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公告:将缺乏法律依据或标准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采购人、代理机构双双被警告
7月14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六百三十五号至第一千六百四十五号11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表述不清晰;多家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招标文件编制违法;招标文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标供应商所投两款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一千六百四十一号、第一千六百四十二号公告显示,财政部在依法对“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大数据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JJC-2021-NYB02)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将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或标准的高级软件工程师证书、大数据分析师(高级)证书、信息系统管理(高级)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项目预算金额390万元,于2021年11月1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1年12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及答疑文件,对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七章评标办法中的评标表作出调整。同年12月8日再次发布更正公告,调整了第七章评标办法中的评标表对应评审项。12月23日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公布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节选)如下:
第一千六百三十八号公告中,举报人反映:川消公司所投产品涉嫌专利侵权(举报问题1);招标文件相关评审标准设置不合法(举报问题2、3);川消公司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举报问题4)。财政部调查认定举报人反映的问题2、3成立,问题1、4缺乏事实依据。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认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六百四十五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鸿运汽车公司所投两款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鸿运汽车公司中标无效。
第一千六百三十六号、第一千六百三十七号、第一千六百四十号、第一千六百四十三号、第一千六百四十四号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某援外项目、“中国地质科学院北清路基地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GX211157X)、“中国科学院大学LED显示系统电子竞价项目”(项目编号:DZJJ22010510129020)监督检查或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分别对其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第一千六百三十六号、第一千六百四十三号、第一千六百四十四号公告均涉及同一项目,三家供应商分别被罚款1181856.3元、1158183.53元、1172478.34元。
所属栏目:观点看台
发布时间:2022-07-21 00:00:00
-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
水规计〔2022〕239号
5月31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水利投融资创新力度,积极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扩大水利投资来源渠道,加快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运营,拓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长期资金筹措渠道,推进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规划引领作用,科学谋划水利发展重点领域、项目安排。遵循市场规律,完善市场规则,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坚持效益导向、分类施策。根据不同类型水利项目的功能属性、投资规模、收益能力、运营管理等特性,加强政策支持和监管服务,实现水利PPP项目更好更快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协同推进。加强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水价形成机制、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改革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和投融资模式,畅通社会资本参与渠道,完善社会资本投入的合理回报机制,激发社会资本的投资活力和创新动力。
坚持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立足项目全生命周期,健全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长效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安全效益相统一。
二、主要领域
(三)国家水网重大工程。以自然河湖水系、重大引调水工程和骨干输配水通道为纲,以区域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和供水渠道为目,以具有控制性功能的水资源调蓄工程为结,加快实施国家水网,协同推进省级水网建设,统筹已建工程提质增效和新建工程效益,全面增强我国水资源统筹调配能力、供水保障能力、战略储备能力。
(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坚持节水优先方针,推进实施一批节水项目。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在水土资源条件适宜地区建设一批现代化灌区。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推动完善渠首水源工程、骨干渠系、计量监测等设施,开展数字灌区建设。
(五)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聚焦民生改善和乡村振兴,优化农村供水水源及工程布局,推动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动城镇管网向农村地区延伸,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牧区、山区、偏远地区等不具备规模化供水条件的地区,推进实施一批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建设和改造,提高自来水普及率。
(六)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建设。推进江河控制性工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与运行管护、蓄滞洪区建设,提高洪水调蓄能力。实施大江大河大湖干流堤防建设和河道整治,加强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河道泄洪能力。
(七)河湖生态保护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治理,实施母亲河复苏行动,加强河湖生态治理修复;以长江、黄河上中游和东北黑土区等水土流失区域为重点,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因地制宜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小水电绿色改造;深入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让越来越多的流域重现生机。(八)智慧水利建设。加快建设数字孪生流域、数字孪生水利工程,构建天、空、地一体化水利感知网和数字化场景,实现数字孪生流域多维度、多时空尺度的智慧化模拟,实现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提高水利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三、合作方式
(九)分类选择合作模式。针对水利项目公益性强、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低的特点,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灵活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移交—运营—移交(TOT)等模式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十)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在确保项目完整性和公益性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工程模块,根据各模块的主要功能和投资收益水平,采用适宜的合作方式。对水库大坝建设等涉及防洪的公益性模块,事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应以政府为主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对水力发电、供水等经营性模块,可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落实水价、电价等政策,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权益。
(十一)供水、灌溉类项目。对于重点水源和引调水工程,通过向下游水厂等产业链延伸、合理确定供水价格等措施,保证社会资本合理收益。对于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统一供水设施运行服务标准,推广城乡供水同城、同网、同质、同价、同管理;对于分散式中小型供水工程,探索以大带小、整体打包,引入专业化供水企业或规模较大的水厂建设运营管理。对于大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应合理划分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和供水单元,完善计量设施,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运营,鼓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受益主体投资入股。水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应采用“使用者付费”模式;水费收入不足以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采用“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模式;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采用“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模式,逐步过渡到“使用者付费”模式,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十二)防洪治理、水生态修复类项目。对于河道治理、蓄滞洪区建设、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等防洪治理项目和河湖生态治理保护、水土保持、小水电绿色改造等水生态修复项目,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充分利用水土资源条件,鼓励通过资产资源匹配、其他收益项目打捆、运行管护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降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对于智慧水利建设,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授权企业投资运营等方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维的积极性。
四、重点工作
