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联合声明(全文)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邀请,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埃马纽埃尔·马克龙于2023年4月5日至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在两国即将迎来建交60周年之际,两国元首回顾中法关系坚实基础和两国人民友谊,就双边关系、中国-欧盟关系和重大国际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决定在2018年1月9日、2019年3月25日和2019年11月6日的联合声明基础上,为中法合作开辟新前景,为中国-欧盟关系寻求新动能。
一、加强政治对话,促进政治互信
1.中法将延续两国元首年度会晤机制。
2.中法两国强调双方高层交往及战略对话、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和高级别人文交流机制对于发展双边合作的重要性,同意年内举行三大机制新一次会议。
3.中法两国重申愿在相互尊重彼此主权与领土完整和重大利益基础上,推动紧密持久的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发展。
4.中法两国同意深化战略问题交流,特别是深化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与法国军队太平洋海区之间的对话,加强在国际和地区安全问题上的相互理解。
5.在中国和欧盟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20周年之际,中国重申致力于发展中国-欧盟关系,鼓励高层交往,推动在战略问题上凝聚共识,增加人员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积极平衡促进经济合作。法国作为欧盟成员国,认同上述方向,并将为此作出贡献。
6.法国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
二、共同推动世界安全与稳定
7.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法两国共同致力于为国际安全和稳定面临的挑战和威胁寻求基于国际法的建设性解决方案,认为应通过对话协商和平解决国家间分歧和争端,寻求在多极世界里强化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国际体系。
8.中法两国重申支持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五常)领导人2022年1月3日发表的《关于防止核战争与避免军备竞赛的联合声明》。正如声明中所强调,“核战争打不赢也打不得”。两国呼吁不采取任何可能加剧紧张风险的行动。
9.两国愿加强协调合作,共同维护军控与防扩散体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推进国际军控进程。中法两国重申致力于平衡推进《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核裁军、核不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三大支柱,不断加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普遍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10.双方支持一切在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基础上恢复乌克兰和平的努力。
11.双方反对针对核电站和其他和平核设施的武装攻击,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为促进和平核设施的安全安保发挥建设性作用,包括为保障扎波罗热核电站的安全安保所作出的努力。
12.两国强调冲突当事方应严格遵守国际人道法的重要性。两国尤其呼吁根据国际承诺保护受冲突影响的妇女儿童,加大对冲突地区的人道援助,提供安全、快速、无障碍的人道主义援助准入。
13.双方将继续在中法战略对话机制下保持沟通。
14.2015年达成的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JCPOA)是多边外交的重要成果。两国重申致力于推动伊朗核问题政治外交解决,重申致力于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及安理会决议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重申在此框架下对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支持。
15.中法两国将继续就朝鲜半岛问题保持密切沟通。
16.中法两国同意继续通过中法网络事务对话机制进行交流。
三、促进经济交流
17.中法两国承诺为企业提供公平和非歧视的竞争条件,特别是在化妆品、农业和农食产品、空中交通管理、金融(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人)、卫生健康(医疗物资、疫苗)以及能源、投资和可持续发展等领域。为此,两国致力于为企业合作提供良好环境,改善两国企业在对方国家的市场准入,改善营商环境,确保尊重两国所有企业的知识产权。在数字经济领域,包括在5G方面,法方承诺在两国包括国家安全在内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继续以公平、非歧视方式处理中国企业的授权许可申请。
18.中法两国愿继续加强在服务业各领域的务实合作,支持两国机构和企业在互利基础上开展经贸往来,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法国愿应邀担任2024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主宾国。
19.中法两国希加强农业、农食、兽医和植物检疫领域伙伴关系,乐见猪肉产品市场准入获得保障、向软枣猕猴桃和饲用乳制品开放市场、批准15家猪肉出口机构在华注册。两国主管部门将尽快回应符合双方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农业、农食产品,特别是肉类和水产品出口企业未来的注册请求和婴幼儿乳品配方注册申请,以及双方各自部门提出的市场开放请求。双方将继续在肉牛、葡萄酒行业以及地理标志,特别是勃艮第葡萄酒地理标志注册方面进行交流合作。法国支持中国将尽快提出的加入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申请,支持中国举办国际葡萄与葡萄酒产业大会。
20.中法两国对达成中方航空公司采购160架空客飞机的“批量采购协议”表示欢迎。两国将视中国航空运输市场和机队恢复和发展情况,适时研究中方航空公司的货运和长途运输等需求。双方欢迎中国民航局和欧盟航空安全局加强合作,将在均认可的国际安全标准基础上加快适航认证进程,特别是Y12F、H175、达索8X等项目的适航认证进程。双方欢迎两国企业就可持续航空燃料达成协议。双方继续开展工业合作,特别是空客天津新总装线项目。
21.中法两国支持两国航空公司按照两国民航部门相协调的方式,以恢复履行1966年6月1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航空交通协定》及相关航权安排为目标,尽快将航空连通恢复至疫情前水平。两国航空公司在中法之间经营航班时应享有公平均等的机会。两国支持深化人员和经济往来,包括为两国私营部门人员和商务人士提供签证便利。
22.双方对两国航天机构围绕嫦娥六号及地外样品联合研究开展合作感到满意。
23.为实现能源体系低碳转型的共同愿望,中法两国在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框架下,开展民用核能务实合作。两国致力于在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和法国原子能和替代能源委员会协议等基础上,继续推进在核能研发领域前沿课题上的合作。两国支持双方企业研究在核废料后处理等问题上加强工业和技术合作的可能性。
24.中法两国对2015年第三方市场合作政府间协议取得的成果表示欢迎。双方致力于已确定的第三方市场合作项目的后续和落实。两国政府鼓励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主体在可适用的国际高标准基础上在第三方市场开拓新的重大经济合作项目。
四、重启人文交流
25.为在全球推动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中法两国支持深化文化作品创作与利用方面的合作,将积极推动重启文化和旅游领域的交流合作。中法两国对两国文化主管部门达成文化合作意向声明表示欢迎。
26.双方将于2024年共同举办中法文化旅游年,支持故宫博物院与凡尔赛宫、上海西岸美术馆与蓬皮杜艺术中心等在两国合作举办高水平活动。双方承诺在遵守各自法律前提下,为巡回办展提供海关、物流等方面的便利化举措,将努力确保支持的展览中文化物品的完整性和顺利归还。
27.双方重申愿通过联合制作、版权合作、竞赛、艺术家交流等方式,加强在文化和创意产业领域,特别是文学、电影、电视纪录片、出版(含游戏)、音乐、建筑和数字化等领域的合作,提升针对最广泛受众的传播潜力。
28.中法两国承诺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修复和开发领域的双边合作。两国欢迎就中国专家与法国团队共同参与巴黎圣母院现场修复工作、兵马俑保护修复研究合作、公输堂和茂陵合作项目、推动两国世界遗产缔结友好关系等达成文化遗产合作路线图。双方将继续共同努力预防和打击盗窃、非法挖掘和非法进出境文化财产。两国重申全力支持“冲突地区遗产保护国际联盟”基金会保护冲突地区文化遗产。
29.中法两国重申重视语言教学合作,促进友谊和相互理解。两国将致力于延长2015年6月两国政府签署的《关于开展语言合作的协议》有效期,鼓励在双方学校开展中文和法语教学并增加双语课程,加强语言师资交流和培训。
30.中法两国重申重视加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合作,将鼓励中法高等院校发展伙伴关系,例如共建合作办学机构,共同推动相互恢复留学生和教师往来,为校际交流提供便利。为此,双方为上述人员申请签证制定便利程序。双方将尽快召开新一届中法教育混委会会议。
31.两国元首同意尽快召开新一届中法科技合作联委会会议,确定双边科学合作和促进碳中和科技合作的“中法碳中和中心”的重大方向。中法两国希通过中法科研伙伴交流计划(休伯特·居里安-蔡元培合作计划)等促进科研人员交流。双方愿继续实施“中法杰出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加强两国青年科研人员交流,推动优先领域合作和开展联合研究活动。
32.着眼2024年巴黎奥运会和残奥会,两国元首希将体育,特别是青年运动员交流、体育基础设施发展和体育产业经验分享作为双边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33.据联合国统计,2022年3.23亿人面临粮食危机。在此背景下,双方承诺维护市场稳定,避免不合理的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出口限制,从便利谷物产品和化肥出口着手畅通国际粮食供应链。双方致力于通过中方国际粮食安全合作倡议、粮食和农业韧性行动等实现上述目标。
34.中法两国均认为,提升对非洲伙伴等受粮食危机影响最为严重国家的支持力度对于构建有韧性、可持续的粮食体系十分重要。为此,双方愿推动节粮减损、促进粮食本地化生产的国际合作。根据这一目标,双方共同支持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世界粮食计划署等应对粮食安全问题相关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双多边出资方。
35.中法两国强调支持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致力于营造自由、开放、透明、包容、非歧视的贸易与投资环境,支持对世界贸易组织进行必要改革,支持世界贸易组织第13届部长级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36.中法两国愿开展合作,解决发展中经济体和新兴市场经济体融资困难问题,鼓励其加快能源和气候转型,支持其可持续发展。中方将出席2023年6月在巴黎举行的应对气候变化全球融资契约峰会。法方将出席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
37.两国同意在二十国集团框架下加强合作,推动二十国集团发挥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作用,按照巴厘岛峰会领导人承诺推进国际货币金融体系改革。
38.中法两国在发展中国家脆弱性背景下,支持《缓债倡议后续债务处理共同框架》的实施。《共同框架》于2020年11月由二十国集团和巴黎俱乐部通过,中法两国一道参与。双方重申各方以可预见的、及时、有序和协调方式实施《共同框架》,支持2023年2月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通过的债务议程。
39.双方赞赏二十国集团巴厘岛峰会欢迎各国自愿转借特别提款权,呼吁二十国集团成员国和有意愿的国家加大力度,二十国集团成员国努力将其特别提款权调动比例提高到30%,以尽快实现二十国集团罗马峰会通过的1000亿美元目标。
40.气候、生物多样性和土地退化防治是中法两国共同优先事项。两国承诺秉承2019年11月提出的《北京倡议》,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和“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以下简称“昆明-蒙特利尔框架”)的框架内继续保持高水平雄心。双方欢迎《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第二阶段会议通过“昆明-蒙特利尔框架”。中方将在未来两年继续担任COP15主席国,愿同法方一道积极推动“昆明-蒙特利尔框架”完整有效落实。两国欢迎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和将在全球环境基金下设立的安排对生物多样性融资的积极贡献。两国对在利伯维尔“一个森林”峰会上介绍的工作表示欢迎。
41.中法两国承诺在COP16召开前通报根据“昆明-蒙特利尔框架”修订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中方将积极研究加入“自然与人类高雄心联盟”的可能性。两国为实现每年减少5000亿美元有损生物多样性的补贴这一目标作出贡献。
42.中法两国重申各自碳中和/气候中和承诺。法方承诺到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中方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两国将采取政策和措施,落实根据《巴黎协定》目标已确定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
43.双方高度赞赏《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七次缔约方大会(COP27)取得的成果,承诺在筹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COP28)之路上保持密切沟通和协调,推动《巴黎协定》首次全球盘点取得成功,并在减缓、适应、损失和损害以及实施手段等议题上取得积极进展。
44.中法两国支持促进和发展有助于生态转型的融资,鼓励各自金融部门(包括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人和所有人)统筹业务和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循环经济、管控和减少污染或发展蓝色金融等方面的目标。两国还鼓励发展机构和开发银行、央行、监管机构和金融主管部门在绿色和可持续金融领域开展交流,分享经验,推动在非财务信息标准化等方面制定和完善标准。两国承诺支持可持续资本市场的发展。
45.中法两国认识到建筑行业在两国温室气体排放中占重要比重,积极研究加入“建筑突破”倡议。两国加强合作,推进建筑节能降碳,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46.中法两国致力于海洋保护。两国乐见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政府间会议就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文本达成一致,将就后续工作继续加强沟通协调。两国元首重申双方将根据《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促进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继续就在南极设立海洋保护区展开讨论。中法两国致力于“联合国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分别于2022年和2021年设立国家委员会,以凸显知识对于更好保护海洋的重要性。双方承认打击非法、未报告、无管制捕捞活动的重要性。
