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十六大的工作报告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反腐倡廉实践中形成的基本经验,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成果,是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产物。我们要十分珍惜这些来之不易的经验,并在新的实践中加以丰富和发展,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
我国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是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开展的。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世界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图谋。进入新世纪,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和完善,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需要进一步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入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大量新情况、新问题。由于诱发腐败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制约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些因素还存在,今后一个时期腐败现象仍有可能易发多发,反腐败任务还艰巨繁重。
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全党同志既要正确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忧患意识;又要看到反腐败斗争的有利条件,增强必胜信心。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格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一)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不断拓宽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领域
按照中央关于改革要有新突破的要求,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权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项目,要通过市场机制运作。逐步将可以推向市场的公共服务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健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健全金融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制度,坚决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逐步拓宽通过改革体制机制制度遏制腐败的领域。在深化反腐败三项工作过程中,注意针对易于发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逐步做到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事业单位彻底脱钩。规范党政机关福利待遇,解决不同部门公务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推进垄断行业的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管理、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从剖析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入手,改进相关的体制机制制度及管理。深入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抓好专项治理,加大从源头上铲除滋生不正之风土壤的力度。
(二)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构筑抵御腐蚀的思想道德防线
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活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针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教育领导干部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行为准则,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良好的党风政风推动社会风气的好转。教育内容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纳入全党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完善宣传教育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充分发挥正面宣传和警示教育的作用,弘扬正气,激浊扬清。重点抓好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并把教育贯穿于对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奖惩等各个环节。宣传教育要坚持正确导向,讲求实效,针对干部群众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出现的思想认识问题,综合运用多种宣传教育手段,解疑释惑,提高宣传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三)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使权力运行受到有效监督制约
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组织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及国有资产的重组并购等,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以及党的委员会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和形式,继续落实省(区、市)和市(地)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制度。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健全和完善巡视制度,改进巡视工作,重点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
扩大基层民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健全民主制度,发展民主形式,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制度。推行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健全信访举报管理制度,使群众举报的问题得到认真处理。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发展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的效率。
进一步健全法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进一步制定、修改和完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法制化水平。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制定国家廉政法、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逐步对信访举报、政务公开等进行立法。针对这几年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需要对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如对认定和处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规定,作出适当修改,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和惩处规定。对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予以废止。
(四)继续加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是人民群众评价反腐败斗争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查办案件工作在反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组织都要认真查办职责范围内的案件。纪委要集中力量查办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同时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查办案件中,执纪执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形成办案合力。既要重点查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也要认真查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基层干部中发生的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查办案件要严格依纪依法,讲究策略,宽严相济,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要切实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追缴力度,限制其从业资格,增大腐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对蓄意诬告党员干部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必须严肃处理。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识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增强执政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履行各自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责,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要切实负起总责。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增强责任制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键在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进行追究。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全党动手反腐败的整体合力。
(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
党的十六大对新世纪新阶段全面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战略部署,对纪律检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执行党章赋予的各项任务,在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要坚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尤其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坚决查处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各级纪委要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认真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当前,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抓好“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的落实,使党的作风建设有新的明显进步。纪律检查机关要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思想观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工作作风、队伍建设等方面更加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实际。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对纪律检查干部严格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尤其是办案纪律。各级纪委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支持纪律检查工作,关心、爱护纪律检查干部。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纪律检查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下,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职能。
