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6月,总第6期)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
2019年5月29日.........平(1.29%)高出25倍;三是将大学的研究成果引入市场,28%的商业预采购合同将大学或研究中心作为合作伙伴;四是促进了欧洲的创新发展,97.5%的竞标者都在欧洲进行100%的科技研发;五是降低了采购者的研发风险,保留供应商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使采购者的研发成本平均降低50%;六是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所有已完成的商业预采购项目都实现了最佳性价比,60%采用商业预采购的采购者获得更加开放、交互性更强的解决方案。
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政府订购类似于欧盟的商业预采购,2007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对政府订购自主创新产品做出规定,来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但由于过度强调“自主”和缺乏配套措施而难以落地,实施效果不理想。分析欧盟商业预采购情况,对我国通过政府采购促进创新形成以下几点启示:
(一)大力推行政府订购来促进创新
欧盟商业预采购的经验表明,通过公共机构采购尚未进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以需求为导向驱动创新,具有显著的政策效果和积极影响。建议我国借鉴欧盟商业预采购经验,大力推行政府订购,将其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政策工具之一。对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招募订购产品供应商,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突破性创新解决方案的产生,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二)配合国家创新计划推行政府订购政策
欧盟商业预采购取得良好实施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配套欧盟创新战略重要举措“水平线 2020—研究和创新框架计划”来推行,并通过资助、贷款、相关培训等方式为商业预采购计划的推进提供支持。建议我国将政府订购创新产品政策与“双创”等创新计划配合实施,聚焦国家创新战略拟重点突破的领域和方向,合力创新攻坚。相关部门加大对政府订购创新产品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创新基金等为开展政府订购的部门提供贷款,以保障政府订购的资金需求;为参与政府订购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等支持,增强企业参与政府订购的积极性。
(三)建立政府订购分阶段实施机制
欧盟商业预采购能够有效控制风险、降低研发成本的核心在于分阶段实施,通过各阶段的对比和淘汰,筛选出满足公共需求的最佳解决方案。建议我国借鉴欧盟经验,建立政府订购分阶段实施机制,分为解决方案设计、原型设计、原始开发和第一批有限产品测试等多个阶段进行。采购人可以平行采购几家企业的研发解决方案,比较不同解决方案的效果,在后续原型设计、开发和测试阶段,逐步优胜劣汰,筛选出可满足市场需求的最佳性价比方案,达到有效控制风险、降低研发成本、满足采购需求的目的。
(特约稿件)
2019全球政府采购高级研讨会在日内瓦召开
近日,世界贸易组织在日内瓦举行2019全球政府采购高级研讨会。来自42个世贸组织的成员、观察员以及50多名政府官员在会上讨论了政府采购、国际间贸易、良好治理以及包容性可持续发展等内容。
本次研讨会中,与会者最关注的是如何借助GPA提高政府采购领域的透明度和市场准入,以及如何利用GPA更好地应对不断变化的全球政策环境。目前全球政策环境包括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前景、政府采购领域如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绿色政府采购的发展等。与会者还就不断变化的全球政策对未来自己国家政府采购领域的影响以及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对国家以及区域间双、多边协同合作给出了一些建议。
世界贸易组织副总干事易小准在开幕式致辞时表示,政府采购活动是各国经济一块重要的领域,它占大多数经济体GDP的15%-20%,对国民经济、企业竞争力、社会民生福祉的提升都有重大影响。政府采购高级研讨会是我们传播信息和促进政府采购各方对话的“旗舰活动”。其目的是为世界各地的专家、学者提供一个交流平台,相互讨论、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的各种问题,为参与者分析、设计和实施国家层面政府采购政策的工具,包括市场开放、政府采购改革以及其他方面的能力建设。
本次研讨会参与嘉宾包括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诺丁汉大学法学院、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经合组织、欧洲委员会和世界贸易组织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关于中美经贸磋商的中方立场》白皮书指出美国政府“歧视他国产品”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2019年6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日发表《关于中美经贸磋商的中方立场》白皮书,旨在全面介绍中美经贸磋商基本情况,阐明中国对中美经贸磋商的政策立场。
白皮书的主体内容共包括三部分,分别是美国挑起对华经贸摩擦损害两国和全球利益,美国在中美经贸磋商中出尔反尔、不讲诚信,中国始终坚持平等、互利、诚信的磋商立场。白皮书指出,2018年3月以来,针对美国政府单方面发起的中美经贸摩擦,中国不得不采取有力应对措施,坚决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白皮书强调,中国的态度是一贯的、明确的,对于两国经贸分歧和摩擦,中国愿意采取合作的方式加以解决,推动达成互利双赢的协议。但合作是有原则的,磋商是有底线的,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中国决不让步。
这是继2018年9月发布《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后,中方再度就中美经贸问题发表白皮书。在《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中,就明确指出了美国政府的五大系列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其中就包括“歧视他国产品”:美国通过立法严格要求政府部门采购本国产品,并对采购他国产品设置歧视性条款。例如,《购买美国产品法案》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仅能采购在美国生产的加工最终产品以及在美国开采或生产的未加工品。《美国法典》规定,针对申请联邦政府或州政府资助的公共交通项目,必须使用美国国产的铁、钢和制成品。《农业、农村发展、食品和药品管理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案》规定,拨款资金不得为学校午餐、儿童成人关照食品、儿童夏日食品服务、学校早餐等项目购买从中国进口的生的或加工过的家禽产品。《国防授权法案》以国家安全为由,规定禁止联邦政府采购中国企业提供的通讯设备和服务。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财政部国库司参加2019年度韩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
2019年4月24至26日,财政部国库司派代表赴韩国高阳参加“2019年度韩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各国际组织和国家代表就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电子采购发展中的新技术应用等议题进行了讨论。财政部国库司代表在会上介绍了中国政府采购发展历程、现状和未来。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国库司参加中国-以色列自贸协定第6轮谈判政府采购议题磋商
2019年5月20至23日,中国-以色列自贸协定第6轮谈判在北京举行。中以双方就货物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投资、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竞争政策、争端解决、法律与机制条款等议题展开磋商,并取得积极进展。
政府采购是双方的谈判议题之一,财政部国库司派代表参加了政府采购议题磋商。双方主要就政府采购案文交换了意见,以方还向中方介绍了其政府采购制度和加入GPA的经验。中国-以色列自贸协定谈判于2016年3月启动,本轮是中以双方首次就政府采购议题开展磋商。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6-03 19:24:28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5月,总第5期)
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新华社2019年4月15.........会
2019年4月25日,部政府采购中心在京组织召开了《工信部部门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及管理机制研究》课题研讨会,部财务司、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南京理工大学和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听取了课题组关于前期研究成果的汇报,对部门集中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专家研究成果、工信部部门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及管理机制研究调查问卷统计情况、2018年工信部政府采购工作检查情况、2016-2018年度政府采购统计数据报表等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布置。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电子工业出版社到部政府采购中心调研
2019年5月16日,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工业出版社”)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胡丽华等一行6人到部政府采购中心就招标采购有关工作进行调研。招标中心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胡晓华以及综合处、政府采购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
座谈过程中,胡丽华说明了此次调研的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胡晓华介绍了部政府采购的发展历史、机构组成和目前开展的重点工作。随后,双方就招标采购制度建设、管理模式、组织实施流程、采购方式选择及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深入交流。部政府采购中心为电子工业出版社转企后的招标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提出了部分建议。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西北工业大学开展仪器设备采购督查服务工作
为建立“放管服”长效机制,加强对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不断规范采购行为,保障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2019年4月2日,西北工业大学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档案馆、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组成督查服务小组,对力学与土木建筑学院、动力与能源学院、电子信息学院、自动化学院、计算机学院、理学院近两年所采购的仪器设备进行督查服务。
