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史上的今天【3月9日】
1990年3月9日至12日,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决定强调: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能否始终保持和发展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当前特别要注意切实解决群众最为关心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密切党群关系。
1992年3月9日至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京召开全体会议,讨论我国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会议完全赞同邓小平的南方谈话,认为谈话不仅对当前的改革和建设,对开好十四大,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对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014年3月9日,习近平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2015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方案》。
所属栏目:党史日志
发布时间:2021-03-09 00:00:00
- 案例33:客观分 不“客观一致”怎么办?
要点提示:
供应商应提供清晰明确的投标文件
评审委员会对客观内容打分应一致
代理机构应尽到提示义务。
【案情概述】
20××年4月30日,K招标公司接受采购人委托,就该单位“网络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工作。4月14日,采购人确认了招标文件;K招标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售日期为4月14日至4月20日,共有4家供应商购买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开标前一个工作日,K招标公司与采购人共同从专家库中抽取了评标专家。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4家投标人均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
K招标公司、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参加了开标仪式。唱标前,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了检查确认。随后,K招标公司和采购人组织了评标。评标委员会由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评标专家组成。在评标工作开始前,评标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就与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没有利害关系及保证遵守保密原则进行了承诺。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价格、商务和技术综合评价打分后,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向采购人推荐了三名中标候选人。K招标公司在得到采购人对评标结果的确认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公告。
公告发布后,A公司对本次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称:在本次投标中,A公司报价最低,中标人报价最高,而各供应商技术水平相当,按分数推算,A公司价格分比中标单位高出近7分,理应中标。K招标公司在收到质疑后,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原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复核意见称:质疑人投标文件的案例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用户反馈,且文字模糊,无法辨认;评标委员会认为,对该投标人的评分是客观公正的。A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案例材料是否清晰,提供的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调查发现,A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案例业绩部分,共提供了10个案例及相应的合同材料,其中,有4个合同案例的材料清晰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合同金额分别为253万元、395万元、590万元和650万元,其余6个合同中存在着文字模糊或者合同金额无法辨认等情形。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单个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成功案例,每个0.5分;单个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上成功案例,每个1分;最高8分”, A公司的案例得分应为3分。而实际的评分情况是,5名评标专家给A公司此项的打分均为3分,因此,专家的打分是客观的,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2名采购人代表给A公司此项的打分均为0分。如此打分,要么是采购人代表没有很好地理解评标办法中关于案例分这种客观分的评分方法,要么是采购人代表没有仔细地审查A公司的投标业绩案例,要么是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存在歧视性和倾向性,没有客观地进行评分。为防止出现这些情况,代理机构应该对评标数据进行校对,并对评分存在差异的地方提示评标委员会复核。为了了解代理机构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财政部门调取了评标录像,录像显示在评标打分之后,代理机构没有校对评标数据,也没有提示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集中反映了政府采购中常见的几种问题,应当说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代理机构都存在不当之处:
一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不够清晰准确。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该准确清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真实有效。本案中,投标人提供的10个合同案例,只有4个符合要求能够得分,其他6个有文字模糊或合同金额无法辨认等情况,导致出现提供案例却不能全部得分的情况。
二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分的评分不一致。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那么由于评分标准固定,投标资料固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分的打分就应该是一致的。本案中,虽然A公司提供的投标资料不够完整清晰,但是其中的4个合同案例还是清晰、符合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案例的打分按道理来说应该保持一致,都给A公司打3分。而实际中2名采购人代表打分不准确,评标委员会的客观分不一致,导致评标结果存在问题。
三是代理机构没有尽到提示义务。代理机构作为评标工作的组织者,在评标过程中,应该核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分,特别是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分的评分要保持一致。本案中出现了“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情况,而代理机构既没有校对评标数据,也没有提示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导致本项目产生了质疑和投诉。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对于案例分这一客观分评分不一致,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2条“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的规定;K招标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等问题,且在答复质疑阶段仍没有发现相关问题,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第2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7条“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的规定,决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08 15:14:01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所属栏目:综合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08 15:09:08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21〕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继续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落实《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通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制定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批准,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了定点供应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或批量金额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在京内执行的工程监理服务。
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监理服务,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相应优惠。
二、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时,如遇新一期采购工作正在进行,有效期延长至新一期通知公布生效时止。
有效期满仍未执行完毕的项目合同,继续执行。
三、定点供应商信息及优惠
(一)供应商信息
定点供应商名单、项目履约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承诺优惠率、供应商资质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栏目中,采购人可根据需要查阅。上述信息进行变更的,以栏目最新展示信息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二)政府采购优惠