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各级纪委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纪律检查干部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纪律检查干部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同一切违纪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做忠于党、忠于人民的坚强卫士。要熟悉纪检监察业务,学习经济、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防范和揭露腐败问题的能力。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肩负着光荣而艰巨的使命。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果,为实现党的十六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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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栏目:党16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
- 中国共产党三大选出新的领导机构
大会选举陈独秀、蔡和森、李大钊、谭平山、王荷波、毛泽东、朱少连、项英、罗章龙等9人为中央委员,邓培、张连光、徐梅坤、李汉俊、邓中夏5人为候补中央委员,由陈独秀、蔡和森、毛泽东、罗章龙、谭平山(后由于谭调职,改为王荷波)5人组成中央局,陈独秀为委员长,毛泽东为秘书,罗章龙担任会计,负责中央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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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栏目:党03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
- 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1987年11月1日十三大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对《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一段中“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改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二)第十六条第一段“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改为:“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三)第十九条末增加一段:“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段中“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改为:“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第二十一条第三段“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改为:“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第五段“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改为:“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五)第二十二条第二段中“中央顾问委员会每届任期和中央委员会相同。它的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由中央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改为:“中央顾问委员会每届任期和中央委员会相同。它的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由中央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六)第三十条第一段“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人民公社、合作社、农场、乡、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改为:“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七)第三十三条第一段前面增加一段:“企业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这些基层党组织应以主要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原第一段中“企业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工作。”改为:“尚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工作。”
(八)第四十三条第三段中“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改为:“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九)第四十六条中“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改为:“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其他非党组织的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
(十)第四十八条“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党组的职权和工作任务,以及是否把这些部门的党组改为党的委员会,由中央另行规定。”改为:“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是否建立党委,党委的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党13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
- 中国共产党第十届中央委员会
第十届中央委员会(1973年8月~1977年8月)
中央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1973年8月中共十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1976年9月9日逝世)
华国锋(1976年10月7日中央政治局决定。1977年7月中共十届三中全会追认)
中央委员会第一副主席:华国锋(1976年4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
中央委员会副主席:
周恩来 王洪文 康 生 叶剑英 李德生(1973年8月中共十届一中全会选举)
邓小平(1975年1月中共十届二中全会选举。1976年4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撤销邓小平的党内外一切职务)
注:1975年1月中共十届二中全会同意李德生辞去中共中央副主席职务。1977年7月中共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恢复邓小平同志职务的决议》,决定恢复邓小平中共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的职务。
中央政治局常委:
毛泽东 王洪文 叶剑英 朱 德 李德生 张春桥 周恩来 康 生 董必武
(1973年8月中共十届一中全会选举)
邓小平
(1975年1月中共十届二中全会选举)
中央政治局委员:
毛泽东 王洪文(注) 韦国清 叶剑英 刘伯承 江青(女)(注) 朱 德 许世友 华国锋 纪登奎
吴 德 汪东兴陈永贵 陈锡联 李先念 李德生张春桥(注)周恩来 姚文元(注)
康 生 董必武
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
吴桂贤(女) 苏振华 倪志福 赛福鼎
注:1977年7月中共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反党集团的决议》,决定永远开除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的党籍,撤销他们的党内外一切职务。
中央委员会委员(195人):
毛泽东
(以下按姓氏笔划为序)丁盛 丁可则 丁国钰 马宁 马天水 于桑 于会泳 于洪亮 王诤 王震 王必成 王宏坤 王秀珍(女) 王国藩 王洪文 王树声 王首道 王淑珍(女) 王淮湘 王超柱 王稼祥 天宝 巴桑(女) 方毅 邓小平 邓颖超(女) 尤太忠 孔石泉 孔照年 乌兰夫 韦国清 冯铉 司马义·艾买提 白如冰 田华贵 田维新 皮定均 叶剑英 刘伟 刘子厚 刘兴元 刘伯承 刘均益 刘贤权 刘建勋 刘盛田 刘湘屏(女) 刘锡昌 江青(女) 江礼银 江拥辉 江燮元 朱德 朱穆之 许世友 吕玉兰(女) 安平生 庄则栋 华国锋 华林森 乔冠华 任思忠 年继荣 纪登奎 邢燕子(女) 陈云 陈郁 陈康 陈士榘 陈永贵 陈先瑞 陈奇涵 陈锡联 陈慕华(女) 杜平 李达 李强 李震 李大章 李井泉 李水清 李任之 李先念 李志民 李顺达 李素文(女) 李葆华 李富春 李瑞山 李德生 谷牧 杨勇 杨春甫 杨得志 吴涛 吴德 吴大胜 吴桂贤(女) 苏静 苏振华 张才千 张云逸 张平化 张达志 张池明 张延成 张体学 张宗逊 张恒云 张洪池 张树芝 张春桥 张维民 张富贵 张福恒 张鼎丞 张翼翔 汪东兴 肖劲光岑国荣 宋佩璋 余秋里 周兴 周宏宝 周丽琴(女) 周纯麟 周建人 周恩来 宝日勒岱(女) 宗希云 林丽韫(女) 罗青长 罗锡康 冼恒汉 金祖敏 姚文元 饶兴礼 段君毅 祝家耀 胡继宗 赵紫阳 耿飚 耿起昌 钱之光 钱正英(女) 郭玉峰 郭宏杰 郭沫若 徐向前 徐景贤 夏邦银 唐岐山 唐忠富 倪志福 聂荣臻 莫显耀 秦基伟 陶鲁笳 姬鹏飞 康生 黄华 黄镇 尉凤英(女) 鹿田计 曹里怀 曹轶欧(女) 崔海龙 梁锦棠 韩英 韩先楚 粟裕 董必武 董明会 傅传作 焦林义 曾绍山 曾思玉 彭绍辉 谢家祥 谢静宜(女) 鲁瑞林 解学恭 蔡畅(女) 蔡啸 蔡协斌 蔡树海(女) 滕代远 谭启龙 谭震林 廖承志 赛福鼎 潘世告 樊德玲 魏秉奎
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124人):
卜谷香 七林旺丹 马明 马小六 马立新 马金花(女) 邓华 王体 王谦 王六生 王光临 王百得 王志强 王美季(女) 王景升 王德山 文香兰(女) 叶飞 央宗(女) 石少华 厉日耐 冯占武 冯品德 申茂功 卢忠阳 白栋材 江华 江渭清 吕和 吕存姐(女) 任荣 达洛 孙健 孙玉国 刘西尧 刘光涛 刘春樵 刘振华 向仲华 朱光亚 朱克家 肉孜·吐尔迪 阮泊生 肖克 吴忠 吴从树 吴玉德 吴向必 吴金全 杨贵 杨大易 杨坡兰(女) 杨俊生 杨富珍(女) 陈玉宝 陈代富 陈和发 陈佳忠 陈佩珍(女) 李化民 李守林 李定山 李祖根 李跃松 张令彬 张怀连 张世忠 张江霖 张英才 张林池 张国权 张泗洲 张积慧 宋双来 宋庆友宋时轮 陆金龙 汪家道 王湘君(女) 佘积德 郑三生 林李明 罗春俤(女)胡炜 胡良才 胡金娣(女) 赵峰 赵兴元 赵辛初 姚连蔚 姚依林 徐驰 唐亮 唐克碧(女) 唐闻生(女) 铁瑛 贾那布尔 钱学森 高淑兰(女) 诸惠芬(女) 郭耀卿 康林 康健民 黄文明 黄成连 黄作珍 黄知真 黄炳秀(女) 黄荣海 隆光前 崔修范 盘美英(女) 彭冲 彭贵和 鲁大东 蒋宝娣(女) 谢家塘 谢振华 谢望春(女) 廖志高 裴周玉 黎原 樊孝菊(女) 薛金莲(女)
来源:新华网
所属栏目:党10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22年7月二大通过)
二大章程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章程,共六章,二十九条。章程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彻底地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封建主义的民主革命纲领,即党的最低纲领;第一次详尽地规定了党员条件和入党手续,对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党的纪律和制度,也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所属栏目:党02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
-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
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1977年8月~1982年9月)
中央委员会主席:
华国锋(1977年8月中共十一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同意华国锋辞去党中央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职务的请求)
