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8:宏观的评标标准不好用
要点提示:招标文件应包括详细的评分标准和方法。
【案情概述】
20××年5月,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的委托,就采购人所需服务器及存储备份设备进行公开招标。5月4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发售招标文件。5月27日上午9:30,开评标活动如期进行,共有A、B、C、D四家公司参与投标。这4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分别为:A公司354万元,B公司312万元,C公司375万元,D公司360.5万元。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C公司中标。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于5月30日发布了中标公告。
由于C公司投标报价高出B公司投标报价63万元,B公司对评标结果不服,提出质疑。B公司质疑称:此次采购的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评标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各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比较打分。政府采购中心答复称: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价格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C公司因综合实力较强,故综合评分最高,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各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比较打分,C公司中标完全合法合规。B公司对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财政部门提出了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评标委员会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了比较打分。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材料和质疑材料等。调查发现:根据招标文件,此项目的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技术、商务、价格所占的分值权重分别是30%、30%、40%。其中技术分的评审因素包括指标响应程度、品牌数量、产品可靠性、品牌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商务标的评审因素包括商务响应程度、投标人信誉度、投标人实力、售后服务。每项评标因素按优、良、一般分为三档分别设定了分值范围。但招标文件并没有规定上述各评审因素的评标标准,即没有明确的打分标准。在评标过程中,由于没有详细的评标标准,评标打分表中显示,各评委打分出入很大。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产生的根源在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不够清晰准确,尤其是评标标准规定模糊。招标文件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十分重要的文件,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更是重中之重,它直接影响到评标委员会能否客观、准确地对投标人做出评价,进而选择出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因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认真、细致,对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的设置应该清楚、准确、详细,以便评标委员会能够按照统一明确的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评价。本案中,由于招标文件中只对各评审因素按优、良、一般分为三档分别设定了分值范围,但并没有规定上述各评审因素的评标标准,即没有明确的打分标准,导致了在评标过程中,各评委按照自己的主观理解进行打分,同一评分项的分值差距很大,最终造成投诉事项的发生。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1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而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缺乏评标标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18条的规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本次采购评标结果无效,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完善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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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3 17:53:14
- 案例27:“缺斤少两”的评标专家
要点提示:
1.评标专家应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2/3;
2.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委员会推荐了B公司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后,Z招标公司于12月8日发布了中标公告,公布B公司为中标人。
中标公告发布后,A公司提出质疑,称:B公司在办公家具行业内属于质次价低的供应商,按照本次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虽然B公司价格分能够拿到满分,但是技术分上与A公司的差距很大,B公司在价格分上的优势根本不能弥补其在技术分上与A公司的差距,因此,本次招标B公司能中标,一定是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情况。Z招标公司在收到质疑后,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原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复核意见称:本项目采用综合打分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审,对各投标人的评分均是客观公正的。Z招标公司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复核意见对A公司进行了答复,A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评标中是否存在不公正的情况。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等资料。调查发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表》中,共有5位评委,其中2人填写的工作单位显示这两个人都是采购人所在学校的工作人员,其中一名是该校副校长,另一名为采购办主任。财政部门调取的评标专家抽取记录显示,Z招标公司12月4日抽取评标专家时,共抽取了3名外聘专家。随后,财政部门向Z招标公司询问了解了相关的情况。Z招标公司解释说,本项目金额不大,按照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有5名评委即可。在抽专家之前,采购人通知Z招标公司该校的副校长和采购办主任都要参与本次评审工作。Z招标公司了解到该副校长具有高级经济师、教授级高工职称,认为可以将该副校长列为经济类专家参与评审,因此,在抽取评标专家时,仅抽取了3名外聘专家。从评标报告中的评分表看,所有评委的打分均比较客观,没有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出现,在技术分一栏中,A公司确实比B公司得分高,但由于本项目是综合评分法,评分因素包括价格、技术、信誉、业绩、服务等五项,B公司综合得分排名第一,基本可以排除评标不公平的情况。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委派代表和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标专家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即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工作时,不能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另外采购代理机构也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抽取专家。在一个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应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评标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且需要独立、公正,不能受外界任何因素的不当影响,因此,评标工作必须依靠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且身份独立于采购人的专家进行;同时,评标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采购人评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的投标人,因此,应该给采购人在评标中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但由于在项目前期调研和市场调查中,供应商难免会与采购人有所接触,在评标前采购人已对不同的供应商形成了既定的印象,同时,供应商也有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对采购人施加影响,因此,评标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不应过多,以免影响评标委员会的独立、公正判断。所以,采购人代表如果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虽然在形式上满足专家超过评委总数的2/3,但可能会造成事实上采购人代表过多,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所有专家均来自采购人单位,造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为采购人内部人员的情况,这就不能保证评标工作的独立和公正,因此,采购人代表不能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在本案中,采购人和Z招标公司即忽视了上述问题,采购人委派代表过多,Z招标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抽取评标专家,造成项目评标委员会构成不合法。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中Z招标公司在采购人委派2名评审代表的情况下,只抽取了3名外聘专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5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的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本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5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的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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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3 17:50:09
- 案例26:自行确定评标专家行不行
【案情概述】
采购人某研究院为推进办公自动化工作落实,委托X招标公司组织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小组,由资产科、网络中心、计划财务处、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自4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开始,招标过程历经了发售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其间共有3家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经评审A公司综合得分最高,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后、采购合同签订前,财政部门收到关于本项目的举报,举报人称“本招标项目早已内定,涉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装模作样招标,滥用财政专项资金。”
【调查情况】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采购人的公开招标工作是否涉嫌违规。因此,收到举报后,财政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调查期间采购活动暂停。经过调取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记录等材料,财政部门发现,X招标公司于4月4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4月24日组织了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表中,有一位评标专家在“专业”一栏中填写了与本次采购的内容完全没有关系的“土建”专业。于是,财政部门调取了“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记录,发现4月22日至4月23日,X招标公司没有从财政部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随后,财政部门就该问题向X招标公司询问,X招标公司承认未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中抽取评标专家,而是于4月23日,在采购人的监督下,从该公司自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评标专家。X招标公司向财政部门提供了当时抽取评标专家的记录表格。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没有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问题。
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人的受托方,应该给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给予正确的指导,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程序节点都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如果对政府采购工作节点的具体操作过程不太清楚,采购代理机构就应该从专业的角度向采购人提出建议,并且合规操作。本案中,X招标公司虽然在抽取评标专家时有采购人的监督,而且抽取时间上也符合规定,但是由于没有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中抽取,实际上是评标工作的第一步就走歪了,导致了后续的评标工作和评标结果无法得到认可。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3]119号)第3条规定,“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本项目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本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8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责令本项目采购人对本项目做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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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0 16:15:54
- 案例25:不可或缺的“章”
【案情概述】
20××年5月, Z招标公司接受采购人委托,就“某柴油发电机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6月6日,采购人确认了招标文件,Z招标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标书发售期间,共有5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6月27日投标截止,5家投标人均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仪式结束后,Z招标公司组织了评标工作,由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共同完成了评标工作。经评审,5家投标人均属于无效投标,本项目废标。6日28日,Z招标公司得到采购人的确认后,发布了废标公告。
6月29日,投标人A公司提出质疑,称其投标文件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在初审阶段认定其投标无效。Z招标公司答复质疑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柴油发电机组的泰尔认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该条款为实质性条件,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在本项目初审阶段,评标委员会认为A公司提供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均不是A公司的认证证书,而且未加盖自身的公章,柴油发电机组的泰尔认证也未加盖A公司公章,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实质性条款的要求。A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的实质性条款。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等资料。调查发现, 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规定,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5)①投标人须提供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②柴油发电机组的泰尔认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该条款为实质性条件,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部分规定,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印章。A公司投标文件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泰尔认证证书均加盖了制造商的公章而没有投标人自身的公章。在评标结果中,评标委员会也是根据上述情况认定A公司的投标无效的。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应该注意需要加盖投标人公章资料的问题。投标人作为采购当事人之一,直接参与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提供的各项资料加盖公章,以证明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本案中,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都应该是针对投标人的要求,因此要求加盖的公章也应该是投标人的公章。即使投标人作为代理商,提供的资料是制造商的证书,但是既然放在投标文件中作为支持性文件的一部分,也应该加盖投标人公章来证明其资料的有效性。A公司投标文件的认证证书中没有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导致了投标文件的无效。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56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本项目A公司投标文件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泰尔认证证书均加盖了制造商的公章而没有投标人自身的公章,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A公司的投标无效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条)第17条第2款的规定,A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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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0 16:15:23