定点供应商均已承诺给予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项目相应优惠。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协商一致,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享受同等优惠。
承诺优惠率是指合同金额相对于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优惠比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应按照不低于该优惠率的标准签订合同。
四、执行方式
(一)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从定点供应商中直接选取1家拟成交供应商。
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在定点供应商中直接选取1家拟成交供应商。
(二)审核备案
拟成交供应商确定后3日内,由供应商通过国采中心定点采购业务信息系统,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提交国采中心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均可下载打印《备案表》,凭《备案表》签订合同。
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等特殊情况的,采用纸质方式办理。
(三)评价及归档
项目结束后,采购人应网上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供应商评价表》,对供应商的服务做出评价。采购人应做好全流程采购档案归档工作。
(四)结算支付
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采购人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时需提供《备案表》,作为政府采购凭证。
五、定点采购管理
(一)履约管理
国采中心将加强对定点采购项目的履约管理,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巡察,重点检查项目采购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及定点供应商信用状况等,听取采购人的意见建议。
对于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定点采购项目,国采中心将督促相关各方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确保定点采购的执行效果。
(二)信息公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定点采购备案相关信息全部在“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国采中心工程招标与采购处反映。
联系电话:010-63099645、010-55602600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月8日
所属栏目:综合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08 15:07:28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21〕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继续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落实《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通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制定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批准,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了定点供应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或批量金额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在京内执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相应优惠。
二、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时,如遇新一期采购工作正在进行,有效期延长至新一期通知公布生效时止。
有效期满仍未执行完毕的项目合同,继续执行。
三、定点供应商信息及优惠
(一)供应商信息
定点供应商名单、项目履约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承诺优惠率、供应商资质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栏目中,采购人可根据需要查阅。上述信息进行变更的,以栏目最新展示信息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二)政府采购优惠
定点供应商均已承诺给予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项目相应优惠。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协商一致,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享受同等优惠。
承诺优惠率是指合同金额相对于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优惠比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应按照不低于该优惠率的标准签订合同。
四、执行方式
(一)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购人应从定点供应商中选取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1家拟成交供应商。
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在定点供应商中直接选取1家拟成交供应商。
(二)审核备案
拟成交供应商确定后3日内,由供应商通过国采中心定点采购业务信息系统,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提交国采中心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均可下载打印《备案表》,凭《备案表》签订合同。
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等特殊情况的,采用纸质方式办理。
(三)评价及归档
项目结束后,采购人应网上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供应商评价表》,对供应商的服务做出评价。采购人应做好全流程采购档案归档工作。
(四)结算支付
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采购人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时需提供《备案表》,作为政府采购凭证。
五、定点采购管理
(一)履约管理
国采中心将加强对定点采购项目的履约管理,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巡察,重点检查项目采购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及定点供应商信用状况等,听取采购人的意见建议。
对于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定点采购项目,国采中心将督促相关各方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确保定点采购的执行效果。
(二)信息公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定点采购备案相关信息全部在“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国采中心工程招标与采购处反映。
联系电话:010-55603662、010-55602600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月8日
所属栏目:综合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08 15:05:43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21〕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继续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落实《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通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制定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批准,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了定点供应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12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施工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预算在1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相应优惠。
二、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时,如遇新一期采购工作正在进行,有效期延长至新一期通知公布生效时止。
有效期满仍未执行完毕的项目合同,继续执行。
三、定点供应商信息及优惠
(一)供应商信息
定点供应商名单、项目履约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承诺优惠率、供应商资质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施工定点采购”栏目中,采购人可根据需要查阅。上述信息进行变更的,以栏目最新展示信息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二)政府采购优惠
定点供应商均已承诺给予预算在12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相应优惠。预算在12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协商一致,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享受同等优惠。
承诺优惠率是指合同金额相对于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的优惠比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应按照不低于承诺优惠率的标准签订合同。
四、执行方式