(十三)深化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相关规划,筛选潜在PPP项目,形成重点推介水利PPP项目清单,强化信息公开和投融资合作对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策划、前期论证。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技术复杂、不确定性因素多、周期长,原则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鼓励社会资本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工作。
(十四)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拟采用PPP模式推进的水利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一并编制或单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等事项。
(十五)严格履行审核决策程序。按程序通过立项的水利PPP项目,及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地方政府或经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并按要求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实施方案应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文件、备案信息保持一致。
(十六)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实施方案通过审核审批的水利PPP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项目公告和有关信息,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合同文本。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十七)依法合规组建项目法人。水利PPP项目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社会资本方根据投资比例协商共同组建项目法人,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落实项目法人职责,签订投资、建设、运营合同文件。合同签订前,要对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征求政府相关部门、法律咨询机构和社会资本方的意见,明确项目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
(十八)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水利PPP项目的特点,制定完善建设运营监管制度,切实强化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功能效益发挥。项目法人要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完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维修养护机制,保障工程稳定运行,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确保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十九)健全绩效评价和退出机制。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绩效评价标准,定期对项目运营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合作期内,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要及时做好项目移交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合作期满后,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确保工程持续安全运行。
五、政策支持
(二十)加大政府投资引导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二十一)推动建立合理回报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好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科学核定定价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积极推动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加快推进用水权改革,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工程建设运营,转让节约的水权获得合理收益。
六、服务监督
(二十二)做好项目服务。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化水利PPP项目审查审批流程,加快审查审批进度,持续提升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的便利度。
(二十三)加强政府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水利PPP项目的监管,着重强化对合作双方诚信履约、项目法人履职尽责等方面的监督,促进水利PPP项目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对于社会资本方直接参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要对参建单位资质、合同订立、工程价款等进行严格监督。
(二十四)接受公众监督。依法披露水利PPP项目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确保项目实施公开透明、有序推进。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督促社会资本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严格按照约定保质保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维护公众利益。
七、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运营、拓宽水利投资渠道的重要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实化推进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政策措施。
(二十六)强化跟踪监测。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跟踪监测机制,开展水利PPP项目跟踪问效和监测评估,动态掌握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运营情况,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水利PPP项目实施后评价,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评价社会资本的参与程度和工作落实情况,推动有关政策不断健全完善、落地见效。
(二十七)做好宣传推广。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PPP项目有关政策法规、操作规则和管理要求的培训,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好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案例,营造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良好氛围。
水利部
2022年5月31日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2-07-14 14:51:29
- 财政部公告:未按最后报价提交评审小组评审,一项目成交结果无效
7月7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六百二十九号至第一千六百三十四号6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相关项目未按照其最后报价提交评审小组评审;未依法发布中标公告;采购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磋商文件编制违法;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
第一千六百二十九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本项目未按照其最后报价提交评审小组评审。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代理机构就评审组织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六百三十一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本项目未依法发布中标公告。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发布中标公告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一千六百三十二号公告中,投诉人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拒绝向其提供售后服务评分情况,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其他待遇;2.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3.竞争性磋商文件在服务器CPU的采购需求中指定“Intel Xeon”品牌,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其他待遇;4.成交公告信息发布不规范。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4为无效投诉事项。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磋商文件编制违法的问题限期改正。
据了解,该项目系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监督执法档案数字信息化项目,项目编号CS202112051127,预算金额119.352928万元。2022年1月10日,项目发布磋商公告。1月26日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发布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一千六百三十四号公告中,投诉人提出多项投诉事项。其中,投诉事项1-2为: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应为必须优先,中标产品未依法选用强制节能产品,应当废标。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1、2部分成立;其他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该项目系海口总站轮训大队边检模拟培训现场建设项目(二次),项目编号K3331465020210300000-2021030201。2021年9月3日,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项目预算金额780.970991万元。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二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第2点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注:所采购的货物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范围内,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9月27日,项目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发布招标文件及分项报价表。
根据2019年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我国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同年4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共计18个品目。其中,计算机设备等10个品目中涉及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24种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所属栏目:观点看台
发布时间:2022-07-14 00:00:00
- 贵州篇:努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新未来
