较好,作为推荐,供应商可以提供招标文件中标明品牌的产品,也可以提供其他品牌的产品。因此,招标文件不存在指定品牌的问题,也不存在歧视性,不需要修改。B公司对H招标公司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招标文件中是否指定了投标产品的品牌。为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质疑文件和质疑答复等材料。调查发现: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规格及要求”“品目六”规定,“为保证大型阶梯教室中多媒体教学情况下的显示效果,大屏幕显示器应采用三星品牌宽屏高清显示器”;同时,在投影仪的配置一项中表明,“投影仪应采用夏普影院系列投影设备”。这与H招标公司在质疑回复中所称的“招标文件表格中所列产品品牌并不是指定品牌,……只是作为推荐”的表述大相径庭。后来,财政部门向H招标公司再次核实,H招标公司反映说,这是T师范学校的要求,其实在编制招标文件时,H招标公司已向T师范学校建议过,认为这样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品牌不太好,但T师范学校为了落实校领导要求,采购高质量教学设备,坚持要求写明品牌,所以才按照T师范学校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做出了上述规定。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购中常见的问题,即指定品牌的问题。应当说,本案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都存在不当之处:
一是采购人在提供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时不应指定品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应该允许符合采购需求的所有供应商均能参与竞争,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广泛而充分的竞争使采购人采购到最符合需求且价格合理的货物和服务。如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了某个或某些产品或服务的品牌,则必然会限制其他品牌参与此次政府采购活动,难以实现各品牌的公平竞争,既损害了供应商的权益,也会最终导致政府采购活动难以达到最佳效果。本案中,T师范学校一意孤行,坚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品品牌,导致了本案投诉的发生。
二是采购代理机构在发现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存在问题时应该及时纠正,不应盲目听从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应该非常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程序规定,在发现采购人提供的技术需求存在倾向性或其行为有不当之处时,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采购人改正。本案中,H招标公司发现了采购人提供的技术需求中存在指定品牌的问题,却没有依法坚持自己的意见、要求采购人修改相应的技术需求内容,而是仍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公开发售,最终导致了供应商不满,引发本案的质疑投诉。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6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指定了部分产品的品牌,违反上述规定,必然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本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和第68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14 16:16:55
- 案例29:不该有的歧视待遇
要点提示: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案情概述】
20××年10月,某单位T管理局委托H招标公司进行“高防伪证书制作”服务项目采购工作。由于目前办假证活动泛滥,T管理局此前曾多次接到举报或在业务检查中发现有人违法使用假证书,因此,T管理局对此次新的证书制作服务采购工作高度重视,在采购开始前专门咨询了国内证书防伪领域的专家,并在专家指导下在采购需求中规定了较高的技术标准,同时,T管理局还要求专家提供了几家国内从事防伪证书制作业务的技术水平较高的大公司名单。H招标公司接受委托后,T管理局将自己的担心和前期调研的情况与H招标公司进行了沟通,要求H招标公司按照T管理局前期确定的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且提出为了保证采购的效果,要对投标人的资格提出较高的要求,一定要保证中标人是技术过硬、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大公司。
10月底,H招标公司按照T管理局的要求,编制完成了招标文件,并得到T管理局的确认。随后,H招标公司依法进行了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抽取专家、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等工作,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推荐投标人D公司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H招标公司在获得T管理局对采购结果的确认后,发布了中标公告。
12月初,财政部门收到A公司的举报,举报称,此次采购存在不正当限制投标人的情形,采购结果有失公正,要求财政部门对此项目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调查情况】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采购中是否存在以不正当理由限制投标人的情形。为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材料。调查发现: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存在如下内容: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投标前三年每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投标人正式员工“不得低于100人”等。为避免案件处理中出现疏漏,财政部门根据文件中发现的问题又对T管理局和H招标公司进行了询问。询问中T管理局表示,他们只是要求中标人必须是技术过硬,信誉良好的大公司,至于具体标准,是由H招标公司确定的;H招标公司反映,为了能实现T管理局提出的必须由证书制作行业内大公司中标的要求,H招标公司通过市场调研,确定了比较合理的资格标准,对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和公司规模等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这样既能保证投标人是具有一定实力的大公司,也能保证投标人数量比较多,能够构成充分竞争。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在本案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确实存在不当之处,即对投标人进行了不正当限制。政府采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即在采购中,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对某些投标人进行歧视、也不得对某些投标人进行特殊照顾。反映在具体操作上,一是招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歧视投标人的条款,例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不得设置地域限制或者规模限制;二是在评标时要按照统一明确的标准进行评审,不得对投标人区别对待,有所倾向。此外,政府采购有一项基本政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为了进一步促进这一政策的落实,也颁布了十分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其要求中即包括“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这也与政府采购法所要求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原则相呼应。