胡耀邦(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央委员会副主席:
叶剑英 邓小平 李先念 汪东兴(注1)(1977年8月中共十一届一中全会选举)
陈 云(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
赵紫阳 华国锋(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选举)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胡耀邦
中央政治局常委:
华国锋 叶剑英 邓小平 李先念 汪东兴
(1977是8月中共十一届一中全会选举)
陈 云(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增选)
胡耀邦 赵紫阳(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选举)
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公报宣布,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主席和副主席组成:
胡耀邦 叶剑英 邓小平 赵紫阳 李先念 陈 云 华国锋
中央政治局委员:
华国锋 韦国清 乌兰夫 方 毅 邓小平 叶剑英 刘伯承 许世友 纪登奎(注2) 苏振华 李先念
李德生 吴 德(注2) 余秋里 汪东兴 张廷发 陈永贵 陈锡联(已故)(注2)耿 飚 聂荣臻
倪志福 徐向前 彭 冲
(1977年8月中共十一届一中全会选举)
陈 云 邓颖超 胡耀邦 王 震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增选)
赵紫阳 彭 真
(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选举)
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
陈慕华(女) 赵紫阳 赛福鼎
中央书记处书记:
万 里 王任重 方 毅 谷 牧 宋任穷 余秋里 杨得志 胡乔木 胡耀邦 姚依林 彭 冲
(1977年8月中共十一届一中全会选举)
习仲勋(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选举)
(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恢复设立中央书记处,并进行了选举)
中央秘书长:胡耀邦
中央副秘书长:胡乔木 姚依林
(1978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党中央设立秘书长、副秘书长,作为中央的日常工作机构。同时,免去汪东兴的中央办公厅主任职务。)
注1:1980年2月23日至29日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批准汪东兴的辞职请求,免除或提请免除他所担负的党和国家的领导职务。
注2:1980年2月23日至29日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批准纪登奎、吴德、陈锡联的辞职请求,免除或提请免除他们担负的党和国家的领导职务。
中央委员会委员(201人):
华国锋
(以下按姓氏笔划为序)丁可则 丁国钰 于 桑 于明涛 于洪亮 万 达 万 里 马 力 马 辉 马文瑞 马兴元 天 宝 王 平 王 诤 王 猛 王 谦 王 震 王一平 王世泰 王必成 王光宇 王秀秀(女)王茂全 王林鹤 王国藩 王首道 王恩茂 王超柱 韦国清 尤太忠 毛致用 乌兰夫 方 毅 邓小平 邓颖超(女) 孔 原 孔石泉 孔照年 巴 桑(女)叶 飞 叶剑英 白如冰 白栋材 冯 铉 司马义·艾买提 邢燕子(女)吕玉兰(女)吕正操 乔晓光 朱光亚 朱穆之 伍修权 任 荣 任仲夷 任思忠 刘 伟 刘 震 刘子厚 刘光涛 刘兴元 刘伯承 刘建勋 刘春樵 刘锡昌 江 华 江礼银 江拥辉 江渭清 池必卿 安平生 许世友 许家屯 阮泊生 纪登奎 杜义德 杨 勇 杨成武 杨易辰 杨得志 杨静仁 苏 静 苏振华 苏毅然 李 达 李 强 李子元 李井泉 李水清 李世俊 李先念 李任之 李志民 李启明 李葆华 李瑞山 李德生 肖 华 肖 克 肖劲光 吴 德 吴全清 吴桂贤(女) 余秋里 谷 牧 希候巴 汪 锋 汪东兴 汪明章 宋 平 宋时轮 张才千 张玉华 张平化 张立宪 张廷发 张劲夫 张爱萍 张铚秀 张富贵 张福恒 张鼎丞 陈 云 陈丕显 陈永贵 陈伟达 陈奇涵 陈国栋 陈锡联 陈福汉 陈慕华(女)陈璞如 林乎加 林李明 林丽韫(女)罗青长 罗瑞卿 周纯麟 周建人 宝日勒岱(女) 宗希云 胡立教 胡耀邦 郝建秀(女) 赵志坚 赵苍璧 赵辛初 赵紫阳 段君毅 饶兴礼 姚依林 贺 诚 秦基伟 耿 飚 耿起昌 聂凤智 聂荣臻 钱之光 钱正英(女)铁 瑛 倪志福 徐向前 郭玉峰 郭沫若 唐 克 姬鹏飞 黄 华 黄 镇 黄欧东 黄知真 曹里怀 曹轶欧(女)康世恩 康克清(女)鹿田计 梁必业 韩 英 韩先楚 彭 冲 彭绍辉 覃应机 粟 裕 程子华 储 江 焦林义 鲁大东 曾绍山 曾思玉 解学恭 蔡 畅(女)蔡 啸 廖汉生 廖志高 廖承志 赛福鼎 谭启龙 谭震林 樊德玲 薛金达 霍士廉 戴光前
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132人):
丁长华(女) 七林旺丹 卜谷香 马 明 马金花(女) 马思忠 王六生 王扶之 王君绍 王尚荣 王金山 王金友 王金玲(女) 仁增旺杰 毛信贤(女)文香兰(女)邓 华 厉日耐 左崇义 卢忠阳 申茂功 冉桂英(女)冯占武 冯品德 肉孜·吐尔迪吕 和 吕存姐(女) 吕需国 朱绍清 向仲华 任质斌 刘西尧 刘志坚 刘明辉 刘重桂 刘振华 刘维明 刘道生 刘瑞庆 江燮元 关泽海 许彪俊 孙雪梅(女)纪英林 杜 平 杜学然 杨大易 杨永良 杨俊生 杨富珍(女)李化民 李巧云(女) 李成芳 李守林 李坚真(女)李昌安 李学智 李祖根 李继良 李耀文 肖 寒 肖望东 吴 忠 吴火金 吴向必 吴克华 吴冷西 吴金全 岑国荣 邹家华 宋庆友 沈初云(女)张 震 张令彬 张怀连 张林池 张积慧 张植弟 张耀词 陆金龙 陈仁甫 陈玉宝 陈永林 陈先瑞 陈作霖 陈爱娥(女) 金明汉 周子健 周阿庆 郑三生 柳志强 胡 松 胡良才 胡金娣(女) 赵兴元 赵学全 赵武成 钟夫翔 贺晋年 袁宝华 贾那布尔热 地 顾秀莲(女)钱学森 徐 驰 徐立清 郭凤莲(女) 郭耀卿 高厚良 唐 亮 唐克碧(女)唐闻生(女)梅松林 黄作珍 黄荣海 黄新廷 曹思明 盘美英(女)康 林 尉凤英(女) 蒋宝娣(女)程义太 谢正荣 蔡凤兰(女)谭文贞(女)谭善和 黎 原 潘时兴 薛金莲(女) 冀桂昕 戴苏理 魏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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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栏目:党11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
- 中国共产党第九届中央委员会
第九届中央委员会(1969年4月~1973年8月)
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
中央委员会副主席:林 彪(注)
中央政治局常委:毛泽东 林 彪 陈伯达 周恩来 康 生
中央政治局委员:
毛泽东 林 彪 叶 群 叶剑英 刘伯承 江 青 朱 德 许世友 陈伯达 陈锡联 李先念
李作鹏 吴法宪 张春桥 邱会作 周恩来 姚文元 康 生 黄永胜 董必武 谢富治
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纪登奎 李雪峰 李德生 汪东兴
注:1971年9月13日林彪反革命集团发动武装政变失败。1973年8月中共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永远开除林彪、陈伯达的党籍以及对黄永胜、吴法宪、叶群、李作鹏、邱会作等的处理的决定。
中央委员会委员(170人):
毛泽东主席 林彪副主席
(以下按姓氏笔划次序排列)丁盛、于桑、马福全、王震、王白旦、王进喜、王宏坤、王秀珍(女)、王秉璋、王国藩、王洪文、王树声、王首道、王效禹、王淮湘、王超柱、王辉球、王新亭、邓子恢、邓颖超(女)、韦国清、天宝、孔石泉、叶群(女)、叶剑英、龙书金、邝任农、田华贵、申茂功、皮定、刘丰、刘伟、刘子厚、刘兴元、刘伯承、刘均益、刘贤权、刘建勋、刘结挺、刘格平、刘盛田、刘锡昌、江青(女)、江礼银、江拥辉、江燮元、朱德、华国锋、许世友、任思忠、年继荣、纪登奎、陈云、陈郁、陈康、陈毅、陈士榘、陈永贵、陈先瑞、陈伯达、陈奇涵、陈锡联、李强、李震、李大章、李天佑、李水清、李四光、李先念、李作鹏、李顺达、李素文(女)、李雪峰、李富春、李瑞山、李德生、吴涛、吴德、吴大胜、吴法宪、吴桂贤(女)、吴瑞林、吕玉兰(女)、张才千、张天云、张云逸、张达志、张池明、张体学、张国华、张恒云、张春桥、张富贵、张福恒、张鼎丞、张翼翔、汪东兴、邱创成、邱会作、邱国光、杨春甫、杨得志、杨富珍(女)、杜平、苏静、肖劲光、余秋里、周兴、周赤萍、周建人、周恩来、郑维山、宝日勒岱(女)、范文澜、宗希云、冼恒汉、胡继宗、姚文元、南萍、饶兴礼、耿飚、徐向前、徐海东、徐景贤、聂荣臻、唐岐山、唐 忠富、钱之光、郭沫若、袁升平、倪志福、夏邦银、莫显耀、高维嵩、梁兴初、康生、黄镇、黄永胜、曹里怀、曹轶欧(女)、尉凤英(女)、鹿田计、曾山、曾绍山、曾国华、曾思玉、彭绍辉、鲁瑞林、韩先楚、粟裕、温玉成、董必武、董明会、程世清、谢家祥、谢富治、赖际发、解学恭、谭甫仁、赛福鼎、蔡畅(女)、蔡协斌、蔡树梅(女)、滕代远、滕海清、潘世告、潘复生、魏秉奎
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109人):
七林旺丹、马天水、王体、王新、王六生、王光临、王志强、王恩茂、王维国、方铭、方毅、邓华、韦祖珍、尤太忠、文香兰(女)、石少华、冯占武、央宗(女)、刘西尧、刘春樵、刘浩天、刘振华、朱光亚、华林森、达洛、肉孜吐尔迪、阮泊生、陈仁麒、陈华堂、陈励耘、陈和发、陈敢峰、李立、李化民、李书茂、李再含、李守林、李定山、李跃松、吴忠、吴纯仁、吴金全、吕和、吕存姐(女)、张日清、张世忠、张令彬、张延成、张江霖、张西挺(女)、张秀川、张泗洲、张英才、张积慧、汪家道、杨俊生、杨焕民、宋双来、岑国荣、罗元发、罗春dì@(女)、罗锡康、郑三生、金祖敏、易耀彩、胡炜、胡良才、姚连蔚、赵峰、赵兴元、赵启民、耿起昌、徐驰、聂元梓(女)、唐亮、钱学森、郭玉峰、郭宏杰、梁锦棠、康林、康健民、黄文明、黄成连、黄作珍、黄志勇、黄荣海、崔修范、崔海龙、阎仲川、盘美英(女)、隆光前、曾雍雅、彭、冲、彭贵和、鲁大东、韩英、傅传作、焦林义、舒积成、蒋宝娣(女)、谢家塘、谢望春(女)、蓝亦农、蓝荣玉、谭启龙、裴周玉、樊孝菊(女)、樊德玲、黎原
来源:新华网
所属栏目:党09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
- 中国共产党第五届中央领导机构
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了由31名正式委员和14名候补委员组成的党的中央委员会。随后举行的五届一中全会选举陈独秀、蔡和森、李维汉、瞿秋白、张国焘、谭平山、李立三、周恩来为中央政治局委员,苏兆征、张太雷等为候补委员;选举陈独秀、张国焘、蔡和森为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陈独秀为总书记。大会第一次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由正式委员7人、候补委员3人组成。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党05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
-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十七大的工作报告
坚持惩防并举 更加注重预防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2007年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持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重要保证。现将五年来的工作情况和对今后工作的建议,向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如下,请予审查。
一、过去五年的工作
党的十六大以来的五年,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并取得显著成就的五年。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任务,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创造性地提出并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号召全党学习贯彻党章,作出关于认真学习《江泽民文选》的决定,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两个务必”,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自觉接受监督,努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作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战略决策,提出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要求。这些重大决策和部署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党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下,经过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继承中发展,在改革中创新,取得新的明显成效。特别是在查办大案要案、深挖腐败分子、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治理商业贿赂、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切实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决策,会同有关部门对加强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及地方各级党委集中换届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持全党在指导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原则问题上的高度一致。