沿着总书记的足迹·贵州篇:努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新未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两次深入贵州考察调研,指引贵州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
牢记总书记的嘱托,贵州人民昂首阔步新征程,守护绿水青山,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不断开创百姓富、生态美多彩贵州的美好未来。
“巩固脱贫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
走进贵州省遵义市花茂村村民王治强的农家乐小院,一眼就能看见门口的笑脸墙,上面贴满村民露出笑脸的照片。
花茂村过去叫“荒茅田”,是一个贫困村。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来贵州调研时,告诉花茂村的乡亲们,好日子是干出来的,贫困并不可怕,只要有信心、有决心,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
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花茂村景色(2020年2月28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陶亮 摄
铭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近年来花茂村将生态旅游与农业、文化、商业深度融合,发展100多乡村旅游经营户,2019年底花茂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贵州的脱贫工作及发展问题,是习近平总书记心中的牵挂。2014年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贵州代表团审议,指出“要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把扶贫开发工作抓紧抓紧再抓紧、做实做实再做实,真正使贫困地区群众不断得到真实惠”。
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发展农村产业、实施兜底保障……近年来,贵州192万群众搬出大山,740余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得到解决,建成农村“组组通”公路7.87万公里……2020年11月,贵州省宣布,全省贫困县全部出列,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黔西市化屋村麻窝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5月6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陶亮 摄
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来到贵州考察,走进苗寨化屋村,指出“实现小康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要求“巩固脱贫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按照既定的目标踏踏实实走下去”。
“总书记勉励我们发展好苗绣,坚定了我把苗绣发扬光大的决心。”化屋村村民彭艺回忆起习近平总书记那天考察特色苗绣时的情景仍激动不已。她说,自己注册了苗绣制作公司,吸纳了30多名村民在家门口就业。
苗族村民赵玉学在家中展示自己制作的黄粑(5月31日摄)。新华社记者 欧东衢 摄
2021年,化屋村明确了农文旅融合发展的目标,引领群众通过资源资金入股形式参与发展产业,实现就地就业。2021年底,全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93万元。
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贵州近年来大力推进乡村振兴。贵州12个农业特色产业正在快速发展,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五个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加强与广东的协作,推进粤黔合作共建园区。
“未来贵州将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壮大扶贫产业,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贵州省乡村振兴局有关负责人说。
“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
青山如黛,江水如碧,乌江流域承载了贵州一半以上的人口和经济总量。然而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沿岸工业企业经营粗放、沿河网箱养殖超载、两岸污水处理滞后等原因,乌江水污染严重,一度成为“污江”。
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调研时要求贵州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培植后发优势,奋力后发赶超,走出一条有别于东部、不同于西部其他省份的发展新路。
乌江源百里画廊一景(5月31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欧东衢 摄
一场乌江生态保卫战全面打响。铁腕整治乌江沿岸磷化工污染,管控生活面源污染,实施全面禁渔……2021年,乌江干流水质达到Ⅱ类标准,流域水质总体为“优”。
贵州近年来打出系列治水、治气、治土“组合拳”,全省地表水水质总体为“优”,主要河流监测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为97.7%;9个中心城市空气质量指数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98.4%。
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再次强调“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指出“创新发展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选择。要着眼于形成新发展格局,推动大数据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
考察中,习近平总书记通过视频察看“中国天眼”工程,勉励广大科技工作者以南仁东等杰出科学家为榜样,为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工作人员在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展示中心观看LED显示屏(5月26日摄)。新华社记者 欧东衢 摄
科技创新正在成为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要素,以大数据技术、5G技术等为代表的前沿创新技术,正在悄然改变贵州。
工作人员在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展示中心观看LED显示屏(5月26日摄)。新华社记者 欧东衢 摄
2021年以来,作为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贵州,持续深化打造“一张网”,汇聚“一朵云”,推动大数据与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融合发展。
贵安新区华为云数据中心(5月24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欧东衢 摄
过去几年中,中国电信、华为、腾讯等企业的数据中心纷纷落地贵州。在中国电信云计算贵州信息园,10万余台服务器占据了机楼里的万余个机架。目前数据中心已为上万家客户提供数据存储、云计算等服务。
中国电信云计算贵州信息园(5月24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欧东衢 摄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副局长娄松说,贵州下一步将打造数据中心、智能终端、数据应用“三个千亿级主导产业集群”,建成全国大数据电子信息产业集聚区,打造全国数据融合创新示范高地、数据算力服务高地、数据治理高地。
工作人员在中国移动贵阳数据中心机房内巡检(5月24日摄)。新华社记者 欧东衢 摄
“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
仲夏时节,遵义会议会址,参观者络绎不绝。
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调研时参观了遵义会议会址和遵义会议陈列馆,指出“我们要运用好遵义会议历史经验,让遵义会议精神永放光芒”。
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强调,“从长征精神和遵义会议精神中深刻感悟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
牢记嘱托,贵州上下齐心、干在实处。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元社区门口的大石上,镌刻着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2月在这里考察时作出的指示。
“总书记告诉我们,要坚持为民服务宗旨,把城乡社区组织和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好。”金元社区党总支书记袁琴说,社区近期建立了“议事廊”、养老服务站、老年学校等等,把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上。
为了全面夯实基层治理基础,贵州省各级各部门创新推进“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机制建设,其中“一中心”指县乡村综治中心,“一张网”指城乡社区网格,“十联户”是将相对集中居住的村(居)民按十户左右划分联防联治服务单元。
市民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合力惠民生鲜超市(阳关店)选购蔬菜(2021年2月4日摄)。新华社记者 陶亮 摄
“菜篮子”“米袋子”“果盘子”,直接关系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贵阳市观山湖区合力惠民生鲜超市阳关店入口处,“一元蔬菜专区”的大白菜、白萝卜、莲花白等一直保持着稳定而低廉的价格。2021年2月在这里考察时,习近平总书记肯定了合力惠民生鲜超市“坚持保本微利经营,让农民和市民两头都得实惠”的运营模式。
“我们超市70%以上的蔬菜都在省内采购,并实行基地直采模式,最大限度给农民和消费者以实惠。”超市店长王伟说。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贵州下大力气完善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弥补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欠账,在发展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所属栏目:沿着总书记的足迹
发布时间:2022-06-20 00:00:00
- 江西篇: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上勇争先
红土地上的新崛起——沿着总书记的足迹之江西篇
红色,是无数先烈用鲜血染就的江西革命老区底色。这片红色的土地,是习近平总书记心中的牵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赴江西考察,把脉定向,指引江西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上勇争先。
“让老区人民过上幸福生活”
山路蜿蜒,峰峦连绵。
井冈山茅坪镇神山村昔日贫困户彭夏英家,日子早已焕然一新:家里办起农家乐,新房子改成民宿,家庭年纯收入达10多万元。
江西省井冈山市神山村景色(2021年2月19日摄)。新华社记者 周密 摄
革命老区脱贫、老区群众生活水平提高问题,一直是习近平总书记心中的牵挂。
2016年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来到神山村了解精准扶贫情况。在彭夏英家,总书记一间间屋子察看,又坐下来同夫妇俩算收入支出账,问吃穿住行还有什么困难和需求。习近平总书记说,在扶贫的路上,不能落下一个贫困家庭,丢下一个贫困群众。
三年后,习近平总书记再赴江西,来到赣州市于都县梓山镇潭头村看望红军后代,察看村容村貌;走进梓山富硒蔬菜产业园,了解蔬菜产业发展情况。他强调,我这次来江西,是来看望苏区的父老乡亲,看看乡亲们的生活有没有改善,老区能不能如期脱贫摘帽。
拼版照片:上图为2016年2月2日拍摄的江西省井冈山市神山村景色(新华社记者 万象 摄);下图为2022年2月15日拍摄的神山村景色(新华社记者 郭杰文 摄)。新华社发
“革命战争年代,江西人民为革命胜利付出了巨大牺牲、作出了巨大贡献。现在国家发展了,人民生活改善了,我们要饮水思源,不能忘记革命先辈、革命先烈,不能忘记革命老区的父老乡亲。”习近平总书记说,要“让老区人民过上幸福生活”。
深情话语温暖人心。
“扶贫、脱贫的措施和工作一定要精准”“要把乡村振兴起来”“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从罗霄山脉到于都河畔,总书记的谆谆嘱托指引方向。