47.中法两国致力于推动由法国和哥斯达黎加共同主办的2025年联合国海洋大会取得成功。中方将研究法方提出的将中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主席国与法国作为2025年在尼斯举办的第三届联合国海洋大会主席国关联起来的路线图。
48.中法两国反对塑料污染(包括微塑料污染)。两国支持并参与第五届联合国环境大会续会(UNEA5.2)5/14决议授权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工作,致力于通过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
49.中法两国承诺保护和可持续管理森林生态系统,支持就更加可持续的价值链开展科学研究,打击非法森林砍伐及相关贸易。两国愿推进在自然保护以及草原保护、修复和可持续利用领域的合作。在此框架下,两国乐见中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法国生物多样性署开展积极合作。
50.中法两国将共同努力,通过公正的能源转型伙伴关系等工具,推动发展中国家实现更加公正的能源转型。
51.中法两国强调根据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促进和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对于各国发展的重要性。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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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07 00:00:00
- 第七届中国PPP论坛成功举办 聚焦“创新投融资模式 助力高质量发展”
12月26日
2022年12月25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清华大学主办,清华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协调人罗斯·巴洛斯(Ross Butler),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中国PPP咨询机构论坛秘书长李开孟,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首席专家、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教授、中国高校PPP论坛学术委员会主任王守清,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张峥,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PPP咨询机构论坛副秘书长徐成彬,华为中国产业发展与生态部副部长陈亚新,天一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周鹏等出席论坛并发表演讲。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共同主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高校PPP论坛秘书长杨永恒代表组织方致辞,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融资室副主任兼PPP中心副主任李泽正共同主持了论坛。论坛通过中国新闻网、清华大学视频号、B站平台等进行直播,累计观看人数超160万人次。
杨伟民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发表了题为“大力提振市场信心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主旨演讲。杨伟民认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总结的“六个坚持”体现了习近平经济思想,同党的二十大精神是高度一致的,对做好明年以及今后的经济工作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做好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突出强调了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以及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等内容。杨伟民从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财政赤字、专项债、贴息这三个政策工具要组合好,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精准有力等方面解读了宏观政策,并深入阐释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到的“六个统筹”要求。他指出,当前影响经济发展的关键点是居民消费、房地产、平台经济、民营经济,这四个关键点也是明年经济形势能不能总体好转的关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这四个方面都进行了重点部署。他认为,明年经济增长有望重回合理区间,经济形势有望总体好转。
韩志峰以“基础设施投融资热点问题解析”为题发表主旨演讲。韩志峰首先交流了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理解,分析了明年经济走势和政策支持方向。他认为,明年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不会弱于今年,且会更加精准有力,明年经济增长大概率好于今年,很可能是一个新的长经济增长周期的起点。韩志峰结合党中央国务院的系列文件会议精神,研判了基础设施投融资重点方向。他指出,2023年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重点方向至少包括低碳减排、新型基础设施、重点民生保障、区域发展重大战略、基础设施补短板、城市更新等六个领域。最后,韩志峰着重交流了对基础设施REITs和PPP的看法。他认为,经过前一段时期的试点,公募REITs的制度规则更完善、资产类型更丰富、市场运行更稳健,对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带动效果日益显现,明年REITs将进入快速发展期,总发行数量有望超过60只、总发行规模有望超过2000亿元。国家支持PPP的政策导向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未来推行PPP模式要更加规范有序,注重项目科学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合同公平合理、建设运营并重、融资依法合规、严防债务风险,推动中国PPP与时俱进、永葆活力。
罗斯·巴洛斯(Ross Butler)以“Strengthening ‘Social’ and ‘Governance’ into ESG”为题发表主旨演讲。结合世行投资项目环境社会管理的实践,巴洛斯交流了强化ESG中的“社会”和“治理”要素对推动PPP项目和未来低碳、新型基础设施融资的意义。项目环境社会管理贯穿设计、实施、完工、后评价等全生命周期,采用风险导向和综合性方法和评估过程可提升项目设计质量和实施效果。结合不同项目实际,在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综合考虑用地、移民、生计、员工、社区健康和安全、有形/无形文化资源、少数民族、弱势群体包容性、透明与参与等方面的社会因素,可促进项目目标实现和长期可持续运营。环境社会治理涉及不同主体的职责,PPP项目ESG管理主要因素之一是充分理解和分担项目开发和运营风险,这需要明晰不同方职责,建立稳健的管理系统,取得管理层支持,明确环境和社会专家投入,并定期开展监管、监测评价以及不断创新实践和经验总结。
李开孟在主旨演讲中探讨了政策性及开发性金融工具如何促进有效投资。李开孟指出,投资一直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基础设施投融资始终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类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投资者关注的热点话题。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是我国2022年实施的最为重要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创新工具,是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实践成果。他系统地阐述了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操作的六大关键环节,并指出其具有七大重要特征:一是创新项目资本金筹措方式,二是统筹应用各种政策工具,三是引导撬动市场化融资,四是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五是探索银行进行股权投资的新渠道,六是促进实现高质量发展,七是切实促进有效投资。同时,李开孟还提出今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及开发性金融工具应用的改进建议,包括完善基金专业化运作管理体系,建立常态化项目推动体系,同时应加强投资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工作。
王守清作了题为“中国PPP发展回顾与展望”的主旨演讲。他指出,中国PPP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已40余年,2014年以来先后经历3年快速上升到2017年的顶峰,1年快速下滑、3年下滑趋缓的低谷期和1年挣扎回升的爬坡期。我国PPP已形成一些中国特色和经验,取得了助力基础设施体系建立健全、促进社会资本转型升级、强化项目各主体能力建设、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动配套金融产品创新等成就。此外,以各大高校、科研机构等为代表的PPP智库生态也已初显成效,例如,2022年的《中国PPP年度发展报告》已经出版,中国高校PPP论坛组织全国知名PPP学者编写的《PPP理论与实践》教材也即将出版。与此同时,中国PPP发展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未来将持续推进以PPP为基础的投融资创新,包括基础设施REITs和项目ESG评价等,以及加强全球PPP网络合作建设,助力“一带一路”互联互通。
张峥发表了题为“公募REITs与碳中和金融”的主旨演讲。他指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是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将带来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变革。碳中和金融是服务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金融制度安排、金融市场与金融中介活动。公募REITs市场是碳中和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三个方面服务于经济社会的低碳转型:第一,发挥公募REITs市场的投融资功能,支持零碳产业发展;第二,公募REITs市场可以为不动产领域低碳转型提供市场激励;第三,完善的碳定价机制需要公募REITs市场。碳中和目标下发展公募REITs的关键点包括:推动重点领域的REITs市场发展;推出针对实现碳中和目标的信息披露制度;搭建面向零碳发展的REITs治理结构;提升专业评估和评级能力;加强投资者教育;建立和碳交易市场的连接。
徐成彬以“投资项目ESG评价探索”为题,阐述了投资项目开展ESG评价的重要意义、ESG评价指标与原则、ESG信息披露与监测要求。徐成彬认为,ESG已成为国际投资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ESG评价与联合国以人为本PPP项目评估工具一脉相承。开展ESG评价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必须从投资项目源头抓起。投资项目ESG评价需要学习借鉴国内外企业层面ESG评级经验,关注投资项目环境和生态影响、碳排放与“双碳”目标影响、社会影响、运营组织方案等内容,建立多层级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坚持通用与行业个性指标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前期评价与实施评级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等原则,通过信息披露和独立机构评价,形成项目全生命周期的ESG监测和改进机制。
陈亚新发表了“用数字化加速基础设施现代化”主题演讲。基础设施的数字化可以提升设施的运营效率和用户体检、增加增值业务,并匹配投融资过程管理的业务透明度。华为助力数以百万计的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帮助超过30亿人口实现联接,同时,华为也是基础设施领域的重要参与者。在数字化、新能源、民生保障基础设施数字化领域深入实践,对综合共享基础设施场景如城市综合杆、智慧供热、智慧交通外场站点形成数字化、绿色化、标准化、规模化部署能力。华为将助力构建基础设施开放、智能的感知网络体系,以数据共享为核心,提供感知、联接、算力等产品组合数字能力,使能传统基础设施运行更安全更高效。倡议政、产、学、研、金、介、用各界协同并进,支持感知设备互联互通,加大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力度,实现基础设施可持续运营。
周鹏分享了他对民间资本参与固定资产投融资的思考。他认为,新时代民营企业的创业精神与生俱来,民间投资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自带激励机制的劳动与资本结合体。我们倡导脱虚向实,倡导科技创新,倡导劳动创造价值的背景下,鼓励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的民间投资是必要的。他提出一些具体建议:前期政策为后续政策留有空间;支持民间投资决策科学化;增加产业投资的引导性和计划性管理;政府服务跟进和市场化专业机构配合的方式辅助工程建设。此外,保证固定资产投资的资产证券化退出通道;项目全生命周期依靠现金流,建议金融机构借助数字化手段精准分析,进行柔性制度安排。
杨永恒在致辞中指出,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要通过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有效带动全社会投资,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他表示,本届论坛聚焦“创新投融资模式 助力高质量发展”,就是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共同探讨投融资模式创新的新趋势、新思路,以扩大有效投资来持续优化供给结构,助力高质量发展。
李泽正在主持论坛时指出,今天上午九位来自政府界、学术界和业界的领导和嘉宾围绕“创新投融资模式 助力高质量发展”主题作了十分精彩的演讲,为中国基础设施投融资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很多真知灼见。今天论坛紧密围绕中国的投融资改革和创新作了非常深入系统的探索,比如政策性开发性政策工具、地方政府专项债、基础设施REITs、投资项目ESG、盘活存量、数字化、城市更新等等,相信听众都有很多收获和启发,此次论坛也将坚定社会各界持续参与中国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创新工作的信心。
来源:清华PPP研究中心公众号
所属栏目:PPP咨询与采购
发布时间:2023-01-04 00:00:00
- 新华财经:REITs缘何再成焦点?走近首批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
9月2日
新华财经北京9月1日电(记者余蕊)8月31日,红土深圳安居REIT、中金厦门安居REIT、华夏北京保障房REIT分别在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开盘首日实现涨停。首批三只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的成功上市,预示着基础设施REITs成为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瓶颈的重要工具之一,未来发展空间巨大。记者采访调研了三只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的原始权益人和地方主管部门。
