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发文要求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加强招投标全链条监管。2022年10月底前,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支持地方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
《意见》从五个方面部署了重点任务:一是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二是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三是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四是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五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意见》指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制定具体配套措施,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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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4 00:00:00
- 党的十九大以来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综述
建设高素质人民公仆队伍 锻造新时代治国理政中坚力量——党的十九大以来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综述
.........技术类职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将大数据和税收风险管理、关税技术、检察技术等职位列入专业技术类管理……公务员队伍中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教育培养和职级晋升方面更加符合自身特点,一支创新能力日益增强、专业素养逐步提高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正在集聚。
2020年1月21日,工作人员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为企业财务人员介绍减税申报表的填写方法。
聚焦提高基层治理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河南、广东等地有序将改革到位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综合执法队伍列入行政执法类管理。税务、海关、交通海事系统基层执法单位同步实施行政执法类管理制度……90%以上的行政执法类职位分布在地市级以下机关,在基层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支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执法能力水平不断提高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正在形成。
司法人员等分类管理稳步推进——
地市级以下公安机关优秀民警可以晋升二级高级警长,实施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更高了……这些都是完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的生动写照。
各地区深入推进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全面实施执法勤务、警务技术职级序列改革,推进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吸纳专业人才,有效拓展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激发和调动了人民警察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职业荣誉感。
深入推进法院、检察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检察官全面实行单独职务序列,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职级序列普遍推开,司法人员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加强了专业化建设,增强了职业荣誉感、使命感。改革后,各地区法院85%以上的办案力量充实到一线,主要业务部门法官实有人数较改革前普遍增加10%以上,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量普遍提升20%-40%,法官司法能力和审判效率显著提升……
同步推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稳定消防救援队伍,调动了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更好适应了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需要。
抓源头抓培养,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必须抓好后继有人这个根本大计”“源源不断培养选拔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
各级机关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每年录用约20万名各方面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精准科学选人,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
深入推进分类分级考录。中央机关和地方公务员招考普遍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层级机关特点命制笔试试题,探索为行政执法类职位单独命制笔试考题,中央机关和多数省区市针对不同行业部门和不同招录群体分别命制面试试题,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加试专业科目,做实做细录用考察,在省级以上机关推动差额考察,综合择优确定录用人员,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力求把人“选得准”“用得好”。坚持招考职位、条件、政策、程序、结果面向社会公开,使“玻璃房子里的竞争”更加透明。
围绕服务党和国家重大战略,注重招录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现代农业、生态环保、大数据等复合型人才。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加大招录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稳定社会预期。
促进“三支队伍”交流。统筹考虑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需要和专业性岗位急需,加大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优秀人才力度。2017-2021年全国共调任公务员11万多人。
着眼于为机关补充专业人才,实施聘任制公务员制度。上海、浙江、青岛、成都等地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机制,有针对性地补充金融管理、数字经济、智慧城市、村镇规划等高层次专业人才。
有关数据显示,近年来公务员队伍结构持续优化。截至2021年底,全国公务员队伍中35岁及以下的占比30.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比78.8%,分别比2017年提高2.2个百分点、6.9个百分点。
强化培训育人,不断提升公务员队伍治理能力——
进入新时代,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复杂变化的国际形势,都对公务员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充分发挥公务员培训培根铸魂、赋能助力的重要作用,坚持需求导向、精准施训,不断提升公务员队伍治理能力。