牢记指示,为民造福。江西把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第一民生工程,精准识贫、精准施策、精准退出,25个贫困县顺利摘帽,接续推进乡村振兴。2021年全省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达14391元,老区群众走上平坦路、住上安全房、用上卫生厕、喝上干净水。
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梓山镇潭头村的果蔬种植基地(2021年4月29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万象 摄
“总书记到访前,村里人均年收入不足3000元,年轻人能走的都走了。现如今,人均年收入达2.6万元,21户贫困户全部脱贫,年轻人又回来了,常住人口从不到40人增至170多人。”神山村村支书彭展阳说。
“推进农业现代化,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让农业农村成为可以进一步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农业农村发展寄予厚望。
距梓山富硒蔬菜产业园不远处,新建的于都硒博馆内,富硒蔬菜、富硒大米、富硒脐橙等产品琳琅满目。“富硒产业正成为希望产业。”于都县富硒产业发展中心主任刘禄生说,目前全县有四五万人从事富硒产业,种养面积达15万亩,产值超6亿元。
2020年10月21日,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梓山镇潭头村村民孙观发(左一)向游客介绍当地的特色农产品。新华社记者 万象 摄
一户户零星的种养变为规模产业、一座座现代农业园区拔地而起、一个个旅游新村破茧而出……通过做大优势主导产业、做精乡村特色产业、做强农产品加工业,赣鄱大地广袤的乡野正成为振兴热土。
“作示范”“勇争先”
老区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念兹在兹。2019年5月22日,在听取江西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总书记要求江西“努力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上勇争先”。
“技术创新是企业的命根子”。走进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门口的一行字,让员工们时刻铭记三年前的温暖一幕,激励着他们不断创新。
2019年5月20日,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人在车间内工作。新华社记者 胡晨欢 摄
2019年5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这家公司考察。他强调,要紧紧扭住技术创新这个战略基点,掌握更多关键核心技术,抢占行业发展制高点。
“抓住创新的命根子,企业就有蓬勃的生命力。”公司副董事长吕锋说,牢记总书记嘱托,公司在节能、环保领域持续加大研发力度,近三年先后投入研发资金3.28亿元,掌握了行业领先的晶界渗透技术,生产的磁钢产品在风力发电、新能源汽车、变频节能空调三个领域市场占有率全国第一。
“聚焦主导产业,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发展,对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大开放促进大发展”……两次赴赣考察,习近平总书记深入农村、企业、高校,为江西高质量发展定向指路。
2016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南昌大学国家硅基LED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了解实验室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等情况。
“总书记的到来给了我们莫大鼓舞。”中科院院士、南昌大学副校长江风益说,“我们按照总书记要求,继续加大攻关力度。总书记考察后不到100天,团队在黄光技术上实现重大突破,推动我国LED技术从‘国际并跑’到‘国际领跑’。”
今日南昌,已成为LED产业“重镇”:LED芯片产能已跃居全球前三,跻身国内最大的大功率LED光源生产基地,手机闪光灯和移动照明出货量全球第一。
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加快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通过拥抱创新、扩大开放、绿色发展,江西高质量发展源源不断结出“硕果”——
中国稀土集团、宁德时代、格力电器、吉利汽车等众多行业巨头落户;物联网、虚拟现实、大数据等新经济快速发展,全省数字经济规模超8000亿元;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成效显著,35项改革成果列入国家推广清单……
“十三五”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内外部环境,江西主要经济指标始终保持稳定增长。今年一季度,江西以6.9%的GDP增速跃居全国第二。
这是在江西省南昌市赣江畔拍摄的LED灯光秀(5月17日摄)。新华社发(马悦 摄)
向南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向东对接长三角地区和海峡西岸城市群、向西对接长株潭城市群和成渝城市群……江西充分发挥连南接北、承东启西、通江达海的区位优势,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上积极作为,加快打造长江中游城市群战略支撑区,与中部地区其他省份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区域协同发展美好蓝图正加快变为现实。
“伟大革命精神跨越时空、永不过时”
江西是一片充满红色记忆的土地。
井冈山革命烈士陵园、八角楼革命旧址群、中央红军长征出发纪念馆……习近平总书记每次到江西考察,都会前往红色旧址追忆革命历史,缅怀革命先辈。
习近平总书记深情地说:“井冈山精神和苏区精神,承载着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铸就了中国共产党的伟大革命精神。这些伟大革命精神跨越时空、永不过时,是砥砺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不竭精神动力。”
2021年5月12日,在井冈山茨坪毛泽东同志旧居,“小红军宣讲团”的成员陈欣言(左一)给前来参观研学的学生们进行义务讲解。新华社记者 彭昭之 摄
红土地上的干部群众牢记总书记嘱托,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正放射出新的时代光芒。井冈山整体脱贫之后,当地干部群众拧成一股绳,正在高质量发展中进位赶超,今年一季度GDP、工业用电量等4个经济指标增速跃居全省前列。
“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根守魂”“锤炼忠诚干净担当政治品格,当好人民勤务员”“逢事想在前面、干在实处”……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西代表团审议时,多次对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提出要求。
牢记总书记要求,江西以干部创先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当年苏区干部夜打灯笼访贫农,今天我们传承红色基因,选派年轻干部到企业挂职,他们和工人们一起扑在工地,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在服务企业中锤炼作风、增长才干。”于都县委书记黄法说。
万名干部入万企、半天开办一家企业……江西正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干部创先”的生动局面,流淌在老区干部血脉中的红色基因在新时代迸发出巨大力量。
面向未来,4500多万赣鄱儿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作示范”“勇争先”,用真抓实干的奋斗姿态,创造新的时代荣光
所属栏目:沿着总书记的足迹
发布时间:2022-06-07 00:00:00
- 提高技术要求但未明确相应等次,一项目被责令重新采购
珠海市政府采购网近日发布一则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Z社区居民委员会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珠海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预算金额240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021年12月1日,被投诉人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12月9日,投诉人提出质疑。12月10日,被投诉人答复质疑。12月10日,被投诉人发布采购更正公告,更正原因:招标文件修改。12月15日被投诉人组织开标和评标。12月15日被投诉人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确定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12月15日,投诉人提出投诉。目前,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1。本项目第四章用户需求的(2)技术要求2.2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中标“▲”条款中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设置不合理,投诉人认为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界定不清晰,具有较大人为主观因素来判断的可能性。
(二)投诉事项2。本项目第四章用户需求的(2)技术要求2.2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第16点报警声压:>85dB(A计权)3m。投诉人认为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执行国家标准GB 20517-2006《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在距报警器3m远处,火灾报警信号声压应大于80dB(A计权)”,本项目要求>85dB,设置不合理。
(三)投诉事项3。本项目第四章用户需求的(2)技术要求2.2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第17点“▲产品通讯方式为NB-IoT,支持移动、联通、电信三网通讯(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投诉人认为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执行国家标准GB 20517-2006《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在该标准中没有对设备需支持移动、联通、电信三网通讯的检测要求,即按国家GB 20517-2006规范进行检测出来的检查报告无对此技术要求的检测内容。
(四)投诉事项4。本项目第四章用户需求的(2)技术要求2.2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第23点“▲重复性试验比值≦1.10、方位试验比值≦1.30、一致性试验比值≦1.35(提供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投诉人认为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执行国家标准GB 20517-2006《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在该标准中,重复性试验“响应阈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应不大于1.6”,方位试验“响应阈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应不大于1.6”,一致性试验“响应阈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应不大于1.6”,但本项目分别要求≦1.10、≦1.30、≦1.35,设置不合理。
以上投诉事项2至4,投诉人均认为采购文件中的上述参数及要求均高于国家标准GB 20517-2006《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参数及要求的提高没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排斥了大部分按照国家标准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和检验报告的产品供应商,认为有为特定产品定制的嫌疑。
(五)投诉事项5。本项目更正公告发布时间距离开标时间不足5天,采购过程违法。
投诉人诉请:
1.重新修改采购文件;2.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流程。
被投诉人的回复意见:
(一)投诉事项1。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根据《珠海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第14条要求禁止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除外),故针对本项目特点和需求要求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是符合实际需要的,有资质要求也是国家强制性要求。