- 案例24:说变就变的谈判
【案情概述】
20××年6月,某大学为了保证新生军训的需求,委托L招标公司就该大学“运动场人造草坪.........由L招标公司在专家库中抽取的4位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的1位代表组成。经评审,专家认定4家供应商的产品均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但A公司的产品更优,因此,一致推荐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公告发布后,排名第二的供应商B公司提出质疑称,A公司不具备谈判文件要求的国际足联认证合格的场地业绩及认证证书等条件,申请撤销其成交资格。L招标公司收到质疑后,组织谈判小组进行了复审,谈判小组认为,A公司缺少国际足联认证的场地业绩和认证证书,B公司所投产品的基布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其他两家供应商所投产品也不满足要求,并据此终止项目。L招标公司得到采购人确认后,发布项目终止公告。B公司认为L招标公司在质疑答复阶段废标,违反了谈判文件中“如果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没有通过审查,则拒绝其投标。在此情况下,买方将对排名第二的供应商能力做类似审查”的规定,因此,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L招标公司在质疑答复阶段“废标”是否合法。财政部门在调取了谈判过程中的文件后了解到:本项目谈判文件“投标人合格条件”规定,“人造草坪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国际足联认证合格的场地业绩及认证证书,并在国际足联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在A公司的响应文件中表明,A公司是生产厂家,但是在其响应文件中并没有提供自身的国际足联认证合格的场地业绩及认证证书,在国际足联的网站上也查询不到相关的信息。谈判报告显示,第一次的谈判最终结果中,谈判小组认定所有供应商均为有效投标;而复审时,谈判小组认定A公司缺少国际足联认证的场地业绩和认证证书,B公司所投产品的基布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其他两家供应商所投产品也不满足要求,所有供应商均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因此决定终止项目。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谈判小组没有按照谈判文件中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问题。谈判小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应该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中的采购内容、资质要求、评审办法等,应该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对所有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并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本案中,谈判小组在第一次的评审结果中,认定所有供应商均为有效投标;而复审时,谈判小组认定所有供应商均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说明本项目评审和复审时谈判小组采取了不同的评审标准,导致了本项目的评审结果前后矛盾。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8条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55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允许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A公司参加谈判,也没有在评审时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审查A公司的谈判文件,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本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8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55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的规定,本项目采购过程存在影响公正的违法情形,影响成交结果,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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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0 16:14:46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财金〔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PPP项目绩效管理是指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开展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项目管理活动。
第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PPP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及再评价、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所有PPP项目,包括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使用者付费项目。
第五条 各参与方应当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物有所值、风险分担、诚信履约、按效付费等原则开展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
第二章 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编制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PPP项目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总体绩效目标是PPP项目在全生命周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根据总体绩效目标和项目实际确定的具体年度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具体、可衡量、可实现。
PPP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应符合区域经济、社会与行业发展规划,与当地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以结果为导向,反映项目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体现环境-社会-公司治理责任(ESG)理念。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从产出、效果、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应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既具有前瞻性,又有可实现性。
(四)物有所值。绩效目标应符合物有所值的理念,体现成本效益的要求。
第八条 PPP项目绩效目标应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及项目管理等内容。
预期产出是指项目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等。
预期效果是指项目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物有所值实现程度,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各方满意程度等。
项目管理是指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预算、监督、组织、财务、制度、档案、信息公开等管理情况。
第九条 PPP项目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工具,应按照系统性、重要性、相关性、可比性和经济性的原则,结合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项目管理等绩效目标细化量化后合理设定。
第十条 PPP项目绩效指标体系由绩效指标、指标解释、指标权重、数据来源、评价标准与评分方法构成。
指标权重是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相对重要程度。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通常包括专家调查法、层次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熵值法等。
数据来源是在具体指标评价过程中获得可靠和真实数据或信息的载体或途径。获取数据的方法通常包括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实地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等。
评价标准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或其他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
评分方法是结合指标权重,衡量实际绩效值与评价标准值偏离程度,对不同的等级赋予不同分值的方法。
第十一条 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各阶段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PPP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立项文件、历史资料,结合PPP模式特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编制总体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潜在社会资本等相关方面的意见。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从依据充分性、设置合理性和目标实现保障度等方面进行审核。
(二)PPP项目采购阶段,项目实施机构可结合社会资本响应及合同谈判情况对绩效指标体系中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合理调整。PPP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应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PPP项目执行阶段,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因项目实施内容、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或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影响绩效目标实现而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未设立项目公司时为社会资本,下同)协商确定,经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PPP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从全生命周期的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物有所值实现情况、按效付费执行情况及对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的影响、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方面编制绩效评价(即后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对绩效目标或指标体系调整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召开评审会,就调整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双方对评审意见无异议的,按评审意见完善后履行报批程序;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
第十三条 编制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将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连同编制的预算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使用者付费PPP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章 PPP项目绩效监控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开展PPP项目绩效监控,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负责日常绩效监控。
第十五条 PPP项目绩效监控是对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及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跟踪、监测和管理,通常包括目标实现程度、目标保障措施、目标偏差和纠偏情况等。
PPP项目绩效监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照国家规定、行业标准、项目合同约定,按照科学规范、真实客观、重点突出等原则开展绩效监控。重点关注最能代表和反映项目产出及效果的年度绩效目标与指标,客观反映项目运行情况和执行偏差,及时纠偏,改进绩效。
(二)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PPP项目特点,考虑绩效评价和付费时点,合理选择监控时间、设定监控计划,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绩效监控。
第十六条 PPP项目绩效监控工作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绩效监控。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开展PPP项目日常绩效监控,按照项目实施机构要求,定期报送监控结果。项目实施机构应对照绩效监控目标,查找项目绩效运行偏差,分析偏差原因,结合项目实际,提出实施纠偏的路径和方法,并做好信息记录。
(二)反馈、纠偏与报告。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绩效监控发现的偏差情况及时向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和相关部门反馈,并督促其纠偏;偏差原因涉及自身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纠偏;偏差较大的,应撰写《绩效监控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四章 PPP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在执行阶段结合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开展PPP项目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等在项目移交完成后开展PPP项目后评价。
第十八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结合PPP项目实施进度及按效付费的需要确定绩效评价时点。原则上项目建设期应结合竣工验收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结合各期子项目竣工验收开展绩效评价;项目运营期每年度应至少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每3-5年应结合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移交完成后应开展一次后评价。
(三)绩效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下达绩效评价通知。项目实施机构确定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时间后,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及相关部门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二)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政策要求及项目实际组织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内容通常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评价目的和依据、评价对象和范围、评价方法、组织与实施计划、资料收集与调查等。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首次及移交完成后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进行评审。
(三)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对PPP项目绩效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通过综合分析、意见征询,区分责任主体,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绩效评价结果。对于不属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责任造成的绩效偏差,不应影响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
(四)编制绩效评价报告。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内容通常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绩效评价工作情况、评价结论和绩效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相关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资料归档。项目实施机构应将绩效评价过程中收集的全部有效资料,主要包括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和建议、实地调研和座谈会记录、调查问卷、绩效评价报告等一并归档,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妥善管理。
(六)评价结果反馈。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向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和相关部门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项目公司对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提出并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向项目实施机构解释说明并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双方对评审意见无异议的,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最终评价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复核重点关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是否落实、引用数据是否真实合理、揭示的问题是否客观公正、提出的改进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按效付费、落实整改、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一)按效付费。