监督服务小组根据“点面结合,突出重点,规范行为,服务用户”的原则,随机抽取了13台(套)仪器设备。督查内容主要包括采购业务是否真实、仪器设备是否及时办理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归档以及财务手续;并以此为契机,与用户深入交流,倾听老师的呼声及建议,现场解决老师在设备采购及后续验收归档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此次督查服务过程中,各用户单位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也对督查服务小组单位的工作提出了不少宝贵意见和建议。
这是2019年首次部门联动,对用户自行组织仪器设备采购工作进行督查服务。通过此次督查服务,学校有关部门深入了解了用户在仪器设备采购、验收、归档、资产登记、账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更好地服务学院、服务老师,不断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建立“放管服”长效机制提供了更为宝贵的经验。
(信息来源:西北工业大学)
中央国家机关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负责人业务培训班在京举办
为深入贯彻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提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规范化与专业化水平,2019年4月2日至3日,2019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负责人业务培训班在京举办。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成为培训的重点内容。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赵建国出席开班式,并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如何落实好“深改方案”的改革精神提出具体要求。财政部国库司副司长杜强到会并讲话,他对中央集中采购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如何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主任何长江通报了2018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情况和2019年重点工作安排。审计署财政审计司副司长陈磊介绍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审计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并结合实际案例,指出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风险点,进一步强化了照章办事、讲求绩效、公开透明、防范风险的规范采购意识。
培训班上,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相关负责人对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最新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重点介绍了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思路。国采中心综合处相关负责人对如何做好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了介绍。
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中科院、统计局和中央财经大学的参会代表在培训班上作了交流发言。国采中心党委书记张世良主持了培训。来自中央国家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中央的89个中央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同志180多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审计部门将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
2019年4月2日,国家审计署财政审计司副司长陈磊在中央国家机关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负责人业务培训班上明确表示,“今后,审计署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创新审计方式,提升审计能力,提高审计效率,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绩效审计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
陈磊在介绍政府采购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发现的主要问题时指出,从近年来的审计情况来看,各部门、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的认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行为日趋规范,照章办事、讲求绩效、公开透明、防范风险的意识不断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大大提高。但是,从审计结果来看,政府采购在预算编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不准确,约束力不强。主要是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二是采用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现实中,将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政府采购程序执行不严格、走过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四是政府采购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
陈磊表示,今后,审计署将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一是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绩效审计力度。审计署将积极探索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方式方法,加大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采购资金使用绩效、采购目标实现情况的监督评价力度,推动实现采购货物、工程以及服务在全生命周期内的价值最大化。二是加大政府采购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查处力度。审计署将充分利用大数据,加大对政府采购数据与其他数据关联分析的力度,着重揭示在政府采购中违规操作,导致重大损失浪费、以及损公肥私,向个人或者小团体输送利益等问题。三是推动严肃追责问责。审计署将向有关部门及时移送审计发现的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为有关部门加大追责问责力度提供支持,推动构建集中、高效、干净的政府采购环境。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2019年第一季度46家供应商被列入政策法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中国政策法规网“政策法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系统”显示,2019年前三月,总共有46家供应商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
这46家供应商均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失信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其中:因串通投标被处罚的供应商有14家,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被处罚的供应商有25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有4家,因擅自变更、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被处罚的供应商有3家。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深圳市制定管理办法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2019年3月28日,深圳市财政局印发了《深圳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深财购〔2019〕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局在通知中指出,制定《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采购人内部管理制度,促进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防范政府采购廉政风险。
《管理办法》共包括5大章29条内容,分别对采购人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内控管理和流程控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管理办法》明确,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主体。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预算单位(即一级预算单位)应当明确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下属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对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深圳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适用该《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4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4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1%,比上月回落0.4个百分点,继续保持在扩张区间。
制造业PMI指数(经季节调整)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8%,低于上月0.3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中型企业PMI为49.1%,低于上月0.8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小型企业PMI为49.8%,高于上月0.5个百分点,抵近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1%,比上月回落0.6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步伐有所放缓。
新订单指数为51.4%,比上月小幅回落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总体稳定。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2%,比上月下降1.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有所回落。
从业人员指数为47.2%,比上月下降0.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有所减少。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9.9%,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降至临界点以下,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略有放慢。
