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史上的今天【12月2日】
重要论述
1949年12月2日
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讲话。讲话指出:国家的预算是一个重大的问题,里面反映着整个国家的政策,因为它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概算草案中关于养活所有旧军队和旧公教人员的问题,这就是政策问题。人民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应该采取负责的态度,只有这样才是对人民有利的。我们的情况概括地说来就是:有困难的,有办法的,有希望的。我们的财政情况是有困难的,我们必须要向人民说明我们的困难所在,不要隐瞒这种困难。但是我们同时也必须向人民说明,我们确实有办法克服困难。我们既然有办法克服困难,我们的事业就是有希望的,我们的前途是光明的。我们的情况会一年比一年好起来,估计明年要比今年好。在三年五年的时间内,我们的经济事业可以完全恢复;在十年八年的时间内,我们的经济就可以得到巨大的发展。
1978年12月2日
针对中央工作会议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邓小平在谈闭幕会上的讲话稿时提出,讲话稿的主要内容要转到谈真理标准问题、发扬民主问题、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问题和经济管理体制问题上。此前,他亲笔拟出讲话提纲:“一、解放思想,开动机器。理论的重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争论的必要。实事求是,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一切从实际出发。全党全民动脑筋。二、发扬民主,加强法制。民主集中制的中心是民主,特别是近一时期。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监督)。政治与经济的统一,目前一时期主要反对空头政治。权力下放。千方百计。自主权与国家计划的矛盾,主要从价值法则、供求关系(产品质量)来调节。三、向后看为的是向前看。不要一刀切。解决遗留问题要快,要干净利落,时间不宜长。一部分照正常生活处理。不可能都满意。要告诉党内外,迟了不利。安定团结十分重要,要大局为重。犯错误的,给机会。总结经验,改了就好。四、克服官僚主义、人浮于事。一批企业做出示范。多了人怎么办,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扩大管理人员的权力。党委要善于领导,机构要很小。干什么?学会管理,选用人才,简化手续,改革制度(规章)。五、允许一部分先好起来。这是一个大政策。干得好的要有物质鼓励。国内市场很重要。六、加强责任制,搞几定。从引进项目开始,请点专家。七、新的问题。人员考核的标准。多出人员的安置(开辟新的行业)。”
2016年12月2日至3日
中央军委军队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改革工作会议举行。习近平在会议上发表讲话强调,军队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改革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军组织形态现代化、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的关键一步,是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建设世界一流军队必须迈过的一道关口。全军要站在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战略高度,抓住机遇,一鼓作气,乘势而上,深入实施改革强军战略,把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改革推向前进,在中国特色强军之路上迈出新的更大步伐,以崭新的面貌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他指出,军队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为引领,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依法治军,聚焦备战打仗,着眼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效应对各战略方向和重大安全领域现实威胁,按照调整优化结构、发展新型力量、理顺重大比例关系、压减数量规模的要求,推动我军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部队编成向充实、合成、多能、灵活方向发展,构建能够打赢信息化战争、有效履行使命任务的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
他强调,要把握军队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改革的战略举措。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构建新体制下联合作战力量体系,注重以结构功能优化牵引规模调整,注重通过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要坚持减少数量、提高质量,优化兵力规模构成,打造精干高效的现代化常备军。要坚持体系建设、一体运用,调整力量结构布局,打造以精锐作战力量为主体的联合作战力量体系。要坚持需求牵引、创新驱动,改革作战部队编成,打造具备多种能力和广泛作战适应性的部队。
党史回眸
1949年
12月2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分别通过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地方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先后由各地人民政府召开,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一种过渡形式。
1963年
12月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原则批准中央科学小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党组关于1963年-1972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报告、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科学技术事业规划。
2013年
12月2日 嫦娥三号发射成功并于14日在月面成功软着陆。2018年12月8日,嫦娥四号探测器成功发射,2019年1月3日实现世界首次月球背面软着陆,并开展就位探测与巡视探测。2020年11月24日,嫦娥五号探测器成功发射,并于12月17日携带月球样品安全返回着陆。
2014年
12月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战略规划》。2015年3月28日,经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2016年
12月2日 习近平在中央军委军队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改革工作会议上讲话强调,要推动我军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部队编成向充实、合成、多能、灵活方向发展,构建能够打赢信息化战争、有效履行使命任务的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
历史瞬间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每年10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图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记录。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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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2 00:00:00
- 因特殊商品缺货并大幅涨价导致无法履约而弃标,中标人应被处罚吗
2021年6月,A公司作为供应商参加了B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的“教育一体机采购”项目采购活动,被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7月,A公司向采购中心及采购人递交《中标放弃函》,以“经与所投一体机产品制造商确认后被告知,目前市场上显示面板、芯片存在供应链缺货并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况,根据招标文件对供货期的要求以及我司重新对成本的评估,我公司确认无法履行此次项目的相关事宜”为由放弃了该项目中标资格。此后,该公司一直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1年9月,B市财政局对该公司处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于B市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专家提出不同意见:“一般的市场价格波动不足以构成中标人拒绝签约的合理理由,若采购人坚持维护自身权益,不接受中标人放弃资格,则中标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上述案例中的一体机芯片涨价,不应简单归类为一般的市场波动,而是更符合不可抗因素的意外情形。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应接受弃标,最多是不予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B市财政部门对中标人处以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明显过重。”
那么,上述案例中的“显示面板、芯片缺货涨价”情形是否属于“不可抗因素”?
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
不可抗拒因素,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拒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2021年1月,《民法典》开始实施,《民法通则》同时废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明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九十条明确,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工作人员认为,价格变动不能作为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也就是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为其投标行为负责,应当充分了解其代理的产品的技术和市场情况,然后才进行投标响应和报价;而投标行为一旦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变更或终止。以上述案例为例,即使供应商在《中标放弃函》中所说的情况属实,那也是该供应商自己的商业风险,不能转嫁给采购人。再换个角度看,从投标到签订采购合同,一般一两个月的时间,价格的变化幅度果真会那么大吗?很难判断。实际操作中,以这种理由放弃中标的,背后往往另有隐情,如陪标的供应商中标无履约能力、因受到有关压力或者好处被动或为了眼前利益而主动放弃等。针对这种情况,监管部门不能纵容,B市财政部门的处理是妥当的。
“A公司所遇到的货物价格大幅上涨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其在投标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B市财政部门的处理不存在问题。”一位政府采购权威专家也持这一观点。
东部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则表达了不同意见。该负责人指出,此案中的细节或许还需进一步核实。但就经验而言,显示面板、芯片等货物与普通的商品不同,此类货物的供应链的确不那么稳定。如果确实是突发性的价格波动,其实市场主体是很难提前预知的。建议针对中标人弃标说明中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必要时可引入专家团队,研判市场价格波动对投标人的影响,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当然,为杜绝此类争议的发生,建议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作出约定,明确核心产品零件市场价格波动情形下的预案对策。
来源:工信政采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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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1 14:53:40
- 受疫情影响项目预算调整,采购合同能否续签
案例介绍
某省博物馆采购保安和保洁服务项目,2020年项目预算为1200万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三年,采购人与中标人一年一签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双方签订了第一年的采购合同。合同履行一年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博物馆的预算压减,2021年项目预算降为800万元。此时,采购人与中标人能否签订2021年的采购合同?该如何签订?