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作出“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投标前三年的每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不得低于100人”等要求,明显是对注册资本较少、营业收入较低、从业人员不多的中小企业进行了限制,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有违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案中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综上,财政部门对本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采购活动违法,并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14 16:16:15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部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财政部批复了我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执行《目录》。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尽可能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行政机关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不得将应由行政机关直接承担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交由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对未纳入《目录》但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应当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调整实施。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做好与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衔接。根据《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规定和要求,积极推进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各行政机关因履职需要,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且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凡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应当逐步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
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在《目录》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部财务司联系。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8月31日
所属栏目: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0-12-14 16:09:31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工信厅财函〔202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着力构建权责清晰、放管结合、规范透明、科学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府采购责任
(一)完善管理机制。各单位是实施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开展采购活动,确保实现政府采购绩效和政策目标。部财务司负责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研究,汇总、审批、备案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指导和监督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部机关服务局承担部机关司局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协助部机关司局落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工作。部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开展政府采购政策宣贯、业务培训及咨询服务,协助组织有关采购项目论证、评审工作,完善相关专家库建设。
(二)加强内控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做好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岗位权限和职责,细化采购流程,建立健全与采购主体职责相适应的内控机制,加强采购重点环节的内部控制。
二、规范政府采购实施
(三)采购预算。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各单位应在申报年度预算(二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进口产品集中论证。采购进口产品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报至部政府采购中心,由其统一组织进口产品采购集中论证工作,形成《进口产品集中论证清单》,由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各单位按照批复的清单开展相关采购。
(五)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部属高校、部属科研事业单位应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控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规定自行确定科研仪器设备范围,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相关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评审专家。部属高校、部属科研事业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定专家进行进口产品论证。
(六)采购需求。各单位要完善采购需求管理,结合采购预算、可行性论证或需求调研情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
(七)信息公开。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及时发布应予公开的采购意向、采购项目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保证信息公开内容符合规范性要求。
(八)采购方式选择与变更。各单位应根据《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标准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选择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各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公示相关项目信息,并向部财务司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申请,经部财务司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目录及标准》范围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产品,各单位可自行采购。