(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新时代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姜爱华 马海涛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我国于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在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过了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200多年走过的历程。尤其是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快速发展,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特别是近年来的政府采购改革,适应了经济新常态下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适应了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需要,贯彻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也展现了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姿态。但从新时代国家治理的视角审视,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改革完善。
一、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面临的挑战
(一)制度顶层设计需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共采购领域有《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虽然两法立法的目的、宗旨基本一致,但在法律类型、交易主体、适用范围等方面有交叉、有差异,给采购人带来法律选择和实际操作难题。如一个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如果招标失败,那么又涉及到适用《政府采购法》,这会带来较高的制度转换成本。又如,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空调设备到底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全国各地做法不尽一致。再如,《政府采购法》是实体法,而《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按照目前二者在工程领域的对接,会出现“招标采购”的工程仅接受了《招标投标法》的程序规范,而“非招标采购”的工程则接受了《政府采购法》从预算安排、需求确定到采购过程直至采购结果管理的全过程的规范。
(二)采购链条管理需进一步强化。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推行之初主要侧重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减少财政支出中的浪费和腐败等现象。因而,政府采购治理体系设计主要围绕“程序管理”进行,过多地强调了交易中的“完全市场竞争”与采购程序限定,对采购人需求与质量验收管理不够重视,导致政府采购效率不高且质量无法保障等问题的出现。例如,采购中过分重视交易环节带来“价格主导”甚至“异常低价投标”,采购质量堪忧;还有不少政府采购合同中缺少预防性机制和惩罚性条款,验货验收责任也不明确,采购履约环节管理较为薄弱。
(三)采购执行效率需进一步提高。在国务院2014年提出“盘活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支出进度”的背景下,采购效率的提升是摆在采购人面前的重要问题。政府采购项目法定周期长,被认为是阻碍预算支出进度提升的主要因素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而公开招标周期至少要45天以上,使得政府采购在强调规范性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效率。近年来,为解决效率问题,财政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改革措施,如提高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等,但政府采购“规范”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此外,政府采购规范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应适当考虑对采购人的相应赋权。目前政府采购强约束下,采购人的自主权很小,这也影响了政府采购整体效率的提升。
(四)采购公开透明需进一步增强。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灵魂”,但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存在渠道碎片化、公开时间不及时、公开内容不完整、格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调研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网络平台,通常一个地区存在多个网络平台,不同的网络平台发布的同一则采购项目信息内容甚至不一致,采购信息“碎片化”、信息不准确等问题凸显;一些成交信息公告公开时间严重滞后,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弱化了监督力度;由于缺少标准化的信息模板,政府采购公开的信息文本格式不统一、内容不完整,不利于供应商阅读,还会给采购相关部门带来项目管理上的困难。
(五)采购政策功能需进一步提升。我国政府采购自实施以来规模逐年增长,2016年政府采购占GDP的比重达到3.46%,但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10%-15%”相比有着很大的差距,政府采购规模相对较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2011年我国大力推广“批量集中采购”模式以来,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份额年降低。对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的采购份额也从2014年开始呈现下滑趋势,且我们对节能环保产品政策的支持仅仅关注最终产品端,而对产品生产过程的是否节能、是否环保关注不够。迫于国际谈判的压力,2011年我国取消了此前制订的支持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导致我国支持自主创新政策体系和实施的混乱,创新产品与服务的首购、订购政策无法落实。《政府采购法》提及的“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目前仍属空白。
(六)采购监管机制需进一步健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仍以事前监督为主,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较为薄弱。特别是在履约环节,对供应商的监管和惩戒不够严厉。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29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构建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但未上升到法律层面。近年来,供应商“过渡”维权的现象频繁。在大量政府采购实例中,质疑投诉人多为未中标供应商,质疑对象除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不合法行为,也有中标供应商的资质及技术参数问题。但不少质疑投诉人依据不足,被财政部驳回投诉。供应商过渡维权,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带来很高的调查核实成本。
(七)采购市场开放需进一步研究。自2007年递交首份加入GPA出价清单以来,我国一直以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姿态积极推进加入GPA的谈判。但全球化的格局在发生变化,新形势下,研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格局,既推进经济全球化,又能保护我国社会经济利益,是一个必须研究的问题。首先,要参考GPA规则适当调整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例如,GPA规则中的采购范围为“以政府为目的”的采购,这远比我国《政府采购法》限定的范围大。其次,在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下,必须重新审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与美国的双边谈判,重新调整对美国的出价策略。最后,在我国力推全球化的背景下,应主动寻求在我国倡议的经济合作区域内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八)相关改革关系需进一步理顺。首先,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关系未理顺。国务院提出了“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要求,旨在更好地发挥资源交易平台的制度反腐作用。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以来,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如,部分地区甚至存在平台定位不清晰、违规设置审批或备案、直接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等中介业务等问题。其次,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关系没有厘清。实际中,很多人认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从属于政府采购改革,将“政府购买服务”简单理解为“采购服务”,忽视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对政府职能转变、引导社会共治等方面的深层含义。
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奠定坚实的政府采购治理基础。首先,要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关系,选择适当的时机,修订和完善两法。近期目标是按照清晰的法律调整范围划分,分别完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使二者调整范围互补,程序、监管等保持一致。长远的目标是建立一部能够覆盖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公共采购法》。其次,以法律形式扩大政府采购范围。采用渐进性策略逐步将国有企业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之中,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也为我国逐步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打好基础。再次,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条例。如,要进一步完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相关法规条例;要继续对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做好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修订,抓紧研究出台代理机构、联合惩戒等政策文件。最后,要从顶层设计的视角处理好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购买服务的关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只能是公共资源(包括政府采购对象)的交易场所,而且其交易的执行应主要依靠市场力量,但相应的监管职责应由政府承担。政府采购可以在公共资源平台进行交易,但监管职责应由财政部门担负。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改革,在采购执行前要充分论证是服务应由政府提供还是向市场购买,在决定向市场购买后,再进入政府采购流程。