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政府承担的年度运营补贴支出应与当年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财政部门应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安排相应支出,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获得的项目收益应与当年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可通过设置影响项目收益的违约金、项目展期限制或影响调价机制等方式实现。
绩效评价结果可作为项目期满合同是否展期的考量因素。
(二)落实整改。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统筹开展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涉及自身问题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整改;涉及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其他相关部门问题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督促整改。
(三)监督问责。
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机构绩效评价结果应纳入其工作考核范畴。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和共性指标框架,加强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及信息披露等业务指导,切实做好项目合规性审查,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认真审核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及PPP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充分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和有效性的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每年工作重点,选取重大PPP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明确绩效标准;合规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程序;加强与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
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PPP项目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并对PPP项目实施规范性、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应做好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信息记录;积极配合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加强PPP项目信息管理。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应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及时提供和更新PPP项目绩效管理相关信息,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已发布中标通知书的项目,沿用采购文件或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应用等条款,按照本指引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体系不完善的,可参照本指引进行补充完善。
附件:1.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导图
2.P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参考)
3.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参考)
4.PPP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共性指标框架(参考)
5.PPP项目运营期绩效评价共性指标框架(参考)
所属栏目:PPP咨询与采购
发布时间:2020-06-19 14:10:23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 项目识别论证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受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PPP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PPP项目开发计划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将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管理。
第三章 项目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条 对于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采购评审标准,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和质量效益提升。
第十四条 参加采购评审的社会资本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服务和监督管理,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PPP项目采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情况及评审结果等,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PPP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同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分配方案,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并确保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实现了有效转移;
(二)合同应当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项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三)合同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核算范围和成本变动因素,设定项目基准成本;
(四)合同应当根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五)合同应当合理约定项目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作为项目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第十九条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PPP项目收支预算:
(一)收支测算。每年7月底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年PPP项目合同约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测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项目收支数额。
(二)支出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按照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列入支出预算。
(三)收入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政府在PPP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列入预算。
(四)报送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包括所有PPP项目全部收支在内的预算,按照统一的时间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充分考虑绩效评价、价格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预算金额。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中的政府收入,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的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PPP项目中的政府支出,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需要从财政资金中安排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承担,以及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安排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支出。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每年一季度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最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社会资本方违反PPP项目合同约定,导致项目运行状况恶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严重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供给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他机构临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恢复正常经营或提前终止。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
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
第五章 项目资产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PPP项目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建立PPP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政府在PPP项目中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存量PPP项目中涉及存量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PPP项目中涉及特许经营权授予或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特许经营权未来带来的收入状况,参照市场同类标准,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以合理价值折价入股、授予或转让。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PPP项目合同约定确定项目公司资产权属。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但应及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项目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但影响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提供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项目合作期满移交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共同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过渡期内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项目合同期满前,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项目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项目因故提前终止的,除履行上述移交工作外,如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给予社会资本相应补偿,并妥善处置项目公司存续债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如因社会资本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社会资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债务的监控。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核,确保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前期论证审查程序。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PPP项目合同约定规范运作,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和PPP项目合同约定,严格管控和执行项目支付责任,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PPP项目库,做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准备、采购和建设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基础信息和项目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成交结果,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合同文本,开工及竣工投运日期,政府移交日期等。项目运营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成本监测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财政部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对PPP项目财政管理情况加强全程监督管理,重点关注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切实防范财政风险。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PPP项目的,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19 10:24:38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
财金[201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指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为PPP项目财政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条 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政府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规范PPP项目财政支出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实现PPP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坚持合理预测、公开透明、从严把关,统筹处理好当期与长远关系,严格控制PPP项目财政支出规模。
第五条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结论分为“通过论证”和“未通过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则不宜采用PPP模式。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统计行政区域内的全部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对财政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必要时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协助。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要以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论为依据,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做好项目规划、设计、采购、建设、运营、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责任识别
第九条 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的财政支出责任,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
第十条 股权投资支出责任是指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政府承担的股权投资支出责任。如果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
第十一条 运营补贴支出责任是指在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承担的直接付费责任。不同付费模式下,政府承担的运营补贴支出责任不同。政府付费模式下,政府承担全部运营补贴支出责任;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下,政府承担部分运营补贴支出责任;使用者付费模式下,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第十二条 风险承担支出责任是指项目实施方案中政府承担风险带来的财政或有支出责任。通常由政府承担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最低需求风险以及因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合同终止等突发情况,会产生财政或有支出责任。
第十三条 配套投入支出责任是指政府提供的项目配套工程等其他投入责任,通常包括土地征收和整理、建设部分项目配套措施、完成项目与现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对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配套投入支出应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合理确定。
第三章 支出测算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当综合考虑各类支出责任的特点、情景和发生概率等因素,对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财政支出责任分别进行测算。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支出应当依据项目资本金要求以及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确定。股权投资支出责任中的土地等实物投入或无形资产投入,应依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价值。计算公式为:
第十六条 运营补贴支出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利润水平合理确定,并按照不同付费模式分别测算。