采购人内部经过多次讨论,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不能签订合同,应与中标人解除合同、重新招标后再根据中标结果签订合同。理由是:因为预算金额作了调整,采购需求和服务标准都发生了变化,这个项目完全变成了一个新的采购项目;第二种意见是可以协商后继续签订合同。理由是:虽然2021年该项目预算金额作了调整,采购需求和服务标准也都发生了变化,但并非全部变化,应与中标人协商,按照当年的800万元预算金额签订采购服务合同。采购人可以相应调整采购内容,如,原来要求保安人员1200名,现调整为800名,但服务标准不能变。如果供应商可以接受,则按协商后的内容、标准续签2021年度合同,否则,不能按照2020年合同原封不动地续签。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做法较妥,即应根据调整后的预算金额与中标人协商,修改签订合同。理由如下:
首先,该保安和保洁服务项目是通过招标采购的竞争方式确定的中标人,服务期限为三年,每年服务费为1200万元。双方根据中标结果每年签订一次服务合同,招标程序及约定签订合同等行为均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也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规定,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履行一年后,因疫情原因导致新的年度预算金额下降,合同续签、履行存在困难,且疫情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但该合同中的标的物——保安和保洁服务并非不能、不需实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显然是仅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所作出的规定,而非规范合同效力。依据2020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的规定,本案中,该服务合同采用协商变更后继续履行的做法更有利于合同履行及实施,也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和第二款“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一致。
其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核心条件并非不可抗力,而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为法定解除权产生的原因是给付障碍,不可抗力不是给付障碍类型,而是给付障碍的原因。逻辑关系应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当然不能实现,或者合同即使履行也无法实现目的。2020年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是上述项目采购人压减服务费的直接原因(违约原因),并没有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故2020年疫情在本次合同履行过程中并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要件。
最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发生情势变更时如何处理的规定。就本项目而言,应先启动重新协商,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本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内将1200万元/年的预算压减为800万元/年,所以第一步是合同双方是否有按照800万元/年预算对服务内容、标准进行协商、变更服务合同的意愿,如果双方经协商后同意对原服务合同进行变更,则履行变更后的服务合同当然可以继续实现当初合同的目的。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当事人仍可以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服务合同,如被裁决解除服务合同的,则某省博物馆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旨在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一方发生了违约行为,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不可抗力是免责原因;而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应当遵守的问题,情势变更是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事由。
上述案例中,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是导致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的原因。疫情系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在采购人2021年度财政预算已经从1200万元/年压减到800万元/年的情形下,若中标人继续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采购人却按照800万元/年支付服务费,对中标人一方显失公平。故该案例情形适用情势变更,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中标人可请求先与采购人重新协商,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种观点“按2021年的预算安排重新采购”不符合法定程序。
来源:《中国招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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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02 00:00:00
- 提供投标保证保险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案例介绍
2018年12月7日,连发公司就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招标.........,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
畅跃公司参加案涉工程施工的投标,并以连发公司为被保险人,向汇友保险社投保投标保证保险。汇友保险社为畅跃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一份,约定汇友保险社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保人畅跃公司参加连发公司工程项目投标,向连发公司提供保证保险。汇友保险社承诺在收到连发公司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不超过40万元的保险金:……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2018年12月27日,经评审,评标委员会作出了评标报告,畅跃公司和信利公司的投标被否决,原因为计算机软件加密信息加密锁序列号相同,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相同。之后,连发公司要求畅跃公司、汇友保险社支付投标保证金。
2019年2月27日,汇友保险社作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连发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畅跃公司立即向连发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40万元,并由汇友保险社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畅跃公司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向连发公司以汇友保险社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并参加了投标,表明其自愿接受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约束。本案中,连发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结合畅跃公司关于文件加密的陈述,足以认定畅跃公司与信利公司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符合汇友保险社为畅跃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中承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亦符合《汇友相互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条款》第五条关于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保险人应在保险金额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情形,汇友保险社作为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连发公司支付投标保证保险金。连发公司主张畅跃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因《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可以以保险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保险的形式,而畅跃公司已向汇友保险社购买投标保证保险,以投标保证保险的形式交纳了投标保证金,连发公司亦已接受,故连发公司的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汇友保险社赔偿连发公司投标保证金40万元。
汇友保险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保险是现代社会管理风险的基本手段。保证保险具有担保功能,当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保证金领域引入保证保险,可以使企业以更加低廉的成本获得与保证金同等效力的担保,从而减轻企业的负担,提升其参与市场竞争的活力。投标保证保险就是保证保险的一种形式,在招投标活动中逐渐被接受。
投标保证保险的概念和性质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要求规范履行投标义务而侵害招标人利益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向保险公司办理投标保证金保险,可将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单及相关附件作为投标保证金担保的形式之一,与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具备同等效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5〕2179 号)首次规定了投标保证保险这一工程担保形式。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此后,福建、四川、山东、浙江、宁夏、深圳等10余个省份相继颁布了工程保证保险的政策。因此,作为投标保证金的替代形式,投标保证保险与投标保证金作用、目的一致,即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防止和弥补因投标人过错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
保证保险合同不等于保证合同
虽然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都与“保证”有关,但本质上二者有着很大区别。
合同内容不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对于投标保证保险而言,就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险种。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不同。保证合同涉及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人和招标人。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需对价条件;而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性质不同。保证合同只能作为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它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合同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而保证保险合同则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保证范围不同。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的是主债务的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承担的是保险赔偿责任。
投标保证保险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从保险业务来看。《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明确:“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例如本案中,投标人畅跃公司向保险人汇友保险社投保的是投标保证保险,因此本案应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从保险的约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06〕民二他字第43号]指出:“保证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人没有作出任何担保承诺的意思表示,则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上仍然应属于保险合同。”在本案中,汇友保险社所提供的《汇友相互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条款》中,并没有关于投保人不履行招投标合同义务的担保承诺条款,故案涉合同属于保险合同。
综上所述,投标保证保险纠纷应当适用《保险法》的财产保险等有关规定,而不适用《民法典》关于保证担保的规定。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而非保证责任
如前所述,投标保证保险合同以保险的形式替代了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人违反了招投标合同约定及上述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时,应当由保险人以保险责任替代承担投标担保责任。一旦发生招标文件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事故),那么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此保险责任并不以投保人(投标人)的履行招投标合同义务为前提,保险人当然也不具有先诉抗辩权。投标人以投标保证保险合同的方式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已经履行了招投标合同的该部分合同义务,因此无需再行承担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
本案中,畅跃公司参与连发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汇友保险社应投保人畅跃公司的申请作为保险人出具了保险合同,当畅跃公司与其他投标人因存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相同的情形,被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这符合保险合同中承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汇友保险社作为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连发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
案例启示
招标人应当审慎审查投标保证保险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包括投标保证保险的性质、开立主体、索赔条件及要求、生效条件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投标人在投标时向招标人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
来源:《中国招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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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3 00:00:00
- 公示投标人的违法行为是否侵害其名誉权
案例介绍
2018年12月,某电网公司发出2019年第一批配网项目物资框架采购协议采购招标.........作为招标人对投标人未中标的原因所作的说明及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所作的处理决定,是正常履行招标人职责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另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某电网公司认定某水泥制品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标行为,对此,某水泥制品公司不服,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最终,法院驳回了某水泥制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此案因招标人公示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被投标人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起诉,属于招标投标纠纷中的新类型,可从公示投标人违法行为信息是否违法、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两个维度探讨。
一、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该条是在原《民法通则》(注:现已废止)第一百零一条基础上修改而来的。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其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该企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