——认真抓好反腐倡廉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权力观和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教育,广泛开展学习廉政勤政先进典型和警示教育活动,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逐步完善。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治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跑官要官,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参与赌博等问题,取得比较明显的效果。严禁领导干部谋取预期不正当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借委托他人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注意把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纳入治理内容,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同时,针对损害群众利益的新情况新问题,集中整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农民工工资支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保基金管理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积极推进纠风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严肃查处违反党纪的案件。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重点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查办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查办官商勾结、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677924件,结案679846件(包括十六大前未办结案件),给予党纪处分518484人。查处陈良宇、杜世成、郑筱萸等极少数高级干部严重违纪案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表明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果。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开通举报网站。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不断增强有效突破案件的能力。坚持依纪依法办案,改进办案措施,规范办案程序,加强案件审理和申诉复查工作,保障被审查人员合法权利。为一批受到诬告错告的党员干部澄清事实。
——不断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修订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重要法规。建立健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党内询问和质询、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建立巡视机构,加强巡视工作。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部分金融机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进行巡视。各省(区、市)党委对所辖市(地)进行巡视,并将巡视范围延伸到部分县(市、区)。通过巡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了一大批廉洁勤政的好干部,也发现了一些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中央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基本完成,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得到加强。进一步加大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进一步深化,党务公开逐步推进。
——深入开展治本抓源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实施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规范津贴补贴,推进公务接待和差旅费管理改革工作。一些地方和部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管理方式,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收到良好效果。
——全面履行纪检与监察两项职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合署办公的体制下,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围绕贯彻《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参与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开展清理纠正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投资入股煤矿等专项治理工作。颁布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严肃查处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政勤政。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签署并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探索与有关国家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等工作机制。
从总体上看,五年来纪律检查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党员违纪案件有所减少,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有所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违纪违法案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呈易发多发态势,极少数高中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影响恶劣。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信念动摇,思想作风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侈浪费问题比较突出。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还比较严重。一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落实得不够好。反腐倡廉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有效预防腐败的措施和办法还不够多。纪律检查机关对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不够,工作机制和工作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做好工作,决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二、过去五年工作的体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进程中,坚定不移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积累了宝贵经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探索在不搞政治运动的条件下端正党风、反对腐蚀的新途径。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确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不正之风的三项工作格局,筑起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反腐败从侧重遏制转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步伐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发生深刻变化,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颁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标志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五年来,在反腐倡廉新的实践中,主要有以下认识和体会:
——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指导反腐倡廉实践。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反腐倡廉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认真学习邓小平反腐倡廉理论和江泽民反腐倡廉思想,坚决落实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必须坚持党在长期反腐倡廉实践中形成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和成功经验,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注重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努力做到思想观念和思想方法、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人员素质和工作作风的与时俱进。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反腐倡廉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来进行,始终放在全局中谋划和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经济社会各个领域,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妨碍改革和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强综合治理,优化发展环境。坚持查实问题是成绩、澄清是非也是成绩,惩治腐败是成绩、预防腐败也是成绩。既严明党的纪律,坚决查处违纪案件,又支持改革创新,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党风政风建设的核心问题。好的风气是抓出来的,更是带出来的。端正党风政风,必须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在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始终关注民生,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政风建设的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和充实专项治理的工作内容;必须坚持纠防结合,常抓不懈,既要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蔓延成风,又要建立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