对政府付费模式的项目,在项目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承担全部直接付费责任。政府每年直接付费数额包括: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年均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年度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计算公式为:
对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的项目,在项目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承担部分直接付费责任。政府每年直接付费数额包括: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年均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年度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再减去每年使用者付费的数额。计算公式为:
n代表折现年数。财政运营补贴周期指财政提供运营补贴的年数。
第十七条 年度折现率应考虑财政补贴支出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合理利润率应以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水平为基准,充分考虑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绩效付费的不同情景,结合风险等因素确定。
第十九条 在计算运营补贴支出时,应当充分考虑合理利润率变化对运营补贴支出的影响。
第二十条 PPP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定价和调价机制通常与消费物价指数、劳动力市场指数等因素挂钩,会影响运营补贴支出责任。在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下,运营补贴支出责任受到使用者付费数额的影响,而使用者付费的多少因定价和调价机制而变化。在计算运营补贴支出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定价和调价机制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风险承担支出应充分考虑各类风险出现的概率和带来的支出责任,可采用比例法、情景分析法及概率法进行测算。如果PPP合同约定保险赔款的第一受益人为政府,则风险承担支出应为扣除该等风险赔款金额的净额。
比例法。在各类风险支出数额和概率难以进行准确测算的情况下,可以按照项目的全部建设成本和一定时期内的运营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风险承担支出。
情景分析法。在各类风险支出数额可以进行测算、但出现概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针对影响风险的各类事件和变量进行“基本”、“不利”及“最坏”等情景假设,测算各类风险发生带来的风险承担支出。计算公式为:
概率法。在各类风险支出数额和发生概率均可进行测算的情况下,可将所有可变风险参数作为变量,根据概率分布函数,计算各种风险发生带来的风险承担支出。
第二十二条 配套投入支出责任应综合考虑政府将提供的其他配套投入总成本和社会资本方为此支付的费用。配套投入支出责任中的土地等实物投入或无形资产投入,应依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价值。计算公式为:
第四章 能力评估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或PPP中心)识别和测算单个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后,汇总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包括财政支出能力评估以及行业和领域平衡性评估。财政支出能力评估,是根据PPP项目预算支出责任,评估PPP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行业和领域均衡性评估,是根据PPP模式适用的行业和领域范围,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平衡不同行业和领域PPP项目,防止某一行业和领域PPP项目过于集中。
第二十五条 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比例,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名单的高风险地区,采取PPP模式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同时,审慎控制新建 PPP项目规模,防止因项目实施加剧财政收支矛盾。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财政支出能力评估时,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额可参照前五年相关数额的平均值及平均增长率计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通过论证”且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PPP项目目录,并在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在PPP项目正式签订合同时,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当对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保持一致,防止因合同内容调整导致财政支出责任出现重大变化。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切实维护地方政府信用,保障公共服务有效供给。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汇总区域内的项目目录,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通过统一信息平台(PPP中心网站)发布。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及报刊媒体,每年定期披露当地PPP项目目录、项目信息及财政支出责任情况。应披露的财政支出责任信息包括: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考虑的主要因素和指标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跟踪了解项目运营情况,包括项目使用量、成本费用、考核指标等信息,定期对外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对政府在PPP项目中的资产投入,以及与政府相关项目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在政府财务统计、政府财务报告中反映;按照收付实现制会计原则,对PPP项目相关的预算收入与支出进行会计核算,并在政府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流程图(此处省略)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19 09:49:01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1月,总第13期)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废止。
《目录及标准》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提出相关要求,明确了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目录项目及适用范围。
《目录及标准》指出,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目录及标准》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新华社)
财政部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
为推进统一全国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工作,2019年12月31日,财政部制定了《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以下简称《目录》)。
指出各地应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省域范围相对统一。
《目录》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货物、服务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各品目具体执行范围、采购限额等,可在《目录》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目录》规定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50万元,市县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万元;
各地要依据《目录》确定品目范围、限额标准等,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逐步调整到位,确保2021年1月1日起按照规定实施。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2019年1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要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明确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方式,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意见》提出在缩小招标范围、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等四个方面优化招标投标方法。
《意见》提出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自愿报送和年度业绩公示制度,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此外,《意见》还指出要从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等方面入手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信息来源:住房和建设部网站)
部政府采购中心举办2019年课题验收评审会
2019年12月12日,部政府采购中心举办了2019年政府采购研究课题验收评审会,评审会邀请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首席研究员刘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王丛虎教授和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姜爱华教授作为课题评审专家,完成了对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研究”两项课题的验收评审工作。
2019年,“政府采购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课题组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相关部委司局了解政策需求与政策导向,赴深圳市、江苏省、北京市、湖北省4个省市调研行业现状和政策诉求,形成了8份调研报告,组织了三轮专家研究会,形成了研究报告。
专家认为,政府采购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课题研究报告系统梳理了美国、欧盟等外国政府采购促进制造业发展政策体系,理顺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内涵,政府采购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政府采购与制造业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的关系,阐释了政府采购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理论基础,从创新发展、质量提升、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绿色发展4个层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了现阶段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报告分析较为透彻,政策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一定程度的可行性,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研究”课题一方面梳理了政策法规和文献材料,形成对欧美日韩等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分析报告。另一方面,在部中小企业局、财务司的带领下,赴财政部国库司沟通确定政策修订方向和建议重点,赴陕西、深圳、广西、山东开展调研,向地方有关部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近百家中小企业了解政策落实情况、面临问题和意见建议,完成了系列课题报告、政策修订建议、调研报告、问卷报告1篇、会议纪要和内参材料。
专家认为,“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研究”课题报告搜集和整理了美国、欧盟、德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系统地研究了当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问题,归纳总结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具有良好的实用价值。
评审会上专家对两个课题予以了高度评价,一致同意通过课题验收。会后将成果上报部财务司、中小企业局等相关司局作政策决策参考,均获得了高度肯定。此次评审会充分检验了部政采中心对部支撑工作成效,提高了对部支撑工作能力,为2019年部政采中心的对部支撑工作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工信部部门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及管理机制研究”课题顺利结题
为了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精神,提升工信部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于2019年12月27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工信部部门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及管理机制研究”课题结题评审会。
该课题由工信部财务司委托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研究,旨在探索完善工信部政府采购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进一步保障国家相关政策目标的实现,提高采购的社会经济整体效益。
政府采购中心牵头组织,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南京理工大学共同参与,通过问卷调查、走访调研、数据采集分析、专家评审等方式,全面分析了开展部门集中采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得出工信部部门集中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相关部委成功经验可以借鉴、有符合标准适宜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需求、有适于承担集采业务的专业执行机构、部属单位支持部门集中采购制度建立等一系列研究成果。
专家评审组一致认为,该课题研究成果丰富,在得出具备可行性与必要性的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研究提出了工信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相应工作机制建议。工作机制可操作性强,提出的集采建议目录设置合理,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财政部第三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日前在京举办
2019年12月18日至20日,财政部第三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于在京举办,财政部国库司副司长杜强出席培训班开班仪式并做了讲话。
据了解,此次培训吸引了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部门、中央与地方集中采购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等各方参训学员400余人。
培训班开班仪式上,杜强向学员们介绍,财政部一直致力于以指导性案例为抓手,通过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等一系列措施推动执法标准化建设,在压缩财政部门自由裁量权的同时,统一处理处罚标准、稳定社会合理预期,扩大了案例征集范围,首次向地方财政部门广泛征集典型案例。
本批指导性案例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目标,紧扣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向,直指政府采购领域难点、痛点问题,内容涵盖优化营商环境,体现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等方面。
培训班邀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赵锋讲授关于政府采购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及典型案例评析的课程,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监督裁决处相关负责人及同志对本批共12个指导性案例逐一讲解,并就参训学员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答疑。
杜强还表示,下一步要继续加大案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对上海、福建、厦门三个申报案例入选的省市以及江西、上海、福建、河南等积极参与案例申报的省市开展通报表扬工作。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山西省将构建新型采购人制度
山西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强化和夯实采购主体责任,建立新型采购人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十项主体职责、五方面内部管理、十五个采购环节的流程控制、五部分保障措施为“基石”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体作用以及采购需求在采购活动中的统领作用做了详细规定,构建新型采购人制度。
《通知》要求采购人在开展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依法履行十项主体职责,并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具体职责包括:实行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提出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包括特殊类项目的政府采购);组织或参与采购评审活动并确认采购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负责解决政府采购纠纷,核查和答复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管部门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等行政裁决工作;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工作;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档案管理和绩效评价;法律法规以及财政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内部管理上,《通知》强调采购人应当从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归口管理、科学设置岗位、完善决策机制、有效防控风险五个方面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与管理。