从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看,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四方面认定,缺一不可。其一,受害法人需要证明其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名誉遭受到他人侵害,并证明其存在依法受法律保护的社会评价被降低或者合法财产受损害等被损害的事实。其二,侵权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侵权人发布的公告内容带有侮辱、诽谤性质。其三,侵权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受害法人社会评价被降低或者合法财产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其四,侵权人具有刻意追求恶意损毁受害法人合法名誉的效果,主观上存有过错。
从上述构成要件看,是否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主要焦点在于行为违法性与损害后果的判断上。第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诋毁、诽谤法人的行为,使法人的名誉受到损害,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则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如果行为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批评建议、舆论监督等合法权利或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客观上对法人名誉造成影响,则其行为不具有贬损法人名誉的违法性,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第二,从损害后果看,法人与个人名誉权受侵害大不相同,认定标准也不一样。个人名誉权受侵犯,表现为个人受到他人公开的诋毁、诽谤、侮辱等,并且为他人或公众所知,就可认为对自身名誉造成了侵害。而法人名誉权受侵犯,不仅要有侵害的事实,还要看损害后果是否存在,法人的社会评价及生产经营是否因此受到影响。如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则可认为法人名誉权受到侵犯;否则,因为法人没有“精神痛苦”,不具有自然人的思想感情,无从认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并且得到赔偿。
二、招标人公示投标人违法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法人名誉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企业法人的商誉、商品信誉,在公开媒体上发表内容不实的文章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根据上述侵犯法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来看,正如本案法院所判决的,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公示投标人未中标的原因及对串通投标不当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其依法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理由如下:
1.公开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里的公开原则包括: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如果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开标的程序公开,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公开,中标的结果也要公开。也就是说,信息公开行为贯穿于招投标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只要不涉及保密的信息都应当公开透明,因此招标人公示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不违反公开原则。
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是为了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氛围。《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对于招标人而言,只要这些信息非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招标人有权自主决定一些公示信息,如公示未中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本案就是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公示未中标原因包含了串通投标的情形,投标人未提出反对且实际参与投标,实则相当于认可招标人公示该信息,况且公示此类信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投标人串通投标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有权依法对此类不良行为进行惩戒,包括向社会公开投标人不诚信的行为。
3.招标人公示投标人违法行为,其目的是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市场秩序,不存在恶意损毁投标人名誉的主观过错。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应对其提供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在公示信息的过程中,招标人只要不存在捏造事实、虚构事实、夸大事实的情况,只是如实陈述投标人串通投标、虚假投标等违法行为的确凿事实,并无任何侮辱、诽谤性质的语言,其公示行为即不存在违法性,而且也没有法律禁止公开他人的违法行为。在本案中,即便投标人的商业信誉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也是由于投标人自身的串通投标行为所致,而非招标人的公示行为所致。发生串通投标行为本身就是投标人一种自我形象损毁的行为,如无该行为,怎会担心招标人的公示行为会影响其名誉。因此,招标人的公示投标人违法行为的行为,本身并不属于违法行为,故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案例启示
1.招标人可以对供应商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采取公示、限制投标等惩戒措施,但是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提前告知投标人。投标人参与投标或应答,视为接受招标文件约束。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公示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故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2.招标人对外发布的公示公告信息应当严格审查,发布的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准确无误,是否存在猜想、臆测、侮辱、诋毁等性质的意思表示,避免有虚假、不实的内容。对于相关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判断或者证据不足时,则不应对外发布;如确需发布,应当隐去具体单位的名称或个人的姓名,以规避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法律风险。
来源:《中国招标》杂志
所属栏目:政采案例
发布时间:2021-09-13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7月,总第31期)
政策法规
财政部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6月29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0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21号)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基本管理原则、支持范围及使用要求,指出专项资金项目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当做实做细项目储备,对申请拟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工作。
《办法》同时要求,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开放职责,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共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共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开放共享情况作为项目预算评审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手续简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申报、变更、撤销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备案资料,简化了退税申报手续。办法的实施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办法》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同时,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避免纳税人因未及时收齐退税凭证而无法申报办理退税,根据相关规定,若研发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税,待收齐凭证及信息后,仍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
(信息来源: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
工作动态
“思想盛宴 理论高地”首届招标采购前沿论坛成功举办
2021年7月10日,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所属《中国招标》杂志社主办的“思想盛宴·理论高地”首届招标采购前沿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教育部等中央部委单位以及来自北京、上海、广东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及高校等业界代表参与此次论坛。
会上,10位对行业积极探索的专家学者围绕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两法关系、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等热点问题发表了主题演讲,优质的内容得到了现场参会嘉宾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赞誉。论坛同时开启了网络图片直播,许多未到场从业人员积极转发,在线点击量总计超31万。
此次论坛是首次面向全国的公益论坛,旨在打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理论高地,为行业提供交流平台,探索解决行业热点问题,进一步推动新时期我国招标采购事业发展与探索。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国管局印发《机关事务工作“十四五”规划》
7月10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机关事务工作“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总结了“十三五”时期机关事务工作,提出了“十四五”时期主要任务。其中明确,要落实好政府集中采购的职能任务,优化资产配置,推进配置管理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政策功能,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规划》提出,“十四五”时期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完善支持自主创新、绿色采购、中小企业政策机制。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政策、重点项目实施,建立完善专项工作机制,全力保障相关项目的采购服务工作。全面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做好制度规程“立改废”工作,完善集中采购制度框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立风险提醒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信用评价记录体系。联合相关专业机构、市场主体,动态调整集采目录内通用货物和服务项目有关标准规范。优化升级电子卖场等综合采购平台,完善电子招投标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协同与分享,打造智慧效能的信息化采购平台。
《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将推动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从程序合规控制向为采购活动提供专业支撑转型,做精做优“国采中心”专业品牌和服务窗口,拓展采购服务范围和采购规模,为采购人提供更好更有温度的采购服务。
(信息来源:摘自国管局网站)
综合信息
国采中心与3家银行签署金融服务平台战略合作协议
7月20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分别签署金融服务平台战略合作协议,旨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据了解,此次签约活动以政府采购合同预期支付能力为切入点,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共享,为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便利,服务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下一步,国采中心将在采购业务系统上开设金融服务产品专属模块,集中展示各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供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选择。国采中心将根据采购业务平台的数据情况、各银行的需求和数据保密要求,形成统一的数据接口方案,适时对接数据,争取9月底前上线运行,年底前实现贷款发放,为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融资保障提供更多支持。
(信息来源:摘自中央政府采购网)
吉林推出提供采购计划制定服务等创新举措
近日,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吉林省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了提供采购计划制定服务、建设长春销地仓、举办产品推进会等创新举措,促进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
《实施方案》提出,根据各级预算单位预留的采购份额及采购需求,提供制定个性采购计划服务,保障预算采购单位按时完成采购任务。同时,针对该省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产量低、生产规模小、没有品牌和运营能力的农户、合作社等现状,提供品牌商标、产品包装、质量检测、产品溯源等服务,利用现有企业品牌进行产品输出,入驻“832平台”进行销售。
根据《实施方案》,吉林省将建设“832平台”长春销地仓,发挥仓储配送、质量检测、产品溯源、“吉字号”产品认证等功能作用,打造平台放心产品。通过建立定时、定点、定线的物流配送机制,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配送时效,提高吉林省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引导省内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销售商入驻长春销地仓,鼓励各级预算单位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采购长春销地仓产品。在省内外适时开展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产销对接会、产品推介会,宣传吉林脱贫地区特色农副产品。在与吉林农副产品差异化较大的上海、成都等区域,设立吉林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推广体验中心,提高吉林大米等农副产品知名度,拓宽销售渠道。
(信息来源:摘自吉林省政府网站)
山东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实施“双清单”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实施购买内容“双清单”管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采取“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形式,将21类公共服务和11类履职辅助性服务应纳入购买范围;同时规定融资行为、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防止“应买未买”和超范围“滥买”现象。同时明确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列为承接主体范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作为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更好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为落实“放管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还进一步扩大部门自主权,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编报,由主管预算单位审核。财政部门将组织开展部门购买服务整体绩效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7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及解读
一、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7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4%,低于上月0.5个百分点,继续位于临界点以上,制造业总体继续保持扩张态势,但步伐有所放缓。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1.7% ,与上月持平,继续高于临界点;中型企业PMI为50.0%,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小型企业PMI为47.8%,比上月下降1.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0%,比上月回落0.9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力度有所减弱。