(九)批量集中采购方式调整。各单位因紧急情况需将批量集中采购调整为电子卖场、电子竞价方式采购的,应向部财务司提出申请。批量集中采购转为电子卖场(含电子竞价)采购实行年度总量控制,采购数量不超过我部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
(十)保证金。采购项目要求收取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清退。
(十一)履约管理。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项目履约管理,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项目履约验收,强化合同履约监督,规范开展验收工作。
(十二)档案管理。各单位应妥善保管与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相关的各类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可以使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十三)信息统计。各单位应按时报送政府采购相关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编制报送计划执行情况信息统计报表;于每年度结束后15日内,编制报送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三、发挥政策功能
(十四)实施绿色采购。各单位采购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应遵照国家相关认证制度开展政府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十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单位应积极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措施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十六)支持创新产品。各单位应根据采购需求特点优先采购创新型产品,积极探索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的有效手段,支持创新发展。
(十七)助力脱贫攻坚。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预留采购份额,确保相关扶贫采购工作落实。
四、加强绩效管理与监督
(十八)绩效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针对采购需求合理性、采购过程规范性、采购目标实现、政策功能落实等情况设置绩效指标,实施跟踪问效。
(十九)监督检查。部财务司对各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23日
所属栏目: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0-12-14 15:49:56
- 浙江擂响深化政采制度改革“战鼓”
本报讯记者乐佳超报道 12月8日,浙江召开全省政府采购改革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主要工作,明确将构建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与浙江省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浙江省财政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倪学军作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奋力交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高分报表》的主题报告,总结了“十三五”期间浙江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创新取得的显著成效和重大突破,并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浙江省政府采购改革的目标——构建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与浙江省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会议强调,下阶段要从五方面推进落实改革任务,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推进政府采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一是以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采购责任制。二是以推进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业务转型为突破,提升政府采购专业化服务水准。三是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为落脚点,营造最优营商环境。四是以优化政采云平台功能为抓手,深入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五是以建立行政裁决工作机制为契机,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
会议提出,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破题之年,要着重抓好八项工作:一是分解落实2021年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任务。二是持续做大做强政采云平台。三是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长三角一体化。四是发挥政府采购创造性张力促进高质量发展。五是着力打造最优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六是加强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七是大力推进政府采购行业自律。八是持续深化党建引领,着力打造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政府采购铁军。
会议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当家的思维履行好管家的责任,全面贯彻落实改革工作方案,全力服务保障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省财政厅中心工作,坚持数字赋能,推进优质优价,发挥政府采购创造性张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坚持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着力打造政府采购最优营商环境,推进沪浙政府采购一体化,高水平推进政府采购省域治理现代化,奋力交出制度改革、监管、服务和政策功能落实高分报表。
浙江省各设区市财政局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局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政采云公司负责人共140多人参加了会议。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2-11 18:34:04
-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离散制造业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能力提升” 项目
一、单位简介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始建于1957年,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围绕国家“网络强国”和“制造强国”战略,中国信通院着力加强创新,不断拓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在4G/5G、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未来网络、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智能硬件、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前瞻布局,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在信息通信业和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领域的战略及政策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安全保障、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工业互联网、互联网+、宽带中国、信息消费等一系列重大战略与政策的出台和各项重大任务的实施,有力支撑了国家网络强国和制造强国建设。