(二)改进采购制度目标,树立“物有所值”制度治理理念。从全球近年的发展来看,无论是国际政府采购规则还是各国公共采购的实践,都趋向于把“物有所值”作为公共采购所追求的共同目标。2013年财政部曾首次提出,要确立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制度目标。贯彻“物有所值”,需要在制度设计的时候要体现全生命周期成本,特别是不能仅仅关注投标价格,择优标准应选择“经济最有利标”。在物有所值目标的指引下,要对当前的“异常低价投标”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不公平竞争的发生,加强对供应商的追责管理。另外,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要借力专业化,一是促进采购人加强需求管理专门研究,细化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品目的需求标准;二是要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化发展定位,通过提高其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改进服务理念,提高采购效率,实现采购质量、价格、效率的内在统一;三是要建立健全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体系和指标,加强培训,推动政府采购由程序合规向“物有所值”的专业化采购转变。
(三)延伸采购管理环节,建立全链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从国际演变趋势看,政府采购经历了一个由程序管理向系统采购管理的变化过程。我国近年来也开始将政府采购的链条管理向前延伸到采购需求管理,向后延伸到合同管理。未来,包含需求、采购、合同以及履约验收在内的全链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需进一步健全。首先,要进一步根据项目特点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严格依据需求特点编制采购文件和合同。必要时,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的形成环节,广泛征求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完善招标文件的编写,使其更加专业化,降低招标失败风险。其次,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条款中应细化对分包等重要事项的要求,采购人可以明确要求投标人表明分包意向,相应的,投标人在其投标书中要明确其可能打算向第三方分包的任何份额,以及对第三方的选择等;合同执行期内,采购人应加强对合同执行的监管,设立科学的监督结果反馈处理机制。最后,要重视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时应当制定详细验收方案,完善验收方式,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四)推进采购“电子化”,改善采购制度的整体执行效率。当前“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被列为深化政采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因此,要大力发展电子化采购,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在推进电子化采购的同时,还要推进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建设,探索推行远程在线评审、采购全流程无纸化等;要推进电子采购文件的标准化建设,降低采购成本,促进采购更加规范;加快整合信息平台,规范各地区网站域名的使用情况,推进网络平台信息共享与整合,加快“全国一张网”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加快制定统一数据标准,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第三方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解决各地区电子化过程中的“信息孤岛”、“条块分割”、“协同不足”、小额零星采购不规范等问题。
(五)落实预算主体责任,增强政府采购制度的治理柔性。从机制上系统性强化预算部门在需求管理、落实政策、履约验收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预算部门为主体,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撑,财政部门制定制度和监管的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确立预算部门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采购决策机制,扩大预算部门在选择采购方式、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方面的自主权,增加对“异常低价投标”的审查和否决,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让“裁量权”透明化。要统筹考虑采购规模、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代理机构发展现状等因素,适当提高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正确处理集中与分散的关系,清理规范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改变简单以金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的作法,鼓励预算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逐步从强调公开招标向强调竞争性方式转变。
(六)推进采购信息公开,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治理环境。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深度”。程序的公开透明应延伸到采购程序的细节,比如对招投标中的分包,要求对分包商的信息要进行公开。建立责任明晰的信息公开机制,财政部门是负责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列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代理机构应配合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义务。同时要建立信息“两级审核内控机制”,由采购人负责初审,财政部门进行再审核,避免信息公开中出现错误。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标准化建设,做好这些标准化文件的“网络信息标准化”转化工作。加强信息公开的数据挖掘与使用,使其反馈于现代财政管理,并适应国际政府采购数据开放的需要。
(七)细化政府采购政策,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治理目标。要按照法律规定做到应采尽采,并适时修改《政府采购法》,将国有企业采购逐步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为政府采购政策发挥创造规模基础。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规则框架下研究制定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创新的采购政策将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改成支持“创新产品”,鼓励各地方推出本地“创新产品”认定标准并进行采购,完善支持创新的技术标准政策。对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政策也应及时出台。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内涵至包含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妇女权益、残疾人就业等社会目标在内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扩大政府采购制度政策功能的发挥空间。
(八)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构建结果导向的长效监管机制。在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发挥市场力量的同时要加强政府监管,由事前监管为主向事中和事后环节延伸,构建结果导向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落实“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的要求。探索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依托信息化和大数据分析,加强对采购活动的动态监管。运用第三方评估对政府采购透明度、规范性及采购结果等开展综合评价,通过社会监督推动采购制度完善和活动规范。完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应诉机制和内控管理,进一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监管力度,做到既防范自身法律风险、内控风险,又能更好地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九)研判采购市场开放,建立对等的采购利益交换机制。党的十九大提出,我们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并且要“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因此,要继续以“互利共赢”为原则主动推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同时,要做好加入GPA后国内政策的调整问题预案,做到既符合GPA的要求,又能实现我国政府采购原有制度的平稳过渡。要积极推进国际或区域经贸组织的政府采购规则制定,主动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展开政府采购合作。
(特约稿件)
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倡导开放透明的采购原则
2019年4月26日,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开幕,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题为《齐心开创共建“一带一路”美好未来》的主旨演讲。习近平主席在主旨演讲中指出:共建“一带一路”要努力实现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目标,引入各方普遍支持的规则标准,推动企业在项目建设、运营、采购、招投标等环节按照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标准进行,同时要尊重各国法律法规。要确保商业和财政上的可持续性,做到善始善终、善作善成。
2019年4月27日,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雁栖湖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圆桌峰会,国家主席习近平主持会议并致开幕辞。圆桌峰会各方通过并发布了《共建“一带一路” 开创美好未来——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联合公报》,在“加强务实合作”部分提出:我们鼓励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各国企业参与合作。我们强调在遵守各国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采取开放、透明和非歧视的公共采购程序的重要性,并欢迎交流有益经验。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依法依规 阳光高效信息化助力采购工作跃上新高度
朱继业 束乾倩 王玫 阎宏艺 刘静
南京理工大学招投标办公室
近年来,南京理工大学招投标办公室紧紧围绕如何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采购业务发展这一重点,借力信息化手段,以“促进阳光采购、提高采购效率、规范管理流程、落实监督职能”为建设目标,上线运行招采系统,完善了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构建了采购业务与互联网的生态体系,落实了“互联网+采购”的相关工作要求。招采系统的运行围绕“信息化”建设、“透明化”方向和“立体化”目标,提升了采购队伍的战斗力,提升了采购流程的公信力,提升了采购部门的影响力,在实际工作中,反响良好,效益颇佳。
一、围绕“信息化”建设,提升采购队伍战斗力
“互联网+政务服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南理工招标办坚持推进 “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基于学校统一门户平台和全量数据中心,上线运行招采系统,完善了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构建了采购业务与互联网的生态体系。