——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反腐倡廉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我们党适应形势发展和时代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坚持这个方针,就是要把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始终贯穿于反腐倡廉的全过程,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查办违纪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也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条件,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推进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全党动手一起抓的局面;必须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相适应,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必须寓于改革发展各个方面,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努力提高反腐倡廉的法制化水平,逐步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坚持深化改革、拓展领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相适应,必须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抓住正确行使权力这个关键,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抓住防止谋取非法利益这个重点,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市场交易活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抓住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面向全社会的廉政文化建设。抓住维护群众利益这个根本,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
——坚持发展民主、加强监督,努力使领导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民主和监督是防治腐败的有力武器。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内监督是最重要的监督,必须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强化党内监督带动各方面监督。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保障党员权利,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监督,既是严格要求,也是关心爱护,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
这些认识和体会,是我们党在探索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取得的,反映了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深化。我们要在新的实践中加以坚持、完善和发展。
三、今后五年的工作建议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这些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持续加大,不断取得重要成果,但是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反腐倡廉形势仍然严峻。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难以消除,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当前,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同时一些领域体制机制制度还不完善,客观上存在腐败现象滋生的空间和漏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推进,同时形成完善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尚需一个过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得到加强,同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以及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对党员干部的影响不可低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同时仍有一些基层组织存在管理不严、软弱涣散的问题。这些特点决定了现阶段反腐败必然面临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并存、成效明显与问题突出并存的复杂局面。我们既要树立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增强紧迫感,又要坚定信念,充满信心,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实践证明,党中央对反腐败的认识是清醒的,旗帜是鲜明的,态度是坚决的,措施是有力的;党的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我们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这些年来积累的成功经验,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只要认真贯彻党中央确定的战略部署,将反腐倡廉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就一定能把腐败现象遏制到最低程度。
今后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我们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努力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切实抓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落实,为实现党的十七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保证。
(一)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
加强教育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是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保证。针对党员干部思想和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全党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坚持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严守政治纪律。认真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决不能用来谋取私利。
要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严格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等有关规定。决不允许对领导干部的亲属搞特殊照顾,决不允许为他们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任何方便。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要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
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党全社会,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结合起来。党员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讲操守、重品行、树正气。要制定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增强全社会反腐倡廉意识。运用正面典型进行宣传引导,运用反面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改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全面加强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作风建设
良好的作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是维护清正廉洁的重要保障。要协助党委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努力促进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
制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重点解决领导干部在执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群众路线、落实廉洁从政规定、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以及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弄虚作假等行为。把作风建设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的规定,规范和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
切实改进党政机关作风,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认真执行中央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务员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消费,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逐步完善并认真执行住房、医疗、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和秘书配备等方面的规定。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学风和文风。
坚持以良好的作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保证政令畅通。按照党的十七大的战略部署,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质量和效益、健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开展监督检查。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加强对土地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情况的检查,保证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是我们党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必须把这项工作摆在党风廉政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围绕维护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纠正教育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着力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强化行业监管,建立健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大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健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制度,办好政风行风热线。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人民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联系群众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着力推进改革和制度建设
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坚持改革创新的精神,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切实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国家廉政立法,努力形成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
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各项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和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完善选拔任用决策机制,防止考察失真、“带病提拔”等问题。进一步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实行重大项目审批会审制度,全面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继续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转移支付,严禁设立“小金库”,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强化金融监管,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依法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推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等其他方面的改革。