依托项目基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与测试验证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着力开展信息物理系统、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APP等领域研究,具备柔性制造、数字孪生、工业智能等技术试验与解决方案验证能力,目前已为国内100多个平台及制造企业提供服务。
二、项目概况
离散制造业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能力提升项目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产学研用五家联合体参与共同建设。本项目旨在构建一个完整的信息物理系统关键技术测试验证能力提升和行业试验床,包括:
(一)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环境建设:基于信息物理系统的参考架构,构建一个涵盖离散行业关键生产工艺流程的生产模拟环境,集成各类测试工具,支撑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
(二)专项技术测试验证:围绕通信协议、数字化模型、工业软件、数据平台这四方面的技术验证需求,从可靠性、兼容性、标准符合性、安全性等方面对平台进行相应的扩展和定制,完善测试方法和测试工具,开展技术测试验证,建立模型库和测试用例库。
(三)技术集成测试验证:在通信协议、数字化模型、工业软件、数据平台四类专项测试环境基础上,进一步开展针对感知、通信、计算、控制等技术的综合集成测试,建立模型库和测试用例库。
(四)应用可行性验证环境定制和新模式验证:通过对零部件加工、电子产品检测、机械装备服务等三个行业典型应用场景,依托行业应用环境,开展数字双胞胎、边缘计算、全生命周期优化等三类信息物理系统应用的可行性验证,突破信息物理系统多源异构技术的兼容适配,建立和积累知识库和应用案例库。
(五)标准研制和应用推广:依据以上共性关键技术测试和应用可行性验证成果,按照功能规范、技术规范和行业应用标准的脉络形成标准规范体系,编制通用性信息物理系统标准草案。
(六)建设技术转移中心,开展企业测试验证服务:建设技术转移体验中心,对测试方法、应用案例进行展示宣传,加快相关技术成果的转化,并为企业开展测试验证服务。
三、项目完成情况
项目建设了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平台,构建了离散制造信息物理系统测试验证平台制造单元,并以太阳能飞机模型的集成化制造为测试验证对象建设了柔性智能化生产线,实现了设备数据采集、生产资源调度、产线综合监控以及信息系统综合集成,支撑开展通信协议、数字化模型、工业软件、数据平台等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的测试验证。
开展了涵盖通信协议、数字化模型、工业软件和数据平台的四个领域单项技术应用与测试验证工作,研发获得可靠性、兼容性、标准符合性、安全性等测试工具,实现了感知、通信、计算、控制等信息物理系统技术的综合集成,并形成了项目模型库和测试用例库。
基于已经搭建的信息物理系统测试验证平台,开展了数字双胞胎、边缘计算、全生命周期优化等创新技术应用验证,面向搭建的离散制造产线构建了产线数字孪生、产线导览/装配指导/设备远程维修服务等工业AR应用场景,开展了面向离散制造加工装配、锅炉远程运维、中央空调智能监控等行业领域的边缘计算应用验证,基于大数据技术开展了面向工程机械装备全生命周期的设计优化与远程运维服务等新模式应用验证。
围绕实现数据驱动、泛在连接、虚实映射和异构集成,面向通信协议、数字化模型、工业软件、数据平台等,开展可靠性、兼容性、标准符合性、安全性等测试,以及感知、通信、计算、控制等技术的综合集成测试;开展数字双胞胎、边缘计算、全生命周期优化等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可行性验证,突破信息物理系统多源异构技术的兼容适配与集成应用,建设模型库、知识库、测试用例库、应用案例库等基础数据和工具,促进相关通用性标准的建立和应用推广,依托平台建设技术转移体验中心,加速信息物理系统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
图1 模拟产线数字孪生
图2 工业互联网平台测试系统
四、项目成效
离散制造业是我国传统工业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平台”搭建以及“共性技术测试验证”服务的推广,面向未来高端制造发展方向,建设了一条网络异构集成、数据深度融合、流程智能重构的离散场景模拟产线,支撑开展离散制造场景下的信息物理系统前沿应用验证和测试评价。有助于更好的满足行业快速发展和数字化转型的需求,深化行业两化融合水平,从而带动传统离散制造业产品质量和档次提升;通过关键技术的测试验证及应用,帮助离散制造业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减员增效,促进产业升级,进一步提升行业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行业更好更快发展。对推动信息物理系统关键技术突破和应用推广,促进我国工业智能化发展水平,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
依托项目基础,在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申请了“信息物理系统共性技术测试床”,测试床重点围绕离散行业生产模拟环境,开展机床、机器人、检测设备、物流设备等数据采集、数字化建模、双胞胎构建等,实现生产制造过程的三维可视化监测,探索开展基于数字双胞胎、大数据等的优化。2019年12月,在中国信通院ICT深度观察大会工业互联网创新方案分论坛暨工业互联网测试床现场宣讲会中,对信息物理系统共性关键技术测试验证及应用推广平台进展情况进行了汇报,得到了现场评审专家的一致好评,并被评为“明星测试床”。
所属栏目:成果展示
发布时间:2020-12-11 16:25:04
-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环境建设及能力提升”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又名中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研究所,始建于1955年,是中国最早从事可靠性研究的权威机构。广州总部(天河、花都、增城)现有占地面积122万平方米,科研生产用房面积10万多平方米,各类试验、分析测试和计量设备仪器10555台套,业务覆盖整个华南地区,同时已拥有覆盖全国的分实验室、试验站、办事机构网络体系:在苏州、北京、重庆、香港、宁波、佛山、南京、芜湖、孝感、威海、泰州、厦门、西安、沈阳、台湾、合肥、潍坊、宁国、株洲、深圳等多地建有实验室;在广州、海南万宁、拉萨、那曲、三沙、漠河、吐鲁番建有不同条件特点的试验站;此外,在全国各省会城市均设有办事处;现有职工4500多人,各类科技人员占80%以上。实验室可提供从材料到整机设备、从硬件到软件直至复杂大系统的认证计量、试验检测、分析评价、数据服务、软件评测、信息安全、技术培训、标准信息、工程监理、节能环保、专用设备和专用软件研发等技术服务。实验室具有多项认证、检测资质和授权,建立了良好的国际合作互认关系,可在世界范围内开展认证、检测业务,代表中国进行国际技术交流、标准和法规的制订。同时,作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直属单位,为部的行业管理和地方政府提供技术支撑,为电子信息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每年服务企业过万家。
“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环境建设及能力提升”项目主要建设目标是:构建信息物理系统(CPS)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基础参考环境,面向通信协议、数字化模型、工业软件、数据平台等,开展可靠性、兼容性、标准符合性、安全性等测试,以及感知、通信、计算、控制等技术的综合集成测试;开展数字双胞胎、边缘计算、全生命周期优化等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可行性验证,突破信息物理系统多源异构技术的兼容适配与集成应用,建设模型库、知识库、测试用例库、应用案例库等基础数据和工具,促进相关通用性标准的建立和应用推广,依托平台建设技术转移体验中心,加速信息物理系统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