(二)投诉事项2至4。被投诉人认为,技术参数经采购人前期调研及参考同类项目,确定所设置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有3家以上产品满足;其次,本项目是火灾隐患整治项目,事关人命,对产品的功能参数要求须满足本项目需要实现的目标和效果。
(三) 投诉事项5。被投诉人认为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内容不影响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未接收到已报名的投标供应商对该项目的延期开标时间及更正内容的异议。
审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经查阅磋商文件、磋商资料、磋商报告、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资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情况如下:
(一)投诉事项1。本项目磋商文件更正内容后共有3条标注“▲”条款需提供证明材料为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涉及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电池、报警声压和通讯方式三方面。根据《珠海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第14点“禁止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机关认为采用“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说法符合相关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该管理办法对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均有清晰界定,投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主观因素判断的可能性。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投诉事项2至4。均针对本项目的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重要技术条款,其中报警声压、重复性试验比值、方位试验比值、一致性试验比值属于国家标准GB 20517-2006《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中强制性标准,分别为报警声压>80dB(A计权)3m,重复性试验比值、方位试验比值和一致性试验比值均不大于1.6。磋商文件要求为报警声压>85dB(A计权)3m、重复性试验比值≦1.10、方位试验比值≦1.30、一致性试验比值≦1.35;对“产品通讯方式为NB-IoT,支持移动、联通、电信三网通讯”此项条件,不属于国家标准GB 20517-2006《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中的检测项目。经查阅相关产品资料,上述设置的技术参数和要求,均有3家或以上的产品满足。投诉人诉称参数及要求的提高没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排斥了大部分按照国家标准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和检验报告的产品供应商,认为有为特定产品定制的嫌疑。本机关认为,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按自身项目目标提高部分技术要求,但未明确和划分相应等次,数个技术参数要求在国家标准之上设置1个数值作为评分项,设置不合理。同时,本机关认为本项目的组合式电气火灾探测器和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采购需求参数与某一品牌的产品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高度吻合,符合《珠海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第13点的禁止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三)投诉事项5。本项目首次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10时11分,提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12月13日9时30分。发布采购更正公告时间为12月10日18时56分,提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12月15日15时0分。更正内容:1.取消6条“▲”条款要求及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2.对5条“▲”条款内容进行修改。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本机关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内容进行修改,涉及11条“▲”条款(在磋商文件“产品技术参数”的评分细则中,每有一项对标识“▲”的重要技术参数不满足扣3分,每有一项对未标识“▲”的技术参数不响应或者负偏离的扣0.5分),所修改的内容对响应文件的编制是有影响作用,从发布更正公告时间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日,程序违法。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珠海市财政局决定如下:
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涉及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关的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属栏目:观点看台
发布时间:2022-04-15 00:00:00
- 招标人能否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投标保证金
吴华
案件来源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3民终3358号《民事判决书》,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8dd497c47b140729aceadf600b3656f
案件经过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为,2020年9月,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发布固镇县城南生态区路网PPP项目沥青工程(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招标文件,对涉案项目进行招标,预估金额3912.4万元,投标保证金50万元。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城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缴纳投标保证金50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中表示“……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接受上述文件要求。”
2020年10月10日,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原件核验的通知》,要求聚城公司在2020年10月14日15:00前提交其在招标文件中提及的“2020年5月22日与上海亚太集体有限公司签订的总价为2242.2万元的大理市综合官网二期工程沥青砼摊铺工程”的合同、结算资料、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加盖银行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彩色影印件,否则有权认定聚城公司存在虚假资料投标行为。
2020年10月15日,因聚城公司并未提供上述资料,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关于投标文件相关情况判定的函告》(以下简称《函告》),主要载明聚城公司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判定聚城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如聚城公司对以上结论有异议,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16日11:00前至合肥市招标中心进行澄清说明,若聚城公司未按要求办理或证明材料不能对以上问题澄清说明,则视为聚城公司认同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结论。
2020年10月16日,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截止到2020年10月16日11:00,聚城公司未对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结论进行澄清,现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以及《函告》要求,判断聚城公司该项目投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1.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2.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暂停在建工公司进行投标。
因建工公司未退还50万元投标保证金,聚城公司遂起诉。庭审中,法院要求聚城公司提交其在招标文件中提及的“2020年5月22日上海亚太集体有限公司签订的总价为2242.2万元的大理市综合官网二期工程沥青砼摊铺工程”的合同、结算资料、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加盖银行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庭审后聚城公司回复没有找到相关资料。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招标文件对于聚城公司具有约束力,双方已经就投标保证的条款达成合意。建工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属于邀约邀请,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保证金50万元,若投标人发生任何以下任一种情况,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聚城公司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缴纳了保证金50万元并提交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中表明“……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接受上述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建工公司收到了投标文件,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
但是,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约束自己履行投标义务的一种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其目的是维护招标投标关系、保证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二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也仅有两种,与上述规定情形一致。在九部委随后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中,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要求: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而本案建工公司提供的招标公告除法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形外,增加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的内容。该内容明显加重了投标人的责任,也不符合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且与九部委第56号令中如何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相悖。