一、底层资产过硬 首批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受到市场认可
8月31日,红土深圳安居REIT在深交所,中金厦门安居REIT、华夏北京保障房REIT在上交所正式上市。开盘不久,三只REITs均上涨约30%,涨停直至下午收盘。
在此前的发售阶段,三只REITs也受到了投资者的追捧。红土深圳安居REIT、中金厦门安居REIT、华夏北京保障房REIT的网下询价认购倍数分别约为133、108、113倍,公众认购倍数更是高达254、145、157倍。
市场的认可源于三只REITs优质的底层资产。红土深圳安居REIT的底层资产均位于深圳市核心区域或核心地段,底层资产的评估值为11.58亿元,本次发行规模为12.42亿元,实现对外募集资金6.09亿元。中金厦门安居REIT的底层资产为园博公寓和珩琦公寓,属于集中管理式公寓,出租率稳定在99%以上,本次发行预计可净回收自有资金约8亿元。华夏北京保障房REIT的底层资产为北京市海淀区文龙家园项目和朝阳区熙悦尚郡项目,出租率较高,两个项目共有2168套可出租房,总估值约11.51亿元,本次发行预计可净募集资金约7亿元。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峥表示,此次发行上市的三只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合计发行规模为37.97亿元,扣除原始权益人战略配售、偿还存量借款等金额后,累计净回收资金约22亿元。原始权益人拟将净回收资金全部用于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共涉及至少8个项目,保守估算将拉动投资规模超过300亿元。
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不仅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调研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内企业对于REITs的需求也十分迫切。
在REITs推出之前,保障性租赁住房行业主要依靠政府资金和房地产企业配套等方式建设,资金来源单一、社会资本参与程度低。存量项目缺乏有效的盘活手段,资产负债率高,而新增项目的投资匮乏,积累了风险。
“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的成功发行和上市,对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的意义是根本性的。”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勇说,“中金厦门安居REIT的成功发行和上市,开创了厦门安居集团融资模式的新纪元。”
地方政府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的需求也很急迫。“深圳市在‘十四五’期间将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54万套,亟需长期、大额、低成本的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缓解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压力,扩大有效投资,更好地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郭子平说。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韩志峰认为,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工作,有利于盘活保障性租赁住房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有利于降低租赁住房企业负债率,增强原始权益人的再投资和风险防范能力;有利于通过公开市场的监督,提升租赁住房企业服务水平;特别是有利于贯彻落实“房住不炒”要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构建住房建设和保障的新格局。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主任杨永恒认为,我国保障性租赁住房基数庞大,行业发展潜力大。
“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的成功上市,形成了保障性租赁住房行业‘投-融-建-管-退’的闭环投融资机制,为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企业和投资主体提供了规范化、标准化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增强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形成存量资产与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杨永恒说。
二、基础设施REITs加快常态化发行 获各地政府大力支持
2021年6月21日,首批基础设施REITs上市。随后,基础设施REITs进入常态化发行阶段。今年8月31日前已上市的14只基础设施REITs,主要集中在产业园区、仓储物流、高速公路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
如今,基础设施REITs正在加快推进常态化发行。今年5月27日,证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从该通知发布到首批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上市,仅间隔了三个月。
“证监会在年中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稳步扩大REITs试点范围,加快推进常态化发行。近期,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方面研究提出了加快推进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的十条措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说。
三只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上市后,已上市的基础设施REITs数量达到17只,发行规模合计579亿元,较去年6月21日首批基础设施REITs上市时增加了265亿元。17只基础设施REITs的总市值约为650亿元,回收资金带动新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600亿元。
“如今社会各方参与基础设施REITs的积极性显著提升,储备项目数量迅速增加。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正式推荐20余个项目,还有近20个较成熟项目正在加快推进,处于培育期的项目超过80个。”韩志峰说,“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前期辅导,推动更多项目尽快具备申报条件。同时,完善申报推荐流程,提高项目推荐效率。项目发行上市后,将指导督促使用回收资金的新项目加快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实现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三只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的成功上市,与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唐绍杰介绍,该项目从启动到发行经历了项目储备、项目申报、项目受理、项目发售等环节,大致经过了一年时间。深圳市发展改革、国资、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税务、证监、深交所等部门召开10余次专题会议,高效解决了申报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转让、资产认定等问题。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投融资处负责人介绍,厦门市发展改革委作为REITs工作专班牵头部门,对于中金厦门安居REIT项目的申报,按周进行调度,推动解决了申报过程中的堵点和难点问题。
“该项目从厦门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前后历时仅半年左右,政府部门给予了全力支持。”陈勇说。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处长李晓涛表示,他们联合北京证监局、市金融局监管局、市国资委等REITs工作专班成员对华夏北京保障房REIT等本市基础设施REITs重点储备项目,开展定期联合调度以及重难点问题专题调度,协调市住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等,帮助企业解决申报问题,指导项目编制申报材料,加快推进项目申报。
三、业内需求旺盛 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发展空间较大
对于三只REITs上市后的表现,原始权益人纷纷表示很有信心。
“我们对红土深圳安居REIT充满信心。”唐绍杰说,一方面,深圳面临“双区叠加”“双区驱动”“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正在培育“20+8”产业集群,是充满活力的创新创业之都,对新市民、青年人的虹吸效应显著,为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深圳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旺盛的市场需求,红土深圳安居REIT的四个底层资产地理位置优越,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
“以发行价计算,华夏北京保障房REIT预计2022年9月至12月和2023年的现金流分派率约为3.95%。同时,本次发行的项目均为公共租赁住房,底层资产具有回报适中、现金流稳定的特点,可以为投资人带来稳定的回报,因此我们对产品未来的表现较有信心。” 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张晓丽说。
此外,三只REITs的原始权益人也都有扩募的考虑和计划。
“厦门安居集团目前持有的租赁房源共有105万平方米,中金厦门安居REIT的成功发行仅仅是个开端。”陈勇说。
张晓丽表示,北京保障房中心是北京最重要的保障性住房持有主体,截至2021年末,该公司累计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房近16万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约14.6万套,已投入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16个。
“我们计划在‘十四五’期间累计新增筹集保障房10万套,新增保障房投资576亿元,可以说资产储备丰富,后续会继续安排REITs扩募的工作。”张晓丽说。
深圳市“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建设54万套保障性住房,深圳市安居集团计划承担1/3以上的任务,目前已开工76个项目,总建筑面积达到1201万平方米,总投资1400亿元,涉及房源9.6万套,其中租赁型房源占比约70%。
“我们将积极布局红土深圳安居REIT的扩募,探索基础设施REITs+组合融资工具,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建设、运营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唐绍杰说。
住房城乡建设部数据显示,“十四五”期间,全国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870万套间,预计可以帮助2600多万新市民、青年人改善居住条件。这也意味着,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有着丰富的底层资产和市场需求。
此外,业内人士介绍,目前上市的3只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都是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但市场上仍有较多地区是以划拨土地的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这种项目的存量资产体量较大。因此,多位受访对象认为,亟需解决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如何参与REITs试点的问题。
张峥建议,进一步鼓励多主体、多类型资产参与发行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对于通过划拨地、村集体用地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也可进一步探讨其发行REITs的可行性。
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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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4 00:00:00
- 规范才能可持续发展,阳光下才有公平公正——《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解读
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王守清教授 11月18日
自2014年中央特别是财政部力推PPP以来,我国PPP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升了我国从事PPP业务相关方特别是央企工程公司和咨询公司(含律所)的综合竞争力,培养了大量PPP实务和研究人才,有利于未来对外输出我国PPP政策和实务经验,助力“一带一路”倡议。当然,发展的道路不是平坦的,我国PPP同样遇到一些问题和调整,但总体而言,我国PPP一直在进步,目前已经进入平稳发展阶段。近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财金〔2022〕119号),除了重申以往政策要求,此次119号文亮点诸多,新发文恰逢其时,更有利于我国PPP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竞争和公开是PPP提高效率和保证公平的重要措施
“通知”第二(五)条再次强调要“保障社会资本充分竞争”,对PPP实现比传统模式更高效率、实现物有所值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社会资本与政府共担了风险,对投资回报率有更高期望,而其融资成本一般比政府高,若不能发挥社会资本“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的能力,集成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营全过程,以提高效率,抵消其更高的融资成本,对政府和公众而言,就很难实现物有所值。所以,“项目实施机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国际PPP经验表明,竞争是提高效率和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故财金〔2019〕10号文更强调“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竞争程度更高的采购方式。鉴此,目前需要进一步提升实施机构的PPP专业性和知识管理能力,发挥各地PPP中心作用,加强联审联评,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共同保障PPP实施成效。
二、PPP之TOT是当前盘活存量、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手段