本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牵头,联合北京索为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工业大学、北京大学、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单位共同承担,经过过项目组各单位共同努力下,本项目完成信息物理系统基础参考环境建设、技术转移体验中心建设、信息物理系统测试能力提升、全生命周期优化技术研究、船舶管件信息系统制造、船舶行业数字化车间建设,并于2020年7月31日顺利通过专家组验收。
通过实施,项目组研发了10多款测试工具,申请发明专利6项,获得软件著作权5项,发布论文7篇,形成专业知识库、模型库与测试案例库,建成了信息物理系统测试验证参考环境、数字孪生仿真运行框架以及技术转移体验中心;形成了全面信息物理系统综合测试服务能力,支持通信协议、数字化模型、工业软件、数据平台等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性能、安全性、标准符合性、可靠性、兼容性等测试与评估,并为上百家企业开展相了相关测试评估服务;编制《信息物理系统感知、通信、计算、控制集成测试规范》,支持智慧工厂、车间、生产线以及智能制造系统的综合集成测试,在英九庄园中央智能茶厂生产线系统、武汉船机调距桨生产加工系统、上海宝信铁区高炉设备状态系统等实际车间及生产线系统开展了试点测试,提升了企业生产系统总体质量与效率,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同时基于项目建成的测试环境,创新提出“数字孪生驱动的复杂软件系统测试评估余分析优化技术”,形成复杂软件系统加速测试方案,支持在赛博运行空间中驱动孪生模型加速运行,成百上千倍的加速复杂软件系统测试过程、缩短测试时间,形成对工业制造、高端装备等复杂软件系统进行生产效率、性能与瓶颈、系统可靠性与稳定性、可能存在的故障等进行测试分析、分析优化与系统运行健康预测的能力。
基于CPS关键共性技术的测试验证平台,以“一硬、一软、一网、一平台”为重点,开展通用性技术的可靠性、开放性、互通性测试验证,是实现信息物理系统高效适配、安全可靠的关键,是整合产业链创新资源的重要手段,是当前阶段推广普及信息物理系统的重要抓手,在加速CPS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方面均有重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有助于提升关键领域CPS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信息物理系统漏洞和缺陷的存在,可能引入了潜在的质量风险,影响了智能制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应用前景;CPS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环境的建成,促进国内相关产品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把应用于关键领域的CPS产品的安全可靠提高一个新的台阶,促进CPS产品的规范化程度,保障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有助于引导和推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
本项目通过对CPS测试验证能力研究及技术转移体验中心的建设,为传统制造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单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提供技术支撑,促进其发展基于CPS的产品和服务,保障CPS的安全和可靠,将对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智能制造生态体系起关键作用,进一步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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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1 16:21:05
- 2021年政府采购如何开展?山东从十方面进行规定
山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2021年省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的通知》(鲁财采〔2020〕3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2021年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从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通知》指出,省直各部门、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同一“二级品目”(例如A0201、A0202为二级品目)累计预算金额1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编码编制),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通知》对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其中,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二级品目”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累计采购金额超过400万元(含)的,应当选择“公开招标”方式。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预算单位可根据采购需求和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自行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其中询价采购方式只适用于货物。
关于代理机构的选择,《通知》列出了四种情形,一是“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情形;二是“采购代理机构”可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也可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的情形;三是“采购代理机构”可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变更为“社会代理机构”的情形;四是“采购代理机构”可选择“无”的情形。每种情形下则包含多种符合该情形的项目。
在采购进口产品方面,《通知》强调,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属于《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进口产品目录》)内的,预算单位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时可直接在“进口产品”栏选择“是”,并关联选择相应进口产品品目;属于《进口产品目录》外的,预算单位应当于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出采购申请,并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
根据《通知》,拟续签合同的项目。凡符合《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6〕45号)规定可续签合同的项目,预算单位在实施采购前,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公文流转”?“方式变更”模块,自行关联初始合同和上年度合同,准确填写相关起止时间,自行续签合同即可,省财政厅和主管预算单位不再审核。水、电、暖、气等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项目。需由各行业主管单位确定供应商,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项目,预算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公文流转”?“方式变更”模块变更方式后,自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具备竞争性条件的,预算单位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实施采购。符合这两种情形的项目,预算单位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时,可选择自行签订合同。