新订单指数为50.9%,比上月回落0.6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增长放缓。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7%,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较上月有所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9.6%,比上月回升0.4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继续改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8.9%,比上月回升1.0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延长。
二、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解读
7月份,部分企业集中进入设备检修期,加之局部地区高温洪涝灾害等极端天气影响,制造业扩张力度较上月有所减弱,但大多数行业PMI仍保持在景气区间。本月主要特点:
一是供需不同程度放缓。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分别为51.0%和50.9%,比上月回落0.9和0.6个百分点,制造业生产活动和市场需求总体有所放缓。从行业情况看,造纸印刷及文教体美娱用品、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设备、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及仪器仪表等行业两个指数均位于55.0%以上较高景气区间,企业生产经营较为活跃,行业增长动力较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高耗能行业两个指数均低于临界点,产需有所减少。
二是进出口景气小幅回落。新出口订单指数和进口指数分别为47.7%和49.4%,比上月下降0.4和0.3个百分点。从行业情况看,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及酒饮料精制茶、纺织、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及仪器仪表等行业新出口订单指数和进口指数均位于景气区间,国外订货量和原材料进口量有所增长;木材加工及家具、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专用设备等行业两个指数均位于收缩区间,进出口景气度总体偏弱。
三是价格指数有所回升。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和出厂价格指数分别为62.9%和53.8%,高于上月1.7和2.4个百分点。从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看,制造业采购成本普遍上涨,其中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行业均高于70.0%。从出厂价格指数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为50.3%,微高于临界点,表明行业产品出厂价格基本保持平稳,钢铁行业“保供稳价”政策效果持续显现。
四是新动能发展态势良好。今年以来高技术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PMI始终高于制造业总体,本月稳中有升,分别为55.0%和52.4%,高于上月0.3和0.9个百分点,反映高端制造业持续较快发展。其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设备、电气机械器材、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及仪器仪表等行业PMI均较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及以上,行业扩张加快。
五是大型企业景气保持平稳,中小型企业有所回落。大型企业PMI为51.7%,与上月持平,高于制造业总体1.3个百分点。中、小型企业PMI分别为50.0%和47.8%,低于上月0.8和1.3个百分点。调查中部分中、小型企业反映,近期原材料成本上涨、订单减少、回款压力加大等问题突出,企业生产经营承压。
(信息来源: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新一轮疫情对国内经济的影响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官方信息,7月制造业PMI为50.4%,较6月下降0.5个百分点,中国制造业扩张速度放缓。有关数据表明,原材料价格不断攀升和新冠疫情是导致国内经济不确定性增大的重要原因。
相比中部地区的洪涝灾情,新一轮新冠疫情将给下半年国内经济带来更大不确定性,对部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及国内需求造成影响。一方面,聚集型餐饮企业、文娱行业、旅游行业、交通运输业可能受到较大的冲击。随着Delta病株疫情在国内近一半省区的扩散,部分地区正在关闭旅游业、取消各类文娱活动、管制交通,夏季旅游业能否继续仍不确定。另一方面,下半年零售支出可能遭遏制。马上到来的中秋国庆长假是国内假日经济的重要节点,但疫情防控要求将可能对假日旅游业及假日零售支出产生影响,假日经济能否发挥效应仍存在变数。
同时,中小型企业的出口业务将受到较大影响。一方面,随着国外疫情得到控制,海外市场的需求缺口将可能收窄;另一方面,国内疫情防控政策收紧,对外出口运输面临瓶颈,两方面影响下,国内出口增速将发生波动。
总体上,面对疫情带来的诸多不确定性,稳定内需是保持经济稳定的关键要素。我部应持续做好对中小企业的促进工作,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发展韧性,推动经济再次复苏。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专题研究
从经济学视角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1993年北京市招投标市场的成立,拉开了建设有形建筑市场的序幕。2002年,绍兴市将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产权转让和政府采购四个交易中心合并为统一的交易中心,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雏形。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第一次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经历了近30年的时间,公共资源交易从场所到中心、从平台再到平台的整合共享,这些变化不仅是措辞上的,更蕴含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如今,经历了物理整合和化学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到了攻坚阶段。各地在整合过程中进行了多样化的探索,各界对于平台整合工作也传达出不同的声音。本文着重于从经济学视角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分析,并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生态整合提供参考。
一、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应当由谁出资建设、谁付费使用
在物理和化学整合阶段,经济学意义上体现供需双方的无形市场(看不见的手),在有形建筑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象化为有形场所。虽然笔者曾预言未来经过生态整合之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再度回归到无形阶段,但在此之前,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升级电子系统的工作仍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电子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维护同样是昂贵的。以往,在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买卖的多种交易对象是否属于经济学理论中的“公共产品”“公共物品”或“公共资源”的争论还没有尘埃落定,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是否属于“公共基础设施”“政府采购”“特许经营”,应该由谁出资、由谁付费使用等新问题又摆在了实践操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面前。
财政资金应该花在什么地方,是远比财政资金正在花在什么地方更难以回答的问题。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政府也对此作出了不同的回答。一般而言,公共经济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是否用于实现政府职能。世界各国的经济实力、文化背景及市场化程度是不同的,导致政府以及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大相径庭。但有一点是相同且明确的:政府部门满足自身运转及实现自身职能所需的支出应当由财政资金负担。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通常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监督平台组成。其中监督平台明显属于政府职能,理应由财政资金付费建设。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交易平台。交易由买卖双方完成。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交易的一方往往是政府或公有部门,其买卖的行为大都属于政府或公共职能,而交易的另一方(或潜在的另一方)则为市场主体。假设电子系统的建立能够使双方受益,那么应该由其中某一方还是双方付费更加合理呢?单从是否用于实现政府职能这一条标准尚不能直接得出答案,还需从公共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继续进行分析。
其次,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竞争性,是指当新的消费者参与该物品的消费时,是否会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消费。为区别于容易引起争议的“公共物品”的概念,此时称具有非竞争性的物品为“集体消费品”,是与“私人消费品”相对应的概念。排他性,是指能够便捷地让一部分人消费,而阻止另一部分人消费。如果某种物品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那么通常这种物品适合由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来提供。最典型的例子是国防、外交等。
三平台之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尽管其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尚在深化拓展之中,但总体而言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集体消费品,因而由财政负担也是合理的。而交易平台,是虽然具有非竞争性但不具备非排他性的。通俗地说,公共服务平台所发布的信息,想不让谁看到不仅是没有必要的,也是困难的,但交易平台想限制谁进行交易,则是很容易的。与公共服务平台的公益属性不同,建立电子交易系统的最大目标是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经济学上对交易成本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本文为讨论方便,将交易成本分为政府或公有部门的交易成本和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如果政府部门出于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等多方面的考量,要求政府和公共部门参与的公共资源交易必须在交易平台进行,并为此建设了电子系统,但受益于交易系统的另一方并不是全体社会公众,而仅是少数市场主体,那么建设费用应该由财政资金还是潜在的受益主体来承担?此时还应引入更多的视角进行分析。
再次,渐进主义与帕累托标准。财政预算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是渐进主义,即一个政府机构在某年的预算应该是在上一年预算的基础上进行细微调整。这是一种“存在即合理”的方法论,也是世界各国制定财政预算的惯例。这种方法适用于社会、政治、经济稳定运行的国家。那么,对于一项新事物,是否应该由财政出资进行建设呢?这就需要用到福利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帕累托标准,即一项变化是否在让一个人变得更好的同时并没有让其他人的情况变得更糟糕。
如果一个地区的财政资金有限,难以全部负担电子系统的建设和运营费用,那么让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主体在交易时承担部分费用是符合帕累托标准的,只要他们在参与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时所付出的交易成本不高于建立电子系统之前的交易成本。
最后,政治议程。简单地说,一项事物是否由财政资金出资建设,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水平以及公民或公民代表根据合法程序所达成的共识。本文限于篇幅不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对于交易系统而言,如果当地财政资金充足,及公民代表认可,那么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及运营经费全部由财政负担,考虑到后文将要分析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整合的方向,也属于合理合法的选项之一。
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应当依照怎样的程序或原则
根据笔者调研的情况,当前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程序五花八门、各行其道。有的参照《招标投标法》,依照严格的公开招标程序;有的参照《政府采购法》,遵循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程序;有的不遵守以上两部法律,自行设定“比选”程序……之所以出现如此繁杂的局面,原因在于资金来源及建设主体的多样性、采购标的的复杂性,以及建设主体和监管部门认识水平的差异性。
第一,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如何分包?
如前所述,监督平台属于政府职能;公共服务平台具有较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交易平台兼具公私双重属性。三个平台功能及属性的不同,使得建设中的分包工作面临两难选择:如果合并为一个包进行采购,签署一个采购合同,由一家供应商承担建设工作,则可以降低采购过程中的管理成本,有利于三个平台之间的协同、共享以及日后的维护、升级。但缺点在于:因采购标的范围及规模过大、三平台之间专业性和市场成熟度的差异造成竞争不足;建成之后,可能因数据接口和标准的不同造成与外部平台衔接不畅。而且由于三平台属性及资金来源的不同,合并标包还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分成三个包分别采购,则优缺点刚好相反。具体的分包方式要从资金来源及规模、项目建设周期、建设主体的管理能力以及市场成熟度及竞争度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分析。笔者的观点是,合并采购要注重外部接口、分包采购要注重内部协调:合并为一个包进行采购时,在建设过程中也应将三个平台设置为三个独立模块。无论对内对外的数据交换,都应严格遵照国家及行业标准,通过统一的接口进行;分为三个包进行采购时,如果不同的供应商分别负责三个平台的建设,则采购人应统筹好三个平台之间的内容、标准及数据交换。
第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是否必须招标?
从法律的角度,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依据此定义,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不是工程建设项目,也就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这就给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选择采购方式带来了自由裁量空间。从经济学的角度,一个项目如采用招标方式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采购人能够准确地定义采购需求;有充裕的采购时间;市场上有足够数量的合格供应商。此时是否采用招标方式面临如下选择:从采购标的属性来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内容繁杂,涉及大量硬件、软件,技术含量高,解决方案多,评价方式复杂,标准化程度低。如果采用招标方式,则对采购人的采购能力,特别是识别和定义采购需求的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可以降低对于采购人定义采购需求的能力的要求,还能缩短准备采购文件的时间,但又对采购人或评审小组的评审水平、道德水平以及内、外部监督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正所谓“甘蔗没有两头甜”。
第三,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是否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法》从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采购对象、限额标准等多角度确立了其管辖范畴。一个现实中的反例有助于我们理解:某地成立了一个国有企业,专门负责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采购主体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该项目的采购预算为0元——不使用财政资金,未来由使用者(市场主体)付费。于是,该项目既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又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成功”地摆脱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监管后,该项目没有采用“两法”中列举的法定的采购程序,而是自行设定了所谓的“比选”方式,邀请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其中一家供应商经研读比选文件发现,评价标准是按照竞争对手的实际情况量身订做的,于是向相关部门投诉。但终因不属于“两法”管辖范畴而无人受理。该案在当前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中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典型性。试想,对于这种竞争不足、缺乏监管的采购项目,最终为之买单的人是谁?
第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应遵循怎样的采购原则?