受新冠疫情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受阻、公众消费、房地产市场疲软,土地财政难以为继,目前发展经济的“三驾马车”更多依赖于基建投资,虽然近几年加大发行地方债和专项债能起到一些作用,但难解地方政府燃眉之急,因此4月26日中央财金委工作会议再次重申“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设施投资运营。”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则强调“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其中还提到存量资产盘活方式主要是基础设施REITs、PPP(TOT)、产权交易等,因此,“通知”第二(六)条明确提出“规范存量资产转让项目运作”非常及时,而且明确了“拟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的项目,应具有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即使用者付费为主的项目,“不得由本级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搞‘自我循环’,不得通过将无经营性收益的公益性资产有偿转让或者分年安排财政资金支付资产转让成本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澄清了目前市场上一些疑虑,明确了合规的TOT做法。可以进一步理解的是,应用PPP(TOT)盘活存量资产时主要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特别是对强运营属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应更重视引进能够提高资产使用和运营效率的社会资本,对地方政府而言,既引进资金,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又通过效率的提高,保证公众生活水平提高,还让投资者有微利可图,实现“共赢共生”。
三、绩效管理是完善PPP项目政府治理的有效途径
PPP不仅是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项目投融资模式和交付模式的创新,也是完善政府治理的有效途径。应用PPP后,政府的角色从自己并不是很擅长的提供者转变为促进者、规制者、监管者和购买者,让社会资本发挥能动性、创造性和专业性去集成资源,实现项目全生命期和全方位的优化,说得更简单一点,对政府而言,只需明确给社会资本的具体支持(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和对项目的具体产出要求和绩效指标(明确公众的需求和标准),而把实施过程中的专业事务包括部分风险和控制力让渡给更专业的社会资本。故“通知”第二(七)条“完善项目绩效管理”中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和项目实际科学设定PPP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体系,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其结果应用,将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按效付费的重要依据,强化对社会资本的激励约束。”这是实现PPP初心的最有效手段,避免社会资本投机,保证公众得到符合质量与服务要求的公共产品服务。当然,由于PPP项目类别众多,仅依靠地方政府、PPP中心或咨询机构,制定出理想的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体系存在一定挑战,如果财政部能协同相关行业部委和行业协会的相关PPP专家,基于2014年至今PPP项目的经验,逐步制定出不同行业PPP项目的强制性指标和可选性指标及他们的权重和具体量测尺度,供各地实施机构参考,对“强化对社会资本的激励约束”将起到事半功倍的目的。不能遗忘的是,“激励约束”还包括对社会资本的“激励”,故还可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四、依法合规、诚信履约是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PPP项目持续时间长,涉及干系人多,各方责权利的长期保护就靠项目依法合规与合同各方诚信履约,而我国2014年至今的PPP项目,不少已经进入运营阶段,对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项目,也到了地方政府支付和补贴的时候。地方政府及时足额履约是目前社会资本关注重点之一。故“通知”的第二(八)条“强化项目履约管理”提的非常及时,特别是“政府方应带头诚信履约,维护良好营商环境,不得以拖延竣工验收时间、延迟绩效考核等方式,拖欠政府付费。”接下来建议研究增加对PPP项目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评估与应对,建立违约地方政府的救济制度,协调有关部委,出台或完善PPP的其它补偿机制。
来源:道PPP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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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4 00:00:0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着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注重启动既能补短板调结构、又能带消费扩就业的一举多得项目,促进有效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合理增长。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一半以上,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大政策支持,用市场办法、改革举措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有利于调动各方投资积极性、稳定市场预期、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
(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102项重大工程等项目建设。根据“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国家重大战略等明确的重点建设任务,选择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已确定的交通、水利等项目要加快推进,在招投标中对民间投资一视同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鼓励民间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全面梳理适用于民间投资项目的投资支持政策,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在安排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积极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用好政府出资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鼓励中央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加强对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供应链建设。在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相关项目招投标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加快实施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优化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健全重点案例督查督办机制,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创造公平市场准入环境。持续规范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机制,不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支持各地区聚焦制造业、科技创新和服务业等民间投资重点领域,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具体支持措施,与符合政策鼓励方向的民间投资项目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密切跟进、主动服务,协调解决关键问题,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民间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加快技术进步等方面有较强带动作用、投资规模较大的民间投资项目,积极纳入各地区重点投资项目库,加强用地(用海)、用能、用水、资金等要素保障,促进项目落地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在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项目落地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避免过头承诺,不开“空头支票”。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对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要抓紧按要求化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将政府拖欠账款且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七)支持制造业民间投资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立足我国产业规模优势、配套优势和部分领域先发优势,积极加大先进制造业投资,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民营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设备更新升级,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巩固优势产业领先地位。引导制造业民营企业顺应市场变化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发新技术、推出新产品,构建新的增长引擎。(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民间投资更多依靠创新驱动发展。引导民间资本以市场为导向,发挥自身在把握创新方向、凝聚人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新创业创造深入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混合所有制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服务区域关键共性技术开发。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5G应用、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等新型基础设施及相关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发展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并规范民间资本到农村发展种苗种畜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现代种养业,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业与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业态融合,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建设,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以及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激发乡村产业发展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探索开展投资项目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评价。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投资体系,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内资本市场、绿色金融等方面的具体实践,研究开展投资项目ESG评价,引导民间投资更加注重环境影响优化、社会责任担当、治理机制完善。ESG评价工作要坚持前瞻性和指导性,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地预判、防范和管控投资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社会、治理风险,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民间投资以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十一)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在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时,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加快推出民间投资具体项目,形成示范效应,增强民营企业参与信心。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提升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积极性,拿出优质项目参与试点,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实现轻资产运营,增强再投资能力。(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通过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人和专业运营管理方等,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对长期闲置但具有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资产,可采取资产升级改造与定位转型等方式,充分挖掘资产价值,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通过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等方式吸引民间投资。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源,因地制宜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丰富存量资产功能、提升资产效益。因地制宜推广污水处理厂下沉、地铁上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公路客运场站及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综合开发等模式,拓宽收益来源,提高资产综合利用价值,增强对民间投资的吸引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民营企业盘活自身存量资产。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引导民营企业将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助力国家重大战略、符合政策鼓励方向的项目建设,形成投资良性循环。(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