依照《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对于其他合规投标人也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如果不予惩戒将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聚城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双方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但该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款实质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条款,如果因为聚城公司违反诚信原则的违约行为而不返还聚城公司高达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在建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建工公司将因此获得大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故酌定建工公司退还45万元投标保证金给聚城公司,对聚城公司要求建工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建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保证金45万元给原告聚城公司;驳回原告聚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的观点:
建工公司上诉的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首先,本案案由不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而是招标投标合同纠纷。其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与项目特点和需求有关的招标文件。被上诉人作为投标人出具的投标文件明确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投标文件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涉案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记载: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明确表示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从未对投标保证金条款提出任何异议,该合意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再其次,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对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规定,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综上,在案涉招标项目预估金额高达3912.4万元的情况下,上诉人确定案涉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为50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收取聚城公司50万元投标保证金即是双方的合意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最后,一审法院认定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聚城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没收聚城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符合双方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的约定和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一审判决结果却酌定上诉人退还50万元投标保证金中的45万元给聚城公司,仅要求聚城公司承担5万元的法律责任,不仅不符合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甚至是纵容、鼓励聚城公司弄虚作假。
被上诉人聚城公司辩称:1.上诉人认为缴纳50万元保证金属于承诺是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招标文件属于对项目工程的要约邀请,被上诉人提交投标书属于要约,被上诉人中标签订合同才能属于承诺,双方才能签订合同成立关系,因此本案关于招投标事宜是涉案工程的法律关系仍停留在磋商阶段,本案定性为缔约过失责任没有任何错误。2.双方为平等的法律合同关系,上诉人虽然是大型国企,但是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既然本案主体之间是缔约过失纠纷,应当结合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裁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上诉人在招标文件里以霸王合同条款的形式,超出招投标管理条例九部委关于施工文件的标准,强行增加投标人的义务,违背公平原则。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审法院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聚城公司在建工公司进行的招标中,存在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应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并无不当。聚城公司在本案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并非法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一审法院在建工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综合考量本案的案情,为防止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酌定由建工公司退还聚城公司45万元投标保证金,相应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建工公司上诉主张不应全部退还案涉投标保证金,并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超出了聚城公司因其违规投标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合理范畴,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这份判决是近年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判决中最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决。判决反映的法律问题,应当引起业界同仁思考。
第一个问题,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处罚?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行为的属性,是判断其他问题的基础性问题。若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民事行为,则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法律规定外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若是行政处罚,则因其为行政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笔者认为,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缔结两种合同。一种是招标完成后签订的采购合同,即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采购标的的合同;另一种是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各投标人签订的投标保证金合同。从缔约过程看,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既包含邀请潜在投标人对采购标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投标的要约邀请的内容,也包含投标保证金的内容,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及不予退还的情形等。
针对采购标的要约邀请,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为发出要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时作出承诺,采购合同成立,即多个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要约,而招标人只向中标人发出承诺并签订采购合同。
但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笔者认为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可以理解为是招标人希望与投标人订立投标保证金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不予退还的情形等均具体确定,一经投标人承诺,招标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是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作出承诺,即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等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款凭证、基本账户证明等材料。只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各个投标人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投标人出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则是投标保证金合同履行。
从上述缔约过程看,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合意的结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出缔结投标保证金合同的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作出承诺。虽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单方确定,投标人没有协商的权利,但投标人若认为投标保证金金额过高,可以不参与投标,投标人有选择权。另一方面,由于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格式合同,由招标人单方制定,故为防止招标人滥用权利,损害投标人的利益,法律对投标保证金作出限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只要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未超过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项目的招标估算价为3912.4万元,投标保证金不应超过2%即78.248万元,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要件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惩戒行为。而招标人不是行政机关,并且法律未规定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只有在招标人超过法律规定的2%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时才是违法行为。招标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合法行为。
综上,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投标人意思一致的合同行为,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处罚。只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特点是单务合同,投标人只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并保证不出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而不享有权利;招标人享有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投标保证金合同虽然具有惩戒性,但并不影响其合同属性,不能将其归入行政处罚。
