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严管单一来源与进口产品采购
本报讯记者袁瑞娟通讯员马丽钧报道日前,广东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出台《关于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要严格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公布了五种适用情形。此举旨在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
《通知》强调,要严格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规定了符合五种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是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四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报价)截止后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的,经专家论证,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
根据《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邀请专业人员进行论证。专业人员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也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论证专业人员应当与采购人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专业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出具完整、清晰和明确的论证意见。即:采购项目预算安排是否科学合理;采购项目是否必须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论证意见应按照规定格式由专业人员手工填写。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管理。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重点审查该项目预算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情形,以及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必要性,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省财政厅行文申请批准并提交材料。
针对进口产品采购《通知》规定,要从严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并规定了采购人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4种情形,分别为:一是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的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是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是国内有同类产品但无法满足实质需求,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四是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的承担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
《通知》明确,根据《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的承担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实行备案制管理,无需报省财政厅核准。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将拟采购国产同类产品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进口产品项目,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
《通知》还指出,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邀请专家进行专业论证,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地提出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论证专家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也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论证专家应当与采购人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采购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拟采购的产品有国产同类产品的,原则上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确实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从进口产品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购国产同类产品对工作的实质性影响等方面提出申请,论证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地就采购人的申请理由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并按照规定格式由论证专家手工填写。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对所属单位拟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应当重点审查拟采购的进口产品的是否存在超标准采购,采购需求是否合理,国产同类产品是否满足需求,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等,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除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的承担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之外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负责核准进口产品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此外,《通知》还要求,为深化政府采购简政放权,继续在省级推行部门进口产品清单管理。采购人应当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执行相关支出标准,合理科学确定采购需求。主管预算部门要从严管理单一来源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建立健全部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广东省财政厅将建立集交易和监管为一体的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利用智能监测、大数据预警等手段,全面反映各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通过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财政绩效评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等方式,加大对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力度。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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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4 00:00:00
- 助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为助力北京市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保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适用范围覆盖政采活动全部当事人
《负面清单》根据适用主体不同,分别规定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评审专家的禁止行为和供应商的禁止行为,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清单制汇总各类法规,便于查询使用
《负面清单》以清单的方式对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当中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汇总,方便各方当事人快速地进行查询,有效地约束其行为。
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作出引导
该负面清单以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进行引导。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也就是说财政部并未强制要求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而北京市从实际执行层面考虑,检测报告会提高专家评审的精准度,因此,北京市负面清单规定必须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为切实保护好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活动参与者都应当遵守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下一步,北京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以下为《负面清单》全文(点击可下载)。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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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3 01:00:00
- 10项涉及招投标建设领域 │ 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废止175件规章目录、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求,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工作,我们组织开展了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对存在已过时效性、已被新的文件替代、相关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等情形的文件,整理形成了《拟废止的规章目录》和《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2.电子邮箱:xuzy@ndrc.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6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 拟废止的规章目录.xls
2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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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3 00:00:00
- 全国消费扶贫行动现场推进会在广州召开 刘永富主任出席并讲话
8月10日,国务院扶贫办在广州市召开全国消费扶贫行动现场推进会。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永富出席会议并讲话。广东省委副书记、省长马兴瑞出席会议并致辞,广东省委常委叶贞琴出席会议。会议由国务院扶贫办副主任洪天云主持。
刘永富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对消费扶贫多次作出重要论述和指示。深刻领会、认真贯彻习总书记关于消费扶贫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消费扶贫行动,要从六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一是消费扶贫行动是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新要求;二是应对疫情影响完成攻坚任务的新内涵;三是提升产业扶贫成效的新引擎;四是深化东西部扶贫协作的新抓手;五是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新平台;六是巩固成果防止返贫的新举措。
刘永富指出,组织开展消费扶贫行动,首先明确目标任务,坚持“五个结合”即坚持贫困地区群众发展生产增收脱贫与解决城市“菜篮子”“米袋子”“果盘子”问题相结合、政府鼓励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创新试点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消费扶贫与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相结合、销售方式线上线下相结合,全力打造以消费扶贫专柜、专馆、专区为重点的消费扶贫载体,建好用好社会扶贫网这个消费扶贫第四方服务平台。做到“六个好”即实现城市居民买到好东西、扶贫产品卖出好价钱、产销对接形成好机制、贫困地区培育好产业、穷人增收闯出好路子、社会参与有个好平台“六个好”,确保扶贫产品不出现大规模的滞销卖难问题。