(十五)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融资的政策支持。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精准信用画像,客观合理判断企业风险。建立和完善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通过项目对接会等多种方式,搭建有利于民间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沟通衔接的平台。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按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民间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推动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避免因抽贷、断贷影响项目正常建设。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债融资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对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和与融资相关的费用支出,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创新融资方式。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与民营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投资新的重点领域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发展创业投资,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外汇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八)深入落实降成本各项政策。落实落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成本的各项决策部署,畅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持续推动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鼓励金融机构合理让利,推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房屋租金等成本。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推动政策红利应享尽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引导民营企业正确看待国内外经济形势,准确理解国家政策意图,客观认识困难和挑战,发掘新的投资机遇,找准未来发展方向。引导民营企业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掌握投资决策的理论和方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提升投资效益,坚持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全国工商联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鼓励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避免片面追求热点、盲目扩大投资、增加运营风险。引导民营企业量力而行,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避免超出自身能力的高杠杆投资,防止资金链断裂等重大风险。(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社会环境。落实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绿灯”,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做好拟出台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防止出台影响民间投资积极性的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市场关切,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民间投资信心,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全国工商联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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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4 00:00:00
- 采购文件将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直接作为资格条件,违法!
吴华
笔者注意到,几乎所有的政府采购文件都将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作为资格条件,直接规定对“列入.........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实践中的做法
为执行《通知》的上述规定,实践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中将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资格条件。有的将“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作为特定资格要求,有的作为其他资格要求。通常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只要查询到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下称“失信记录”),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采购文件的这种规定,实际是对《通知》的误读,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该条明确规定供应商的条件有五项,第六项是兜底条款。对于兜底条款的具体情形,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意味着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均无权作出规定,更不要说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通知》是财政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显然无权规定供应商的其他资格条件。对此,《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下称《答记录者问》,见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zhengcejiedu/201608/t20160812_2387070.htm)中已经明确“强调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对失信主体既要惩戒到位,也要防止造成‘误伤’。从具体失信记录来看,有的失信行为并未达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情形。因此,《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在使用信用信息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是否具有良好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重大违法记录等情形进行甄别,依法对失信供应商进行惩戒”。也就是说,对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到的供应商有失信记录的,不能直接认定不满足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而是应当对具体情形进行甄别,要看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记录的具体原因,即是否导致供应商不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良好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重大违法记录”等条件,进而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通过资格审查,而不能不进行区分、直接以供应商有失信记录就不通过资格审查。采购文件的做法实际上扩大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资格条件的情形。《通知》实际上是将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披露的供应商的信息作为判断供应商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条件的来源依据,以使供应商条件的判断具有可操作性。因此,采购文件的规定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这是实践中普遍存在且需要纠正的问题。
之所以采购文件会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通知》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误读,仅从文字表述来看,《通知》似乎是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相并列,容易让人理解为《通知》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规定为供应商条件,但《答记录者问》的表述已经将此问题解释清楚,应当据此理解《通知》内容。
正确执行《通知》的做法是,对于在采购文件指定的网站查询到的失信记录,资格审查主体(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分析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记录的原因。经对列入失信记录的原因进行分析,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不通过资格审查;不属于的,应当通过资格审查。
(来源:中国招标)
所属栏目:观点看台
发布时间:2022-10-20 00:00:00
- 清华PPP研究中心在线举办“创新投融资模式、扩大有效投资”专家研讨会
2022年6月7日,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在线举办第二届投融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融资专委会”)成立暨“创新投融资模式、扩大有效投资”专家研讨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管委会联席主任韩志峰,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光大环境(集团)董事会主席王天义,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社会投融资服务处处长、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管委会委员呼和等出席会议。
韩志峰在讲话中对第二届投融资专委会的成立表示祝贺。他表示,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自成立来,高度重视加强智库平台建设,成为在相关领域中成立最早、运行时间最长、影响力最大、成绩最突出的研究机构之一,在加强PPP理论和学术研究、人才培养以及PPP宣传推广、国际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为发改委投资司相关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持。他指出,近年来,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模式不断创新发展,需要集思广益、与时俱进,有效汇聚社会各界合力。投资司将充分发挥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平台优势和第二届投融资专委会的智慧力量,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听取各位专家的意见建议,共同促进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事业高质量发展。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永恒主持仪式并宣读投融资专委会名单。他指出,第一届投融资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19年5月,成立三年来,在开展投融资体制机制理论研究、创新PPP等投融资模式、服务相关政策制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第二届投融资专委会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的指导和支持下,通过充分论证和多轮筛选最终确定;在专业领域上,将以PPP为基础,拓展到基础设施REITs、ESG、投融资合作对接等领域。他希望各位委员发挥跨界优势,积极参与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投融资相关研究,更好地服务国家投融资模式创新与实践工作。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首席专家、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教授王守清主持专题研讨环节。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研究员王娴,中核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刘隆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所融资室副主任兼PPP中心副主任李泽正,京东集团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大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宋金波,北京金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宏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天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周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徐成彬,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执行院长、教授朱旭峰,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执行副院长董煜等专家先后在线发言;中国新闻社副总编辑兼中国新闻网总裁俞岚,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任宇航,腾讯研究院副院长王爱民,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李卫华等专家提交书面发言,围绕如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基础设施REITs、PPP、ESG等在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方面的积极作用进行深入交流和研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要更好地发挥投融资专委会的作用,促进投融资有效对接、服务我国投融资高质量发展。
王天义在总结发言中指出,投融资专委会现阶段工作可以重点考虑几个“聚焦”:聚焦基础设施增量和存量,聚焦PPP,聚焦基础设施REITs,聚焦ESG,聚焦“双碳”,聚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聚焦乡村振兴。他提出,PPP是一把“双刃剑”,在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PPP仍是行之有效的投融资模式和效能提升模式,不能不用;但同时一定要量力而行,规范发展,阳光运作,行稳致远。他希望投融资专委会今后能为中国基础设施投融资出谋划策,贡献集体智慧;同时也为清华大学PPP中心今后更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清华PPP研究中心公众号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2-07-14 14:52:16
- 事关十多万亿项目,中央再提推动PPP模式,释放什么信号?