第二个问题,除法律规定外,招标文件能否规定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本案中,法院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二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不得再制定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其一,基于上述分析,订立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民事行为遵循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因此,只要法律未明确禁止,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其他情形。
其二,实践中,不少项目的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与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相比,后者后果更为严重、性质更加恶劣。因此,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招标文件将这些行为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本案中,既然聚城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相关业绩,在招标人、法院提出要求查验合同原件时,聚城公司就有义务、有能力提交合同原件,证明其业绩的真实性,但聚城公司却不提交,可以推定其投标文件中的业绩为虚假,证明其故意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这种做法损害了招标人的权益。
第三个问题,招标人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追究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建工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保证金50万元。聚城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缴纳了保证金50万元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建工公司收到了投标文件,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二审法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聚城公司在建工公司进行的招标中,存在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观点错误之处在于,未区分采购合同标的的要约、承诺与收取投标保证的要约、承诺。对于采购标的而言,招标文件只是明确本项目的估算价、采购产品的技术及服务需求等内容,这些内容并不确定,要以投标文件的内容为准,因而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有关投标报价、投标产品的品牌及型号、服务方案等内容均是具体确定的,故而投标文件是对采购标的发出的要约;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发出承诺时,采购标的的合同成立。但是,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内容是明确、具体的,构成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作出承诺,此时投标保证金合同就成立、生效。一审法院的论述,只是分析了投标文件到达受约人时生效,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达成合意,根据《合同法》(现为《民法典》)的规定,要约生效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必须承诺生效才可以。因而一审法院的论述是有欠缺的。
二审法院的观点,将招标中两个合同的后果混为一谈。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首先出现投标保证金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其次因该违法行为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导致其没有资格签订采购合同。虽然弄虚作假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不签合同有因果关系,但弄虚作假造成的是两个不同的后果。对于缔结采购合同而言,因弄虚作假构成双方不能签订采购合同,投标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对于投标保证金合同而言,则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履行,招标人追究投标人的违约责任。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追究的是投标人的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个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适用公平原则调整投标保证金金额?
法院一方面认为,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对于其他合规投标人也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如果不予惩戒将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聚城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又认为,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款实质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条款,在建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建工公司收取50万元投标保证金获得大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故实际判决建工公司不予退还5万元投标保证金。
笔者认为,法院在本案中适用公平原则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如前分析,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价款,不是违约金。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投标人缔结投标保证金合同时确定的合同价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除非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为防止招标人滥用权利确定投标保证金损害投标人的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因此,只要招标人在法定幅度内确定投标保证金就应当认为招标人遵循了公平原则。法律并未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损害规定投标保证金,这种规定实际上也无法操作。并且,本案中,聚城公司并未以招标人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其没有注意或者理解投标保证金条款为由提起诉讼,故本案不能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支持投标保证金。
第二,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根本不存在该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应当撤销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第三,法院调低投标保证金的做法亦不合法。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法院审理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案件时,由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生效判决显然没有这些内容的认定。
第四,法院随意适用公平原则,造成不良社会效果。公平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也称衡平责任原则,它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且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且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观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裁量。为防止法官裁量权不当行使,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没有法律规定、发生法定情形无法适用合同时,才能适用。本案中,若聚城公司提供的业绩并非虚假,无论是在招标过程中还是在诉讼中均可以举证证明。但聚城公司拒绝提供证据,恰恰证明其对该损害的造成有主观过错,即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而招标人只要保证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在法定范围内,就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法院本应适用投标保证金合同作出判决却擅用公平原则,判决失当。
最重要的是,该判决示范效应不仅如此。若撤销投标文件不退还保证金50万元,而弄虚作假却只不退还5万元,则故意违法的代价小于撤销投标文件的代价,起不到阻止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的作用。同时,会导致其他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和收取无所适从,招标人不敢规定、不敢收取投标保证金,总会担心会被法院调整,破坏了法的安定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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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0 00:00:00
- 2022年2月发布58条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2022年2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58条,大致可分为三类,包括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串通投标和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其中,某家供应商串通投标成为项目成交人后,又将项目非法转包给另一家供应商,被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一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022年2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有28条,占比约48.3%。