南理工招标采购系统中共设有六大类角色——采购人、归口承办单位、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招标办、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投标人)。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和招标办相互监督,对归口承办单位负责。招采系统分为采购门户网站、竞价平台、专家库平台等模块,与学校智慧理工服务门户平台、移动端门户平台、统一通讯平台、全量数据中心无缝对接,这些部分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共同形成了体系完善的覆盖采购全流程的信息化网络结构。
在招采系统中,采购人在线上申报项目;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和招标办完成公开、透明、高效的线上审批工作,2018年共335个项目进入招投标办公室组织管理,招标办共完成347个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采购工作的完成率同比提高了近一倍。对采购人而言,实现了“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面对学校30万以下项目采购项目由各个职能部门分别承办,招标办统一备案的管理机制,开发采购项目线上备案模块,目前采购备案工作已完全可以通过招采系统自动完成,年内还将实现这些项目财务报销单的自动生成,大大节省了基层老师与工作人员的压力。自招采系统上线以来,已完成备案项目800余项。
二、围绕“透明化”方向,提升采购流程公信力
招采系统坚持把采购人需求放在第一位,以需求驱动升级,以重点环节为突破口,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开发完善系统功能。由于所有审批节点都实现了全流程管理,审批过程清晰、公开、透明,使得我校5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均能够做到“追本溯源”,显著提高了管理效能,提升了采购流程的公信力。截至去年底,系统中共立项933个采购项目,只需在系统中找到对应的采购项目,即可实时查询其全部信息,实现了全部采购项目线上管理与跟踪。
推进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的线上阳光采购,在招采平台中上线竞价采购平台,对纸制品、墨盒开展竞价采购。在为期半年的试运行中,采购反响极好——透明的交易流程,便捷的送货上门,便捷的报销流程大大方便了采购人的需求,而且相较于京东商城价格节约了13%。
全力打造学校采购信息一体化网站,对各类5万元以上采购信息及竞价采购信息等统一在招标办网站进行发布,开通供应商线上报名系统。2018年网站上发布采购信息数量超过1300条,网站浏览量已达59万多人次,采购相关信息的发布越来越透明。
三、围绕“立体化”目标,提升采购部门影响力
横向上,招采系统连接多个部门,面向全校员工;纵向上,招采系统连接从申报、审批、开标、评标等各个审批环节。
在采购工作进程中,通过账号授权,纪委部门可以实现实时监管与进程冻结,通过招采系统也实现了采购项目进程的自动更新,全程的透明操作。从项目受理,到审批、发布公告、报名、开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所有流程都做到公开透明,有据可依。
通过对接学校全量数据中心,实现人员基本信息和经费本信息的自动获取;通过对接学校移动门户平台,招采系统实现手机端上线,可以在手机上查询和办理待办事项;通过对接统一通讯平台,可以实时收到短信、微信的代办提醒。审批手段的多样性、立体化既缩短了审批时间,也打破了审批场景的限制,使得在流程运行的过程中,提高了协同服务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提升了采购部门的影响力。
当前,“一网、一门、一次”的线上招采工作已初见成效,2019年招标办将继续立足职责,升级系统,完善流程,探索上线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全力推进“互联网+采购”的平台建设,提升采购服务质量,使招采系统真正成为公开、便捷、以人为本的服务平台。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5-06 19:24:08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4月,总第4期)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不低于50%;到2025年年底,全省IPv6网络规模、用户规模、流量规模跻身全国前列,网络、应用、终端全面支持IPv6,全面完成向下一代互联网的平滑演进升级,形成全国领先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产业体系。
《实施计划》要求各级政府加大采购下一代互联网设备和服务的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财政资金、基金等,支持IPv6升级改造。
(信息来源: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3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3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5%,比上月上升1.3个百分点,重回临界点以上。
制造业PMI指数(经季节调整)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1.1%,低于上月0.4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中、小型企业PMI为49.9%和49.3%,分别比上月上升3.0和4.0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7%,比上月上升3.2个百分点,重返临界点之上,表明随着春节后企业集中开工,制造业生产活动有所加快。
新订单指数为51.6%,比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继续增长。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4%,比上月回升2.1个百分点,仍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有所减少,但降幅缩小。
从业人员指数为47.6%,比上月微升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降幅略有收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2%,比上月上升0.4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比上月有所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世界银行关于采购需求管理的经验及启示
夏玲
财政部国库司
采购是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实现发展援助和政策意图的重要抓手。多年来,世行以高标准采购体系引领了主要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的采购制度和管理模式。2016年7月,世行发布了新采购体系(New Procurement Framework),建立了采购发展战略管理制度(Project Procurement Strategy for Development, 以下简称“PPSD”),将采购需求的确定和实现贯穿于项目执行全过程,确保采购活动最大限度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一、世行采购需求的主要内容和形成机制
世行新采购体系的显著特点之一,是采购管理链条向需求和结果延伸,由注重交易过程转向注重前期采购计划和后期合同管理(图1),采购管理与预算执行有机结合,并围绕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设置了一系列控制机制。
(一)采购需求的作用。采购需求是项目目标在采购活动中的具体化,是采购活动的核心。在采购活动中,采购需求既是供应商响应、报价的基准,也是采购人决策的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采购活动的成败和项目执行的效果。合理、明确、详实的采购需求能激励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成功率,实现项目的绩效目标,并为后续采购提供经验和借鉴。
(二)采购需求的主要内容。采购需求主要解决买什么、买多少以及需要什么服务的问题,一般包括采购项目基本信息、功能性需求、政策性需求和其他要求。
1.产品清单和交付时间。主要指产品及相关服务的名称、数量、项目所在地、最早和最晚交付时间等基本要求。
2.产品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详细列明产品的技术特征,充分描述相关产品的材料和工艺标准、测试项目、所需服务、履约保证及违约赔偿等。技术规范要鼓励技术创新,同时注意非限制性和非歧视性。
3.政策性要求。满足世行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政策要求,包括劳工和工作条件、资源效率和污染防控、社区健康、安全等多项环境和社会标准。
4.其他要求。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遵循世行采购核心原则,提出一些特殊要求。例如,在成本费用合理的情况下,可要求供应商进行必要的测试或检验,以验证产品性能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和影响因素。采购需求的形成主要通过PPSD来完成。世行认为,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是实现物有所值的最佳时机。因此,世行要求借款人1在完成可行性研究之后、项目正式获批之前制定PPSD。PPSD可以概括为形成采购需求和确定采购安排两部分,前者涉及一系列分析研究工作,是PPSD 的主要着眼点。PPSD通过明确项目发展目标(Project Development Objective, “PDO”),分析项目实施的内外部环境,界定采购活动面临的风险和机遇,形成采购需求。
1.项目发展目标(PDO)。PDO是指项目所希望达成的基本目标,每个PDO对应一个或几个可归因、有时限的成果指标。采购需求来源于PDO,是PDO和成果指标在采购项目中的具体体现。
2.实施环境分析。这一分析主要针对政治、经济、社会、技术、法治、生态等影响市场和供应商行为的外部环境。采购项目处于不同的外部环境中,其采购需求具有不同特点。例如,在不同的自然和地理条件下,建设标准存在差异;在某些国家,航空测绘等限制性合同必须面向国有企业采购。
3.市场分析。分别从供需双方的角度,研究市场运作方式及其影响,最大限度地激励有效投标人参与竞争。例如,如果买方在付款方面的记录不够理想,可以通过适当放宽交付时间、降低服务要求、完善付款机制等举措,增加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吸引力;如果市场上某类产品的有效供应商不足,可以考虑签订长期合同或者寻找替代产品。
4.采购风险分析。世行将项目执行中的风险分为技术风险、财政风险、环境社会风险和资金支付风险。财政风险包括公共财政管理、采购、腐败等具体风险事项。其中,采购风险分析主要是界定采购各个阶段可能存在的风险、机遇及其影响程度,明确责任主体,提出管控措施。采购风险对合同成本、供应商报价、合同执行、项目绩效有直接影响,借款人需尽量使风险最小化、机遇最大化。
5.利益相关方分析。利益相关方是指可能影响项目或受项目影响的主体,包括政府、受益人、被项目影响的个人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分析主要是为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妥善处理和适当满足利益相关方诉求。例如,施工地点位于居民区的,需要更高标准的、具有噪音屏蔽功能的施工围挡。
二、世行采购需求的实现机制
采购需求一旦确定,意味着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为了确保采购需求实现,最终达成项目预期目标,世行采购制度从人员配备、采购执行和合同履行等几方面建立了保障机制。
(一)采购人员配备和责任归属。世行项目由借款人的项目管理和执行机构人员、经世行授予资格的专家共同完成。借款人是采购活动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在世行驻项目所在地专家的协助下编制PPSD等项目执行文件,报世行总部批准。在项目准备和执行过程中,总部可以酌情向借款人提供“手把手”技术指导,但借款人的主体责任并不因此而转移。