此外,《通知》还要求,参加中央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我省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后,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进行采购方式变更。
各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积极落实支持创新、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贫困地区农产品等相关采购政策。
凡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的采购活动,预算单位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具体项目执行通过纸质“涉密采购备案表”备案采购计划。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通知》规定,具备购买主体资格的省直部门,应当在预算“二上”前,根据目录范围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未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单位不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目录导入后,年中不得随意变更。对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购买金额超过150万元(含)的,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不得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其采购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对于预算编报及执行时间,《通知》指出,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日期截止到省人代会审议通过2021年省级预算后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各预算单位应据实筹划、合理评估、认真填报,确保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全、编实、编准、编细。未细化的政府采购预算,需由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以年中追加预算方式予以调整后,方可导入“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施。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于批复后2个月内编制并备案政府采购建议书,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采购计划为基础的采购意向,应当于采购活动开展前公示至少30天。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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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1 15:10:03
- 战胜贫困的中国奇迹
马塞力木终于不用被绑在土地上了。
今年6月,已经是脱贫户的他卖掉5只羊,6000多元。现在,他家羊圈里有30只左右的羊。养这么多羊,这是过去不敢想的,因为没水。
马塞力木所在的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沿岭乡和平村,地处黄土高原和青藏高原交汇处,平均海拔超过2100米。取水下沟上山、人挑畜驮,每家都有一个壮劳力被牢牢绑在水上。马塞力木家吃水要靠他赶着毛驴去县城拉,来回一趟少说一两个小时。
当地把饮水安全作为“两不愁”的保障重点,终于将水引上东乡高高的山梁。去年,马塞力木卖掉了毛驴。
马塞力木正在见证的是力度之大、规模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的反贫困斗争。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持续向贫困宣战,实施了一系列中长期扶贫规划,累计7亿多农村贫困人口成功脱贫。减贫人口数量居世界第一。尤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把扶贫开发工作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2012年底到2019年底减贫9348万人。
今年是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绝对贫困将在中国历史性地终结。
历史最好减贫成绩
11月23日,贵州省宣布剩余的9个贫困县退出贫困县序列,至此我国832个贫困县全部脱贫。
农村贫困人口也将全部脱贫。在12月2日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国务院扶贫办副主任欧青平表示,剩余的贫困人口正在履行退出程序,从目前情况看,到年底所有贫困人口也将全部退出。
“确保到二〇二〇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党对全国人民的庄重承诺,多年来通过系列卓有成效的举措已变成现实。
贫困县和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贫困群众收入水平大幅提高。2013年至2019年,832个贫困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6079元增加到11567元,年均增长9.7%,比同期全国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2.2个百分点。全国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纯收入由2015年的3416元增加到2019年的9808元,年均增幅30.2%。
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全部通硬化路,村村有卫生室和村医,10.8万所义务教育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改善,农网供电可靠率达到99%,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村通宽带比例达98%。
劳动技能和积极性充分激发。不再受贫困束缚的脱贫者,可以干过去想干而没条件、没能力干的事情。很多贫困户表示,要用自己的双手创造更多的财富。
“还有更多溢出效应值得关注。”中国扶贫发展中心主任黄承伟说。
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以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和危房改造资金、政府债券、小额信贷、扶贫贷款以及社会扶贫资金逐年增加,年均投入过万亿元,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住房改造和产业发展,加上对上下游的拉动,扶贫投资实际带动数万亿元社会总投资。
黄承伟说,这些资金显著改善了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也带动了非贫困农户实现发展增收。从长远看,农村居民收入增加必然促进地区消费结构升级,促进消费总需求的直接增加,对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提供了空间,为拉动宏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广阔市场和动力。
黄承伟认为,扶贫开发中不断壮大的扶贫产业,有效增加了优质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不仅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已脱贫地区发展还能提供可持续的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
此外,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角度,有专家指出,脱贫攻坚实践和贫困治理进程中形成的相应制度安排、实践策略和有效经验,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了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成功的创新案例和经验示范。