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执业资格退出机制。不断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防治商业贿赂的法规制度。
制度建设必须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对现有制度该完善的要完善,该废止的要废止。既要重视制定和完善制度,更要严格执行制度。建立健全督办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建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大预防腐败力度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要发挥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职能作用,切实抓好预防腐败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和政策制定。建立预防腐败的信息共享机制,分析识别腐败高风险的领域和部位,推动建立反映廉政状况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努力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五)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加强监督、关口前移,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要在强化监督上下功夫,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切实提高会议质量。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实施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开展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制定巡视工作条例。重视巡视成果的综合运用,提高巡视工作水平。继续加强对各省(区、市)的巡视,扩大对金融机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巡视范围,开展对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巡视。地方巡视工作的范围逐步延伸到县(市、区)。开展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各省(区、市)直属机关的巡视。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发挥机关党的纪检组织的职能作用。抓住责任分解、考核、追究等关键环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实施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
发展党内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制度。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作用。坚持党员主体地位,保证党员行使各项民主权利,积极推进党务公开。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认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层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积极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规范行政权力,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查处违反政纪的案件。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推行对地(厅)级及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对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
加大组织处理工作力度。对确有问题、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措施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组织处理范围,规范组织处理程序,提高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综合效果。
(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查办违纪案件是纪检机关的重要职责,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必须始终抓紧抓好。
继续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法入股矿产开发的案件,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和资产处置的案件,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以及利用司法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案件。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既要严厉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加大对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国(境)内外经营活动中商业贿赂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查处国(境)外经济组织在我国内地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腐败分子必须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执纪水平。正确使用案件检查措施,加强对办案工作的内部管理和监督,保障被审查人员的合法权利。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拓宽案件线索渠道,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查处。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探索和推进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正确把握政策,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修订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剖析典型案件,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作用。
加强纪检机关自身建设。纪律检查干部处在反腐败斗争的第一线,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纪律检查工作的能力。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对反腐倡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推进反腐倡廉理论建设,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主动性。坚持党性原则,严格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党代会代表的监督,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成为加强学习的模范、真抓实干的模范、严格自律的模范。各级纪委要严格工作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对不适合在纪检机关工作的要坚决调离,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和培训力度。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地方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轮岗交流。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应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单位的协调和配合。
反腐倡廉任务艰巨而光荣,党和人民对纪律检查机关寄予厚望。我们一定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党17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45年6月11日七大通过)
总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它在现阶段为实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制度而奋斗,它的最终目的,是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或经验主义的偏向。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批判地接收中国的与外国的历史遗产,反对任何唯心主义的或机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
由于中国现时的社会,除了新民主主义的解放区外,还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社会,由于现时中国革命的动力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及其他民主分子,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强大存在,并由于现时的国际条件,便规定了中国革命在目前阶段是新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即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这个革命有国内外广泛的同盟军。因此,中国共产党在目前阶段的任务是:对内,组织与团结中国的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知识界和一切反帝反封建人们以及国内各少数民族同自己一道,对外,联合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及一切以平等待我之民族,为解除外国帝国主义对于中国民族的侵略,为肃清本国封建主义对于中国人民大众的压迫,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各革命阶级联盟与各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为实现世界的和平与进步而奋斗。
在将来阶段,在中国民族革命与民主革命得到彻底胜利后,中国共产党的任务是: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中国人民的意愿,经过必要步骤,为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制度而奋斗。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又是一个土地广大人口众多并且还不统一的国家,一方面,人民大众特别是工人、农民群众有英勇斗争的革命传统;另一方面,革命道路上的阻力特别强大,这就规定了中国革命的不平衡性,并由此产生了革命的长期性,革命斗争的复杂性,武装斗争在极长时期内成为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革命在主要城市胜利以前强固的农村革命根据地之重要性,党在一切人民群众中进行长期忍耐工作的必要性。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是十分勇敢,十分有经验,十分机敏,在中国革命的长远道路上,根据中国革命的这些特点,放手动员与组织千百万群众,战胜一切阻难,绕过一切暗礁,以奔赴自己的目标,并不断锻炼自己的队伍。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必须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切革命的群众组织及革命的国家组织之中坚。中国共产党对于从内部或外部来破坏工人阶级统一、破坏各革命阶段联盟以及破坏其他革命事业的一切活动,必须进行严正的斗争。
中国共产党必须用不调和的但是适当的斗争对待内部的机会主义者、投降主义者、冒险主义者,并将其中坚持错误的人清除出党,以保持自己队伍的统一。
中国共产党应该不掩盖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中国共产党应该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经常检讨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来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中国共产党反对那种自高自大、害怕承认自己错误、害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绪。