《通知》还按照全流程管理和实行全面绩效评价要求,从建立机制、规范操作和实现目标上强化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管理、采购方式确定、代理机构选择、提出采购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参与评审活动、确认评审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解决采购纠纷、落实政策功能、实行绩效评价、公开采购信息以及加强档案管理十五个采购环节的流程控制。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天津市进一步明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天津市财政局日前发布了《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19〕28号,以下简称《通
知》)。
《通知》强调了关于“外省市评审专家”的界定,指出,《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采〔2017〕1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省市评审专家参加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按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原则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其中,“外省市评审专家”是指未纳入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且实际工作或生活地点不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评审人员。
《通知》指出,凡是自愿申请注册并纳入天津市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的评审专家,不论其实际工作或生活地点是否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均不属于《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省市评审专家”,其通过任何抽取方式选定参加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通知》规定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外进行评审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参照《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参与项目评审的天津市评审专家报销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
评审差旅费。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北京市财政局首次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了《北京市2020—202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目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询修改建议,新一期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将更加突出优化营商环境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导向。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对集中采购目录及其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在北京市尚属首次。”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新目录(征求意见稿)较上一期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了诸多新变化。如,减少了原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20余项;精简了品目内采购限额、批量采购、集合竞价等方式,除车辆相关的部分品目和会议采购协议采购方式之外,大部分品目采用招标限额以下进行协议采购、限额以上公开招标的统一规则;货物和服务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50万元拟调整为100万元,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拟调整为400万元;取消特定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规定,要求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按照规定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事先报财政部门备案通过后实施。
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方面,新目录(征求意见稿)强调,政府采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扶持贫困地区、监狱企业、中小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全市各预算单位应统筹确定本单位(含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下一步,北京市财政局将结合汇总收到的建议,对新目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并于近期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西藏自治区发布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清理情况两大问题较突出
近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关于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有关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公布的清理情况显示:本次清理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些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将通过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问题,已要求招标文件删除该条款,并对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进行了清理;一些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问题,已要求招标文件删除该条款。
《报告》强调,西藏财政厅将以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为契机,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杜绝出现《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列举的十项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今后将继续严格按照要求自查自纠,确保公平竞争落实到位。
(信息来源:西藏政府采购网)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12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12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2%,与上月持平。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6%,比上月回落0.3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51.4%,比上月上升1.9个百分点,大、中型企业PMI均位于临界点之上; 小型企业PMI为47.2%,比上月下降2.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3.2%,比上月上升0.6个百分点,继续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企业生产扩张持续加快。
新订单指数为51.2%,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继续增长。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2%,比上月下降0.6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7.3%,与上月持平,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稳定。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1.1%,比上月上升0.6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加快。
表1 中国制造业PMI及构成指数(经季节调整)
单位:%
PMI
生产
新订单
原材料
库存
从业人员
供应商配送时间
2018年12月
49.4
50.8
49.7
47.1
48.0
50.4
2019年1月
49.5
50.9
49.6
48.1
47.8
50.1
2019年2月
49.2
49.5
50.6
46.3
47.5
49.8
2019年3月
50.5
52.7
51.6
48.4
47.6
50.2
2019年4月
50.1
52.1
51.4
47.2
47.2
49.9
2019年5月
49.4
51.7
49.8
47.4
47.0
50.9
2019年6月
49.4
51.3
49.6
48.2
46.9
50.2
2019年7月
49.7
52.1
49.8
48.0
47.1
50.1
2019年8月
49.5
51.9
49.7
47.5
46.9
50.3
2019年9月
49.8
52.3
50.5
47.6
47.0
50.5
2019年10月
49.3
50.8
49.6
47.4
47.3
50.1
2019年11月
50.2
52.6
51.3
47.8
47.3
50.5
2019年12月
50.2
53.2
51.2
47.2
47.3
51.1
表2 中国制造业PMI其他相关指标情况(经季节调整)
单位:%
新出口
订单
进口
采购量
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
出厂
价格
产成品
库存
在手
订单
生产经营活动预期
2018年12月
46.6
45.9
49.8
44.8
43.3
48.2
44.1
52.7
2019年1月
46.9
47.1
49.1
46.3
44.5
47.1
43.7
52.5
2019年2月
45.2
44.8
48.3
51.9
48.5
46.4
43.6
56.2
2019年3月
47.1
48.7
51.2
53.5
51.4
47.0
46.4
56.8
2019年4月
49.2
49.7
51.1
53.1
52.0
46.5
44.0
56.5
2019年5月
46.5
47.1
50.5
51.8
49.0
48.1
44.3
54.5
2019年6月
46.3
46.8
49.7
49.0
45.4
48.1
44.5
53.4
2019年7月
46.9
47.4
50.4
50.7
46.9
47.0
44.7
53.6
2019年8月
47.2
46.7
49.3
48.6
46.7
47.8
44.8
53.3
2019年9月
48.2
47.1
50.4
52.2
49.9
47.1
44.7
54.4
2019年10月
47.0
46.9
49.8
50.4
48.0
46.7
44.9
54.2
2019年11月
48.8
49.8
51.0
49.0
47.3
46.4
44.9
54.9
2019年12月
50.3
49.9
51.3
51.8
49.2
45.6
45.0
54.4
(摘自:国家统计局)
我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浅析
覃松 李芳芳 电子工业出版社华信研究院
政府采购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部分,其产品购买的来源以及资金的流向对我国的经济结构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但由于中小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往往不如大型企业具有优势,在政府采购竞标时常常处于被动局面,现阶段改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显得非常重要。本文首先分析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必要性,并归纳总结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存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最后研究提出具有实践性的政策建议。
一、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必要性
我国中小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然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国内、国外竞争压力,中小企业在行业准入、银行贷款支持、政府采购、市场营销、科技创新等方面都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迫切需要加大支持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使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转型和技术创新,带动国内消费和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由于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和建设创新体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其先天不足的劣势地位,政府采购作为公共支出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对中小企业进行大力支持,如;在政府采购中更多地体现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划出一定的采购份额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给予中小企业的科技型创新产品给予加分的优惠政策,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稳定的市场需求;引导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瞄准国家产业目标和技术发展方向,实现重要产业的技术突破。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2019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并提出“研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笔者先后参加了对部分省市的调研工作,总结了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存的主要问题和困难,研究提出了具有实践性的政策建议。
二、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不足之处
(一)政府采购对于中小企业的预留政策难以执行到位
在历年预算部署时,各部门都有比较详细的预算计划,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采购人对给中小企业的预算预留难以执行到位。调查发现,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主体责任不清。在规定预留年度预算份额时,政策规定的主体是“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但在实践中,每个部门都有数量不等的独立核算下属二级预算单位,在预留份额问题上,“部门”很难协调好所属单位的预留预算份额分配。二是前提把握不准。预留份额的前提是“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由于“满足基本需求”难以准确界定,以致部门在执行政策时往往把握不准,客观上影响部门执行预留份额的政策措施。三是政策要求不活。目前规定的预留份额是按照预算总额的比例规定的,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简便易行,而不利之处则在于没有考虑实际情况,没有进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有些适合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完全可以全部由中小企业提供;而有些重大项目确实需要大企业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实力以及统筹运作经验时,则不宜授予中小企业。
(二)政府采购项目竞争门槛和评标标准不利于中小企业
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门槛和评标标准是根据采购单位需求取向设定的评价体系。资格门槛和评标标准中对竞标企业设置资金规模、人员总数、营业额等规模性指标,且以此为硬性门槛或设置权重过高,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参与、中标的机会,导致中小企业不得不与上市公司或有资质的公司合作,成为项目的分包、承包企业。相对与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虽不存在资金、规模、资质等方面的优势,但在细分行业领域中往往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优势,但评价标准对这些方面并无侧重,导致中小企业的竞标优势无法发挥。
(三)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占用量较大、时间周期偏长,资金成本较高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占用中小企业资金,政府采购项目款项拨付不及时等问题,给中小企业造成了较大的资金周转压力。政府采购项目在完工验收结款之前,需要中小企业垫付包括保证金、项目执行经费等大量资金,部分地区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严重滞后,导致企业完工后迟迟不能拿到尾款和退还保证金。中小企业通过司法途径合理维权,反而对其进一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造成负面影响。此外,受部分地区财政状况影响,政府采购项目对中小企业合同欠款仍未落实。以上问题,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银行借贷偿还困难,影响企业信用,造成中小企业资金链脆弱,影响生存发展。
(四)关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信用融资支持难以落实
尽管在政策层面规定供应商可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发起融资申请。但现实中,政府采购合同很难为企业融资发挥信用担保作用。实际操作中,中标后的供应商拿着中标合同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时,银行会出具一份确认函,内容为简化版的采购合同,要求供应商找政府部门盖章后交给银行才能提供贷款。政府部门由于贷款履约责任风险,通常拒绝盖章,这导致采购合同融资办法不易执行。另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府采购订单贷款的审批手续繁复、放贷周期较长,银行借贷额度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额度仍有较大差距,项目贷款的实效性较差。
(五)相关政策规章的理解难度较大,对企业的解读不够充分、可操作性较低
调研发现,尽管政府层面出台了各类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但是政策本身不易理解,同时企业缺乏了解政策的有效途径,往往难以及时获取有效可行的政策信息。其次,中小企业利用和享受优惠政策的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出现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对中小企业的政策解读、指导和培训等方面存在不足。