(一)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预算在12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施工项目,采购人应从定点供应商中选取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1家拟成交供应商。其中,预算在3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施工内容较为复杂的工程,采购人原则上应委托国采中心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企业。
预算在1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在定点供应商中直接选取1家拟成交供应商。
(二)审核备案
拟成交供应商确定后3日内,由供应商通过国采中心定点采购业务信息系统,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提交国采中心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均可下载打印《备案表》,凭《备案表》签订合同。
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等特殊情况的,采用纸质方式办理。
(三)评价及归档
项目竣工验收后,采购人应网上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供应商评价表》,对供应商的服务做出评价,并上传《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施工项目定点质量竣工验收单》。采购人应做好全流程采购档案归档工作。
(四)结算支付
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采购人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时需提供《备案表》,作为政府采购凭证。
五、定点采购管理
(一)履约管理
国采中心将加强对定点采购项目的履约管理,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巡察,重点检查项目采购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及定点供应商信用状况等,听取采购人的意见建议。
对于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定点采购项目,国采中心将督促相关各方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确保定点采购的执行效果。
(二)信息公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定点采购备案相关信息全部在“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六、施工许可证办理
依法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手续的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国采中心工程招标与采购处反映。
联系电话:010-55602387、010-55602600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月8日
所属栏目:综合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08 15:03:28
- 党史上的今天【3月8日】
1947年3月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开展蒋管区农村游击战争的指示。在此前后,中共中央多次指示,要趁国民党统治区后方兵力空虚、征兵征粮使民不聊生、群众斗争情绪普遍增高的有利时机,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有步骤地发动与组织农民群众,开展游击战争,建立游击根据地。经过各地党组织的努力,在闽粤赣边区、湘粤赣边区、海南岛、粤桂边区、桂滇黔边区、云南南部、皖浙赣边区和浙南、浙东、浙西、闽浙赣边区等地,恢复、发展了游击战争,建立了根据地,起了破坏敌人的后方、配合我军正面战场作战的作用。
1948年3月8日至14日,陈谢部队和陈粟大军一部攻克秦晋豫要冲洛阳,歼敌一万九千余人。为再求歼敌有生力量,18日又主动撤出,4月5日再克洛阳。洛阳战役的胜利,形成了中原三军会合,共同歼敌。刘邓、陈粟、陈谢三路大军南进以来,转战江淮河汉之间,形成“品”字形的态势,进而完成面的占领,建立了强大的中原解放区,起了决定性的战略作用。
1954年3月8日,中共中央对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目前科学院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的工作任务》的报告作了批示。批示阐明了科学工作在国家建设中的战略地位,提出了团结科学家和培养新生力量、建立科学研究体制及具体贯彻理论结合实际的方针等问题。这个批示是在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候,中央制定的第一个系统阐明发展我国科学研究工作政策的文件。
1966年3月8日、22日,河北邢台地区相继发生里氏6.8级和7.2级强烈地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下,在全国人民和解放军的大力支援下,灾区人民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992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
1996年3月8日至25日,为显示中国人民完全有决心、有办法、有能力维护祖国统一,震慑“台独”势力,人民解放军向东海、南海进行发射导弹训练,并在东海、南海进行海空实弹演习和在台湾海峡进行陆海空军联合演习。1998年6月3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在访华期间参加与上海市民的座谈时公开重申,美国不支持“台湾独立”,不支持“一中一台”“两个中国”,不支持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
所属栏目:党史日志
发布时间:2021-03-08 00:00:00
- 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对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政策扶持范围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货物采购包,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报价扣除?是否还有“双小”(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且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称《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问题所述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答: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有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者经销商处拿货,而非从制造商处直接拿货,难以获知所有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没有主观故意)?
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4.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5.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联合体是否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答: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联合体各方所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联合体各方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小微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对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6.《办法》第二条中“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负责人是什么意思?控股是否有股权比例的要求?管理关系是什么意思?
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与大企业之间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关于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
1.《办法》第六条中“基础设施限制”是指什么?
答:“基础设施限制”主要是指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和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条件限制。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三、关于预留份额
1.《办法》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该部分”是指哪些?
答:“该部分”是指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
四、关于价格评审优惠
1.在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采购项目中,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予以6%-10%的价格扣除?如扣除,那么是整体报价予以扣除,还是针对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报价部分予以扣除?
答:按照《办法》规定,如果题中所述货物采购项目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只有当供应商提供的每个标的均由小微企业制造,才能享受6%-10%的价格扣除政策。如果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扣除相关政策。
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是否还需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如需的话,中型企业是否享受价格扣除?
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办法》第九条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若小微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价格分为满分,是否在满分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对中小企业价格分加分属于政策性加分,小微企业价格分即使是满分也应当享受政策优惠,再给予加分。
4.《办法》第九条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此处的“小微企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是指企业本身,还是按照第四条的指其提供的产品属于何种类型企业制造?