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必须与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广泛的联系。并经常注意巩固与扩大这种联系。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理解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用心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了解他们的需要,并帮助他们组织起来,为实现他们的需要而斗争。每一个党员都必须决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同时以革命精神不疲倦地去教育人民群众,启发与提高人民群众的党悟。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警戒自己脱离人民群众的危险性,必须经常注意防止和清洗自己内部的尾巴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与军阀主义等脱离群众的错误倾向。
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
中国共产党要求自己的每一个党员,积极地自我牺牲地进行工作,以实现党的纲领和党的一切决议,达到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彻底解放。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凡承认本党纲领和党章、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服从党的决议、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凡党员均有下列义务:
(一)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
(二)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三)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
(四)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
第三条凡党员均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
(二)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
(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第四条年满十八岁者,方得被接收为党员。
凡新党员入党,均须依照下列规定,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方能认为有效:
(甲)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士兵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六个月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乙)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一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甲乙两项所规定之介绍人的资格及新党员的候补期,在革命新发展地区,得由党的中共中央代表机关或省委区党委规定临时办法变通办理之。
(丙)除甲乙两项所举各种成分以外之其他社会成分的人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市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丁)凡脱离其他政党加入本党者,如系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五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省委或相当于省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重要负责人员,则须经中央批准);以上均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第五条在特殊情形下,县委以上之党委及相当于县委之党委,有权直接决定个别地接收新党员。
第六条介绍人对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经历,须真实地向党作负责的介绍,并须在介绍前,向被介绍人说明党章及党的纲领与政策。
党委在决定和批准新党员入党前,须指定党的工作人员与之进行详细的谈话,并须经过负责的审查。
第七条候补党员候补期的作用,是使候补人接受初步的党的教育,并在工作中保证党的组织考察候补人的政治品质。
候补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外,与正式党员同。
第八条候补党员候补期满,转为正式党员时,须经支部大会的决定,及原批准入党之上级党委或相当的上级党委的批准。
候补党员的候补期限,所属党委得决定延长或缩短之。
候补党员经过候补期间考察后,被认为不能入党者,得取消其候补党员的资格。
第九条党员的党龄,由候补党员决定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十条党员及候补党员由这一个组织移到另一个组织的工作地区时,即作为后一个组织的党员或候补党员。
第十一条党员及候补党员请求脱党者,须向党的支部正式申请,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二条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三条开除党员或候补党员的党籍,须经该党员或候补党员所属之支部党员大会的讨论和决定,并须经上级党委的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支部以之各级党委,在特殊情况下,均得决定开除党员及候补党员的党籍,但均须经上级党委之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第二章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
(三)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
(四)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
第十五条党的组织,是按照区或按照生产部门为标准建设起来的。
在某一个地区内,管理全区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地区内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
在某一个生产部门内,管理全部门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部门的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党的组织系统如下:
(一)在全中国,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国代表合议。
(二)在省、边区、地方,是党的省代表大会,边区代表大会,地方代表大会,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地方委员会,省代表会议,边区代表会议,地方代表会议。
(三)在县,是党的县代表大会,县委员会,县代表会议。
(四)在城市,是党的市代表大会,市委员会,市代表会议。
(五)在城市中或乡村中的区,是党的区代表大会(或区全体党员大会),区委员会,区代表会议。
(六)在每一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和学校,是全体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支部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是全体党员大会,在区、县、市、地方、边区、省---是代表大会,在全党---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各级大会闭会时期由各级大会所选出之党的各级委员会,即为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
第十八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之。仅由于环境或条件的限制,不能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时,方得召集代表会议选举之,或由上级组织指定之。
第十九条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铭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各级党的组织,为了传达与讨论上级组织的重要决定及为了检查工作与布置工作,得召集各种干部会议及活动分子会议。
第二十一条党的政策及各种问题,在未经决定以前,每个党员在党的组织内及党的会议上,均可自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一经决议以后,即须服从,并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二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才能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并使这种纪律成为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纪律,才能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才能建立与巩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但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遵照党内民主原则进行工作时,不能妨害党内的集中原则,不能使正当的有利于集中行动的党内民主被误解为无政府倾向(向党闹独立性和极端民主化)。
第二十三条为了保证党内民主是按照有利于党的事业的方向进行,而不致在紧急情况下松懈党内的战斗意志和与战斗团结,不被可能的暗害分子、反党分子及企图进行小组织活动的人们利用党内民主来进行损害党、分裂党的活动,以及不致被极少数人利用党内极大多数人思想上一时没有准备的状态来达到自己的企图起见,凡关于全国范围或地方范围内的党的政策问题之全般的广泛的检讨与辩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时间上允许,即在客观情况不紧急的条件下;并(二)有党中央或党的地方领导机关的决议;或(三)有过半数之下级组织的提议,或有上级组织的提议。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的组织,必须保证在自己指导下的报纸,宣传中央机关和上级组织的决议与所定的政策。
第二十五条凡关于全国性质的问题,在中央没有发表意见和决定以前,各部分和各地方党的组织及党的负责人,除自行讨论及向中央建议外,均不得自由发布意见和决定。凡关于地方性质的问题,党的地方组织有自主决定之权;但不得和中央及上级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凡新成立之党的组织,须经所属之上级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为便于指导各地方党的工作,中央委员会按情况之需要,在数省或几个边区范围内,得成立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为中央代表机关,由中央指定,并对中央负责。此种中央代表机关,在情况不需要时,得撤销或合并之。
第二十八条为分别进行各项实际工作起见,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内,按照工作需要,得设立管理党务的、宣传教育的、军事的、经济的、民众运动的各种部门或委员会,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分别进行各项工作。为进行某项临时的、特殊的工作,各级党委得设立临时的工作委员会或部门。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第二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并召集之。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延期或提前召集。
如有代表半数党员以上之党的地方组织要求召集全国代表大会时,中央委员会必须召集之。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必须有代表过半数的党员之代表出席时,方能认为有效。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中央决定之。
第三十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讨论和批准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其他机关的报告。
(二)决定和修改党的纲领与党章。
(三)决定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员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选举之。中央委员出缺,由候补中央委员依次递补之。