(六)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流程较为繁琐,在信息化时代政府采购的执行效率不高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企业反映在竞标过程中,企业要填报较多的资料,而且流程繁琐复杂,政府采购的执行效率不高,企业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在当前的信息化时代,政府相关部门在利用大数据信息降低管理成本,缩短招标准备时间,减少人为因素,增强采购及时性,提高采购准确性和质量,健全完善统计体系等方面亟待改善。
三、我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放宽对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资格限制,设立合理的评审指标,为政府采购竞标提供公平的环境
对中小企业供应商的限制应仅限于完成政府采购项目的能力,而不应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过往业绩、经营网点、完成类似合同的经验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的资质条款,并严禁对已下放或取消的资格资质条件对中小企业做额外要求。同时,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应设立合理的评审指标,禁止在规模、业绩等方面隐性的排除、歧视中小企业,为政府采购竞标提供公平的环境。
(二)减免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各类保证金及费用,提升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降低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
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应逐步减免各种费用和保证金,包括招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或者采用非现金形式的保证金方式(如银行保函等)降低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对于特定范围的优质中小企业可先行试点,提升其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及时支付政府采购合同款项,减轻中小企业的资金负担。此外,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清理政府采购合同欠款,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方面的培训指导,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综合竞争力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要做好政府采购政策宣贯工作,充分利用好线上线下平台,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宣讲、培训和指导,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利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的能力。
(特约稿件)
美国众议院通过法案禁止政府采购华为设备
美国《国会山报》2019年12月16日消息称,美国国会众议院当地时间16日通过一项法案,禁止政府从被认为是国家安全威胁的企业购买电信设备,比如华为。这是继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11月22日通过禁止运营商使用联邦补贴资金购买华为和中兴设备的决定后,美方针对中国电信企业的又一不友善举动。
据报道,美国众议院16日一致通过的这项法案名为“两党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支持该法案的两党议员当天在一份声明中说,“确保我们的网络不受外国恶意干扰,对美国无线通讯的未来至关重要。”声明同时提到华为,宣称“华为及其附属公司对美国的商业和安全利益构成了重大威胁,因为很多通信供应商严重依赖他们的设备”。
报道称,这项法案将禁止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向“对国家安全构成风险的任何公司”提供购买电信设备的资金,同时要求政府帮助小型通信供应商移除“可疑设备”。该法案要求联邦通信委员会设立一个斥资10亿美元的计划,帮助小型和农村通信供应商移除“可疑网络设备”,并用被认为更“安全”的产品取代。
(信息来源:环球网)
哈萨克斯坦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
2019年12月3日,哈萨克斯坦在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会议上宣布启动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谈判。
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主席卡洛斯·范德鲁表示,哈萨克斯坦申请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表明《协定》对于哈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经贸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委员会期待2020年收到哈方提交关于市场准入的初步方案,以及关于政府采购立法问题清单的答复意见。上述材料将作为启动哈方加入谈判的基础。
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哈萨克斯坦有权在加入世贸组织4年后启动《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哈于2015年加入世贸组织,并于2016年10月成为《政府采购协定》观察员。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旨在促进参加方在对等基础上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使政府采购更加透明,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截至目前,《政府采购协定》共有48个成员。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英国首相酝酿防务开支改革 先拿军事采购“开刀”
英国《泰晤士报》12月16日报道,首相鲍里斯约翰逊不满英国国防部大肆浪费经费,打算让高级顾问多米尼克卡明斯全面整改防务开支流程,明年首先拿军事采购“开刀”。
据知情人士透露,卡明斯打算审计国防部新近采购,并评估造价昂贵的军事装备研发情况。卡明斯尤其关切国防部斥资62亿英镑(约合581亿元人民币)打造的两艘航母。卡明斯在2019年3月份曾利用个人博客抨击国防部打造航母项目是“闹剧”,“持续浪费数以十亿计英镑”。他指责企业贪得无厌,政客和说客腐败,议员没有起到监督作用。英军第二艘航母上周刚获建造授权。
依据《泰晤士报》梳理,英军以往不少军事采购堪称“灾难”。原定更换海上巡逻机的项目超支7.9亿英镑(74亿元人民币),2010年才被“砍”,比理想日期晚了9年。更新陆军“克兰斯曼”无线电系统的项目历经10年努力,2000年终于告吹。SA80冲锋枪自1991年海湾战争以来便臭名昭著,但英军依然升级20万把,每把花费400英镑(3748元人民币)。
不少分析师希望国防部今后采购时更加灵活,选择一些规格稍低的军备,以节约成本并便于迅速服役。
(信息来源:新华社)
中国中车在美国工厂获两年宽限期
近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一项决议,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中车)获得两年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可以竞标除了首都华盛顿特区以外美国其他城市的订单。2019年12月初曾有报道称,美国国会内部就有关市场保护的相关法律文本达成一致,将禁止使用联邦政府资金购买中车的车辆设备。
根据最新的协议,中车公司可以向现有客户销售更多列车,这些客户包括马萨诸塞州湾区交通局、宾夕法尼亚州东南地区交通局、洛杉矶地区的交通营运部门等;中车可在两年的宽限期里竞标美国其他城市的订单,但首都华盛顿特区除外。
据报道,中车已承接波士顿地铁红线和橙线共404节列车车厢的生产,并拿下了芝加哥地铁的846辆列车订单,还将计划投资5000万美元,为纽约地铁系统开发新的地铁车厢。
中车马萨诸塞州斯普林菲尔德工厂于2018年正式投产,是中国轨道交通设备商首次在美国建厂。2019年8月14日,该工厂生产的首批新型地铁车辆在波士顿市正式载客运营,2022年以前,波士顿地铁橙线的车辆将彻底更新。
(信息来源:环球时报)
德国总理默克尔重申德国不排除华为建5G
据德国《商报》2019年12月18日报道,德国执政联盟中的社民党内部通过一项提案,试图将中国华为公司排除在德国5G建设之外。而执政联盟中另外两个执政党基民盟和基社盟以及总理府则主张进一步收紧5G安全标准,但不排除华为。德国联邦政府将在2020年初就华为参与德国5G网络建设问题做出决定。2019年18日,面对议员质询,德国总理默克尔表示,她没有受到所谓“来自中国的压力”。
社民党在通过的提案中称:“在扩展5G网络时,不可靠的制造商应被排除在核心和外围网络之外,尤其是在不能排除不受规则控制的影响、操纵或间谍活动的情况下。”
德国总理默克尔18日在联邦议院接受议员质询,被问到北京是否试图影响德国政府的决策时,默克尔表示:“我没有听说任何来自中国政府的压力。”她重申,德国会坚持严格的安全标准,但不会禁止任何个别公司参与5G建设,“我反对排斥某一家企业,但是我支持尽一切可能确保安全。”
“德国之声”称,德国国内的电信供应商都是华为的客户,他们先前也警告,如果德国政府将华为排除在5G供货商的名单外,恐将导致德国延后建设5G网络的时程,并多花几十亿美元的费用。。
(信息来源:环球时报)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02-20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12月,总第12期)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要求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2019年1.........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国利用外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新挑战,以激发市场活力、提振投资信心为出发点,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为重点,以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外商投资环境为着力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
《意见》就深化对外开放、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和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等4个方面提出了共20条政策措施。
其中,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2019年12月11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要求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办法》对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信息发布媒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过程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办法》指出,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办法》还针对不同主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问责机制。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指定媒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实施指定行为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年11月25日,财政部、商务部和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公告》中规定了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的范围;规定了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公告》还表明,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加大绿色采购力度 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
2019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印发实施。
《方案》制定了绿色生活创建行动的主要目标,将通过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广泛宣传推广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建立完善绿色生活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推动绿色消费,促进绿色发展。
《方案》要求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牵头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以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作为创建对象。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等目标管理。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带头采购更多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更新公务用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推行绿色办公,使用循环再生办公用品,推进无纸化办公。率先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到2022年,力争70%左右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达到创建要求。
另外,《方案》还要求由商务部牵头开展绿色商场创建行动,以大中型商场作为创建对象。完善相关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商场设施设备绿色化水平,积极采购使用高能效用电用水设备,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部财务司组织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购买服务座谈会
根据财政部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部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行为,2019年 11月19日,财务司组织召开部机关司(局)政府购买服务座谈会。财务司财务会计处处长马朝晖、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政采处处长汪振川以及各司局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相关人员近60人参加了会议。
座谈会上,财务司财务会计处处长马朝晖进行了动员讲话,介绍了我部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财务司吴敏筝同志对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编报、采购、执行和报销支付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讲解;部政府采购中心政采处处长汪振川介绍了部政采中心目标定位和工作思路。
通过此次培训,部机关司(局)参训人员进一步学习了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和法规,提高了业务水平,加强了与部政采中心的联系,有力地推动了工信部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发展。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连续三年荣获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情况通报表扬
根据财政部2016、2017、2018年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40号、财库[2016]212号、财库[2017]204号)要求,财政部对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进行了考核评比。
根据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报表数据和分析报告质量等客观因素得分情况,财政部在2016年通报表扬36家单位、2017年通报表扬40家单位、2018年通报表扬36家单位,我部均获得表扬并排名较为靠前;在我部获得2018年度通报表扬后,总工程师张峰同志做出“继续努力,持续做好相关工作”的亲笔批示。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政采中心白会宜主任出席2019年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论坛
2019年12月7日,由国际关系学院主办、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承办、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等协办的“2019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论坛”在京召开, 来自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及企业界的100多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部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白会宜应邀参加了本次论坛并致辞。
本次论坛以“公共采购深改进行时”为主题,分为“公共采购新时代的价值目标和实践探索”、“公共市场迈入‘大修时代’”、“政府采购——深改进行时”和“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在公共采购中的应用”四个单元模块。
白会宜在致辞中指出政府采购作为宏观调控手段在促进经济增长,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指出,“政府采购与制造业发质量发展关系紧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能够直接促进制造业的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而提升我国在国际开放之路中的竞争能力。”
白会宜表示,在深化改革背景下,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将得到充分挖掘和有效发挥,他指出,“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改革,为突破“卡脖子”技术创造迭代创新的市场环境,为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创造更多商业化应用空间。”
最后,白会宜呼吁参会学者专家关注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问题,并邀请参会专家学者加入正在筹备的工信部政采中心专家委员会,为共同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全国政采改革工作会要求加快推进政采制度改革
2019年12月5日,全国政府采购改革工作会议在京拉开帷幕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许宏才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系统阐述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任务,是新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行动纲领和科学指南。