(二)采购过程中的需求实现机制。采购过程是将采购需求转化为合同的过程,主要有以下环节:一是最佳采购安排。根据项目目标和采购需求,灵活组合“采购方式+市场范围+合同类型”,形成与采购项目金额、需求、风险、性质和复杂程度最匹配的“定制化”采购方案。二是科学设定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采购需求的直观反映,要以采购需求为核心,涵盖采购需求的全部内容,包括采购的产品及相关服务要求,并科学设置量化评分细则。三是重视采购合同。合同条款来源于采购需求和相关标准文本。采购人综合考虑采购的风险、性质、价格机制,以及采购双方职责义务等,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合同内容应当全面、充分满足所有采购需求,反映产品全部规格要求,细化风险管理措施,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同履行中的采购需求实现机制。合同履行即项目执行。世行要求借款人将PDO、采购需求和合同文本细化为分阶段、可量化的具体指标,实现采购、履约、支付和绩效管理的紧密衔接,确保项目执行效果。
1.设置两套指标。一是合同履行关键绩效指标(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主要反映项目进展情况;二是支付指标(Disbursement Linked Result),主要反映支付进度。借款人按照这两套指标监督合同履行,世行据此定期评估项目进展和支付进度,并在合同完成后开展绩效评价。
2.形成两项报告。采购人需每年两次向世行提交《项目实施情况和结果报告》(Implementation Status and Results)和《备忘录》(Aide Memoire),完整反映项目资金到位、合同履行、支付进度、风险管理、廉政建设等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其中,前者侧重于通过两套指标等量化数据反映项目进展,后者侧重于定性描述和综合分析。世行根据报告跟踪项目进展,对于出现异常状况,尤其是风险等级提高或满意程度下降的,将要求借款人作出说明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三、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启示
世行采购体系改革处于国际公共采购制度改革前沿,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在完善采购交易规则的同时,建立包括规章制度、参考文本和参考标准在内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体系,将采购需求管理与项目立项、预算批复、采购过程、资金支付和绩效管理有机结合,确保采购活动有效实现项目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预算部门主体责任和内控管理。预算部门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做好内部控制和政策传导。在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的专业协助下,加强对项目运行环境、市场供应能力、机构能力和人员素质等的分析论证,综合考虑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据此作出相对最优的采购安排。
(三)实施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全程监控管理。采购周期、异常高价/低价、履约以及廉政等风险事项贯穿于采购活动和合同执行的全过程。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全程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还不完善,采购活动中一旦发生风险事项,将直接影响政府预算执行和公共职能的履行。建议加强采购风险管理,及时识别和处置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事项。
(四)提升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采购人员职业化是国际趋势,世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将其作为衡量国家采购体系是否完备的重要指标。在我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为了切实提高预算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专家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可以借鉴世行电子学习系统的做法,国家统一开发政府采购电子学习平台,向各类采购主体免费提供电子学习课程,要求相关人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之前应当在电子平台完成学习、测试并生成证书,将此作为单位内控要求进行考核评估。
(特约稿件)
现代财政制度体系构建下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创新
肖北庚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更是明确要求“加快形成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建立公平统一市场、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代财政制度”。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然也会引发与预算密切关联、本身与财政支出有机关联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构。随着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推进,2018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构建现代政府采购制度要求,顺应现代财政制度创新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应有思路。
一、政府采购与财政预算有效衔接
公开透明的预算是旨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现代财政制度三大内容之一,政府采购制度创新首先要契合现代预算整体流程准则,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三大环节及其内在逻辑关联设计采购流程与规范。现行政府采购法第33条规定: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形式上看政府采购资金来自于经部门编制并被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采购流程起于预算编制,但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法制缺乏对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的具体规定,具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缺乏相应的遵循准则,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不会注意与部门预算的整体衔接,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在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享有财政管理权的政府财政部门又分为若干个内设机构,预算通常由预算机构管理,作为预算支出的政府采购往往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监管,进而造成部门预算的审批机构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分离。正是这种分离使得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实质上相脱节,从财政支出管理来看也就是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与使用管理相脱节,不能形成对财政资金管理的合力。缺乏监管合力就难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政府采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之功能必然落空。可见,现行政府采购法制并未有效构筑与现代预算有效对接的制度,实践中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要达到现代财政制度创新提高公共资金支出效率之目的就必然要使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有效对接,遵循财政支出的内在规律,按预算分配与预算使用的内在统一逻辑来重构政府采购制度。在发达国家政府采购法制中,就设计有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有机结合的规定,如英国政府采购法制规定:“当年采购计划与支出分配有差距时,财政部门对支出部门当年的采购计划安排提出质询,并有权将计划退回,要求支出部门重新编制”。遵循现代财政制度预算内在要求,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实现政府采购与财政预算有机衔接是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的根本所在。
二、政府采购与集中支付的无缝对接
政府采购预算最终要通过预算支付来完成。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集中支付完成预算的结付,但过于粗疏,仅有两条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对接的关联性规定,很难形成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不为采购监管主体而更多地受财政集中支付主体约束。从国际社会相关政府采购制度来看,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通常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制约,英国政府采购法制就如此,其对采购资金的支付流程规定:“各支出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国内收入署采购中心审批,经批准后交支付办公室办理审查和支付”,这一流程规定有助于将政府采购与集中支付形成有效对接,进而形成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合力。我国政府采购法仅规定了合同备案和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的要求,不能有效发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采购的监管作用。《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此规定尽管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但备案不等于审批,同时实质备案部门通常是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而非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如果两者信息缺乏有效沟通,政府采购资金支出就难以受到国库集中支付部门的制约。《政府采购法》第74条规定: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这里也仅规定了停止拨付资金的一种情形,很难为集中支付部门对政府采购全面监管提供规范支撑,财政资金支出效率也难以在此种监管中得到有效保障。因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逻辑上要求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无缝对接。
三、政府采购自身的有机统一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预算安排的公共资金,制度设计就应当遵循公共财政支出的内在逻辑构设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制人为地将公共资金的使用分为政府采购、招投标采购和预算单位自行采购,并将采购监管权分别赋予三个不同的部门——财政部门、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及采购单位,这样统一的财政预算就交由三个不同的部门去实施,财政支出的效率也就在这种分散化的实施中被降低。更有甚者,由于工程招投标采购与货物、服务采购适用不同的法制,且不同的法制之间不少规范存在冲突、矛盾或疏漏。法制的矛盾和冲突使得政府采购资金的支出管理出现重叠,重叠的管理即有可能消化管理力量本身又有可能在管理的不作为中无端消耗财政资金,降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而法制的疏漏则可能会导致以政府采购方式支出的财政资金缺乏必要的监管,甚至任之流失。同时部门采购的非规范化管理容易导致集中采购制度被规避,使集中采购演变为分散采购,分散采购资金未被严格纳入财政支出管理,财政支出效率也可能会降低。因而要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必然要遵循政府采购本身的要求设计管理制度,这方面英国的经验值得借鉴。英国对部门财政支出通常分为工资与福利支出、小额支出和政府采购支出,而政府采购支出统一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管理,其他两项支出则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要满足现代财政制度创新提高公共资金支出效率也应按照财政支出统一性要求整合各类政府采购制度,形成内在有机融合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四、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权的准确界定