第三十二条中央委员会代表本党与其他政党和团体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其活动,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
第三十三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每半年召集一次,但中央政治局得按情况延期或提前召集之。候补中央委员出席全会,有发言权。
第三十四条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
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前后两届全体会议期间,党的中央指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
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席。
中央委员会依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等部与军事、党报等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关,分别办理中央各项工作,受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及中央主席之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在前后两届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央委员会得召集各地方党委代表举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当前的党的政策问题。
第三十六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省委、边区党委及中央直属之其他各党委的全体委员会议上选举上。代表数额,由中央规定。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须有全国半数以上的省委及边区党委的代表出席。
第三十七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有权撤换个别不能履行自己责任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并有权补选部分候补中央委员。但每次撤换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或补选之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均不得超过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须经中央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经中央委员会批准之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一切党的组织,都必须执行。
第四章党的省及边区之组织
第三十九条党的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省委或边区党委,均受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之领导。
第四十条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由省委或边区党委每二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省委或边区党委,得延期或提前召集。如有该省或该边区半数以上的下级组织之要求,或有中央、中央代表机关的提议,省委或边区党委必须召集之。出席省或边区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省委或边区党委决定,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省或边区代表大会,听取、讨论和批准省委或边区党委的报告及省或边区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省或本边区的各种问题与各种工作,选举党的省委员会或边区委员会以及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
第四十二条由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选举省委或边区党委的常务委员会及正副书记,进行经常工作。省委或边区党委的书记和党委,须经中央批准。书记须有五年以上党龄的党员充任。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十三条省委或边区党委,在本省戒边区范围内,执行代表大会及中央机关的决议,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指导党外各种非党组织中党组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在前后两届省或边区代表大会期间,省委或边区党委得召集各地委、县委及其他直属党委的代表,举行省或边区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该省或该边区范围内当前的各种工作问题。
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有撤换与补选部分省委或边区党委委员之权;但其数额均不得超过该委员会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委员,须经省或边区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第五章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之组织
第四十六条党之在一个地方、一个县、一个城市、一个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相同于前章党之在一个省或一个边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各属于各该上级组织之领导。
第四十六条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代表大会,每二年召集一次。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均得召集代表会议若干次。
第四十八条地委、县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年召开四次。市委、区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一个月召开一次。
地委、县委、市委、区委之委员及正副书记,均须经各该上级组织之批准。地委、县委、市委书记须有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充任。区委书记,须有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充任。在革命新发展地区,此项党龄规定得变通办理,但须得到省委或边区党委之批准。
第六章党的基础组织
第四十九条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支部。在每一个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学校,等等之内,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的支部组织。党员不到三人者,则加入邻近之党的支部组级。党的支部组织,须经县委或市委之批准。
第五十条凡在党员数量比较多的处所,在党的支部委之下,得按自然的、居住的或工作的情况,划分小组。选举组长一人,必要时冉选举副组长一人。凡有党员和候补党员超过五十人之乡村,或超过一百人厂、机关和学校,得成立党的总支部。在总支部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分支部。分支部享有普通支权利。
第五十一条凡有党员及候补党员超过五百人以上之大乡镇、大工厂、机关和学校,得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允许,得选举党的乡镇、工厂、机关、学校委员会。在委员会之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党的支部。
第五十二条支部必须使人民群众与党密切结合起来。
支部的任务是:
(一)在人民群众中进行宣传和组织工作,以实现党的主张和上级组织的各种决议。
(二)经常注意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关心人民群众之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生活。并组织人民群众来解决他们自己的各种问题。
(三)吸收新党员,征收党费,审查与鉴定党员,对党员执行党的纪律。
(四)教育党员,组织党员的学习。
第五十三条由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进行经常工作。任期半年至一年。支部委员会人数之多少。由支部之大小来决定,最少者三人,最多者十一人。由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必要时得再选举副书记一人。其他委员的分工,由委员会按照实际需要决定之。
在七个党员以下的支部,只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或正副书记各一人,不设支委。
第七章党的地下组织
第五十四条凡本党不能合法存在与活动的地区之党的地下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由中央根据党章通过特别的决议规定之。本党章各条所规定之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凡不适用于党的地下组织者,均得变通办理之。
第五十五条党的地下组织,在接收党员时,须经更慎重的考察。新党员入党时,只履行在秘密环境下所能允许的手续。
第八章党的监督机关
第五十六条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中央监督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
第五十八条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
第五十九条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章党外组织中的党组
第六十条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各该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
第六十一条党组设书记一人,党员人数超过十人之党组,设党组干事会,担负经常工作。党组干事会及书记,由所属党委指定之。
第六十二条各级非党组织中之党组,服从各该级党的委员会之领导,员会之领导,并执行其决议。各级党委的会议,得吸收重要党组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凡在工作中,表现自己是完全忠于党与人民的事业,是遵守党和革命政府纪律的模范,在实现党的纲领、党的政策和中央及上级组织的决议中富于创造性,出色地完成党的任务,取得人民群众真诚拥护的党员与党的组织,得给予奖励。
第六十四条凡不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及违犯党章、党纪者,各级党的组织,按照具体情况,得以下列方法给予处分:
(一)对于整个组织的处分是:指责;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消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的领导机关;解散整个组织,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
(二)对于党员个人的处分是:当面的劝告或警告;当众的劝告或警告上撤消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六十五条党的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如有严重地破坏党纪的行为,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其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直至开除其党籍,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央委员之赞成,方能认为有效。
第六十六条对党的组织及党员个人给予处分,须将处分的理由通知被处分者。凡被处分后不服者,均可进行辩护,并可要求复议及向上级机关申诉。各级党委对于任何党员的申诉书,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六十七条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的组织,在决定和批准关于党员党籍问题时,应保持高度的慎重,仔细听取本人的申诉和分析其犯错误时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党对党员一切奖励与处分的积极目的,是教育党员与人民群众,并教育受奖励者与受处分者本人;既不是提倡党内的风头主义,也不是实行党内的惩办主义。党对成绩优异的同志给予奖励,是为着建立党内的优良作风,确立党员的模范标准;党对犯错误同志给予批评或处分,是为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章经费
第六十九条党的经费,由党员缴纳的党费、党所经营的各种生产和企业的收入与党外捐助等方法筹集之。
第七十条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
来源:新华网
所属栏目:党07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