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中关于联合体和分包的规定中的“小微企业”应当满足《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为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
五、关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确定
1.《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若一个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产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明确每种产品的行业吗?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
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
1.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数据,是否可以理解为,新成立企业全部划分为中小企业?
答:新成立企业应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认为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供应商需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请问联合体和分包企业均需按照声明函格式提供企业信息吗?
答:《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
3.是否只要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这是否与《办法》中规定的联合体参加、分包等措施相矛盾?
答: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七、其他问题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何享受《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是否可以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答: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措施的问题,财政部正在研究完善与《办法》的衔接措施,在相关文件印发前,仍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社会组织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问题,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规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03-08 00:00:00
- 招标中心《关于开展2017、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项目单位:
按照《关于委托开展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函》(工信发函(2021)126号)要求,我中心将开展2017、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工作。为有序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依据
(一)《制造业“双创”平台建设专项实施方案》;
(二)2017、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合同书。
二、验收项目名单
(一)2017年制造业“双创”专项支持企业。
2017年依托制造业“双创”发展专项,围绕要素汇聚、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遴选支持的53个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详见附件1)。
(二)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支持企业。
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支持建设的5个制造业“双创”技术转移中心和支持建设的2个制造业“双创”公共服务平台(详见附件1)。
三、验收条件
2017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和目标,已取得用户使用报告、第三方测试报告等相关材料。
2018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和目标,并已取得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第三方测试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验收内容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6项内容: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规定开展相关建设工作;
(二)项目的技术性能是否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要求;
(三)项目成果、应用情况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四)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
(五)项目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与验收有关的内容。
五、验收方式
(一)2017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
53家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模板提交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情况(详见附件2),我中心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验收评价。
(二)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
我中心对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支持企业进行实地验收,主要形式为逐个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和验收。验收重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
六、时间要求
2017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于3月12日前提交自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
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于3月26日前提交验收申请并准备验收材料,然后我中心统筹安排相关验收事宜。
七、联系人及材料邮寄地址
联系人:冯 涛 010-88485013 15911112806
fengtao@miitcntc.org.cn
王英姿 010-88485021 13521994660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46号F区
附件:1.2017、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名单(附后)
2.2017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方案
3.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方案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021年3月3日
附件1
2017、2018年专项验收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
项目
年份
1
大全集团有限公司
基于大全云的共享创新平台
2017
2
浙江泰普森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泰普森户外“双创”云平台建设项目
2017
3
制造管理信息化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装备制造企业一体化集成管控平台
2017
4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亚普全球化经营业务协同管控平台
2017
5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色行业“双创”汇聚平台
2017
6
南京南瑞集团公司
电动汽车产业互联网聚合发展平台
2017
7
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生鲜供应链管理的“双创”平台
2017
8
吉林市东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基于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的黄金矿山产业网络化平台
2017
9
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小米生态链协同创新汇聚平台
2017
10
内蒙古蒙草草种业有限公司
草原生态资源大数据研发、生产一体化平台
2017
11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泥行业“互联网+”供应链云平台
2017
12
湖南金龙国际铜业有限公司
再生资源智能回收利用及循环产业智能制造“双创”平台
2017
13
天津光电安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的智能制造安全应用服务能力共享创新平台
2017
14
愉悦家纺有限公司
机织印染生态产品绿色设计研发云平台
2017
15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电子开发及创新联盟云平台
2017
16
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面向京津冀全产业链集群创新的洁净钢工业互联网平台
2017
17
深圳市宇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的环境质量监测产业链协同制造示范项目
2017
18
河北大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基于IPV6技术支撑的“双创”孵化平台
2017
19
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基于工业互联网INDICS的开放式云制造“双创”平台
2017
20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CL创客空间孵化器
2017
21
树根互联技术有限公司
“根云”工业互联网“双创”云平台
2017
22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中船综合院“双创”平台
2017
23
长沙智能制造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的智能制造“双创”服务平台
2017
24
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
中电海康物联网领域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
2017
25
天津创投之家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国资系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2017
26