4月27日
作者:陈益刊
低迷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望迎来转机,这关系着十多万亿元PPP项目。
4月26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要求,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在提及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支撑保障时称,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设施投资运营。
多位接受第一财经采访的专家表示,此次中央财经委会议将基础设施提到关乎经济和安全的重要位置,并且少见地要求推动PPP模式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市政设施投资运营,这体现了中央高度重视社会资本作用,而PPP模式仍是一条“光明正道”,在未来基建投资中将担当重任。但PPP模式发展仍然要坚持规范、透明原则,当前仍有不少问题待解决,包括PPP立法、政府履约、社会资本“重建设、轻运营”等问题,而这些关系到PPP行稳致远。
PPP担重任
前述会议指出,我国基础设施同国家发展和安全保障需要相比还不适应,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保障国家安全,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扩大内需,推动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受经济下行尤其是疫情冲击,地方财政困难,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不能仅靠财政投入,更重要的是吸引民营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其中PPP模式是一个重要途径。
PPP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PPP模式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改革举措。
2014年起财政部等大力推广PPP模式,PPP一度十分火爆,PPP项目和拟投资规模快速攀升,出现“野蛮生长”,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一些不规范的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为了规范PPP模式发展,2017年以来财政部等强化PPP监管,清理大量不合规项目,受地方财力下滑、企业资金短缺、专项债规模攀升、严监管等多重因素影响,PPP模式陷入低迷,PPP项目投资额、签约落地项目投资额呈现下滑势头。
受经济下行等影响,此前一些PPP业务过于激进的民营企业陷入资金困境。在隐性债务监管和地方财力紧缺下,不少地方政府对PPP态度更加谨慎。一些市场人士对PPP未来发展道路比较悲观。
根据财政部PPP中心数据,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项目中,2020年和2021年两年入库PPP项目投资额均出现两位数降幅。2014年至今年2月,累计入库PPP项目10248个、投资额16.3万亿元。其中累计开工建设项目4884个、投资额7.8万亿元,稳投资作用仍明显。
PPP专家、大岳咨询董事长金永祥告诉第一财经,此次会议提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是当前稳增长需要,更是为国家长远发展打好基础,这无疑会推动“十四五”基础设施规划的超前实施,近期将带动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为相关企业带来发展机遇。会议重提PPP模式比较少见,这从政策层面体现中央政府高度重视社会资本的作用,PPP模式将继续在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过程中担当重任。
“重提PPP模式,说明PPP还是一条光明大道,后续将会有更多地方力推该模式。”一位从事PPP业务的民营企业家告诉第一财经。
一位地方财政PPP人士也告诉第一财经,PPP模式在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及成效还是得到中央肯定的,该模式的核心要义就是转变政府职能,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的同时,强化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这与新发展理念一脉相承。
此次会议强调,要适度超前,布局有利于引领产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础设施,同时把握好超前建设的度。要科学规划,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全生命周期,统筹各类基础设施布局,实现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协调联动。要多轮驱动,发挥政府和市场、中央和地方、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多方面作用,分层分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注重效益,既要算经济账,又要算综合账,提高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综合效益。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首席专家王守清教授告诉第一财经,此次会议推进PPP模式强调了“规范”和“阳光透明”。近些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已经发布相关文件来规范PPP发展,2018年以后PPP项目基本做到了规范,特别是2019年财政部发文规范PPP模式发展后,现在各方都比较理性对待PPP。在透明度方面,目前财政部和发改委都分别有PPP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加大PPP项目信息公开力度,这方面总体做得比较好。
财政部对规范的PPP项目设定具体标准,比如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按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项目要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等。
“上述会议肯定了加大基建投资推进PPP模式的必要性,但同时也强调了必须规范地发展PPP。PPP模式只是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的一种模式,有其相应的优缺点,未来需要规范和稳定地发展。”中央财经大学温来成教授告诉第一财经。
多重问题待解
不过当前PPP规范发展仍面临一些挑战。金永祥认为,PPP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受到了中央的重视,未来在推进PPP模式时将得到解决。比如,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论证、基础设施的回报机制、社会资本运营能力建设及专业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能力建设、重建设轻运营问题、市场化过程中充分竞争和合理竞争问题,以及客观评价PPP及与其他政策的比较问题等。
PPP资金难题被认为是当前PPP模式发展面临的一大难题,这体现在部分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都缺钱。
由于PPP项目的公益属性,不少项目因收益不足,无法满足社会资本合理投资回报,因此在项目运营阶段,需要政府付费或者补贴项目可行性缺口。而近年受经济下行、减税降费尤其是疫情冲击,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乏力,在PPP财政支出责任占比不得超过10%“红线”约束下,部分地方政府做PPP项目的空间比较小。而相比复杂的PPP模式,不少地方更愿意通过发行专项债来解决基础设施资金问题。
前述财政人士认为,当前PPP项目一大问题是政府履约能力。推广PPP模式希望推动财政资金从之前补贴项目建设转为补贴项目运营,这旨在提高项目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财政资金效应。不过对欠发达地区来说,在当前财政体制下,基层财政困难,没有持续的保障能力。
上述企业家也认为,一些地方财政收入尤其是土地出让收入下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面临最大的难题是钱从哪里来。
此次会议提出,要适应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拓宽长期资金筹措渠道,加大财政投入,更好集中保障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
另一方面,前些年不少企业大量资金投入PPP项目,而PPP项目建设—运营期限长,且投入资金规模大,在民企融资难、融资贵当下,部分企业尤其是民企没有增量资金投入PPP项目。
不久前央行等出台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在加大对有效投资等金融支持力度中,也要求做好民间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金融支持工作。当前国家正在推广的基础设施REITs有助于解决PPP项目融资难题。
PPP规范发展除了资金问题外,由于现行PPP管理制度法律层级和效力较低,对PPP的内涵外延、职责分工等缺乏法律层面的统一规制,当前推进PPP工作仍面临政策预期不稳、管理职责不清、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
王守清表示,一些部委和地方政府对PPP的内涵和政策理解不完全一致,导致一些争议,需要协调完善特别是细化PPP相关政策,可以成立中央跨部委的PPP中心,来完善细化PPP相关政策,在此基础上启动PPP立法。
为了促进PPP规范发展,早在2017年7月,《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但这部备受业内期待的PPP条例尚未出台。
财政部PPP中心主任焦小平曾表示,出台PPP条例是破除制约PPP改革发展体制机制障碍的关键举措。当前急需出台PPP条例,统一顶层制度设计,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分散分治问题,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合作各方权益保护,稳定发展预期。
金永祥认为,PPP规范是一项长期任务,大量PPP项目肯定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更包容地去看待,毕竟其他投融资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PPP积累了大量人才和案例经验,其市场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特征,优化了政府和企业双方的资源,从全社会角度提高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效率,是公认的体制机制重大创新。此次会议之后,PPP将更加成熟,全面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来源:第一财经
所属栏目:PPP咨询与采购
发布时间:2022-06-13 00:00:0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22〕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投融资创新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积极作用,促进重点项目实施,合理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委将持续加强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各地也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投融资合作对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的重要意义
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有利于贯彻“十四五”规划《纲要》精神,促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有利于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有利于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合理扩大有效投资;有利于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为项目和资金架桥梁、搭平台、拓渠道,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激发各类社会资本活力,更好发挥投资的关键作用。
二、准确把握投融资合作对接的具体内容
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主要是加强各级地方政府、企业、金融和投资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密切联系,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重点项目落地,助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选择重点项目,与运作规范、具备相应条件的金融和投资机构加强合作,通过投融资政策解读、项目信息共享、重点项目推介、前期工作推动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帮助项目早日落地,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三、加强投融资政策解读交流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适时组织解读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投资活动密切相关的国家重大政策,包括“十四五”规划《纲要》、国家重大战略、产业政策、重大工程等,帮助企业、金融和投资机构更好理解政策精神,合理开展投融资活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企业、金融和投资机构在投融资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困难,认真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投融资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政策落实反馈机制,根据各方意见细化完善有关政策,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促进各项投融资政策落地见效。
四、做好项目对接准备工作
各地要及时汇总具有投融资对接意愿的投资项目,从中筛选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项目,形成投融资对接项目清单。要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投融资对接方案,明确鼓励支持政策,增强工作针对性,做好项目对接准备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落实工作责任,推动解决项目面临的难点问题,切实做好协调服务。