刘永富要求,要筹备组织好今年9月份的全国消费扶贫月活动,通过集中宣传发动,组织动员各方面资源购买和帮助销售扶贫产品,掀起消费扶贫行动热潮。
马兴瑞省长在致辞中表示,广东省充分发挥市场化程度高、社会购买潜力大的优势,深入推进消费扶贫行动。坚持把产业合作放在突出位置,深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工程,高水平打造供应链。坚持把产销对接作为重中之重,深入推进消费扶贫网络体系建设,创建广东东西部扶贫协作产品交易市场, 开展“广东消费扶贫月网上行”。 坚持把群众受益作为根本目的,深入推进减贫带贫机制建设,引导企业到扶贫协作4省(区)投资兴业,带动贫困人口实现产业脱贫。广东省将进一步完善减贫带贫、产销对接和协作发展机制,加大贫困地区和粤港澳大湾区产销对接,推动消费扶贫工作再上新水平,为全国带个好头,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广东贡献。
会上,国务院扶贫办授予广东省东西部扶贫协作产品交易市场、北京市消费扶贫双创中心、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和深圳海吉星消费扶贫中心 “全国消费扶贫示范单位”称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国工商联派员参加;各省(区、市)扶贫、协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与会全体人员实地观摩考察了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指挥中心和广东东西部扶贫协作产品交易市场。
来源:国务院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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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2 15:49:29
- 国务院强调政府机关使用的通用软件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出,要探索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推动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营造使用正版软件良好环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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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1 15:07:30
- 案例26:自行确定评标专家行不行
【案情概述】
采购人某研究院为推进办公自动化工作落实,委托X招标公司组织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采购工作,项目招标预算为200万元。采购人成立了专项采购小组,由资产科、网络中心、计划财务处、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自4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开始,招标过程历经了发售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其间共有3家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经评审A公司综合得分最高,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后、采购合同签订前,财政部门收到关于本项目的举报,举报人称“本招标项目早已内定,涉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装模作样招标,滥用财政专项资金。”
【调查情况】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采购人的公开招标工作是否涉嫌违规。因此,收到举报后,财政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调查期间采购活动暂停。经过调取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记录等材料,财政部门发现,X招标公司于4月4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4月24日组织了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表中,有一位评标专家在“专业”一栏中填写了与本次采购的内容完全没有关系的“土建”专业。于是,财政部门调取了“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记录,发现4月22日至4月23日,X招标公司没有从财政部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随后,财政部门就该问题向X招标公司询问,X招标公司承认未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中抽取评标专家,而是于4月23日,在采购人的监督下,从该公司自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评标专家。X招标公司向财政部门提供了当时抽取评标专家的记录表格。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没有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问题。
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人的受托方,应该给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给予正确的指导,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程序节点都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如果对政府采购工作节点的具体操作过程不太清楚,采购代理机构就应该从专业的角度向采购人提出建议,并且合规操作。本案中,X招标公司虽然在抽取评标专家时有采购人的监督,而且抽取时间上也符合规定,但是由于没有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中抽取,实际上是评标工作的第一步就走歪了,导致了后续的评标工作和评标结果无法得到认可。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3]119号)第3条规定,“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本项目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本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8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责令本项目采购人对本项目做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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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0 16:15:54
- 案例25:不可或缺的“章”
【案情概述】
20××年5月, Z招标公司接受采购人委托,就“某柴油发电机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6月6日,采购人确认了招标文件,Z招标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标书发售期间,共有5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6月27日投标截止,5家投标人均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仪式结束后,Z招标公司组织了评标工作,由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共同完成了评标工作。经评审,5家投标人均属于无效投标,本项目废标。6日28日,Z招标公司得到采购人的确认后,发布了废标公告。
6月29日,投标人A公司提出质疑,称其投标文件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在初审阶段认定其投标无效。Z招标公司答复质疑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柴油发电机组的泰尔认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该条款为实质性条件,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在本项目初审阶段,评标委员会认为A公司提供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均不是A公司的认证证书,而且未加盖自身的公章,柴油发电机组的泰尔认证也未加盖A公司公章,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实质性条款的要求。A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的实质性条款。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等资料。调查发现, 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规定,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5)①投标人须提供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②柴油发电机组的泰尔认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该条款为实质性条件,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部分规定,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印章。A公司投标文件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泰尔认证证书均加盖了制造商的公章而没有投标人自身的公章。在评标结果中,评标委员会也是根据上述情况认定A公司的投标无效的。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应该注意需要加盖投标人公章资料的问题。投标人作为采购当事人之一,直接参与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提供的各项资料加盖公章,以证明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本案中,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都应该是针对投标人的要求,因此要求加盖的公章也应该是投标人的公章。即使投标人作为代理商,提供的资料是制造商的证书,但是既然放在投标文件中作为支持性文件的一部分,也应该加盖投标人公章来证明其资料的有效性。A公司投标文件的认证证书中没有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导致了投标文件的无效。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56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本项目A公司投标文件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泰尔认证证书均加盖了制造商的公章而没有投标人自身的公章,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A公司的投标无效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条)第17条第2款的规定,A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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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0 16:15:23
- 案例24:说变就变的谈判
【案情概述】