江苏徐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贯通企业全价值链的互联网协同研发“双创”平台
2017
27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显示器件协同“双创”平台建设
2017
28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商用汽车产业链资源汇聚及研发创新平台
2017
29
青岛海尔智能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海尔“人单合一”开放创新平台
2017
30
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
创新药物百家汇众创云建设项目
2017
31
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智能家居全价值链“双创”服务平台
2017
32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科技成果转化、资源对接与模式创新开放平台
2017
33
河南科隆集团有限公司
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材料“双创”孵化平台建设项目
2017
34
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吴忠仪表服务型制造“双创”平台建设
2017
35
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互联网+”光伏发电生产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双创”平台
2017
36
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高清摄像头模组智能工厂建设
2017
37
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
“互联网+”数字化智能纺纱生产新模式
2017
38
上海航天精密机械研究所
面向定制化生产全过程的协同制造生产模式研究
2017
39
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农业节水灌溉装备智能生产制造新模式建设
2017
40
宁夏维尔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标准动车组铝合金枕梁生产制造“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
2017
41
安徽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向服务型制造转型的“双创”资源汇聚平台建设
2017
42
卫华集团有限公司
卫华集团“双创”示范基地平台+模式变革建设项目
2017
43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透平装备全生命周期的大数据平台建设
2017
44
万向集团公司
万向-浙江智能网联电动汽车“双创”示范平台
2017
45
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双创”+区域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017
46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中汽中心(天津)汽车科创园项目
2017
47
黑龙江省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黑龙江省智能制造协同创新平台
2017
48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新松机器人“双创”平台
2017
49
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立智能制造领域开放式“双创”孵化平台
2017
50
兰州科技大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科技大市场信息化“双创”综合服务平台
2017
51
热贡龙树画苑
数字化唐卡展示项目
2017
52
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
长沙中电软件园“互联网+制造业”融合发展“双创”服务平台建设
2017
53
天津中科先进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锂离子中科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项目
2017
5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基于3D特征的零件机加工制造工艺智能推荐“双创”技术转移平台
2018
55
北京航天智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基于云制造理念的“双创”技术转移中心
2018
56
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标识解析云服务技术转让中心平台建设项目
2018
57
深圳航天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云制造小微企业服务平台
2018
58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盛隆电气开放式“双创”平台建设
2018
59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制造业“双创”公共服务平台
2018
60
上海空间电源研究所
电源产业互联网“双创”公共服务平台
2018
所属栏目:项目动态
发布时间:2021-03-08 00:00:00
- 财政部明确代理机构库不属于14号文“三库”清理范围
采购人自建的代理机构库,是否属于“以入围方式设置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而应被清理?是否构成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对此,财政部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 财办库〔2021〕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决定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工作。清理范围包括: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按照工作安排,3月15日前,各级、各地采购单位应完成自查阶段的工作,将本单位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自查和清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中央单位也要同步开展自查清理,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自查清理情况报送财政部。
那么,采购人通过比选、招标等方式建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审计咨询公司库和会计事务所库,是否属于此次清理范围?有网友在财政部国库司官方网站“交流互动”栏目提出了这样的询问。该网友认为,建立这一类型的库,是采购人为了方便做好采购工作而自主选择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通过“将一个采购项目进行一次委托”来实现,每次委托项目的金额没有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应属于非政府采购行为,不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对此,财政部回复称,留言所述的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审计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等供应商库,属于此次清理范围,采购代理机构库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对于同一品目或者同一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超过政府采购预算限额标准,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的采购项目,若其合计金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品目或者同一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限额标准的项目,财政部不鼓励通过设立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此外,还有网友留言询问,对于招标代理服务业务,现在很多采购单位通过公开遴选、征集几家代理机构入库,并约定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两年内等。代理机构属于政府采购领域的供应商吗?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招标代理机构库,是否属于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14号文对此均未明确。财政部回复称,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应当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留言所述情形不属于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形。
2019年7月,财政部发布38号文,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中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推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其中明确,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并着重列举了“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等内容。38号文发布后,采购人自建的代理机构库是否属于上述应被清理范围,业界观点不一。多数业界人士认为,采购人无论是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方式还是其他方式遴选集中采购机构之外的社会代理机构,建立代理机构库,均系其法定权利,此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因而不属于38号文的清理范畴。有专家指出,38号文禁止资质入围,除确保供应商公平、平等竞争外,还有很大一部分用意是强调量价对等原则。以公开招标为例,公开招标一定意味着唯一的供应商,并签署量价对应的合同。即基于一个采购预算下的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只能采购一家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当然,这一采购项目可根据预算金额和具体内容划分为若干标段,每一标段选择一家供应商,供应商可兼投不兼中。多家供应商同时入围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此次财政部发布14号文,在38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同时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适用及推广奠定基础。财政部国库司在其官方网站就代理机构库是否属于应被清理对象的回复,对地方领会相关政策要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来源:《中国招标》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03-08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