抓实专题培训,服务重大战略。围绕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实施“十四五”规划等重大战略开展专题培训;围绕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开展对口培训,提高公务员推动实施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的能力。2017-2021年,通过对口培训计划举办专题培训班139期,培训7500余人次。
抓实初任培训,强化源头培养。坚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举办初任培训班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开展入职培训相结合,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100余万名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系好公务员生涯的第一粒扣子,走好从政第一步。
抓实任职培训和在职培训,强化跟踪培养。中央组织部举办厅局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新任市县委书记培训班、中央和国家机关处长任职培训班,示范带动全国厅局长、处长、科长任职培训顺利开展,帮助新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提高领导能力,更好发挥骨干作用。各地区各部门通过举办学习报告会、专题讲座、读书班和组织脱产培训,提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能力。
2022年5月6日,广西柳州市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驻村第一书记黄晨晖(后排右)和乡镇干部、工程设计人员在大坡飞鸡农特产品大数据中心讨论岗伟村产业示范带方案。
刀在石上磨,人在事中练。各地区各部门把经济建设主战场、服务群众第一线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广阔舞台,有计划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引导年轻公务员到乡村振兴、疫情防控、抢险救灾、信访维稳等艰苦复杂岗位和基层一线锻炼,在打硬仗、解难题、办实事中磨练意志、增强本领。
全面从严管理,持续推进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
好干部是“选”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推进,从严管理干部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严的主基调,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公务员考录、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工作,严格落实公务员交流、回避、退休等规定,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不断拧紧制度螺丝。健全日常管理监督制度,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加强对关键岗位公务员的监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着力纠治“四风”,严肃查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深入推进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政德教育,不断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思想境界和职业操守。
从严管理监督严出了新气象,积聚了正能量,公务员队伍的政治意识、规矩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进一步增强,一泓清泉的源头活水逐步形成。
完善考核奖励机制,激励公务员队伍担当作为
国家大事,惟赏与罚。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引导广大干部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奋发有为、敢于担当。各地区各部门坚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有效激发广大公务员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聚焦“国之大者”,公务员考核导向更正、激励更准——
进入新时代,干部“干什么”“怎么干”有了新的更高要求,干部考核“考什么”“怎么考”需要从制度层面作出调整。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央组织部修订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更好发挥考核的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
党中央部署什么、强调什么就重点考核什么。围绕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印发《关于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的通知》,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把高质量发展的“成绩单”、群众的“好差评”作为自身的“正衣镜”、政绩的“度量衡”。江苏探索开展高质量发展年度综合考核,合理运用考核结果,形成对标找差、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
考核的“准星”“探头”延伸到阵地最前沿,看得见“炮火”,听得见“炮声”,才能有效组织党员干部当先锋、打头阵。湖北在疫情防控期间组建17个工作组,深入市县乡开展专项督导考核,在全程参与疫情防控中动态观察干部战“疫”表现,推动广大公务员拿出“战”的作风、“战”的行动,取得“战”的成效。
2022年2月23日,浙江湖州海关关员在吴兴织里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核对装有出口童装的集装箱信息。
考准考实,功夫重在平时。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把考核抓在经常、融入日常。北京从市、区、街道(乡镇)选取30个单位作为平时考核联系点,指导其发挥好工作展示窗口、创新试验平台、典型示范载体的功能。
聚焦人民满意,以表彰奖励选树典型、激励奋进——
192个名字、98个集体,一份承载着荣誉的名单背后,是第九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感人至深的故事和竭诚为民的真心。2019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亲切会见了受表彰代表,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公务员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广大公务员的深切关怀和殷切期望。2022年,首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开展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活动。
一位受表彰的乡党委书记满怀激动地说:“我只是一名最基层的干部,做了一些平凡的工作,党和人民却给了我这么高的荣誉。我要把‘让人民满意’作为自己的终身追求,踏踏实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不辜负组织对我的信任!”
竭诚为民是公仆最美的本色。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连续两年开展“最美公务员”学习宣传活动,2021年中央组织部首次对32名“最美公务员”记一等功。各省区市组织开展本地区公务员先进典型的选树宣传活动,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很多公务员说,时代是舞台,激励是导向,照着“最美”样子干,谁让百姓真满意,谁就可以披红挂彩、立功受奖!