笔者一贯认为:在公共采购领域,程序是皮囊、原则是灵魂。依照怎样的采购方式或程序并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核心问题在于,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原因在于,程序是多样的、多变的;原则是简明的、持久的。在复杂多变的公共采购领域,违法违规的形式和手段层出不穷、五花八门,以程序去应对是被动、徒劳的;以原则去应对,才是有效、治本的。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在公平竞争的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监督手段等方面对之前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实化。其中特别提到“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尽管有了实施细则,业内仍有人追问公平竞争审查和评估的具体程序。笔者认为,“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就是公共采购的灵魂。无论采用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法》中的非招标方式还是其他采购方式,对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公平竞争审查和评估的核心就是两句话:看上去有希望,努力后有机会。即,让参与竞争的供应商看到采购文件不是事先为某一家内定好的,每家供应商都可以通过质量、价格、工期、服务等方面的努力提升获得采购合同的几率。
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未来是怎样的
不同于物理整合阶段的有形市场,也区别于化学整合阶段各自为营的电子交易平台,生态整合之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怎样的?如何彻底实现各类资源的整合共享?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特别是通过分析各类商业领域互联网平台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方向比以往更加明确,目标也更加清晰。
第一,从单次交易到持续交易。
古典经济学对于交易中合作关系的持续性关注不够。无论招标投标,还是当前公共资源交易的理论假设,都建立在古典经济学中通用资产的简单交易(俗称“一锤子买卖”,即单次交易)的基础上。理论假设的缺陷导致交易规则的不完善以及诚信体系建设的滞后,继而助长了虚假招标、低价抢标、围标串标、天价采购等乱象的发生。持续交易假设与单次交易假设的根本差异在于:前者承认履约风险存在,认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会带来契约扰动并应得到惩罚。如果专用资产的复杂交易存在巨大履约风险,同时交易规则不支持持续交易,诚信体系又不健全,则企业只会去购买(交易成本低、履约风险低的)通用资产,而在企业内部生产专用资产,企业的规模将会越变越大,以行政指挥代替经济激励。这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和治理效能的减弱。
以问题为导向的解决方案是:重视持续交易、完善交易规则、建设诚信体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对每笔交易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估。通过提取、收集、挖掘和分析交易数据及相关外部数据,不仅关注交易过程是否合规,而且对各交易主体进行画像,让每个行为主体真正为自己的行为和结果负责。这应当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市场经济中只有“看不见的手”就足够了吗?自私自利能否带来公民的幸福生活?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其实早就给出了答案。其代表作不仅有《国富论》,还有《道德情操论》。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提出了“公正的旁观者”这一重要概念。过去,有人曾把公正的旁观者理解为上帝。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21世纪,笔者更愿将其理解为基于现代新兴技术建立的诚信体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使命不仅是“人在做,天在看”,而且是“数在记,链在存,网在联,云在算”,充分将大数据、区块链、“互联网+”及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共享当中。
第二,从层级制到市场制。
经济学是研究资源配置的学科。新古典经济学主要通过供给、需求和价格研究资源配置,认为通过市场交易及其价格信号,可以完成资源的最优配置。这在宏观上对于我们理解资源配置的基本原理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新古典经济学的缺陷在于其并未研究交易对象的不同属性、交易类型的复杂性以及经济组织的内部——它将交易对象均视为标准化的商品、把交易都当作简单的单次交易、把企业都视为一个个通过技术将投入转换为产出的黑箱。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发现很多问题从新古典经济学中得不到解释,比如交易的复杂性、交易规则、经济组织的结构及行为等。新制度经济学应运而生。它以交易为最小的分析单位,从交易的属性、交易成本、组织、契约以及治理的视角来研究资源配置问题。
其一,交易对象及交易的不同属性需要区分。交易对象的标准化程度决定了交易的复杂程度。在通用资产的交易中,契约比较完备、交易成本较低,并且执行契约的扰动较少,因此交易双方需要的信息不多,主要是新古典经济学中的价格信号发挥作用。反之,如果涉及专用资产的交易,会使买卖双方发展出双边依赖的关系。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经济组织、契约类型、供应链及产业链由此出现。举例来说,采购中常见的资格审查、资质、业绩、信誉、供应商库、框架协议等采购工具,乃至影响企业垂直边界的外包、分包、战略合作协议、联合体、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等组织形态,都是用于应对存在资产专用性、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及交易成本高等问题的解决方案。
其二,需要区分不同的治理模式。交易的复杂程度不仅会影响企业的规模、结构和边界,还会进一步影响社会的治理模式。由于交易的复杂性、信息不对称、人的有限理性以及道德风险带来的契约扰动等因素的存在,会提升交易成本,继而催生出不同规模及形态的经济组织、长期契约以及产业链。威廉姆森从三个维度描述治理方式,分别是:激励强度、行政控制和契约法制度。激励强度是指供应链上每个交易单元的交易者可以获得的净收入的大小;行政控制指是否依赖内部的上级部门来协调和解决争议;契约法制度是指通过外部法庭还是私人秩序解决争端。这三个维度分别取高低两端的极值,一共会产生8种组合,即8种不同的治理模式。其中两种典型且对立的治理模式是层级制和市场制。前者指弱激励、强控制和弱契约法;后者指强激励、弱控制和强契约法。当交易成本比较高的时候,层级制的治理模式更加有效;反之,则会倾向于市场制。如果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发展,能够有效地降低各类公共资源的交易成本,那么治理模式会从层级制向市场制演化,即:企业的规模会变小、市场上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通过契约法解决争端。由此可以看到,未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作用不仅在于各类资源和交易者的智慧匹配,还应实现交易属性与治理模式的有效匹配,并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引导公共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和法治化。
第三,从管道到平台。
杰奥夫雷等人在《平台革命》一书中为平台作出了如下定义:“平台是一种基于外部供应商和顾客之间的价值创造互动的商业模式。平台为这些互动赋予了开放的参与式的架构,并为它们设定了治理规则。平台的首要目标是:匹配用户,通过商品、服务或货币的交换为所有参与者创造价值。”在商业领域平台诞生前,多数企业从事的是管道业务,即线性价值链。以教育行业为例,传统的教育由学校的行政部门规划课程、选择教师和学生。而基于互联网的教育平台允许所有人学习,也允许任何人授课。平台只负责制定和执行规则。由学习者决定哪些授课者成为名师。类似地,不拥有一辆车的出行平台将会消灭出租车公司;不拥有一间客房的住宿平台打败了大型连锁酒店。平台通过减少企业内部的管理层级降低行政成本,将价值链改造为价值矩阵,通过规模化降维击败管道。基于平台的连接和匹配,价值以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时空被创造、改变、交换和使用。
相比于飞速发展的各种商业互联网平台,当前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些名不副实,大多处于管道阶段。但前者的成功范例为后者下一步的转型升级提供了良好的示范。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通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集中采购,我们看到原有的产业链正在缩短,许多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被压缩。可以预见,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发展,平台取代管道的趋势将会更加明显。许多原本不创造价值,仅仅构成行政或交易成本的行业和企业将会减少甚至消亡。
第四,从选择到契约。
以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交易对象、交易规则、交易成本及组织问题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布坎南区分了两种研究经济组织的方法:选择视角和契约视角。新古典经济学主要从选择视角研究资源配置。支撑我国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的,也是选择视角——平台的功能仅限于协助交易双方选择缔约方。这种认识上的局限性,使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也使得社会各界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经济学界以交易为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对于契约视角的研究日益加深,包括强调事前激励安排的代理理论、团队理论及产权理论,以及强调事后安排的交易成本理论及契约关系治理理论等。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康芒斯提出治理是一种手段,可以向企业注入秩序,缓和冲突,并实现互利。推而广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借助新兴技术降低行政成本和交易成本、建设诚信体系、完善交易规则,不仅能够优化公共资源的配置,还会促进政府部门转变监督方式,进一步优化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治理结构,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化和法治化进程。
参考文献:
[1]赵勇,徐轲.经济转型背景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变迁[J].招标采购管理, 2004(1).
[2]王振营.交易经济学原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
[3][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契约、治理与交易成本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4][美]杰奥夫雷G.帕克,马歇尔W.范.埃尔斯泰恩,桑基特.保罗.邱达利.平台革命.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9.
[5][美]Randall G. Holcombe. Public Sector Economics–The Role of Government in the American Economy[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信息来源:“思想盛宴 理论高地”论坛特稿)
国际动态
拜登政府高调提高“购买美国货”要求 我国政府采购应“力挺”制造业
2021年7月28日,拜登政府发布行政指令高调提高“购买美国货”要求,此举并非首创。早在1933年美国就颁布了《购买美国货法》,规定“联邦采购必须购买在美国开采、生产或加工的产品,除非购买国内产品不符合美国公共利益,或国内产品价格不合理”,并将“购买美国货”条款纳入《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等政策法案不断强化。特朗普也多次发布“购买美国货”行政命令,引导制造业回流。
2021年1月25日拜登就任美国总统仅5天就签署了《关于确保未来由美国工人在美国制造行政令》,敦促联邦政府增加对美国货的采购。时隔半年,拟再发行政指令进一步提高“购买美国货”要求:一是美国货认定将国内零部件占比门槛从55%提高至60%,到2029年提高至75%;二是加大对半导体、医疗用品等美国制造关键产品和零部件的价格扣除优惠;三是授权管理及预算办公室及美国制造办公室更严格地执行“非美国制造不采购”原则,健全美国制造含量数据,供应商需明确美国零部件所占价值比例。
美国长期实行“购买美国货”政策,联邦政府采购本来就以购买美国货为主,2019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了2217亿美元的货物,仅3.5%是外国产品,其中绝大多数还是由于“美国本土无类似产品”或“美国制造的类似产品价格过于昂贵”,进一步压缩的空间有限。因此,该行政指令的意义更多在于标榜拜登政府重视美国制造业和就业,以期在中期选举赢得工人阶级支持,对促使美国制造业回流、经济“去虚向实”的作用有限。
美国联邦采购国货并非特例,政府采购扶持本国制造业是国际通行做法,并取得了良好效果。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充分利用政府采购这一庞大集中的内需市场,培育并推动了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产业的发展。“十四五”时期,我国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作用,“力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采购问题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由学生付费的大学宿舍空调服务项目该如何采购
问:某公办高校就学生宿舍的空调服务项目进行采购,该项目的空调由选中的供应商负责提供和安装,学校不支付任何费用,供应商向学生收取空调使用费。校方认为该项目是PPP项目中的BOT模式,要求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对吗?此类项目该如何进行采购?