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的政府采购,其具体行为必然涉及到财政支出的对象——供应商,为了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购法制赋予了权益受损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权,而处理投诉的权力被视为财政监管权赋予了财政部门。从一定程度上来看,政府财政部门客观公正地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事项,有助于规范财政支出进而保障财政支出效率。但受理投诉范围过宽的话,则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效力进而影响财政支出效率。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制在规定质疑投诉的同时,又赋予了公众政府采购监管权,现行《政府采购法》第7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公众的这一权利需要借助于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才能有效实现。现实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公众对财政部门监管权的相对熟悉性,这种控告检举权最后又落到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从一定程度上来看这种体现宪法第46条精神的控告检举权是一种广义的监督权,缺乏一定的行使权利之条件和程序规定,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公众可以无条件地行使。现实中,政府采购供应商在自身直接权益未受损害情况下,往往借助这一公众监督权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现实政府采购中此类供应商如果多的话,必然影响政府采购监管力量配置,这就需要对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范围进行科学界定,将一般意义上的公众监督权排除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范围外。
五、政府采购评估制度的科学构建
现行财政支出制度普遍缺乏支出绩效考评,政府采购评估制度相应缺乏,造成政府采购法制在规范采购程序中虚化了政府采购效率目标。现实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通常借采购程序规避法律责任,形成采购人更多关注采购程序而不顾财政资金支出效率的客观现实,使政府采购效率在采购程序中滑落。过往学界更多的主张通过规范评标办法来改变这一局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相应作用,但并未对局面形成根本性的扭转。现代财政制度的预算绩效评价有助于扭转此种局面。现代财政绩效评价制度要求对财政预算资金实行涵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管理与评价结果应用的绩效评价制度,政府采购法制创新应顺应这一要求,构建相应评价机制。通过政府采购评价制度对以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财政支出效率所涉及的各种因素——政府采购监管能力与过程、采购人能力与行为、供应商守法状况、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平均价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判定政府采购具体绩效,并以此作为部门采购资金配置的重要标准,从而促使采购人不仅关注采购程序而且关心采购绩效评价结果,进而提升财政资金。政府采购法制发源地的英国就规定采购评估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应有内容并起到了实质效果。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创新可借鉴这一制度进而与其他制度形成合力,提升财政支出的效率。
六、政府采购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
以上几项措施或涉及到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设计与职权配置、或涉及到政府采购法制的统一,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立法体制下不一定能即刻改造到位。可行的办法是分步走:第一步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技术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信息数据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共享达到管理统一;在数据共享平台运行成熟或者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良好基础时再有步骤的实施前述各项措施,这是第二步。目前来看当务之急是根据财政支出的统一性,将财政预算分配层面的管理信息与要求、财政预算使用层面的管理信息与要求、财政预算支付层面的管理信息与要求进行整合与共享,实行财政行政部门内设的不同机构依据共享信息对政府采购不同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在财政部门自身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财政部门和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在货物、服务与工程采购方面的信息共享,通过此类共享实现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规范和统一,在部门预算统一完善基础上深化部门预算使用管理,最终促成政府采购法制自身的统一。
(特约稿件)
日本暗示5G建设不排除华为
就中国商务部要求日本在5G建设领域公平对待中国企业一事,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2019年3月29日在记者会上两次表示:“日本并不要求排除特定国家和企业的相关设备采购。具体的设备采购由各通信运营商自行判断,但我们期待在网络安全方面,(各个企业)能比以前更积极地采取应对措施。”菅义伟还称,去年首相安倍晋三访华后,日中关系重回正轨,正在迎来新的发展。日本政府希望通过高层继续频繁交往,使日中关系提升至新的阶段。
日本政府近期将宣布5G网络频谱分配方案。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3月28日表示,如果日本政府做法明显有失公允,势必动摇两国间互信和企业合作的信心,损害两国关系改善发展的势头。高峰说,希望日方信守对自由贸易的承诺,公平公正对待中国企业,切实保障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为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在日本开展合作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耿爽3月29日表示,中方反对对正常的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政治干预,将密切关注日本政府5G网络频谱的分配结果。
(信息来源:《环球时报》)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4-01 19:23:52
- 工业和信息化部扶贫办与平安银行联合举办定点扶贫县(区)致富带头人培训班
工业和信息化部扶贫办与平安银行联合举办定点扶贫县(区)致富带头人培训班
3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扶贫办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2019年扶贫致富带头人培训班在广东佛山正式开班。部扶贫办、平安银行扶贫金融办、中国扶贫志愿服务促进会、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以及粤桂两省(区)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基地相关负责同志出席开班仪式。
本次培训是部2019年脱贫攻坚工作计划的重要任务,目的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促进扶贫与扶志、扶智结合,拓展乡村致富带头人思路,提升扶贫致富本领,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助力定点扶贫县(区)培育扶贫产业,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
培训为期7天,采取专家授课和现场观摩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内容包括基层党组织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副产品品牌提升等专题课程,并组织交流研讨。我部机关与部属高校定点帮扶的4个省份8个县(区)的乡村致富带头人共计48人参加此次培训。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19-03-26 13:57:28
- 王志军赴四川南充开展扶贫慰问调研
王志军赴四川南充开展扶贫慰问调研
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安排部署,2月25至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志军带队赴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南部县开展扶贫慰问调研。
王志军一行先后赴南部县八尔湖镇纯阳山村、嘉陵区世阳镇谢家庙村调研花椒产业园和羊肚菌产业基地,走访慰问贫困户,看望当地挂职、驻村和基层扶贫干部。
王志军在两县(区)组织召开脱贫攻坚座谈会,了解脱贫攻坚工作情况,听取县乡村三级扶贫干部和贫困群众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他指出,当前脱贫攻坚已经到了攻坚拔寨的关键时期,各级扶贫干部要进一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巩固脱贫成效的基础上,采取进一步措施,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他强调,一是按照中央要求,着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做好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在增强持续发展能力上下功夫。二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把作风和民风建设贯穿始终。三是各级扶贫干部要进一步发扬实干精神,做好脱贫攻坚一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进一步磨练党性,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公道正派廉洁。
调研期间,王志军出席南部县人民政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关于产业扶贫合作项目、工业发展规划的签约仪式。
南充市、南部县、嘉陵区有关负责同志,部规划司、人事教育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负责同志参加调研。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19-02-27 13:55:15