天津市财政局在依法处理政府采购举报事项时,发现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参与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教学区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1-D-0519)、天津海运职业学院生活区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1-D-0520)、天津理工大学楼宇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1-D-0431)第二包和天津工业大学图书馆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1-D-0484)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某物业服务合同、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等材料为虚假材料,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天津市财政局于2022年2月17日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150550.2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采购人南昌市植保植检站报告,扬州宝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多佳公司”)于2020年11月参与了由江西省天铖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除害虫用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STCZFCG-JC2020025)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评审结果,宝多佳公司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于2020年11月24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020年12月3日,采购人收到质疑供应商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宝多佳公司的质疑函,质疑宝多佳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的实质性参数需求,存在虚假响应技术参数嫌疑。2020年12月8日,代理机构江西省天铖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对质疑内容进行了答复,2020年12月28日,采购人收到质疑供应商对成交供应商的补充质疑函。2021年1月4日,经原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复议,确认宝多佳公司响应文件中的“吸入式电击式二合一杀虫灯”检验检测报告和国家植保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备案的检验检测报告不一致,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质疑事项成立。2021年3月11日,南昌市财政局对宝多佳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合计壹仟陆佰伍拾元整)的罚款,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成都博飞科技有限公司参与并中标的仁寿第一中学校(南校区)多功能厅设备购置(第四次)(采购项目编号:SCJWY-2021-MS059号(4))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提供的电视机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证书编号:CQC20701272908)系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证书内容中申请人、制造商以及生产企业均为广州市弘缘电子有限公司。经查询证书编号:CQC20701272908显示,该证书中制造商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且证书状态显示已暂停(暂停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同时咨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回复称“中心颁发的CQC20701272908证书,制造商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该证书状态是暂停状态”。该公司系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2022年1月13日,仁寿县财政局对其处以采购金额(127.56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6378元(大写:陆仟叁佰柒拾捌元整),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二类:串通投标
2022年2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有18条,占比约31%。
贺兰县财政局根据贺兰县公安局移交的《移送案件通知书》〔贺公(经)移字[2021]10019号),对宁夏楠溪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楠溪公司”)在“贺兰县第一中学体育器材及职工工装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涉嫌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贺兰县第一中学体育器材及职工工装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宁夏巽羽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巽羽公司”),该项目存在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在调查中,楠溪公司法人金某某在接受贺兰县公安局询问时承认: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巽羽公司法人石某与其联系,并告知欲承揽该项目让其帮忙。随后,楠溪公司参与了“贺兰县第一中学体育器材及职工工装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2021年10月13日,经宁夏六维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楠溪公司的投标文件的字体、字号、格式与巽羽公司法人石某手机备忘录内容一致。楠溪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2022年2月18日,贺兰县财政局决定给予楠溪公司罚款3610.22元(参任陆佰壹拾元贰角贰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川世纪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云天公司”)在参加雅安市公安局维修加固项目(项目编号:511801202100052)中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系四川宏川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川嘉业公司”)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世纪云天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处加盖宏川嘉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电子印章,且宏川嘉业公司与世纪云天公司上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电脑IP地址相同。雅安市财政局认为,该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并于2022年1月20日对上述两公司均处以5514.76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类: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022年2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情形有12条,占比约20.7%。
在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工系智慧教室、教务处实训软件采购及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C〔2020〕9095)采购活动中,哈尔滨攀越科技有限公司被确定为该项目第1包的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50.679万元。成交结果产生后,该公司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公司资金出现重大问题已无法正常履约为由向采购人递交了《弃标声明》,放弃了该项目的成交资格。黑龙江省财政厅认为,该公司上述放弃成交资格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罚款数额为人民币0.50679万元,同时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经调查,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兴渝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成为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农业农村局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配电设施采购项目(第五次)(采购项目编号:5103222020001135)成交供应商。2020年12月8日,雅兴渝公司以总公司账户被冻结为由,放弃成交资格。富顺县财政局依法向雅兴渝公司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该公司未作答复,该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调查。富顺县财政局依法向雅兴渝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富财监督〔2021〕361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雅兴渝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条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富顺县财政局决定对雅兴渝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拒绝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19.9元(大写:壹仟贰佰壹拾玖元,按本项目采购金额243980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经南宁市财政局查实,深圳运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偲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参加“南宁急救医疗中心救护车电子化收费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NNZC2021-J1-990413-GXJT)”政府采购活动,被评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并于2021年6月27日与采购人签订《南宁市政府采购合同书》。但运偲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表示放弃成交结果。南宁市财政局认为,运偲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的情形。2022年01月26日,南宁市财政局对运偲公司处以项目采购金额3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500元,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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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03 00:00:00
- 长津湖之水门桥 (2022)

导演: 徐克
编剧: 兰晓龙 / 黄建新
主演: 吴京 / 易烊千玺 / 朱亚文 / 李晨 / 韩东君 / 更多...
类型: 剧情 / 历史 / 战争
制片国家/地区: 中国大陆 / 中国香港
语言: 汉语普通话
上映日期: 2022-02-01(中国大陆)
片长: 149分钟
又名: 水门桥 / 长津湖2 / 三炸水门桥 / 长津湖(下) / The Battle At Lake Changjin II / Watergate Bridge
IMDb: tt16194408
长津湖之水门桥的剧情简介:
电影以抗美援朝战争第二次战役中的长津湖战役为背景,讲述了在结束了新兴里和下碣隅里的战斗之后,七连战士们又接到了更艰巨的任务……
来源:豆瓣
所属栏目:党史影视
发布时间:2022-02-10 00:00:00
- 血战台儿庄 (1986)

导演: 杨光远 / 翟俊杰
编剧: 田军利 / 费林军
主演: 邵宏来 / 初国梁 / 江化霖
类型: 历史 / 战争
制片国家/地区: 中国大陆
语言: 汉语普通话
上映日期: 1986
片长: 129分钟
又名: The Bloody Battle of Taierzhuang
IMDb: tt0340453
血战台儿庄的剧情简介:
1938年,日寇占领民国首府南京之后,计划由南北两面包抄津浦路遇陇海路的枢纽——华东重镇徐州,以实现对华东的全面占领。国民党第五战区司令长官李宗仁(邰宏来 饰)临危受命,指挥保卫徐州、抵抗日寇。日寇入侵山东,陆军上将韩复榘畏战逃跑,将济南拱手让与日军,蒋介石(赵恒多 饰)整饬军纪将韩某枪决。为了增强作战实力,李宗仁将四处受排挤的川军将士纳入麾下,又力劝蒋介石恢复张自忠指挥权,构筑了强有力的抗日统一战线。与此同时,日寇矶谷师团南下临沂,屠杀当地百姓,张自忠为一雪前耻,率部奔赴临沂,与庞炳勋部死战日军,拉开了台儿庄大捷的序幕……
来源:豆瓣
所属栏目:党史影视
发布时间:2022-01-26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