业内专家表示,如果把贫困视为劳动对象,脱贫攻坚路径方法方式作为劳动资料,党及其带领下所有向贫困发起总攻的人民群众作为劳动者,那么三者相互作用消除的绝对贫困和解放发展的生产力,足以载入生产力发展史,乃至中华民族和人类社会发展史。
加速全球减贫进程
脱贫攻坚也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重大贡献,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中国减贫方案。
贫困不仅制约中国生产力发展,也制约着世界生产力发展。反贫困是人类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共同奋斗目标。
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减贫被确定为第一个目标,贫困对世界发展的制约可见一斑。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发布的2017年《发展融资:进展与展望》报告也显示,如果不加强国际合作和国家层面的行动,到2030年,全球仍将有6.5%的人口面临极度贫困的威胁。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始终把脱贫攻坚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持续开展一系列以农村扶贫开发为中心的减贫行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脱贫攻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从减贫速度看,中国明显快于全球。从2012年底到2019年底,中国连续7年每年减贫1000万人以上。到2020年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完成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中国将提早10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确定的减贫目标。
从减贫数量看,中国是世界上减贫人口最多的国家。按照世界银行1.9美元国际贫困线标准,1981年到2013年,中国已使8.5亿人摆脱了极端贫困。中国贫困发生率从1981年末的88.3%下降至2013年末的1.85%,对全球减贫的贡献率超过70%。在12月3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近1亿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这是近8年的脱贫攻坚成绩单,令世界刮目相看,创造了世界减贫史上的“中国奇迹”。
从扶贫方略看,中国把扶贫开发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实施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通过“六个精准”“五个一批”,扶贫与扶志、扶智结合,对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等一系列问题对症下药、精准滴灌、靶向治疗,显著提升了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最大限度激发了贫困户脱贫的内生动力,也探索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为世界减贫事业提供了重要参考经验。
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表示,精准扶贫方略是帮助贫困人口、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的唯一途径,中国的经验可以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有益借鉴。
眼下,中国经验正毫无保留地与发展中国家共享,尽最大努力助其减贫,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新贡献。
比如,中国设立“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和“南南合作援助基金”,并在“东亚减贫合作倡议”“中非减贫惠民合作计划”框架下扎实推进合作项目。中国在非洲援建24个农业技术示范中心,惠及50多万当地民众。中国也不断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接。根据世界银行报告,共建“一带一路”预计将帮助760万人摆脱极端贫困,3200万人摆脱中度贫困。
黄承伟说,中国在世界和人类历史上创造的脱贫攻坚奇迹,将为世界反贫困事业注入强大信心,同时中国的减贫方案和减贫智慧,将为解决贫困治理一系列世界难题提供中国方案,这些方案对于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摆脱贫困提供了一种崭新选择。
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黄承伟表示,脱贫攻坚这一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伟大创举,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脱贫攻坚,显示了中国共产党矢志坚守社会主义本质不动摇。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新中国成立以来,从1978年变革土地经营制度,激活农民积极性,提高土地产出率,到1986年成立专门机构在全国范围开展大规模、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发式扶贫,到2000年之后开展整村推进扶贫,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把改善民生福祉作为目标,一代接着一代干,让生产力大幅提升,让贫困无处藏身,创造了令国际社会叹为观止的反贫困奇迹。
业内专家分析,西方国家的扶贫依靠福利政策,但不同政党对贫困治理的态度不同,导致扶贫政策难以持续,很难斩断贫困的代际传递。中国之所以创造了世界反贫困史上的奇迹,要归因于我们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始终坚守和接续奋斗。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
脱贫攻坚,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
专家分析,第三世界国家的扶贫主要依靠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因不具备大规模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扶贫效果就很有限。中国将脱贫攻坚上升为国家战略,国务院专门成立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扶贫工作,又成立国家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督战,这些顶层设计既是动员全国力量投入脱贫攻坚战的保证,更是我国战胜贫困的决心宣示。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党中央就作出决定,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截至2016年底,东部经济发达的249个县市区对口帮扶了西部354个贫困县,落实援助资金160多亿元,助推了西部地区的发展,缩小了东西部差距。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共派出25.5万个驻村工作队,累计选派290多万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到贫困村和软弱涣散村担任第一书记或驻村干部。
“这种全国一盘棋统筹考虑、大规模动员调度的能力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办到。”黄承伟说。
奠实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基
绝对贫困在统计意义上的消失并不意味着中国反贫困事业的终结。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规划“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时强调,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在改善人民生活品质部分突出强调“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这样表述,在党的中央全会文件中还是第一次。