- 《关于开展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标 题:关于开展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重点项目合同书,各单位实施的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已到合同约定完成期。我中心按照信软司委托要求,经请示同意,正式启动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面向行业大型制造企业“双创”平台服务应用推广、工业云和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推广、行业系统解决方案应用推广、信息物理系统测试验证解决方案应用推广等4个重点任务所涉及到的15个项目。
二、验收依据
(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4号)。
(二)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合同书。
三、验收条件
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和目标,并已取得工信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中的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第三方测试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验收程序
(一)具备项目验收条件的单位,经推荐单位同意,向我中心报送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有关材料。
(二)我中心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复审,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由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对验收结果出具验收意见和结论,并上报信软司。
(三)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
1.验收通过。已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内容和目标,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2.限期整改。对未能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完成项目内容和目标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之后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3.验收不通过。项目出现下述情况的,视为验收不通过,对其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1)项目未实施;
(2)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未申请调整;
(3)限期整改仍未达到项目实施目标;
(4)有弄虚作假行为;
(5)项目单位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6)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五、验收内容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6项内容:
(一)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开展相关建设工作;
(二)项目的技术性能是否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要求;
(三)项目成果、应用情况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四)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
(五)项目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与验收有关的内容。
六、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包括专家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两个环节,视具体情况可采取审阅资料、检验测试、听取用户意见等方式。
七、时间要求
2019年3月15日前具备项目验收条件的单位,请于1月22日前向我中心报送关于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反馈,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专项审计完成情况,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第三方测试报告完成情况、验收时间等。在上述规定时间前不具备项目验收条件的单位,需在2019年3月15日前向信软司提出《项目延期申请》(并抄送我中心),每个项目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申请必须明确项目延期的截止日期,并在延期截止日后三十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八、联系方式
冯涛联系电话:010-88485013邮箱
刘伟华联系电话:010-82467936邮箱:cntc8@cntcitc.cn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019年1月18日
所属栏目:文件发布
发布时间:2019-01-18 00:00:00
- 单立坡主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推动中心对部支撑服务工作跃上新台阶”党课
2018年12月25日,招标中心第一党支部组织召开了支部党员大会,第一支部党员和干部职工3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支部书记李轶琳主持。
会上,招标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单立坡主讲了题为《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推动中心对部支撑服务工作跃上新台阶》的党课,从新发展理念是一切工作的指挥棒和红绿灯、中心对部支撑服务工作取得新进展、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支撑服务工作跃上新台阶三个方面,分析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五大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结合招标中心目前对部支撑服务工作取得的新进展和存在的不足,分析了如何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招标中心实现更好的发展。
会议对张洋同志预备党员转正问题进行了讨论。张洋本人汇报了预备期思想、工作情况,其入党介绍人、第一支部第二党小组、第一支部支委分别介绍了她的预备期表现,参会党员对她的转正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交流,最终经过无记名投票表决,一致同意张洋同志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所属栏目:中招大讲堂
发布时间:2018-12-25 13:59:49
- 招标中心政府采购研究课题结题评审会顺利召开
12月7日,招标中心召开《外国政府采购促进制造业发展政策研究》结题评审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分国别提交了四册共计25万字的课题研究报告。
评审会上,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就研究成果进行了详细汇报,评审组专家在对报告进行了质询和讨论之后,对课题研究成果给予了高度评价,一致同意课题通过评审。评审组专家认为,该课题站在促进我国制造业发展的高度,对国外相关政策和手段等经验总结全面、精准,对我国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促进制造业发展政策措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专家同时还对该课题科学严谨的研究作风给予了肯定,认为课题综合运用文献分析、量表分析、案例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数据新,案例实,内容表述追本溯源,参考大量一手外语原文资料,填补了国内研究中的若干空白,是不可多得的高质量研究成果。
单立坡在总结发言中表示,招标中心今后还将继续加强政府采购政策理论研究,有效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的政策功能,为促进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实体经济发展等目标提出相关建议,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所属栏目:中心动态
发布时间:2018-12-07 00:00:00
- 王新哲带队赴湖南、江西开展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事迹巡回报告
王新哲带队赴湖南、江西开展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事迹巡回报告
10月25日至28日,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总经济师王新哲作为团长,率领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事迹代表团第三组赴湖南、江西开展巡回报告会。两省报告会前,湖南省委副书记、省长许达哲,江西省委书记刘奇、省长易炼红分别会见了报告团全体成员。
王新哲在两省报告会上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先进典型的社会宣传工作,2016年以来在全国设立脱贫攻坚奖,今年开始还将连续三年开展脱贫攻坚先进典型巡回宣讲。报告团将认真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讲好扶贫故事,传播脱贫经验,树立攻坚信心,共同推动脱贫攻坚工作。他强调,为切实做好脱贫攻坚先进事迹报告和先进典型宣传工作,一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真正让先进典型的宝贵精神在脱贫攻坚战线生根、开花、结果,形成鲜明的社会导向;二要认真学习先进典型,真正把这些精神贯穿于脱贫攻坚工作实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三要积极选树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全党全社会“撸起袖子加油干”,如期完成脱贫任务。
报告会上,中国扶贫基金会副会长陈开枝、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局长张渠伟、国务院扶贫办粤桂两省区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基地主任潘健章、山西省吕梁市林业局局长郝金光、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冯营乡李寨村党支部书记李士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上海实验学校校长傅欣等6位全国脱贫攻坚奖获奖者先后作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国务院扶贫办宣传教育中心相关同志参加了巡回报告会。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18-10-30 10:51:39
- 杨宏斌出席西安市“2018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北京推介会”
9月27日上午,西安市“2018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北京推介会”在职工之家举办.........,总估算投资额达1525.21亿元,涵盖能源、交通、医疗、教育、文化等多个行业领域。随后,会议就“西咸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举行了签约仪式,杨宏斌同志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领导、西安市相关业务负责同志共同见证了签约过程。
所属栏目:中心动态
发布时间:2018-09-27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