20××年6月,某大学为了保证新生军训的需求,委托L招标公司就该大学“运动场人造草坪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共邀请了4家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小组由L招标公司在专家库中抽取的4位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的1位代表组成。经评审,专家认定4家供应商的产品均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但A公司的产品更优,因此,一致推荐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公告发布后,排名第二的供应商B公司提出质疑称,A公司不具备谈判文件要求的国际足联认证合格的场地业绩及认证证书等条件,申请撤销其成交资格。L招标公司收到质疑后,组织谈判小组进行了复审,谈判小组认为,A公司缺少国际足联认证的场地业绩和认证证书,B公司所投产品的基布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其他两家供应商所投产品也不满足要求,并据此终止项目。L招标公司得到采购人确认后,发布项目终止公告。B公司认为L招标公司在质疑答复阶段废标,违反了谈判文件中“如果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没有通过审查,则拒绝其投标。在此情况下,买方将对排名第二的供应商能力做类似审查”的规定,因此,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L招标公司在质疑答复阶段“废标”是否合法。财政部门在调取了谈判过程中的文件后了解到:本项目谈判文件“投标人合格条件”规定,“人造草坪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国际足联认证合格的场地业绩及认证证书,并在国际足联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在A公司的响应文件中表明,A公司是生产厂家,但是在其响应文件中并没有提供自身的国际足联认证合格的场地业绩及认证证书,在国际足联的网站上也查询不到相关的信息。谈判报告显示,第一次的谈判最终结果中,谈判小组认定所有供应商均为有效投标;而复审时,谈判小组认定A公司缺少国际足联认证的场地业绩和认证证书,B公司所投产品的基布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其他两家供应商所投产品也不满足要求,所有供应商均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因此决定终止项目。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谈判小组没有按照谈判文件中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问题。谈判小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应该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中的采购内容、资质要求、评审办法等,应该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对所有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并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本案中,谈判小组在第一次的评审结果中,认定所有供应商均为有效投标;而复审时,谈判小组认定所有供应商均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说明本项目评审和复审时谈判小组采取了不同的评审标准,导致了本项目的评审结果前后矛盾。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8条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55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允许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A公司参加谈判,也没有在评审时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审查A公司的谈判文件,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本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8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55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的规定,本项目采购过程存在影响公正的违法情形,影响成交结果,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属栏目:政采案例
发布时间:2020-08-10 16:14:46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财办库〔2020〕50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财政部研究制定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指导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本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执行中如遇政策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点击下载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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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0 16:13:22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国办发〔2019〕5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3月12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以下简称目录)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录主要变化
(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再列入目录,由各中央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在“办公家具”品目备注中增加“铝制或铝制为主家具”的表述。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将原“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方式
(一)货物类
1.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空调机(包括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符合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的,应执行批量集中采购。各单位应按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的要求编报采购计划,报送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每月10日前汇总本系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人平台报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国采中心统一组织采购。不符合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或因时间紧急、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各单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按照电子卖场采购通知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选择通过电子卖场直购、比价、反拍等方式执行,5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组织比价或反拍。电子卖场无所需产品的,可选择电子竞价采购方式。各部门电子卖场(含电子竞价)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
2.服务器、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复印纸、打印用通用耗材。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电子卖场采购通知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选择通过电子卖场直购、比价、反拍等方式执行;5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组织比价或反拍;电子卖场无所需产品的,可选择电子竞价采购方式。
3.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空调机(指精密空调、机房空调等商用空调)。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对应品目协议供货通知执行,协议供货无所需产品的,可选择电子竞价采购方式。
4.乘用车、客车。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品目协议供货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新车购置以及原有车辆的报废更新,应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5.电梯。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6.办公家具。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二)工程类
1.限额内工程。投资预算金额在12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定点采购标准范围内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2.装修、拆除、修缮工程。投资预算金额在120万元(含)以上的,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定点采购标准范围内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三)服务类
1.印刷服务。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对应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2.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机动车保险。按照对应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3.物业管理服务。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品目政府集中采购有关通知执行。
4.云计算服务。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5.互联网接入服务。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6.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7.工程监理服务。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三、执行要求
(一)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各采购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当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部门预算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情况编写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时,应当根据需求特点合理选择,依法依规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避免因过度公开招标影响采购执行效率;项目完成后,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工作,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的绩效和政策目标。国采中心将继续加强各品目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建设,为各单位编制采购需求提供参考;不断完善电子卖场、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小额分散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管理机制,加强单独委托项目履约服务,协助各单位开展履约验收工作。
(二)落实政策功能。各采购单位应当积极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国采中心将不断完善采购文件范本,将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嵌入采购需求,并要素化为各采购品目具体的技术、服务指标,优化评价权重设计,为各单位落实政策功能提供参考;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电子化工具运用,在电子卖场中积极探索特色场馆、加挂标识、搜索排序等技术手段,保障采购政策实施效果。
(三)完善内控管理。各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积极发挥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机制,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国采中心将进一步优化升级电子交易系统,交易信息按照统一格式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系统发现的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和批量集中采购、采购价格畸高等异常情况及时推送至各部门主管预算单位,通过技术手段,帮助各单位加强内控管理。
(四)其他有关事项。相关品目采购执行方式、限额标准等,将根据政策制度变化及时调整,具体执行通知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通知公告”专栏。关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采购服务事宜,将另行通知。
所属栏目:政采法规
发布时间:2020-08-10 16: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