会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凝聚改革共识,准确把握《改革方案》的新任务新要求。一是要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二是以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为重点,推动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三是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四是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契机,有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五是以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为支撑,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监管能力、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六是以推进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业务转型为突破,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专业化水准。
会议强调,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政策性强。要建立健全改革任务落地机制,抓好重点改革任务的推进工作。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稳妥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统筹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切实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改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中央各预算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派团参加我国加入GPA第7份出价首轮谈判
2019年10月21日至23日,王绍双副司长率领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云南、陕西、青海省,以及国家铁路集团公司有关人员组成的中国政府谈判代表团,赴瑞士日内瓦就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开展首轮谈判。谈判期间,王绍双副司长还与WTO政府采购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处负责人开展了会谈。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中直机关2019年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在京举办
近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在京举办为期两天的“中直机关2019年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张宇航在会上介绍道,从中直采购中心2004年12月成立以来,已经走过了15年的发展之路。截至今年10月底,累计为中直机关单位组织实施采购项目2900多个,完成采购预算294亿元,实际采购金额252亿元,节约率14%以上,连续5次在财政部组织的中央级集采机构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这些成绩的取得,是财政部指导帮助、中直机关各单位支持配合的结果。
张宇航指出,这次培训班的主要目的是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形势任务,帮助中直系统各单位进一步提高依法采购意识,切实履行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采购各项政策的落实落地,不断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培训主要内容是学习解读财政部有关改革文件和政策规定,讲解政府采购有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要求。
据了解,中直管理局对举办这次培训班高度重视,参会人员包括中直、中办各单位80余家采购单位,约300人。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深圳市着力提升政府采购规范化水平
近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文件模板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共整理修订16个采购文件模板,着力提升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推出的新模板与旧模板相比还是有一些亮点和变化的。具体呈现出4大特点:
一是模板内容紧跟政策要求,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全面清理规范采购文件模板中不严谨、不一致的表述,取消“投标保证金”、“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要求,取消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涉及投标人规模的评分项,增加落实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明确告知对小微企业(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扣除政策,及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
二是模板文本体现专业性和行业特点。对于采购实施频率高、需求数量大、采购标的物相对固定、特点类似的项目,采用通用模板进行规范。对于行业特点鲜明、专业化程度高的项目,出台专项模板,更好满足采购人需求。
三是实行容错机制,减少供应商证明文件提交。供应商注册实行公示准入制,投标采用承诺函形式,供应商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接受公众监督。采购中心在收到质疑举报等情况下,可以对供应商承诺事项进行事后审查,有报必查,违法必纠。
四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分类惩处失信供应商。在采取价格评比法的项目中,供应商如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诚信档案,投标报价将会上浮10%。供应商如有重大违法记录,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据悉,按照“服务无止境、发展不停步”的理念,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继续优化采购文件模板,更好服务采购当事人,确保采购质量和效率双提升,促进依法采购与阳光采购的常态化。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招标文件将本地注册和纳税作为加分项被国务院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2019年11月12日通过中国政府网发布《关于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发现部分地方和单位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不到位典型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根据《通报》,2019年9月,按照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的统一部署,16个国务院督查组分赴16个省(区、市)开展实地督查。
根据《通报》,国务院第十二督查组在四川省督查发现,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2017年试用版)》在设定有关投标企业评审项时,规定企业在凉山州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得1.5分,近3年在凉山州内税务机关累计纳税达一定规模得2分。凉山彝族自治州通过加分设置对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执行不同标准的做法,限制了外地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浙江省探索“互联网+政府采购+扶贫”新模式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近年来积极探索,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互联网和扶贫的有机结合,打造出了一个“互联网+政府采购+扶贫”的新模式。
一、积极搭建扶贫馆,开展线上消费扶贫新模式。江山市依托“政采云”平台覆盖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优势以及在政府采购领域的电商营运经验和资源,积极在“政采云”平台上搭建江山农业(扶贫)馆。
二、择优选择代理商,打通消费扶贫“最后一公里”。江山市财政局从具有专业资质和电商能力的众多综合代理商中择优选定了浙江冒个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扶贫馆的首家本地入驻综合代理商。代理商直接从对口扶持地区农民或农业经济组织采购商品,展示、推介和销售扶贫地区的优质农副产品,打通消费扶贫的“最后一公里”。
三、依托扶贫政策支持,建立消费扶贫协作新机制。针对江山市对口扶贫地区四川沐川县的特色农产品,择优选择具有电商综合运营实力的当地供应商入驻江山农业扶贫馆,深入挖掘沐川当地可供销售的农副产品,建立长久稳定的线上供销关系,助力精准扶贫。确定报送单位食堂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比例,鼓励和引导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和医院)食堂和各级工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或为干部职工代购农业(扶贫)馆的商品,年终通过考核预算单位预留采购扶贫份额比例情况,将“造血式”扶贫真正落实到位。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11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11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2%,比上月上升0.9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9%,比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49.5%,比上月回升0.5个百分点; 小型企业PMI为49.4%,比上月回升1.5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6%,比上月上升1.8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生产扩张加快。
新订单指数为51.3%,比上月上升1.7个百分点,重返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有所增长。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8%,比上月回升0.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7.3%,虽位于临界点之下,但与上月持平,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变化不大。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5%,比上月上升0.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
“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思考
姜爱华 李镕辰
【摘要】科学合理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运行的重要保障。在“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机制应遵循“先放后管”的思路,在赋予采购人自主权的同时,加强对采购人的后续监管,监管重心要从目前的“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
【关键词】放管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2018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中提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放活微观主体,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效能。”“放管服”改革要求政府部门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监管体制的完善,但目前政府采购领域的监督管理机制仍然以事前监督为主,事中和事后监管较为薄弱,与“放管服”改革思路不尽一致,也无法为政府采购制度的优化提供坚实保障。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急需转变监管思路,适应“放管服”改革下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管的需要。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的法律依据是以《政府采购法》为主,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且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做出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将监管职责授予财政部门,并具体规定了其相应的职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六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可见,实施条例拓展了政府采购监管的范围,一方面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内控机制,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第八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该办法强调了采购人内控机制建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这一办法对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事前审批做了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该办法强调了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在监督上的协调配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则应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这一办法强调了财政部
门对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
综合来看,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已经涵盖了从相关当事人内控机制、财政部门内部监管到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囊括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等不同阶段,对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运用、信息公告等分别作出了不同的监管规定。
二、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提出更高的要求。政府采购在减少政府干预、放权于市场、放权于采购人的同时,更加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既要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又要凸显监管重点环节,避免寻租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目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并没有跟上“放管服”改革的步伐,相关法律规定仍需改进,监督管理体制也仍以事前监管为主,忽略了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功效,难以发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真正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放管服”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政府如何在减少干预的同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就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予以支撑,赋予各个参与主体明确的监督职责。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出,尽管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对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却不够明确与细化,无法紧跟“放管服”改革的步伐。首先,目前的监管法律体系没有明确采购各方主体的监督责任,仅依靠财政部门的监督,容易造成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缺位”,无法形成闭合监督管理链条。其次,政府采购监管法律体系没有细化“全过程”监督管理链条细节,对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再到签订、履行合同,直至质疑投诉处理各个过程的监管规定不够明确,不能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事前监管需改进
政府采购事前监管主要是指对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的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方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等方面的审批管理。一方面我国目前政府采购预算监管乏力,但另一方面政府采购事前审批事项过多,不能完全适应“放管服”改革对“放”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预算编制不够合理。
预算编制不合理的实质是采购需求确定不合理的问题。众所周知,明确的采购需求是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首要因素,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则是明确采购需求的关键环节。政府采购预算应保证其完整性与严肃性,以实现“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但是,由于相关政府部门的预算意识不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缺乏充分的依据,从而导致政府采购活动的资金约束力减弱,不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发挥。一方面,编制预算人员缺乏足够的责任意识与专业素养,对预算的认知不足;另一方面,相关监督机构中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力度不足,从而导致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对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缺乏足够的实地考察了解,无法确定真实的采购成本,一味地追求价格最低而忽视采购项目的质量,盲目确定预算金额,使得采购过程中频繁发生调整预算的现象。这既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管理目标,大大降低政府采购预算的有效性与严肃性,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整性。没有合理有效的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纪检、审计部门在进行内、外部监督时也就没有了充分的监督依据,监督过程也只能关注采购活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方面,触及不到实质性的内容,监督也便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并且在中央以及各地的政府采购相关网站中,也没有涉及采购人编制预算方面的问题反映。
事前审批事项过多。