有功即奖,让奖章带热度。修订出台的《公务员奖励规定》,适当扩大奖励权限,缩短奖励周期,鼓励奖当其时、奖当其事。各地区各部门用足用活公务员奖励政策,对在攻坚克难中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及时给予适当奖励,使“优者奖”催生更多干事创业的领跑者。
夯实基层基础,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突出抓基层、强基础、固基本的工作导向,推动各类资源向基层下沉,为基层干事创业创造更好条件。全国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超过公务员总数的一半,他们处于党治国理政的第一线,直接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是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纽带。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对于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意义重大。
人员力量向基层倾斜——
山东加大基层公务员招录力度,支持鼓励基层机关用足用好年度用编进人计划,满足用人需求。江西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干部、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中招录公务员,一大批接地气、懂乡音、解乡情的“永久牌”干部扎根基层干事创业……
近年来,各地区结合实际完善基层公务员招录政策,坚持招录计划向基层倾斜,一大批年纪轻、学历高、素质好的优秀人才进入基层公务员队伍,成为基层治理的骨干力量。2017-2021年,全国县以下机关共录用公务员61.2万人,占录用总人数近六成。
为保证基层公务员“招得来”“留得住”,一些艰苦边远地区采取适当调整学历要求、放宽专业限制等措施,科学合理设置招录条件。各地认真落实新录用到乡镇机关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规定,严格控制从乡镇机关借调人员。
政策资源向基层倾斜——
拓宽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后,县乡机关从原来主任科员以下4个层次增加到二级调研员以下9个层次,有利于实现“小步快跑”、持续激励。
畅通基层公务员向上流动渠道。地市级以上机关有序开展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合理确定遴选频次和规模,兼顾优化上级机关人员结构与稳定基层队伍。2017-2021年全国共有3.5万名基层公务员通过公开遴选进入上级机关工作。
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2021年,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实施新时代基层干部主题培训行动计划,着力提高基层干部素质、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四川实施“基层公务员专业化能力提升计划”,举办现代产业体系、区域协调发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等40余期专题培训班,培训5200余人次。
提高基层公务员评优比例。《公务员考核规定》明确提出,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向基层一线、艰苦岗位公务员倾斜。广西等地适当提高综合评价好的乡镇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云南县级组织部门统筹各机关(单位)按比例计算优秀等次名额取整后的小数点部分,向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基层一线公务员倾斜。
完善基层公务员待遇政策。实行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加大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力度。推动落实乡镇机关公务员收入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人员一定比例的政策措施。
“这几年自治区对基层干部实行工资待遇优厚、选拔使用优先、生活条件优待的‘三优’政策,乡镇公务员收入上去了,生活条件改善了,大家更安心了,干劲也更大了!”宁夏一位乡党委书记说。
重视基层、关心基层、爱护基层的导向和政策,激励着一批批基层公务员扎根基层、辛勤付出,用心用情用力构筑起新时代基层干群关系的“连心桥”,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大助力。
百年芳华铸就千秋伟业,铿锵步伐再启复兴征程。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广大公务员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自觉以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为己任,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奏响做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时代强音,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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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30 00:00:00
- 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同意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同意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20个部门组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实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统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研究和协调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问题,指导落实数字经济发展重大任务并开展推进情况评估,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制定数字化转型、促进大数据发展、“互联网+”行动等数字经济重点领域规划和政策,组织提出并督促落实数字经济发展年度重点工作,推进数字经济领域制度、机制、标准规范等建设。统筹推动数字经济重大工程和试点示范,加强与有关地方、行业数字经济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的沟通联系,强化与各类示范区、试验区协同联动,协调推进数字经济领域重大政策实施,组织探索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改革举措。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可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参与。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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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5 00:00:00
- 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典型违法行为评析(上)
吴华 相斐
最近,笔者参与处理了几起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案件。在这几起案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9号文”)第二条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第五条规定“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采购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9号文第五条规定了两种情形:对于采购产品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以在第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中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以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交认证证书。
根据《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本项目采购产品不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者“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内,属于9号文第五条的未列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因此,采购人可以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但招标文件却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9号文第五条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违法行为之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招标货物的检测报告、试验报告或检验报告涉嫌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某招标文件对招标货物的主要性能要求规定“……#(4)需要提供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试验报告或检验报告。”
法律分析:
第一,招标货物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约定检测标准所作出的检测报告不具有客观性、公允性。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八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
经查询,招标货物没有可以依据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再根据约定的标准进行检测。此种情况下,由于投标人均会约定对自己有利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会导致各投标人约定的检测标准不一。因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检测报告,评审时无法评出优劣。该检测报告的结论不具有客观性、公允性。