五、促进重点项目对接
对纳入投融资对接清单的投资项目,要充分发挥专业咨询机构力量,做深做细投融资方案,提升对接效率。要积极向股权投资机构、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推荐尚有资本金缺口的重点项目,引导加强权益性融资,鼓励以投贷联动等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可以通过项目对接会等多种方式,搭建好有利于各方沟通衔接的平台,向金融和投资机构推介重点项目,争取融资支持。对于有较强示范意义和引导作用、相关方面有强烈推进意愿的项目,要重点保障、加强支持、密切跟进、定期调度,协调解决关键问题,落实各项建设条件,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六、加大盘活存量资产力度
在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过程中,要坚持新建和存量并重,积极选择适宜盘活的存量项目,通过产权交易、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等多种方式予以盘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打通投资退出渠道,提升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优先支持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存量项目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挥社会资本专业优势,提升项目运营效率。对盘活存量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要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七、实现项目信息便捷共享
用好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结合企业、金融和投资机构诉求,做好项目信息公开查询、展示,方便各类资本选择感兴趣的项目洽谈投资。各地有关项目信息管理平台要完善功能、增强服务,动态共享投融资对接项目的基本情况、手续办理进度等信息。用好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常态化公开推介有吸引力的项目,促进民间资本等广泛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发挥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作用,加大PPP项目信息公开,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促进PPP项目规范有序实施。
八、推动创新投融资模式
各地在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过程中,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新的投融资模式。支持企业创新投资方式方法,鼓励金融和投资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要积极挖掘和发现本地区在创新投融资模式、促进有效投资方面的优秀案例,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推广。要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创新投融资模式的有效做法,改进完善本地区投融资政策,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有效投资。
九、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过程中,要切实加强项目把关,确保项目符合“十四五”规划《纲要》、国家重大战略、产业政策等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手续。应主要选择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具有合理收益水平的重点项目进行推介,坚决避免一哄而上。项目落地实施过程中,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加强政府信用履约建设,不做过头承诺,切实防范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十、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与有关方面加强沟通衔接,建立健全统一的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推动投融资合作对接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要及时总结投融资合作对接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促进投融资合作对接取得实效。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向我委(投资司)报送投融资合作对接进展情况和对接项目信息(按附表格式),以及典型经验、意见建议等。有关企业、金融和投资机构也可向我委(投资司)反映投融资合作对接需求,提出工作建议,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
我委将不断健全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聚焦重点领域,积极开展政策交流、信息共享、项目对接、模式探索等工作,帮助示范性强、影响力大的项目落地实施,大力推广地方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加强投融资模式创新,充分调动各类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合理扩大有效投资。
附件: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重点项目信息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2年3月21日
所属栏目:PPP咨询与采购
发布时间:2022-06-13 00:00:00
- 第三座里程碑引领基础设施REITs迈入新境界—— 深入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
5月25日
作者: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徐成彬
2022年5月25日,国务院重磅推出.........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时期被赋予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特殊使命,成为推动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和构建基础设施投融资新机制的法宝利器。
国办19号文既是对我国近年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的肯定和总结,也对未来提出新的要求和希望。这是继2020年4月30日《关于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简称“40号文”)开创中国公募REITs发展的新时代,2021年3月“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正式纳入《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之后,关于基础设施REITs发展的第三座里程碑式文件,是在国务院层面首次对REITs发展作出明确具体的安排和要求,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意义。
一、基础设施REITs发行有望进入快车道
国办19号文的第四条:“进一步提高推荐、审核效率,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
(一)基础设施REITs加速前行正当时
自2021年6月21日首批基础设施REITs成功上市以来,市场表现总体稳健,目前上市的12单REITs的绝大多数涨幅超过10%,上市项目共发售基金458亿元,其中用于新增投资的净回收资金约188亿元,可带动新项目总投资超过2700亿元,对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产生了良好示范效应。其中,建信中关村REIT上市首日开盘涨停,锁死30%涨停线;华夏中国交建REIT发行累计吸金超1500亿元,公众配售比例为0.84%,刷新了公募基金产品配售比例的历史最低纪录。公募REITs市场的火热让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原始权益人、金融机构开始参与进来,希望更多的优质项目发行上市。国办19号文充分反映了市场的热情和呼声,也对试点项目推荐、审核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试点项目所属行业看,亟需扩大试点行业范围,保障性租赁住房、清洁能源、市政、数据中心、水利等短板和新经济领域项目应脱颖而出,产生示范效应。从试点项目所属区域看,更多的中部省市和西部地区的优质项目将在REITs市场有一席之地,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从原始权益人所有制成分看,国办19号文明确要求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预计越来越多的民营和外资企业将成为公募REITs的原始权益人。
(二)基础设施REITs试点一直处于高效推进中
我国公募REITs试点从基础设施切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证监会作为基础设施REITs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坚持“双向评审”机制,探索了保障项目和产品质量的根本机制。
在确保试点项目质量的前提下,试点进度也是十分高效的。相比经历30多年磨砺才日臻完善的国内企业股票发行IPO审核,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在没有任何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的情况下稳步推进,从首批试点48单项目申报到9单产品公开上市,仅用了不到8个月的时间,可谓创造了公募REITs试点的中国效率。目前已有16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至中国证监会,12单在两个交易所公开上市并稳健运行,另外还有多单项目正处于申报和评估中,REITs试点项目推进工作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二、特殊项目的运营年限和收益集中度可灵活确定
国办19号文的第四条:“对于维护产业链稳定、强化民生保障等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在满足发行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等前提下,可进一步灵活合理确定运营年限、收益集中度等要求。”
(一)运营年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我国REITs试点政策要求,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对已能够实现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运营年限要求。
一般项目要求运营3年以上,主要是保障进入稳定运营状态。对于维护产业链稳定、强化民生保障等具有非常重要作用的资产,例如仓储物流行业中的高标仓或冷库、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风电或光伏发电等,项目投入运营以后一般很快达到满租水平或设计能力,具备稳定收益条件,需要灵活合理确定运营年限。
(二)项目收益来源合理分散
我国REITs试点政策要求,项目收益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直接或穿透后来源于多个现金流提供方。因商业模式或者经营业态等原因,现金流提供方较少的,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应当资质优良,财务情况稳健。
根据国办19号文的要求,项目收益来源一般应具有适当分散度,主要是为了规避市场风险。对于项目收益相对集中的资产,如果资产管理者与实力较强的租户签订了长期租赁协议,租金也反映公允水平,其收益集中度要求需要根据项目特点进行具体分析。
三、稳健运营是实现项目投资目标的重要保障
国办19号文的第二十条:“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能够引入或组建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运营管理机构,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推动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更好地发挥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作用”。
(一)运营管理机构应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
基础设施运营质量不仅关系项目经营性现金流的稳定性,也影响到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投资人接受存量资产后,必须高度重视底层资产的运营管理, 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根据国办19号文的要求,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必须具备丰富的项目运营管理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实现提升运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公募REITs获得稳定现金流回报和履行社会责任奠定运营专业基础。
(二)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专业作用不可替代
REITs是基于金融创新的轻资产商业模式,绝大多数原始权益人在发行REITs以后仍然希望继续担当运营管理者的角色。
从专业能力看,基金管理人和ABS管理人主要擅长资本运作,对复杂的资产运营管理缺失基本能力,因此国办19号文要求必须更好地发挥具有良好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原始权益人的作用,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这些规定确立了原始权益人在基础设施REITs产业链中的特殊地位,有利于调动原始权益人的积极性。
四、扩募机制将REITs打造为资产上市平台
国办19号文的第四条:“建立健全基础设施REITs扩募机制,探索多层次基础设施REITs市场。”
(一)扩募机制强化了REITs市场先行者的优势地位
REITs是资产的IPO,扩募机制是首次公开募集之后,依托市场机制增发份额收购资产的行为。通过扩募机制实现规模增长是境外成熟REITs市场的通行做法,扩募机制有利于将REITs打造为“资产上市平台”。