答:这个问题非常具有典型性。笔者的观点是:此类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也不属于PPP项目中的BOT模式,它是高校对学生宿舍空调服务特许供应商的选择。
此类项目的典型特征有三个:一是项目自始至终高校不支付任何费用,不使用一分钱的财政性资金;二是该项目事关学生的切身利益,由学生(家长)支付费用,无论学生还是学生家长都不可能与空调服务提供者的供应商进行服务质量和价格的协商;三是高校具有对空调服务特许供应商的选择权,可以决定由哪一个供应商来为学生提供空调服务。
根据以上三个典型特征,我们可以判断出此类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要件,因此,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对比关于PPP项目的概念和有关规定,此类项目也不属于PPP项目。首先,高校不属于政府机关;其次,向学生收费的空调服务也不属于基础设施投资;最后,此类项目也不可能走PPP项目的法定“两评程序”之后进入到财政部或者发改委的PPP项目库。
那么,此类项目该如何采购呢?笔者的观点是作为非政府采购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来实施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属于高校自主采购项目,可以依据高校制定的采购内控制度进行。如果高校没有完备的内控制度,可以通过内部集体决策的形式,参考政府采购法规或者招标投标法规形成较为完善的项目采购方案之后进行采购。此类项目采购方案的制定应当把握三个要点:一是价格和收取方式不宜作为供应商竞争的内容,价格适宜由高校在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确定(该项工作高校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二是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应当在服务质量和效率上展开;三是应当事先明确供应商服务不达标的退出机制和善后事宜。
采购人是否可以限制联合体成员的数量
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联合体的项目,采购人是否可以限制联合体的组成数量?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是否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答:接受联合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对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上限在采购文件里事先做出规定,但不可以明确规定联合体的成员只能有多少家,更不能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这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限定并不矛盾,原因在于联合体是一个供应商身份。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在实务操作中执行该规定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不同的供应商(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是供应商自己的权利,供应商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采购人不能强制要求。二是联合体的组成数量是两个以上(包含两个),到底由多少个组成,也应由供应商根据情况自己确定,但这里有个前提,就是采购人在采购文件里没有规定联合体成员的数量上限。如果采购人规定了联合体成员的数量上限,拟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把联合体成员的家数控制在上限以内。
联合体成员过多,不仅对项目实际执行无益,也会给采购人后期项目管理带来较大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实务中,不少采购人设定联合体成员家数的上限,这样做很有智慧,法律上也是允许的。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设定联合体成员数量上限和限定供应商数量的概念上有交叉,但不完全等同。比如,采购文件规定“只能由三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和“联合体成员家数上限为三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约力度也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有违法律“公平、公正”原则,后者则是合理限制,符合法律精神。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8-01 00:00:00
- 招投标领域10项典型示范经验·广东省广州市设计招标改革经验做法
按语:为推动“十四五”时期招标投标工作再上新台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招标投标领域推.........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公开招标实行定标方法进行了规定。二是优化设计招标方式。对城市重点地段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规划设计,以及建筑功能或景观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上述范围的工程设计发包活动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委托方式发包给由相应专业院士、全国或省级工程设计大师作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该设计单位应同时具备承接该项目所应具有的设计资质等级。三是简化发包方式审核。为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特点自主选择发包方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即可实施。因项目主管部门一般为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情况最为了解,大大节省了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二)取得成效
一是进一步激发院士、大师参与广州城市建设的热情,带动全市设计人员积极开展建筑创作,推动更多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规划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作品脱颖而出,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不断提升城市宜居性和舒适度,更有利于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二是缩短了项目前期工作时间,有利于项目推进,为后续施工争取时间。三是对于一些既有建筑,特别是文物项目的修缮,直接委托原设计单位实施,设计单位熟悉项目情况,且对设计意图理解透彻,能充分延续原有建筑风格,发挥重要地段的引领作用。
(三)成果特色
贯彻了“放管服”的改革思路,响应了行业知名专家的呼吁,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允许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权利交还给发包人,夯实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06-28 00:00:00
- 合同实质性变更了 相关业绩属于弄虚作假吗
案例介绍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甲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乙公司为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阶段,乙公司提出由丙公司与甲签订中标合同,原因是丙公司与乙公司均由同一自然人控股,该自然人为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丙公司具备施工相应资质。经过讨论,最终招标人甲单位与丙公司签订了中标合同,并由丙公司完成了该项目施工。后丙公司以该业绩参与其他项目投标并成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评标结果公示阶段,丙公司受到其他投标人投诉,投诉人指出丙公司提供的相关业绩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
案例分析
监管部门受理本案后,通过调查了解到,招标人甲单位认可其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因此,关于本案如何处理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肯定说(认可丙公司提供该业绩的真实性)和否定说(否定丙公司提供该业绩的真实性)。
肯定说认为,既然招标人甲单位认可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真实,且事实上由丙公司完成项目施工,应当认可丙公司提供业绩的真实性,丙公司不构成弄虚作假。
否定说认为,丙公司提供的业绩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经过公开招标确定乙公司为项目中标单位,虽然乙、丙公司均为同一自然人控股的公司,但不同公司法人属于不同个体,丙公司非项目中标单位,乙公司中标后私下变更中标单位违法,故丙公司提供的业绩不能被认定为本单位的真实业绩。
笔者拟结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案定性及处理方式进行分析。
招投标合同性质分析
1.一般合同成立要件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招投标合同成立要件
招投标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订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其他方式。招投标合同成立过程与一般合同成立过程相比有两个区别,一是前者是通过要约与承诺完成的。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行为,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是要约行为。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选出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结束后向中标人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自承诺到达,双方合同即成立。二是合同成立后,招投标合同不能随意进行变更,而一般合同没有这样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3.招投标合同变更后的效力问题
在一般合同中,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然而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并不同于一般合同,《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何为合同实质性内容,在《民法典》《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的解释。《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因此,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可理解为合同的关键性条款,通常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价格、标的、质量均为合同的关键性条款,如果改变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根据《民法典》一百五十三条应当被认定为合同无效。
上述案件的处理思路
1.关于业绩认定问题
回归到本案,招标人甲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乙公司为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阶段,由丙公司与甲签订中标合同,丙公司与乙公司均由同一自然人控股,该自然人为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公司具备施工相应资质。最终由丙公司完成了该项目施工,丙公司作为施工合同的实际单位方,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不应否定丙公司提供施工合同的真实性。
2.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问题
本案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受到投诉,投诉人认为丙公司存在弄虚作假的业绩造假。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判断:
(1)是否符合弄虚作假的形式要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投标人弄虚作假的几种表现形式: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是否符合弄虚作假的实质要件。即投标人应当存在以骗取中标为目的的弄虚作假之主观目的和事实。结合本案来看,丙公司具备施工资质,且实际上完成了项目施工,同时招标人认可其与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因此,丙公司的行为既不符合弄虚作假的实质要件,也不符合弄虚作假的形式要件,不宜以弄虚作假对其行为进行定性。
3.如何对本案进行定性
甲方作为项目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乙公司为中标人,甲公司未与实际中标人乙签订中标合同,选择与乙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施工企业丙签订合同,随意变更合同主体,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对招投标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乙方作为中标人,主动找甲方协商,要求甲方与其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丙公司签订合同,随意变更合同主体,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对招投标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丙公司参与到甲公司和乙公司对招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的违法行为,虽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招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处罚对象为招标人和中标人,丙公司非程序上的实质中标人,但因甲乙存在的违法行为,必然会导致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无效,因此若丙公司在其他项目投标中提供此次业绩,该业绩的合法性将面临挑战。
4.本案该如何处理
对招标人甲和中标人乙的处理:二者对招标合同实质性变更负主要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于丙公司如何处理,以及其提供的业绩如何认定是本案的难点。上文已经详细论述丙公司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但因丙公司提供的合同来源于招标人甲与中标人乙单位违法对招标合同进行变更,因此,为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笔者建议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处理:
第一步,责令项目暂停。
第二步,对于本案中发现招标人甲单位与中标人乙公司存在的违法变更中标合同行为,监管部门应根据属地原则移交有管辖权的综合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步,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召集原评审专家对原评标结果进行审查确认,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相关部门对甲乙两单位的处理结果,对丙公司提供的该项合同业绩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再次审查确认,核实相关分值,对评标结果再次确认公示,并根据最终确认结果对投诉问题进行回复。
通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合同,一些非关键性、非实质性条款是允许调整的,但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对合同主体、价款、施工内容、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等不能另行协商修改。此外,审计、住房与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与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的配合,加强信息共享,采取联动执法,共同打击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中国招标》杂志
所属栏目:政采案例
发布时间:2021-05-10 00:00:00
- 习近平“问对”:青年人的成长“秘笈”
【学习进行时】习近平十分重视青年工作、关心青年成长。面对青年在人生道路上遇到的困.........践的徐南雄、任锦芳等中国人民大学师生,并在同学们住宿的房间里与大家谈心约两个小时。
Q:年轻人要做一个怎样的人呢?
A:年轻人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学做有原则的人,要有一种操守,自己给自己制定一些做人的规矩,当然这些规矩是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能为名为利、追名逐利去做一些事情。
——2007年4月,在五四青年节来临之际,时任上海市委书记习近平出席上海各界优秀青年纪念建团85周年座谈会。
Q:如何打好基础呢?
A:打基础,我认为知识面需要扩展,大学阶段是一个不断充实自己基础知识的阶段。学工的人、学理的人,还要学习人文社科方面的知识;学文的人,也要掌握一些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做到触类旁通和融会贯通。我们正处于不断学习、永远学习的时代,每个人都要终身学习,所以要抓住这个时间打好基础,否则很快就会坐吃山空。
——2010年12月,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在重庆考察期间,专程来到重庆师范大学看望同学们。
Q:学习的目的是什么呢?