第二,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的截止时间距离开标时间只有15日,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
综合上述两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招标货物的检测报告或试验报告或检验报告涉嫌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案例2: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不合理条件
1.“技术服务”中“安全保障措施”要求“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不符合相关规定
某项目磋商文件的规定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附件“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六、工程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四)高级工程师: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3)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6.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高级工程师是对符合相关学历、年限、业绩等要求的工程技术人才的评价,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要求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与供应商“安全保障措施”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且没有证据证明“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有关”。故该条规定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商务部分”中“管理体系”要求“提供企业符合本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全生产化证书或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符合相关规定
磋商文件的规定如下:
对“管理体系”要求“提供企业符合本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法律分析《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二十三条规定“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经查询,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分别依据《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1-2016,同ISO 9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 通用实施指南》(GB/T 24004-2017,同ISO 14004:201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45001-2020,同ISO 45001:2018)、《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GB/T 28450-2020,同ISO/IEC 27007:2017)等进行认证,均属于企业自愿认证。磋商文件将上述四个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且总分值为4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有关,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对“管理体系”要求“安全生产化证书或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法律分析经查询,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发放的是“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不存在“安全生产化证书”。2014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2021年10月,应急管理部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49号文同时废止。49号文总则规定,“……(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均为管理体系认证依据《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GB/T 28450-2012)进行认证。磋商文件已要求供应商应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由企业自愿申请,评审因素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安全标准化证书”加重了供应商的义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与上一项评审因素中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所依据的认证规则相同,有所重复;且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侧重“信息安全”,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安全生产”并非等同,供应商选择提供其一即可得2分。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均由企业自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证书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有关,故此项评审因素要求“安全生产化证书或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对商务部分中“企业实力”的评分标准要求“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分析磋商文件的规定如下:
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32号文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和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向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发放。本项目采购虽然涉及网络管理云平台等内容,但是本项目不属于高新技术项目,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违法行为之三:招标文件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根据上述规定,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涉嫌“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案例3:招标文件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某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规定:
上述“评分标准”存在两个问题:
(1)“基础分”评审细则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根据上表,技术部分“基础分”的评审采取“减分制”,即从满分10分予以扣减,每有一项一般性技术指标的负偏离扣1分、#项技术指标的负偏离扣2分,扣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根据招标文件“第八章 产品技术规格”规定,本项目第一包招标货物涉及10个部分、共25项一般性技术指标。本项目第二包招标货物共有50项一般性技术指标和3项#项技术指标。由于第一包、第二包产品的技术指标数量较多,根据评审规则,对于所投产品存在10个(含)以上一般性技术指标的负偏离、或者5个(含)以上#项技术指标的负偏离、或者二者结合得分扣减为0分时,无法区分所投产品满足采购需求的具体差异,属于“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对技术部分“供货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培训方案”评审细则的分析
“供货方案”的评审细则中,出现“具有针对性”和“具有一定针对性”、“客观合理”和“基本客观合理”、“科学严谨”和“较为严谨”、“基本全面”和“较简略”等表述;“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细则中,出现“明确、合理、无漏项”、“较全面”和“不全面”,“完善可靠”、“基本健全”和“不全面”,“漏项较多”,“数量多”和“数量较充足”,“更新及时”和“更新速度一般”,“得力”、“一般”和“不全面”,“数量齐全”、“数量较齐全”和“数量少”,“结构合理”和“结构欠佳”等表述;“售后服务”的评审细则中,出现“全面详细”、“较为全面”、“有一定针对性”、“有遗漏”和“重大遗漏”,“针对性强”、“有一定针对性”、“较为简略”,“可行性高”、“可行性较高”、“可行性弱”和“可行性差”等表述;“培训方案”的评审细则中,出现“科学、合理、实际”、“比较科学、合理、实际”和“不科学、不合理、不实际”等表述,参考投诉人提供的财政部咨询答复,这些表述属于“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来源: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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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1 00:00:00
- 财政部公告:未按最后报价提交评审小组评审,一项目成交结果无效
7月7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六百二十九号至第一千六百三十四号6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我国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同年4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共计18个品目。其中,计算机设备等10个品目中涉及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24种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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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4 00:00:00