采购事前审批事项过多,主要体现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仍较低、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过宽以及对采购方式的审批过多,不能适应“放管服”改革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中对采购人(预算主体)放权的需要。
“放管服”改革的目的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减少政府部门的干预,提升政府部门治理能力和水平。当前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仍然较低,这就意味着,公开招标方式使用的频次会比较多,而公开招标周期长、相对效率低,特别是,公开招标容易走向“价格过低”的误区,不利于满足采购人的个性化需求,不利于改进政府采购效能。并且,与我国工程采购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相比,货物和服务的标准明显偏低。同时,我国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模式采取的是集中采购目录制和限额标准制,即,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对象,均应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这样一来,如果集中采购目录过宽、限额标准过低,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份额就过高,而社会上的代理机构能够代理的范围就相对有限,显然,这与简政放权、激发代理机构活力是相矛盾的。特别是在2014年我国全面放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准入后,如果不对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限制进行调整,社会代理机构实质上能够代理的范围更是相对较小。此外,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不采用公开招标的,都要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实际中经常出现不适合用公开招标的情形或者招标后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这些情况都要重新经过财政部门审批才能更改为其他方式,大大折损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三)事中监管需全面
政府采购过程的主体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且每一主体都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链条上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而且也要承担主体责任,进行相互监督。但目前各主体责任不够明确,监督意识也不够强烈,在监督不够全面的情况下,各主体容易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进而滋生腐败现象,浪费财政资源。首先,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不够全面。近年来采购代理机构数量出现大幅度上升,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管仍需加强,即要遵循“放”后要“管”的思路。其次,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很多采购的具体承办者,负责采购活动特别是招标投标活动,其在制作招标文件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权利,因此,监管力度不够使得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容易发生暗箱操作,有的通过设定不公平条件对其他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不利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再次,对评审专家的监督不够全面。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专家是否独立于其他主体以及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是否公平、是否具有政策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最后,对供应商的监督不够全面。目前监督部门的重点侧重于供应商的资质方面,但是供应商履约能力、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等方面的监管不足,无法确保实现采购的效率性和有效性。
(四)事后监管需强化
政府采购事后监管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目前这一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监管不力,以及信息公开仍需进一步加强。首先,供应商履约情况好坏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最终效果。当前供应商履约中存在不少问题,如供应商不诚信、低价中标后“以次充好”,而采购人也拿供应商没办法,这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案中少有采购人提出质疑投诉窥见一斑。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需要透明化的信息公开及反馈机制。虽然目前政府采购活动实现了一定的电子化平台监管,且中国政府采购网就监督检查结果、质疑和投诉处理结果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进行公示,各地方政府也会从市级和区级两个层面进行此类监督信息的公示,以帮助审计部门、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主体了解具体情况,但政府采购监管中的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各地信息公开度不统一。就质疑和投诉处理公告方面,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公告时间期限较短,一般只能查询最近的60条信息公告,稍前日期的公告无法查询;而各地方政府采购网的公告时限有长有短,且规模并不统一,江苏省2018年全年省市区就463条质疑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而河北省2018年共公示163条信息公告,数量规模差异较大,且陕西省区级质疑投诉处理的公告时间期限明显短于省级公告期限。其次,信息公开内容不完善。目前的质疑投诉处理公告模板包含相关当事人、相关事项、调查结果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仅反映当前存在的问题,但问题何时解决、如何解决以及解决效果如何,均不得而知。再次,当前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结果公开不够及时、应用不够及时,不仅不利于政府采购外部监督机制的良好运行,更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优化。
三、“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强调立法先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保障一切政府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但由于目前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法律体系还没有与“放管服”改革紧密衔接,相关规定比较滞后,不够清晰明确,致使政府采购活动各方主体监督责任意识不强,无法形成完整的监督管理链条进而有效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因此,一方面,政府立法部门应明确各参与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具体职责,将其体现在相关的立法规定中,且应按照改革的推进与采购活动的实际发展情况随时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调整。另一方面,立法机关还应将政府采购流程中每一环节的监管责任细化,明确规定相应职责与惩罚措施,并设置一定的奖励措施以激励各主体履行监管责任。此外,我国在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法律体系时,应按照法律层级逐步推进。中央政府层面应根据全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特点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并结合现实情况明确各参与主体的具体职责,起到统一领导的作用;其次,各地方政府在中央立法框架的领导下,根据当地政府采购特点,制定适合本地区政府采购监管的规章制度体系,并与中央法律相辅相成,强化细化各参与主体责任,为健全“放管服”背景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改进事前监督
一是加强对采购需求和预算编制的监督。采购需求确定和预算编制是整个政府采购流程的首要环节,规范合理的预算是优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棒,同时也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充分依据与保障。首先,应监督强化采购部门人员的预算意识,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平时的采购工作中着重强调预算管理在财政支出效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意义,树立“精准编制预算”“无预算,不采购”的意识;其次,监督提高采购人编制预算水平,提升采购人专业知识素养,并设计相关体系督促采购人深入了解市场行情,充分掌握采购产品的相关信息,明确采购需求,衡量产品价格与质量,讲求“物有所值”;再次,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的应用,财政部门需专项检查采购人编制的预算是否以上一财政年度预算绩效评价的结果为依据,以问题为导向,弥补漏洞,全面系统地编制采购预算,以实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最大程度的统一。
二是增加采购人的自主权。这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客观需要。要适当缩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通过这项改革,能够扩大采购人的自主权、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简易采购方式,同时,这一改革,也能扩大社会代理机构可代理的范围、激发社会代理机构活力,但同时建议,对于目录范围外也没有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给予除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之外的简易操作方式指导;要放松对采购方式审批的限制,充分相信采购人有能力选择最佳采购方式,特别是,对于实质性不满足三家供应商而有可能导致公开招标的情形,采购人无需再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转为其他采购方式。同时,事前“放权”也意味着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加强事中监督
强调各参与主体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中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财政监督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事中监督链条的完整性。首先,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对代理机构的监督不到位容易使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处于被动状态,无法实现真实采购需求。这就要求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实时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采购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还要紧密关注其是否与供应商、评审专家串通,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财政部门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抽查采购代理机构并进行相关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其是否具有代理资质的依据,实行社会代理机构资质登记制度,激励代理机构依法行事。其次,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除供应商的资质问题外,监督部门还需重点审查投标合同中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项目信息是否与采购需求相契合、供应商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此外,采购人仍要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展开监督,考核评价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质量是否达到预期的采购需求,作为考察供应商资质的参评因素。再次,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专家库数据,实行考核奖惩制度,监督评审专家评分的政策性及独立性,并将其作为考核专家资格的评判因素,确保评审专家的专业性。
(四)健全事后监督
政府采购事后监督过程不仅要求监管部门及时验收供应商履约情况、跟踪相关部门质疑投诉处理情况,还需要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加以反映,以便社会公众、专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但就目前公开的信息中,社会公众及相关机构部门无法充分获取供应商履约情况、政府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结果情况等具体信息。首先,要加强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监管,对在履约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要记入供应商诚信档
案,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营商氛围。其次,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应统一信息公开标准,中央政府部门应搭建相关信息平台,就信息公开时限、标准、模板做出统一规定,而地方政府也应就信息公开层级进行统一,保证信息公开范围的全覆盖,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了解相关内容。应完善信息公开内容,针对质疑投诉处理公告,政府部门不仅仅需要公开存在的问题,还应组织相关监督机构持续追踪问题的后续解决过程,对问题解决与否、解决效果如何等信息进行公示;及时追踪供应商履约情况并就有关信息进行通报。应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结果的反馈与应用,及时公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信息,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责任人应予以公布并对其反映的问题加以改正,且将改正的具体问题进行公示,以便监督部门了解具体问题解决情况。
四、结语
“放管服”改革的逐渐深入以及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趋势都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事前监督向事中、事后监督转变,强化相关参与方的主体责任,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力度,落实财政部门与纪检、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紧密配合工作,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健全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为“放管服”改革的持续发力、政府采购制度的稳步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转载自《财政监督》杂志)
美国加州颁布行政令宣布政府用车不再采购化石燃料汽车
当地时间2019年11月20日,美国加州总务部发布行政令,行政令宣称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今后政府采购用车将不会选购化石燃料的车辆,而是具有某种电气化功能的车辆。这项改动对大部分加州政府部门立即生效,但是部分公共安全车辆(例如警车、消防车)可以豁免。
目前尚不清楚这项行政令具体是指哪种类型的电气化车辆,其中有48V轻型混动系统(48-volt mild-hybrid)、混合动力车辆(Hybrid vehicle)、插电式混合动力车(Plug-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PHEV)和纯电动车辆(Battery-electric cars)几种选择。
(信息来源:国际新能源网)
迪拜道路交通局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竞标迪拜地铁运营合同
据《中东经济文摘》(MEED)11月14日独家报道,迪拜道路交通局(RTA)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于3月5日前竞标将于2021年开始的迪拜地铁运营与维护(O&M)合同。
据悉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包括:阿尔斯通/ RATP Dev(法国)、德国铁路公司(德国)、日立(日本)/ Ferroviedello Stato Italiane(意大利)、Keolis(法国)/ 三菱集团(日本)、Serco(英国)、Transdev(法国)。
知情人士透露,迪拜道路交通局希望在2020年8月至9月间授标该合同,并计划在2021年9月前完成地铁运营交接,届时与英国Serco公司的当前合同将终止。
今年4月,英国Serco公司与迪拜道路交通局签署了价值6.8亿迪拉姆(1.85亿美元)的合同,将其迪拜地铁运营与维护合同终止时间从2019年9月延长至2021年9月。该公司此前已与迪拜道路交通局签订了两个五年合同。
但是,根据迪拜采购法相关规定,到2021年合同到期后,迪拜道路交通局需要重新招标而不是进一步延长与Serco公司的合同。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美国防部招标为4座军事基地装配大型5G移动宽带技术
据合众国际社网站11月4日报道,美国国防部发布一份初步招标书,旨在为4座军事基地装配大型5G移动宽带技术。
报道称,五角大楼上周公布了选定的进行初步5G测试及试验的基地:位于华盛顿州的刘易斯-麦科德联合基地、位于犹他州的希尔空军基地、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圣迭戈海军基地,以及位于佐治亚州的奥尔巴尼海军陆战队后勤基地。
报道援引负责研究和工程的美国防部副部长帮办莉萨·波特在洛杉矶举行的世界移动通信大会上的话说:“从历史上看,国防部与私营企业通过建立伙伴关系推动创新,并在通力合作下把跨越式技术带到前沿的例子可谓屡见不鲜。国防部希望,美国业界能引领5G技术。”
(信息来源:参考消息网)
印度国防部采购本土制造装备 价值28亿美元
外媒称,印度国防部已经与国有的兵工厂管理委员会(OFB)签订了一项价值2000亿印度卢比(约合28亿美元)的合同,为印度陆军再制造464辆T-90S主战坦克。
英国《简氏防务周刊》网站11月11日报道称,OFB发言人乌迪潘·慕克吉11日对记者说,根据5天前签署的这份协议,OFB位于印度南部阿瓦迪的重型车辆厂将在4至5年内完成主战坦克的交付。
英媒援引业内消息人士的话说,这笔订单是2006至2007年间与重型车辆厂达成的一系列合同的一部分,这些合同旨在根据与俄罗斯签署的一项技术转让协议,许可制造1000辆T-90S坦克。
报道指出,最近签署的协议独立于采购价值1344.8亿卢比的T-90MS主战坦克的计划——该计划的所有坦克都将以配套元件的形式从俄罗斯坦克制造商乌拉尔机车设备厂进口,然后由重型车辆厂进行组装。
(信息来源:参考消息网)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12-31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