A:学习的目的是什么呢?就是要把学到的知识回馈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做一些对社会有用的事。科学无国界,但科学家有祖国,要有一颗爱国之心。每一个中国人,最终应该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包括为养育自己的父母,尽量多做些事情。我国很多伟大的科学家都具有这样的高贵品质。你们毕业以后,无论走到哪个地方,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要牢记这一点。
——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学考察,看望科研工作者和师生并座谈。
Q:学习马克思主义有什么好的方法?
A:自己是通过在基层岁月中脚踏实地、身体力行的实践,通过为人民做实事、谋福利,深刻地体悟到马克思主义不仅能科学地解决许多实际问题,更是一门以增进人民福祉、创造理想社会为己任的真学问,从而真真切切地感受到马克思主义为何成为中国历史、中国人民的选择,进而坚定了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和历史的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我们必选的道路,这是我后来通过自己的认识得出的结论。
——2018年5月2日,在五四青年节来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北京大学考察。
Q:青年人要怎样肩负起时代重任?
A:当代中国青年是与新时代同向同行、共同前进的一代,生逢盛世,肩负重任。广大青年要爱国爱民,从党史学习中激发信仰、获得启发、汲取力量,不断坚定“四个自信”,不断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树立为祖国为人民永久奋斗、赤诚奉献的坚定理想。要锤炼品德,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根铸魂、启智润心,加强道德修养,明辨是非曲直,增强自我定力,矢志追求更有高度、更有境界、更有品位的人生。要勇于创新,深刻理解把握时代潮流和国家需要,敢为人先、敢于突破,以聪明才智贡献国家,以开拓进取服务社会。要实学实干,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孜孜不倦、如饥似渴,在攀登知识高峰中追求卓越,在肩负时代重任时行胜于言,在真刀真枪的实干中成就一番事业。
——2021年4月19日,在清华大学建校110周年校庆日即将来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清华大学考察。(据新华社、《习近平与大学生朋友们》)
来源:新华网
所属栏目:党建要闻
发布时间:2021-05-06 10:25:35
-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十四大的工作报告
(1992年10月9日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党的十三大以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落实党章赋予的任务,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维护党的纪律,推动了党风和廉政建设,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现将五年来的工作向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五年来的主要工作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建的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在拨乱反正、整顿党风、严肃党纪、惩治腐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党的十三大以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牢固树立纪检工作必须保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的指导思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大力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特别是今年年初以来,各级纪委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了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纪检工作出现了新局面。五年来,纪检工作在保证、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支持保护改革开放,为经济建设服务
大力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通过改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始终把支持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工作的立足点,积极探索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途径。
深入实际,了解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全局。各级纪委和广大纪检干部,不断增强参与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际,了解经济发展状况,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努力学习有关经济政策和现代化管理知识,掌握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本领;加强与经济部门的联系,与做经济工作的同志广泛接触,增进理解,不断拓宽工作思路,使纪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明确违纪与非违纪的界限,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开放的积极性。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纪委普遍制定了纪检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明确了一些政策界限,使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从事经济工作的同志,进一步放开手脚,大胆改革。各级纪委从关心和爱护党员、干部出发,对于工作中出现失误的,进行了耐心帮助;对受到错告和诬告的,在查清事实后予以澄清,并对诬告者进行了严肃处理。据不完全统计,五年来为7.7万多名被检举失实的同志澄清了是非。
加强企业党风党纪建设,推动企业经济发展。中央纪委加强了对企业纪检工作的指导,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并召开了企业纪检工作座谈会,对保证《企业法》的贯彻实施,搞好企业的党风党纪建设,促进企业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各级纪委围绕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涉及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总结推广了党风正、管理严、效益好的企业的经验。近几年来,许多地方纪委重视剖析非正常亏损企业,找准影响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非经济因素,协助主管部门调整领导班子,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解决经营思想、经营作风上存在的问题。据统计,1990年以来,共剖析非正常亏损企业1.5万多家,协助调整企业班子1.08万多个,查处案件2.06万多起,处分党员1.86万多人,挽回经济损失22.03亿多元。
排除干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各级纪委经常检查、了解有关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方面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在促进落实上做了大量工作。认真纠正影响经济发展的各种不正之风,查处经济领域的违法乱纪问题,对钻改革空子中饱私囊、行贿受贿、投机诈骗等违纪违法的党员进行严肃处理,为城乡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排除干扰和阻力。县以上纪委还积极参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对当时流通领域公司过多过滥的问题进行了清理,为完善市场机制,发展商品经济,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二、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坚决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坚持和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不断克服“左”和右的干扰,坚决反对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阳奉阴违的现象,在维护全党的团结,保证全局稳定和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等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五年来,在全党深入开展了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教育,查处了一批严重违犯党的政治纪律的案件,处分违犯政治纪律的党员13254人,其中县团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1179人。
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中,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及广大纪检干部,表现出坚强的党性和组织纪律性,坚决拥护党中央的决策,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经受住了严峻考验。中央纪委及时向全党发出了《关于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通知》,各级纪委也相应提出要求,对于保证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遵守党的纪律,在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就动乱和暴乱中的问题,进行了清理和干部考察,对极少数严重违犯政治纪律的党员,严格按照政策进行了组织处理,维护了党的团结统一。
三、严肃查处违纪案件,坚决惩治腐败
这些年来,党内违纪案件呈上升趋势,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明显增多,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经济方面违纪违法,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等问题比较突出。各级纪委把查处党员违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作为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来抓,重点查处了贪污受贿等经济方面违纪违法案件,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严重以权谋私案件,以及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案件,清除了一批腐败分子。五年来,各级纪检机关共查处党内各类违纪案件874690件,处分党员733543人,其中开除党籍154289人,由司法机关依法给予刑事处分的党员42416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团级16108人,地师级1430人,省军级110人。
在执纪办案中,紧紧依靠党组织,依靠群众,排除各种阻力,突破了一些难度较大的案件,特别是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案件,以及违纪金额巨大、团伙作案、影响恶劣的案件。针对干扰办案的问题,中央纪委制定了《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对严肃执纪起到了重要作用。各级纪委与执法监督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办事,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为了搞好案件检查,加强群众监督,深入揭露党内消极腐败现象,各级纪委进一步加强了信访工作。五年来,全国纪检系统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724.9万件次,其中检举控告党员干部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问题的275.2万件次,申诉27.2万件次。通过信访途径,了解核查了大量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获得了一批党员违纪违法案件的线索,澄清了一些反映失实的问题,从而发挥了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作用。
四、认真纠正党内不正之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各级纪委在大力提倡党的优良作风的同时,积极协助党委,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党内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以权谋私等各种不正之风。在党委领导下,各级纪委协同有关部门,从各地各部门的实际出发,从办实事入手,对那些带有倾向性的严重影响党群关系的突出问题,集中进行了清理和整顿,取得明显成效。1990年以来,在全国范围重点清理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等问题。据统计,全国共清退多占公房17.9万多套,收缴退、罚款6.5亿元,受经济处罚的8.4万多人,受纪律处分的9800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弄权勒索等行业不正之风。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利用职权用公款送子女上学,用公款游山玩水、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以及农村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得到了纠正。各级纪委还协助党委,对贯彻党的六中全会决定的情况,进行巡视和检查,总结交流经验,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进一步推动了六中全会决定的贯彻落实。
在党风和廉政建设中,各级党委、纪委努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和廉政检查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规范制度。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实行了“公开办事规则、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等监督制约制度,使党员干部置于制度约束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五、加强党纪条规建设,深入开展纪律教育
中央纪委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下从严治党、严肃执纪的需要,使纪检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把建立和完善党内法规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根据党员违纪状况、发展趋势以及执纪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党员严重官僚主义、经济方面违纪违法、违犯外事纪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等8个方面的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和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控告申诉等3个方面的程序性条例。这些条规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规范,统一了量纪标准,严格了办案程序,并使控告申诉、案件检查、案件审理互相衔接,为正确地执行纪律从制度上提供保证。同时,还制定了12个有关纪检工作的制度和规定,进一步提高了纪检工作规范化程度。这些党纪条规的制定,是多年来纪律检查工作经验的总结,是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有关党的纪律规定的具体化,是新时期纪检工作的一项基本建设。
为加强纪律教育工作,中央纪委于1990年下发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风党纪教育纲要(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对党的组织和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工作任务。各级纪委在试行这个《纲要》的过程中,既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了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教育,又紧密结合纪检工作实际,突出抓了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反腐倡廉的教育。随着党纪条规的相继制定和颁布,在全党开展了以党章、《准则》和党纪条规为主要内容的党规党法教育。各级党委、纪委广泛深入地宣传党的纪律知识和条规内容,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参加学习,受教育面达百分之八十以上。各地将已颁布的各项条例、规定汇编成册,编写了辅导和宣讲材料,发至基层支部和党员,并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开展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使党员进一步增强了党性观念和纪律观念,提高了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自觉性。
六、加强纪检组织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各级党委、纪委重视纪检队伍建设。尤其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加强了各级国家机关纪检组织,企事业和乡镇纪检组织也有了发展。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加强了纪检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纪检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有计划地组织干部交流,选派一批干部到基屋挂职锻炼。选拔了一批符合“四化”标准、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干部,充实加强了各级纪委领导班子,县以上纪委班子的文化结构、年龄结构都有了明显改善。从总体上讲,纪检干部队伍的素质是好的,是有战斗力的。在纪检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无私无畏、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的优秀纪检干部。1990年11月份,中央纪委召开了全国先进纪检组织、优秀纪检干部表彰大会,表彰了55个先进纪检组织和296名优秀纪检干部,在全国开展了学先进、比先进、超先进,争做党的忠诚卫士的活动。
过去的五年是不平凡的五年。经过全党的努力,党风和廉政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党的队伍主流是好的,党风总的说在向好的方面发展。但是,对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成绩不能估计过高。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仍很严重,有些问题并没有得到遏制,有些问题边纠边犯,有些问题又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把党风和廉政建设同经济工作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思想仍然存在;执行党的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惩治不力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执纪办案中排除干扰还不够有力,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我们在思想认识、工作指导和工作方式方法上,都需要进一步提高和改进。