- 四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于6月—11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
《方案》指出,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是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负的重要举措。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
《方案》将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领域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并明确了各领域整治的重点任务。专项整治行动分为部署准备、分领域自查自纠、联合检查、总结评估等四个阶段。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和自查自纠情况,对重点部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情况实地开展抽查检查。对发现的涉企违规收费项目要严肃整改、坚决取消,对违规收费主体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予以联合惩戒,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开展督促交流,加强重点难点问题沟通协调,确保各项任务稳步推进、按期落实。
《方案》公布了专项行动期间12381、12315两部热线电话,专门接受社会对涉企违规收费问题的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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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30 00:00:00
- 财政部政采行政裁决案例获全国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一等奖
近日,财政部国库司选送的行政执法案例“某公司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案”获司法部组织的2.........奖的还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北京市司法局等单位。获奖案例被选入司法部编写的《全国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一书,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以案释法 推动执法标准化
据了解,近年来,财政部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工作,以案释法,统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执法标准。
自2017年以来,财政部在中央部委范围内率先发布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选取具有普遍适用性、围绕国家重大政策、紧扣改革方向的典型案例向全国发布,此次获全国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一等奖的“某公司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案”就是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之一。截至目前,财政部已发布3批共32个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目标,紧扣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向,直指政府采购领域难点、痛点问题,涵盖优化营商环境等焦点,充分体现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通过发布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有效防止了以往“同错不同罚”的情形,向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监管标准。这种“开卷考试”的方式有效地稳定了社会合理预期,每期案例发布均引起社会热烈反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成协中表示,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对推动行政执法本身具有重要价值。一方面,规则缺漏或不明确的现象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普遍存在,而且存在的形式千差万别。法律法规是抽象的,对某一法条应怎样理解,或者在某一情形下应该坚持哪一种理解,在实践中会有不同的看法。指导性案例是澄清这些疑惑很好的一种方式。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对于推动政府采购行政执法、法律实施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指导性案例对供应商也具有很强的示范性意义。供应商以此为“标杆”,可以更加合法合规地开展相关活动。
完善机制 实现执法规范化、专业化
无规矩不成方圆。为防范化解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财政部近年来还不断建立健全内控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
一方面,建立“三随机两公开、一横一纵、相互制衡”内控机制,确保行政裁决程序公开公平公正。“三随机”即随机选取收案人员、随机选取办案人员、随机选取审查专家;“两公开”即现场公开办案人员信息、网上公开案件处理结果;“一横一纵”即横向由律师办理法律程序工作,纵向由审查专家合议定案;“相互制衡”即公务员、律师与审查专家之间相对独立、相互制约。在此基础上,国库司还进一步优化细化工作流程,建立起涵盖7大环节、275个流程点及140个易错点的行政裁决流程。
另一方面,建立律师与专家协同办案机制,提升行政裁决的专业化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律师团队,协助办理法律程序性工作,提高专业化水平。邀请法官、高校法律学者、政府采购领域专家等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由专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有效保障了案件处理既紧贴社会实践,又紧跟司法改革前沿。
据了解,近年来,国库司共处理中央本级政府采购案件近4000起,涉及金额500多亿元,初次纠纷化解率达到97%,有效维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也逐渐成为各方市场主体信赖的维权渠道,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贡献了积极力量。
普法教育 提升综合执法能力
近年来,政府采购争议案件逐年大幅增长,从全国范围看,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监管能力方面存在着层级差异与地域差异,“轻错重罚”与“重错不罚”并存,个别地方监管部门过度干预与不作为并存等问题。
为全面提升全国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综合执法能力,财政部近年来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强化人员法治意识。多次组织专题培训,针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复议诉讼问题进行解读,深入剖析“现行法律秩序下的政府采购争议解决”“94号令的立法背景”“94号令的主要内容: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性质与特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焦点问题”“完善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的基本思路”等内容。同时,围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风险防控等主题,详细分析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风险和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中对政府采购案件的认定等难题。此外,还通过对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涉及的案情、处理结果、处理理由、处理依据等内容进行全面解析,帮助相关人员举一反三、更好地领会和理解相关政策要求。“通过培训,不仅为我们指明了政府采购法治化改革的方向,也对我们经常遇到的法律条款理解进行了解释。比如,哪些‘红线’是不能碰的,哪些规定应该把握到什么分寸,我都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培训涉及的案例在实践中也经常碰到,授课老师还对此进行了拓展,让我对平时处理的那些质疑投诉又有了新的理解,可以说是茅塞顿开,可以帮我们更好地做好行政裁决工作。”一位参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后说道。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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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2 00:00:00
- 五部门: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推动轻工业高质量发展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轻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加强绿色原材料采购,推广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理念,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等保障实施意见。