2022年4月中旬,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就基础设施REITs扩募规则公开征求意见。随着国办19号文的贯彻落实,REITs扩募机制将会加快建立和完善,更多的优质存量资产将通过扩募路径源源不断地进入REITs市场,REITs市场先行者在REITs产业链的优势地位将进一步得到加强。
(二)探索建立多层次基础设施REITs市场
国办19号文首次提出我国要探索建立多层次基础设施REITs市场,将使得社会各界对我国未来基础设施REITs市场的全方位发展给予更多的期待,极大提振投资者和原始权益人对未来我国基础设施REITs发展的信心。
在扩募机制建立健全以后,外部资产收购将成为REITs市场发展的重要源头,这将促进基础设施Pre-REITs市场的发育和壮大。
五、补办相关手续为更多资产盘活创造了有利条件
国办19号文的第十一条:“针对存量资产项目具体情况,分类落实各项盘活条件。”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要求“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对项目前期手续不齐全的项目,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加快履行竣工验收、收费标准核定等程序”;对项目盘活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求“探索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并积极推动落实。”
(一)积极落实盘活存量条件
产权登记是参与公募REITs的基础。基础设施REITs试点首先要求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依法合规直接或间接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经营收益权,通过尽职调查和资产重组,界定目标资产的权属及其权属范围,项目公司依法持有拟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的底层资产。
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前期手续主要包括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由于各种原因,绝大多数试点项目的前期手续都不是完备无缺的,需要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国办19号文为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完善规划和用海政策
针对资产盘活过程中的规划、用地用海等关键手续,国办19号文的第十三条专门做出规定,提出“依法依规指导拟盘活的存量项目完善规划、用地用海、产权登记、土地分宗等手续”,并要求相关部门或机构“积极协助妥善解决土地和海域使用相关问题,涉及手续办理或给予证明的积极予以支持”。
对盘活资产过程中需要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海域用途的项目,“应充分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积极支持将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良好条件和营商氛围。
六、所有基础设施REITs项目均应符合投资管理合规性要求
国办19号文的第十八条明确:“所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 的项目均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保障项目质量,防范市场风险。”
(一)投资管理合规性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任何资产都是在特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背景下投资建设形成的,合规性审查主要判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合规性要求,投资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主要包括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建筑施工等方面的手续。这些法定手续不仅是我国70多年建设管理经验的总结,而且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投资管理合规性审查是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关键举措
在基础设施REITs试点过程中,底层资产质量是推进基础设施REITs工作的关键。首批REITs试点项目上市以来的稳健表现,与底层资产质量过硬紧密相关。
项目公司的所有权属通过ABS完全转让给公募基金之后,如果投资管理关键风险没有排除,风险将随之转移至投资人,某些风险可能是颠覆性的,且无法弥补。开展投资管理合规性审查是规避投资风险、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关键举措,也是推动中国基础设施REITs市场行稳致远、健康发展的核心所在。
(三)首发和扩募项目都必须履行投资管理合规性审查
按照国办19号文的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内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标准和要求,应与基础设施基金首次发售一致,即所有拟扩募项目都必须高度重视投资管理合规性审查,都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扩募资产自身质量始终是实现REITs战略价值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七、国有资产豁免进场交易统一规则
国办19号文的第四条:“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国有资产转让个案处理机制得到确认
基础设施REITs试点阶段涉及众多国有资产交易,一直采取了个案处理、一事一议的方式。2020年10月12日,深圳市国资委率先破局,批准本地基础设施REITs项目所涉国有资产“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发行,无需另行履行国有资产交易程序。”随后,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分别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同意豁免进场交易。
国办19号文充分借鉴了首批基础设施REITs先行先试的经验,对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统一了审批流程和交易规则,增添了对国有企业发行REITs产品的信心。
(二)公募REITs市场定价机制反映了国有资产公允价值
公募REITs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询价、定价机制,更能反映资产的公允价值,有利于实现国有产权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效果。试点实践证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风险可控。
八、抓实基础设施REITs税收支持政策及服务等工作
国办19号文的第十四条:“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在现有税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盘活存量资产。”
(一)REITs设立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递延
2022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 3 号),提出在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REITs税收支持政策需要落实落细
基础设施REITs产品生命周期包括设立、运营、分配、退出等环节,各环节都存在纳税问题。对参与REITs的相关利益主体而言,税收成本是影响融资成本和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甚至直接影响到是否发行REITs的决策。
根据国办19号文的要求,我国需要进一步细化REITs的税收中性政策,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REITs税收支持政策体系,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主动作为,在现有税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盘活存量资产。
九、通过价格调整机制和资产重组提高项目收益水平
国办19号文的第十二条:“完善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依法依规按程序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健全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
(一)公共产品或服务定价需要政府调控
基础设施项目一般具有自然垄断性、公益性等特征,其产品或服务价难以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形成。为了保证充足有效的公共产品供给量,同时保护好社会公众的利益,诸如污水处理收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水利工程水价等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均不能由原始权益人或公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确定,必须由政府有效管理或引导调控。
(二)资产重组可以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
基础设施公募REITs可以看作并购重组+资产IPO。为提高项目收益水平,国办19号文的第十二条还对整体收益较低的项目提出“支持开展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
基础设施REITs试点要求项目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原则上不低于4%,对于公益性较强且建设投资很大的基础设施,如水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文化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整体资产收益率往往难以达到最低收益率要求,选择具有独立收益能力的资产进行重组是非常必要的。
(三)资产合理组合打包可以提升资产吸引力
国办19号文的第十二条还要求“研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将准公共性、经营性项目打包,提升资产吸引力”。基础设施REITs试点要求首次发行项目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对于污水处理、仓储物流等单个资产规模较小的项目,合理打包、肥瘦搭配具有规模经济性,也是提升资产吸引力的重要途径。
十、回收资金以资本金形式再投资促进投资良性循环
国办19号文的第十五条:“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
国办19号文的第十七条:“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
(一)引导做好回收资金使用
基础设施REITs鼓励将回收资金以资本金形式投资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或新基建项目,以存量带增量、以融资促投资,形成资产-资本-资金-投资-项目的良性循环,将有效弥补新建项目的资本金缺口,或者显著改善新建项目的资本金融资能力,为项目的债务融资提供了良好的信用基础。
目前12个REITs项目发行上市,净回收资金约188亿元,带动新项目总投资超过2700亿元,杠杆率约为1:14,杠杆效应显著,为引导试点项目对存量带动增量形成良性循环做出了贡献。
在我国经济增长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的相对困难时期,积极发挥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和促进有效投资的关键性作用,将对提振投资,促进发展和形成良性循环产生持续性的深远影响。
(二)加强配套资金支持
2021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252号),重点支持采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净回收资金主要用于新增投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委托,中咨公司先后组织专家对2021年度和2022年专项计划项目进行了评估,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与专项支持的新建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杠杆率)分别为1:145和1:95,充分发挥了本专项“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
十一、REITs立法将为长远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国办19号文的第四条提出“研究推进REITs相关立法工作。”
(一)“公募基金+ ABS”结构是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的重大创新
我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采用了“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ABS)”独特内核结构,这是基于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的重大创新设计,实践证明是现实可行的方案,但客观上也带来了REITs治理结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各方权责界定和协调难度较大等情况。
(二)基础设施REITs立法是试点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本质上是在试规则,通过不断总结和修订政策固化经验,体现了独特的实践主义特征。从长远看,只有通过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立法,才能将REITs作为独立的金融品种,从法律上确立REITs的市场地位及证券法律性质,优化产品交易结构,系统构建符合REITs特点的申报、推荐、审核、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制度安排,为REITs真正进入快车道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来源: “中咨研究”公众号
所属栏目:PPP咨询与采购
发布时间:2022-06-13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