五年工作的基本经验
一、必须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切实贯彻“两手抓”的方针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关键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纪检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集中力量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来严肃执纪,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这是做好纪检工作的一条最根本的经验。实践证明,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也只有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把党风和廉政建设与改革开放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使纪检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路子越走越宽。
在纪检工作中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的“两手抓”的方针,做到两手硬。改革开放,发展经济,为搞好党风和廉政建设提供有利条件;同时,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又要求以好的党风、严明的党纪作保证。五年来,各级纪检机关在党委领导下,努力排除阻力和干扰,坚持“两手抓”的方针,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形势下,既拓宽了党风和廉政建设的途径,又保证了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大量的事实充分说明,只有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才能有效地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才能广泛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才能有力地惩治腐败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保持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健康发展。否则,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就会蔓延、发展,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就必然受到影响。因此,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丝毫不能动摇“两手抓”的思想。
二、必须维护党纪的严肃性,把改革创新精神与纪律观念统一起来
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可靠保证。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由于新旧体制的交替,各种利益的调整,以及政策不配套,制度不健全,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党的纪律尤为重要。
从几年来的情况看,在执行和维护党纪方面,主要的问题是有些地区和部门纪律松驰,查处不力,执纪不严。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维护纪律问题上不讲是非,不讲原则,不讲党性,怕得罪人,有的从局部和小团体利益出发,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问题,姑息迁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违纪现象的滋生蔓延。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必须增强全党的纪律观念,克服个人主义、本位主义、自由主义等错误倾向。严肃党的纪律,关键是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严,真正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领导干部的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越要带头遵守纪律。任何人违犯了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创新与加强纪律的关系。为加快经济发展,必须鼓励广大党员干部解放思想,大胆试验,敢于创新,勇于进取,并把改革创新精神同纪律观念统一起来,坚决地、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又能自觉地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慎重对待,稳妥处理。对一时拿不准的事情,可以看一看,深入进行研究,不宜急于下结论和处理。
三、必须抓住密切党群关系这个根本问题,坚定不移地搞好党风和
廉政建设
党风问题,归根到底,是能否保持党的先进性、保持党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问题。党风不正,腐败不除,就会从根本上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也必然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几年来,各级纪检机关对那些损害党的形象,影响党群关系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着力加以纠正。特别是在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后,各级纪检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力求做到办一件,成一件,巩固一件。对涉及面广或已成风的问题,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实行集中整顿、专项清理,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明显效果。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作为纠风的重点,进行清理和整顿,既反映了群众的愿望,又有利于组织群众参与,把问题搞深透,这是新形势下党风和廉政建设走群众路线的一条重要经验。
党风和廉政建设要取得成效,关键在于党委重视,做到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发动全党去抓,同时还在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一些地方风气不正、问题成堆,往往同那里的领导干部自身不正或解决不力有直接关系。尤其是有的领导干部搞不正之风、违法乱纪,带坏了一些干部。因此,必须坚持领导带头,逐级负责,既要有大的决心,又要有切实的行动,真抓实干,知难而进,一件件地抓落实,党风和廉政建设才能抓出成效。
搞好党风,反对腐败,必须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持久”的方针,既要立足当前,认真解决紧迫问题,取得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效果;又要坚持常抓不懈,妥善处理纠正与防范、治标与治本、阶段性与连续性的关系,坚决而持久地搞好党风和廉政建设。
四、必须全面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提高纪检工作的整体水平
中央纪委提出,纪检机关应该依照党章规定,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只有全面履行四项职能,才能从整体上提高纪检工作水平,更好地担负起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任务。
全面履行四项职能,必须把握各项职能之间的辩证关系。各级纪委在实践中体会到,四项职能相辅相成,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在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的同时,必须使保护、惩处、监督、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严肃执行纪律,又要重视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保护党员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即使对那些犯了错误的同志,在严肃查处的同时,也要依照党章保护他们应享有的民主权利,并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重在教育人、挽救人。既要集中力量查处党内违纪案件,又要把着眼点放在防范上,通过教育、监督和制度规范,防微杜渐,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并通过履行四项职能,把纠正党内不正之风与弘扬正气结合起来,克服消极因素,发展积极因素。这样,才能从整体上维护党的纪律,发扬党内民主,促进党内生活正常化,提高党员素质和党组织的战斗力。
全面履行四项职能,必须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实际,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坚持做到,凡是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就积极支持、保护;对防碍甚至破坏生产力发展的,就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级纪委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认真坚持了这一重要原则,使纪检工作发挥了支持、保护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作用,获得了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全面履行四项职能,还必须加强与党内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几年来,纪检机关注意同党委的组织、宣传部门,国家的司法机关,政府的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协调行动,形成合力,在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等方面发挥整体效能。
今后工作的建议
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进一步解放思想,把握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奋斗目标。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要求纪检工作为支持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一、深入进行党风和廉政建设,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各级党委和纪委要牢固树立纪律检查工作必须保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的指导思想,增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观念,使党风和廉政建设紧紧围绕这个中心来进行。在实际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两手抓”的方针,做到两手都要硬。牢牢把握住“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努力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排除各种干扰。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各项决定和措施,扎扎实实地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坚决克服党内消极腐败现象。以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坚决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权谋私、挥霍浪费以及在干部人事工作上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加强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党风党纪建设。
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始终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坚决惩治腐败。重点查处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抵制和对抗改革开放方针政策、干扰阻碍重大改革措施实施的案件;查处贪污盗窃、索贿受贿、严重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失职和渎职案件;查处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等案件,严明党的纪律,坚决清除腐败分子。
深入开展党章、《准则》和有关党纪条规的教育,增强党员的党性觉悟和纪律观念,不断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抵御歪风邪气的能力。加强制度建设,继续推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防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制约机制,进一步抓好党纪条规的制定和完善,走出一条靠教育、靠法制搞好党风和廉政建设的路子。加强党内监督,健全对领导干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以及党委内部的监督制度,拓宽党内外监督渠道,发挥职能部门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欢迎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压制党员批评,进行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的人和事,必须严肃查处。
二、适应新形势要求,不断提高纪检工作水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纪检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各级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要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自己,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改革开放意识、市场经济意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克服不适应改革开放的旧思想、旧观念。在指导思想上,正确认识加强纪律与发展经济的关系,防止偏离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履行职能上,注意综合发挥四项职能作用,防止“单打一”;在思维方式上,要适应变化了的形势,防止用老眼光、老观念观察事物,努力掌握和运用唯物辩证法去分析问题,使认识符合客观实际。
抓紧学习经济,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懂得经济规律,提高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水平。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增强纪检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对改革措施出台以及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和干扰,要认真分析研究,把工作做在前头,以严明的纪律保证新旧体制转换的健康进行。
坚持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纪检工作总的出发点和根本要求,实事求是地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改革中涌现的新事物,对大胆试验、勇于探索、开拓进取的党员干部,要热情支持,对敢闯、敢试做出贡献而偶有错误的,主要是进行教育和帮助,对他们的问题要区别情况,慎重处理。对无视党纪国法、钻改革空子、违法乱纪的,要坚决查处。加强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以党章、《准则》、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为依据,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正确地执行党的纪律。
在深化改革中不断拓宽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新思路,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风和廉政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寻找和创造新的工作方式和方法,积累新的经验。把深化改革作为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通过改革和制度建设,逐步消除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三、加强对纪检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
党风和廉政建设是执政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坚持全党抓。各级党委要建立党风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纪检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经常研究党风和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检查党风和廉政制度的落实情况。发扬党的优良作风,要从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尤其是党的高级干部做起,高标准,严要求,以身作则,身体力行,既要为广大党员干部作出表率,又要对存在的问题敢抓敢管。对于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严重失职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纪律检查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按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把各级纪委的领导班子配好。地方各级纪委书记应由同级党委副书记一级干部担任,并参加同级党委常委。各级党委要积极支持纪检机关履行职能,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提供工作条件。
各级纪委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上级纪委要加强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和指导,并对其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下级纪委对党风和廉政建设中一些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典型的重大案件,应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
在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各级纪检机关和广大纪检干部,必将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兢兢业业,扎扎实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不断推进党风和廉政建设,为保证党的十四大确定的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做出贡献。
来源:新华网
所属栏目:党14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20 00:00:00