《指导意见》围绕科技创新、高质量供给、产业链现代化、绿色低碳转型、产业生态协调发展等方面提出5项重点任务。一是强化科技创新战略支撑,加快关键技术突破,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优化标准体系建设。二是构建高质量的供给体系,增加升级创新产品,提升质量保障水平,强化品牌培育服务,推广新型商业模式。三是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加快产业链补链强链,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四是深入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快绿色安全发展,全面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引导绿色产品消费。五是优化协调发展的产业生态,提高企业差异化发展水平,建设高水平的产业集群,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积极融入全球产业体系。
在推进绿色低碳转型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铅汞铬等有害物质源头管控和绿色原材料采购,推广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理念。完善绿色工厂评价、节水节能规范等标准,建设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积极推行绿色制造,培育一批绿色制造典型。鼓励企业进园入区,引导企业逐步淘汰高耗能设备和工艺,推广使用绿色、低碳、环保工艺和设备,推进节能降碳改造、清洁生产改造、清洁能源替代、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节水工艺改造提升,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水平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在引导绿色产品消费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快完善家用电器和照明产品等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促进节能空调、冰箱、热水器、高效照明产品、可降解材料制品、低VOCs油墨等绿色节能轻工产品消费。引导企业通过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等方式增强绿色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行动。
为推动重点任务顺利落地实施,《指导意见》部署了关键技术研发工程、升级创新产品制造工程、品牌培育工程、数字化发展推进工程、绿色低碳技术发展工程等5大工程,以及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强化高素质人才支撑、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加强组织实施等5项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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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2 00:00:00
- 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工作综述
不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生动实践——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工作综述
.........,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中国华能等40多家单位调研走访,在北京、福州、重庆等地召开推进会,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和意见建议,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规范工作不出漏洞、不搞反复。
——做细思想工作。坚持“是规范不是处理人”的要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动员部署阶段,做好政策说明,做到“三个讲清楚”,即把规范工作的意义讲清楚,把“重在规范”的要求讲清楚,把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讲清楚;个人申报阶段,既做到应填尽填、应报尽报,又引导干部主动规范、自查自纠,彰显严管厚爱;查核比对阶段,对发现漏报问题的,一对一谈话提醒,让干部放下包袱如实填报;甄别认定阶段,与规范对象逐人谈话沟通,了解退出意向,明确“干部本人退出现职、接受职务调整,或者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的“二选一”退出方式,督促依规依纪退出。
不少同志反映,这次规范工作既从严从实又和风细雨,有效化解了潜在的思想障碍和工作阻碍,广大干部政治上拥护、思想上认同、工作上积极配合。从严要求与实事求是相统一,组织督促与干部自查相结合,规范工作稳中有进、稳妥有序,干部队伍没有出现波动,经济运行没有受到影响。
成效显著转入常态管理
严防权力染上“铜臭味”,严禁资本戴上“红顶子”,集中规范工作取得重要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自2015年试点工作启动,至2021年全国集中规范工作完成,共对4700多名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进行了规范。
立规明矩、源头防范、固本培元。规范工作的深入开展,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积累了宝贵经验。
——全面摸清底数,有利于准确了解领导干部家属经商办企业情况。这次集中规范,对全国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实现了全覆盖摸底,除了规范一批经商办企业行为之外,对那些存在经商办企业行为、经查核认定可不予规范的,督促领导干部逐一作出书面承诺,不允许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情况更清晰,底数更确定,为进一步做好干部管理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
——防范廉政风险,进一步压减权力寻租空间。集中规范期间,从甄别情况看,一些经商办企业行为与领导干部职权存在直接关联,有的涉及与领导干部所在地方和单位发生直接经济往来,有的在领导干部所在地方和单位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存在较大廉政风险和隐患。避免“全家腐”,才能带来“全家福”。规范工作既推动解决“靠山吃山”、“瓜田李下”问题,又以广泛思想动员和政策宣传,让广大干部受到思想洗礼和纪律教育,进一步筑牢理想信念根基,不忘初心使命,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检验政策制度,为常态化管理打下坚实基础。制定“个人申报、查核比对、认定退出”等步骤程序,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明确规范经商办企业的具体政策界限,形成成熟管用的制度体系;各省区市和中央单位分门别类制定细化禁业范围,成为领导岗位准入的禁止性规定和“硬杠杠”。日臻健全的政策制度,运转有效的工作机制,为规范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提供了有力支撑。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对常态化管理的政策措施和纪律要求予以明确,将规范工作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并轨,作为年度集中报告和及时报告内容进行填报与查核;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衔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四必”的内容进行查核和规范。进入常态化管理后,规范工作纪律更加严明,不准违反禁业规定经商办企业是硬性的纪律规定,发现问题一律从严查处问责。
常态长效、常抓不懈。下一步,按照党中央要求,中央组织部将不断巩固深化集中规范成果,切实抓好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进一步压实责任、完善机制、严肃纪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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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0 00:00:00
- 河北招标集团全资子公司河北善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2年4月11日,河北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北善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了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由此正式迈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行列。
善成公司是河北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现拥有完善的软硬件资源,集聚专业的工程咨询服务团队,主要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及技术咨询(BIM)等一系列BIM+服务,业务涵盖房屋建筑、新能源建设、高铁、市政、公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全面咨询服务。2021年,由善成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京唐城际铁路转体桥项目,通过BIM技术的全过程可视化模拟,避免了施工损失、节省了工期。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对善成公司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和人才结构的综合评估和认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善成公司将继续本着“惟公致精、诚信高效”的经营理念,更加重视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依靠高新技术,规范经营,科学化管理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来源:河北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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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3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