脱贫攻坚作为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一项重大举措,2020年完成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后,将进入到巩固脱贫成果,提升脱贫质量的新阶段。
这一阶段的战略性举措将聚焦乡村振兴。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仇焕广认为,乡村振兴是稳定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和人民共同富裕的有效保障。
“只有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才能提高各类资源的使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进一步提高生产力。”仇焕广说,只有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才能为实现“十四五”时期发展目标与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超前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做出部署,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指明了方向。
规划特别要求认真总结脱贫攻坚经验。仇焕广认为,脱贫攻坚积累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坚持和完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并在此前提下构建完善的体制机制。“脱贫攻坚之所以成效显著,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密不可分。”
仇焕广表示,这套体制机制可充分运用到乡村振兴之中。比如,乡村振兴可参照脱贫攻坚领导责任制,建立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县委书记是“一线总指挥”,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乡村振兴的领导责任制,让党管农村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还可参照脱贫攻坚工作机制,坚持实施“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要求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以强化资源要素支持和制度供给,形成乡村振兴工作合力;另可参照脱贫攻坚考核机制,建立市县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绩效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确保乡村振兴战略能够落地生根。
规划还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缓解相对贫困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持续改善欠发达地区和其他地区相对贫困人口的发展条件,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增强脱贫地区造血功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进中央主席蔡达峰认为,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目标的实现,我国农村的贫困将主要表现为相对贫困。解决相对贫困问题,需要更加关注个体的致富能力和群体的致富机会,让全社会坚持开展扶志扶智活动,提高帮扶实效;还需要更加注重城乡融合发展、共同进步,使经济和金融政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都能更好地适应乡村发展需要,使农民在乡村和城镇发展中都能充分得到改善生活的机会。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站在新起点上,中国已做好了“预备跑”。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始终重视农村贫困人口脱贫问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把扶贫开发工作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党的十九大之后,党中央又把打好脱贫攻坚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脱贫攻坚力度之大、规模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取得了决定性进展。2012年底到2019年底累计减贫9348万人,贫困群众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脱贫攻坚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为国际减贫事业提供了中国方案,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甚至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重大创举。(刘苗苗)
来源:《瞭望》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12-11 14:27:08
-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分为总则和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分级标准、从业人员失信行为信息分级标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失信行为目录3部分内容。标准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建筑市场优良行为信息和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
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性质、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A级、B级、C级等失信等级。A级信息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失信行为信息。C级信息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能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简易程序做出行政处罚,或能做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的失信行为信息。B级信息是指性质、危害程度介于严重和轻微之间,未被认定为A级、C级信息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
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按照不同失信等级确定信息公开范围。A级、B级失信行为信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C级失信行为信息由失信行为发生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公开范围和方式。失信行为信息的认定单位应参照失信等级确定信息公开期限及起始日期。其中,A级失信行为信息的最短公开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开期限为3年;B级失信行为信息的最短公开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开期限为1年;C级失信行为信息的最短公开期限为1个月,最长公开期限为6个月。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指经认定存在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信息,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
来源:《中国建设报》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2-11 1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